物资到货质量检验管理规范QSY1474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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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大庆油田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渤海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王战、姜妍、王凤文、钟辉、李勃、齐坚、邹晓钟、王庭建、王城、宫运兴、栾海峰、靳梅、刘海林、付丽飞、汪振武、于忠涛、王成。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物资到货检验管理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采购物资到货质量检验管理(不包括境外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3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检验inspection

根据标准和要求,对物资本体进行度量、测量、检查和实验分析,确定其是否符合质量特性要求所进行的技术性检查活动。

3.2

一般性检验usualinspection

根据标准和要求,对到货物资的资料、数量、外观质量进行的检验。

3.3

理化检验physicalandchemicalinspection

根据标准和要求,应用物理或化学的技术方法,采用理化检验的设备或化学物质,按一定的测量或试验要求对物资进行的检验。

3.4

抽样检验samplinginspection

从一批次物资中抽取部分个体进行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判断整批物资是否合格的活动。

3.5

检验批lot

提交进行抽样检验的一批物资。

3.6

复检re-inspection

对物资质量特性进行再次确认的检验行为。

3.7

必检物资requiredinspectionmaterials

质量检验中必须进行理化检验的物资。

3.8

验收入库materialsreceipt

根据物资到货相关资料,按合同及有关标准,验证到库物资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并办理入库手续的活动。

3.9

入库物资storagematerials

经验收入库存储和保管的物资。

3.10

直达现场物资directfieldmaterials

直接到达生产现场进行验收的物资。

3.11

应急物资emergencymaterials

尚未实施理化检验,或检验结果未出,生产急需使用的物资。

3.12

驻厂监造millsupervision

按照合同约定和标准,对物资制造过程的质量实施监督。

3.13

不合格物资nonconformingmaterials

经检验,质量特性不满足合同及标准要求的物资。

3.14

质量问题qualitymatters

在物资到货质量检验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物资事件。

4质量检验一般要求

4.1质量检验依据

4.1.1物资使用单位对物资的质量特性要求是物资质量检验的根本依据。

4.1.2质量特性要求应转化为明确的合同约定条款、技术协议和图纸,或明确为国际、国家、行业、企业标准,并应符合国家及行业强制性要求。

4.2全数检验及抽样检验

4.2.1全数检验物资要求:

关键性能要求高且非破坏性检验的物资。

4.2.2抽样检验物资要求:

物资到货批量很大、破坏性检验、散料、流程性材料,以及其他不适于使用全数检验或全数检验不经济的物资。

4.3检验批

4.3.1应由同一种类、同一规格型号、同等级、同一供方、同一生产批次的物资组成。

4.3.2对于到货的同种物资应区分供方及批次,并进行明确标识。

4.3.3判定合格的应整批接收,但应剔除不合格物资。

4.3.4对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进行复检直至全检,当全检得到的批质量水平低于抽检时确定的质量水平时,判该批不合格。

4.4必检物资品种及检验项目

4.4.1附录A必检物资目录规定的物资。

4.4.2附录A必检物资目录之外,各企业可依实际情况,对涉及安全、健康、生产及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物资及有特殊要求的物资实施理化检验。

4.4.3检验项目可根据使用单位对物资的质量特性要求确定。

4.5入库及直达现场物资品种

4.5.1应尽量采取入库方式验收物资。

4.5.2必检物资原则上不允许作为直达现场物资管理。

4.5.3液态灌装化工原料、避免二次倒运的大型设备、转运倒运风险高或不经济的物资、须直达现场的基建物资等,可视实际作为直达现场验收管理。

4.6质量检验内容

4.6.1资料检验

4.6.1.1对到货物资的供货单位、收货单位、发站、到站、名称、规格、型号进行认真核查,并核对合同或协议。

4.6.1.2对随物资料,包括物资的标牌、标志、出厂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使用(安装、操作)说明书、检验报告(证书)、材质单、化验单、配件明细、及合同、协议要求的其他证件,进行认真查验。

成套设备应查验供货清单与装箱单内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并查验质量证明文件、压力试验报告、气密性实验报告、材质证书、防爆证书、计量证书等,确保其在有效期内。

4.6.1.3驻厂监造物资到货验收时,应查验监造报告,必要时应依据监造合同和相关要求,查验相关证明文件。

4.6.1.4实物标识与资料应一致齐全,完整清晰,并随货同行。

4.6.1.5对查验结果做好记录。

4.6.1.6随物资料必须随物保管。

4.6.2数量检验

4.6.2.1物资数量检验方式、方法必须符合采购合同、协议及相关标准要求。

4.6.2.2检验人员根据物资物理、化学特性、计量方式和包装特点等,采取检斤称重(衡器计重)、检尺求积、理论换算称量、计件的方式,进行全检或抽检。

4.6.2.3单台(件)、计件交货的物资:

——逐台(件)进行数量清点,相加求和;

——带有附件的成套设备,应逐件清点主件、附件、零配件和随机工具是否配套齐全;

——数量大、定量装箱的物资,在包装完整无损的情况下,可抽样检验,抽样比例一般为20%,最少不得低于5%(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发现数量不符的,可扩大抽检比例,直至全部检验。

4.6.2.4计重交货的物资:

——不带包装的检斤率为100%;

——带包装的物资毛重检斤率为100%,清点件数为100%;

——有标量(标量误差在标准规定范围之内)或标准定量包装的物资,按标量计算,并按物资属性参照相关标准规定抽检。

抽检无问题,对包装完好的全部清点件数;

抽检有差异时,应扩大抽检直至全部检验;

——理论换算计重的物资,定尺的检尺率为10%-20%,非定尺的检尺率为100%;

——贵重金属材料和剧毒物资100%称重。

4.6.2.5以体积为计量单位交货的物资检尺计算求得体积。

4.6.2.6对开箱或开包装后影响存贮和质量性状、合同中未进行规定的物资,应与供应商、用料单位、检验机构协商抽检率。

4.6.2.7对查验结果做好记录。

4.6.3外观质量检验

4.6.3.1物资外观质量检验必须符合采购合同、协议、到货通知单及相关标准要求。

4.6.3.2检验人员要通过目测、手摸、耳听、鼻嗅等感官检验手段,以及借助简便器具,凭借专业经验,对物资的色、味、形、声响、手感等项进行检查和质量判断。

4.6.3.3外观质量检验必须在自然光线或规定照度下进行,同时排除噪声、异味、温度、湿度等干扰因素。

4.6.3.4外观质量检验通常采取抽检的方式进行,抽检比例按照相关标准执行,或根据物资质量特性及相关标准制订。

大型(成套)设备、仪器仪表及有特殊要求的物资应全部检验。

4.6.3.5检验内容按照相关标准执行,或由各企业根据物资质量特性及相关标准制订。

4.6.3.6非标件由专业检验人员按图纸、设计及专业技术要求检测。

4.6.3.7对检验结果做好记录。

4.6.4理化检验

4.6.4.1物资的理化检验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各企业内部检验机构及实验室,或委托其他外部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4.6.4.2理化检验必须符合采购合同、技术协议及相关标准。

4.6.4.3对于仅进行一般性检验的物资,数量及外观质量检验出现疑问,无法判定质量特性时,应进一步进行理化检验。

4.6.4.4委托单位在符合检验周期的前提下,应明确理化检验时限。

4.6.4.4检验机构应符合第9章的要求。

4.7记录及报告留存

4.7.1检验和验收记录、报告等资料应按月分类留存。

4.7.2按年度分类存档。

4.7.3记录及报告(包括电子文档)一般保存期限为3~5年,重点工程的重要物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延长;

国家、集团公司有相关标准、规定的,按相关标准及规定执行。

4.7.4在库未发出或积压物资的记录及报告应随实物留存期限一并保存。

5入库物资质量检验

5.1一般性质量检验由仓储部门验收人员完成,要求如下:

a)检验前准备:

--掌握到货物资物理特性、化学属性及相关合同要求;

--组织好相应卸货人力和卸货工具,避免在接卸过程损坏或对物资质量性状产生影响;

--准备合理的检验(计量、测量)工(器)具,并确保精准度;

准备合理的堆码、苫垫材料,并确保适宜的检验环境条件;

--按相关要求准备防护用品及防护措施。

b)检验时限:

--零星物资3d以内检验完毕,批量物资5d以内检验完毕,整车物资7d以内检验完毕,整列物资10d以内检验完毕,贵重物资和危险品应随到随检;

--在规定期限完成确有困难的,应报告主管部门确定检验时限。

5.2需进行理化检验的物资,仓储部门验收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向符合4.6.4.1规定的检验机构报检,特殊情况可以延迟到3个工作日内报检。

5.3检验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向委托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5.4检验合格的物资,仓储部门应对该批次物资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5.5需在工程试运行或投产后方可确定质量的,应在检验项目全部确认合格后,方可办理验收相关手续。

5.6应根据入库物资品种的保存期及质量特性周期确定复检期限。

6直达现场物资质量检验

6.1一般性质量检验由用料单位现场验收人员完成,对检验结果签字确认,要求如下:

--内容同5.1a);

--基建用料及一次到货批量大的物资,应准备合理的存放保管空间,分类分区存放保管。

--随到随检,当日完成;

--当日完成确有困难的,应报告主管部门确定检验时限。

c)当检验遇到技术问题时,应由相关技术人员协助检验,并对检验结果签字确认。

d)重要、特殊物资,大型(成套)设备等,必要时由采购单位、供应商、设计部门、技术部门及施工单位联合检验。

6.2需进行理化检验的物资,由用料单位验收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向符合4.6.4.1规定的检验机构报验,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

6.3检验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向委托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6.4检验合格的物资,用料单位验收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交由采购单位进行账务处理。

6.5基建物资由施工单位按工程设计要求、相关标准、规范等,对进场物资进行的二次检验,按相关规定执行。

6.6待工程试运行或投产后方可确定质量的,应在检验项目全部确认合格后,方可办理验收相关手续。

7进口物资质量检验

7.1法律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及进口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口物资,采购单位应按相关规定程序及时限要求报检,并在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检验,仓储部门及使用单位配合完成。

7.2法律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之外的进口物资,仓储部门或用料单位按4.5要求实施质量检验。

进口物资资料、数量、外观质量检验应由采购单位、仓储部门、使用单位、代理商联合检验。

数量检验可参照《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3号)执行。

7.3符合国家规定免于检验的进口物资,仓储部门或物资采购部门应向国家商检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方可以免于检验。

7.4对于重要进口物资或大型成套设备,使用单位应依据外贸合同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

7.5法律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物资质量问题,按商检机构规定处置;

法定检验之外的进口物资质量问题,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7.6对商检机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以至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复验,由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或国家商检部门作出复验结论。

8应急物资质量检验

8.1应急物资应经过供应商出厂检验合格,运输到库房或现场后,经过外观检验符合使用要求方可放行。

8.2应急物资放行前应进行标识,作为质量问题和事故的追溯依据。

8.3入库应急物资,可由使用单位负责8.1之外其他项目的质量检验,也可委托仓储方加急检验。

由使用单位负责质量检验的,使用单位必须在仓储方规定的验收期限内,将质量确认结果交由仓储方,确认质量合格的,由仓储方补办验收手续;

不能确认质量合格的,由使用单位负责协同采购单位进行处置。

使用单位未按期限进行质量确认的,仓储部门视作质量检验合格,办理验收手续。

使用单位不能做到质量检验的,需由使用单位的技术质量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设计部门出具可以使用的技术质量意见后方可使用。

8.4直达现场应急物资,物资质量由使用单位负责。

9检验机构

9.1内部检验机构、委托的外部检验机构:

a)应具备《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3号)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通过相应的资质认定。

b)应符合《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3号)中规定的行为规范。

c)应符合GB/T27025的规定。

9.2内部检验机构(实验室、化验室),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加强人员、设施、检测方法、设备、标准、结果质量控制、报告等功能开发,按照企业需求开展物资质量检验工作。

10质量问题处理

10.1物资到货资料检验过程中,发现到货物资与合同(协议)不符、随物资料不全等情况,验收人员应及时反馈相关部门,按相应制度、规定及规程处理。

10.2物资到货数量检验过程中,出现重量、尺寸、数量等方面的溢余或缺少时,要界定是否由于质量特性变异造成的。

属于质量特性变异的,验收人员应及时反馈相关部门,按相应制度、规定及规程有效处理;

不属于质量特性变异的,经审定后,进行账务处理。

10.3物资到货外观质量检验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物资,应及时进行标识、隔离存放,并反馈相关部门,按相应制度、规定及规程处理。

10.4物资到货理化检验不合格的,应及时反馈管理部门、采购部门及验收部门,按相应制度、规定及规程处理。

10.5供需双方、理化检验委受双方对质量检验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及时反馈管理部门,按相应规程组织复检。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必检物资目录

表A.1列出了必检物资目录。

表A.1必检物资目录

序号

大类

分类编码及名称

备注

1

02石油专用管材

0204套管及接箍、短接

 

0205油管及接箍

02050502接箍料除外

2

03普通钢材

0301钢轨

0302普通型钢

0303盘条

0306优质型钢

0307钢板、钢带

0309无缝钢管

0310焊接钢管

3

04金属丝、金属绳

4

07石油及产品

柴机油CD、CF

0714石油沥青

5

08煤炭

0801原煤

0802筛选煤

0803洗煤

0805褐煤

6

09非金属建筑材料

09010101红砖

7

10水泥及制品

1001水泥

8

12石油专用化工产品

9

13催化剂、助剂、添加剂

10

17通用化工产品

非原料用除外

11

21劳动防护用品

210104专业服装

制服、服饰及服务员服装除外

21020108安全帽

21020313防静电袜

21020316隔热鞋

21020319阻燃靴

2104绝缘作业防护用品

2105高空作业防护用品

2106耐油、耐酸作业防护用品

2108放射性防护用品

12

44阀门

4401高压阀门

4402中压阀门

13

49炼化专用设备配件

4404非金属阀门

参考文献

[1]Q/SY1281物资仓储管理规范

[2]SY/T5497石油工业物资分类与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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