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王朝抢劫案6疑点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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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王朝抢劫案6疑点Word文档格式.docx

报告显示:

控方提交的酒瓶上的指纹样本为王朝左手中指指纹。

检方称,此指纹样本采集自案发现场的酒瓶,证明了王朝曾到过案发现场。

辩方质疑:

庭上,辩方有五点质疑:

一、为何现场只采集到一枚指纹;

二、拍摄的指纹照片没有显示酒瓶全貌,而酒瓶的照片也没有显示指纹,因此无法证实指纹来自案发现场的酒瓶;

三、最重要的定罪证据之一———带有指纹的酒瓶为何返还受害人,导致原证据无法恢复;

四、王朝称这枚指纹是北市区警察王小龙于案发后在某娱乐城中向他骗取的;

五、指纹的提取、鉴定均由石俊鹏一人完成,程序违法,该指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和采信。

控方回应:

控方称,现场勘验的时候采集了多枚指纹,但仅有一枚有鉴定价值。

因为酒价值较高,所以应当事人要求返还。

控方承认发还酒瓶和指纹的采集鉴定存在瑕疵,但否认王小龙曾见过王朝。

【判决书】

判决书对几乎所有辩方观点均未予采纳,几乎全部采纳控方观点。

“关于辩护人提出指纹的提取、鉴定均由石俊鹏一人完成,程序违法,该证据不能采信,该指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观点,经查,该证据由一人完成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但石俊鹏出庭对提取、鉴定的具体过程做出了详细解释。

另,本次开庭公安部已重新对指纹进行了鉴定,证实现场指纹系王朝所留,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该证据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焦点2手机话单是否“伪造”

控方称,根据移动公司的手机话单显示,“139×

×

1190”在2006年8月11日早晨8点前后从石家庄出发,于上午10点前抵达保定市区,11:

32—12:

34,基站显示是保定市华电小区的基站;

下午两点半回到石家庄。

这一号码正是王朝所使用。

控方认为,王朝于8月11日上午到过保定,并在抢劫发生的小区停留。

控方称,关于手机话单的取得属于侦查秘密,申请转入不公开审理。

合议庭予以批准。

辩方意见:

辩方认为,该手机通话清单显示信息不完整,系变造,不具有证据效力。

警方通过话单找到使用过手机的王朝和手机持有者底雪峰夫妇,手机持有者底雪峰显然比王朝更有作案动机。

控方关于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出具的号码为139×

1190手机通话清单的办案说明,不属于法定证据及该手机通话清单显示信息不完整,系变造,不具有证据效力,对通话清单的质证应当公开进行的辩护意见,经查,通话清单显示的信息与多名证人证言证实拨打王朝电话,其本人接听的情节相印证,该通话清单具有客观性、关联性,通话清单已经庭审质证,该辩护观点不能成立。

通话清单涉及侦查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审理于法有据。

焦点3是否驾车到过保定

从河北冀兴高速公路公司保定管理处的监控信息中查到,一辆车牌尾数为“937”的小型车,于2006年8月11日早8点,从石家庄上高速,9点半从保定下高速。

当天13点半,一辆车牌尾数为“937”号码的小型车又从保定上了高速。

检方认为,该车所出现的位置与王朝手机号的漫游轨迹一致,且王朝那天驾驶的车辆,车牌号刚好是“冀AW5937”,因此进一步证明王朝于案发当天开车到过保定。

辩方认为,尾号为“937”的车辆全国有许多辆,控方的证据无法证明高速公路信息系统显示的是同一辆车,而且没有尾号“937”的轿车从石家庄下高速公路的记录。

因此该证据没有证明力,不应采信。

证据在此前的二审中未采信。

“关于辩护人提出高速公路监控信息显示的尾号为937的车辆不能认定为王朝驾驶的车辆的辩护观点,经查,证人邢世平等人证言、王朝手机运行轨迹相互印证,证实了王朝驾驶冀AW5937雪铁龙赛纳汽车来往于石家庄与保定的情节。

焦点4是否有作案时间

当天在庭上,拿出保险公司出示的验损单证明,王朝于2006年8月10日在保险公司验损。

保险公司职员李保刚言辞证据表明,8月10日车辆拆解、验损已经结束。

王朝和邢世平(与王朝发生汽车事故后一起验车的人)签名的《石家庄市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落款日期为2006年8月11日。

做出结论书的物价局工作人员郭永军表示,因“一车不二拆”,结论书有可能是8月10日在保险公司验损后做出,但日期填写了8月11日。

控方据此认为,王朝和邢世平在8月10日已对车辆进行验损,和8月11日在保定作案之后返回石家庄办理交通事故手续在时间上并不冲突。

辩方证据、意见:

当天在庭上,辩方出示了河北省高院2010年10月审理此案时物价局工作人员郭永军的证词,郭永军承认,他是在2006年8月11日,为王朝和邢世平做了价格鉴定结论书,并称“这个日子错不了”还有证人邢世平于2007年3月的证词,邢表示,11日上午和下午,他与王朝一起定损、交费、签字,中午吃饭分开。

此外,还有王朝朋友等人的证言证明王朝当天在石家庄处理汽车事故。

辩方认为,如按控方所说,结论书为8月10日做出,则与邢世平朋友证词中11日下午签字的情节矛盾。

经查,王朝所使用的139×

1190手机的运行轨迹与杨惠贤证言、被害人陈英茹陈述、证人邢世平等多人证言吻合,证实王朝案发当天到过保定。

保险公司的理赔卷宗中的原始记载及证人李保刚均证实,8月10日车辆拆解、验损已经结束,王朝在保定作案之后返回石家庄办理交通事故手续在时间上并不冲突。

王朝及辩护人提出王朝没有作案时间的观点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焦点5作案动机是否充分

刑事自诉代理人证据

代理人提出了15条证据,证明王朝并非两家公司的股东,有吸毒史,欠外债近200万元。

因此需要抢劫得钱,从而有作案动机。

反对在刑事法庭上搞道德审判。

被告意见:

王朝称,第一家公司是他出资为朋友所开,他代为打理,公司仍在朋友名下。

第二家公司因他与股东李向东兄弟有矛盾,故退出。

所谓欠债,是鹿泉钢铁厂欠该公司的工程款,该业务为王朝联系,鹿泉钢铁厂要求通过王朝付款,因他入狱,款项一直未付给公司。

焦点6持枪抢劫能否认定

控方表示,因侦查工作存在瑕疵,案发时间难以确定。

据被害人陈英茹讲述,犯罪嫌疑人是持枪进入她家,并在她家里开了一枪。

直到今年5月,新采集的证据中她仍这么说。

控方意见:

检察机关指控所抢劫物品,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赃物下落,不能认定。

关于王朝辩称被害人陈述中称抢劫的人持枪,抢劫事实尚未查清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在现场勘验中未发现弹痕,也没有找到枪支下落,公诉机关认为王朝持枪抢劫的证据不足,未予认定,故该辩解观点不能成立。

■反思

公诉人当庭反思此前办案瑕疵

认为此前办案中存在36个瑕疵;

保定市检察院称李刚未对嫌疑人刑讯逼供

9月8日,在庭审现场,公诉人认为,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的瑕疵,以及检察机关未能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造成本案反复审理的主要原因,值得政法机关深刻反思,引以为戒。

关注此案的北京理工大学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教授,对“瑕疵说”并不认可,他说:

“如果可以像此案那样提取和鉴定指纹……任何人都可能被随意定罪。

公诉人“瑕疵说”受质疑

“一个普通的入户抢劫案件,为什么会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提审、重审,历经五年?

为什么会引起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为什么在社会上造成如此巨大的影响?

”在9月8日庭审中,公诉人在公诉人意见书中对此案进行了反思。

公诉人认为,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瑕疵,以及检察机关未能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造成本案反复审理的主要原因,值得政法机关深刻反思,引以为戒。

公诉人列举了诸多办案瑕疵,其中包括“《现场勘查笔录》制作不规范,有瑕疵,侦查人员和见证人在现场勘查笔录上没有亲笔签字”,“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侦查人员2006年11月2日在石家庄市质监局招待所询问证人底雪峰,三份询问笔录中记载的询问时间存在冲突”等。

他们统计发现,此前办案过程中存在36个瑕疵。

北京理工大学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教授一直关注此案,他对公诉人的“瑕疵说”并不认可:

“如果没有签字的现场勘查笔录都可以定罪,如果可以像此案那样提取和鉴定指纹,如果可以施加压力让辩方证人重新陈述,如果可以组成‘专案组’动员一切力量对付某人……任何人都可能被随意定罪。

此案诸多所谓的‘瑕疵’,其实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相关证据应予排除。

”他认为,此案疑点极多。

关于刑讯逼供,辩方可要求检方提供全程同步讯问录像并在法庭质证。

一起建立在未排除刑讯逼供可能和检方自称36个“瑕疵”基础上的抢劫案,是不可想象的。

保定市检察院称李刚未刑讯逼供

庭审中途,记者获得一份保定市检察院提供的“关于李刚刑讯逼供”的调查报告。

报告称,经保定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成立调查组的调查,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李刚(河北大学校园车祸肇事者李启铭之父)、王小龙等侦查人员均否认在办理王朝抢劫案件中存在刑讯逼供行为。

不过,在9月8日的庭审现场,王朝不止一次地大声提及李刚等人对他刑讯逼供的情况。

王朝称,在2006年10月31日他被刑拘后,一直到11月13日送到看守所之前,在十几天的时间里他受到了极不人道的对待,李刚、王小龙等人对他进行了刑讯逼供。

王朝还表示,在今年3月22日他换押至保定市看守所之后,他受到的待遇仍不公平,很多应有的权利没有享受,保定市公安局“3·

28”专案组从“第一天就跟我讲李庄案,讲李庄认罪的情况,做我的思想工作,让我认罪”。

王朝的母亲杨惠贤称,她2007年2月14日第一次见王朝,王朝胸口仍可见极明显的疤痕,据王朝称是电击所致。

保定市看守所三名工作人员曾向她透露,看守所保存有王朝被打的照片,看守所曾因王朝伤势拒收王朝。

之前,北市区法院为此次庭审开设了官方微博,并在微博上对判决结果等进行解释。

不过,解释没有消除公众的疑问,多有评论认为案件疑点重重。

(本报记者孔璞)

评论:

不应剥夺王朝母亲的旁听权

□康少见(媒体人)

9月8日早晨,保定市北市区法院门口,一位五十多岁的女子举着一封信哭泣。

这位母亲叫杨惠贤,她儿子王朝涉嫌抢劫的案子就要开庭,但她却无法进去旁听,见见半年多未见的儿子。

法院不准她进庭旁听的理由是:

她是此案的证人。

按最高法院有关规定,证人不能旁听,不过对于证人在作证结束后(或无需出庭举证时)能否旁听,并无禁止性规定,而王朝母亲无需要庭举证,法院禁止她旁听显然于法无据。

并且法律明确:

法院应优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案件当事人的家属出庭旁听。

被控方采用其言辞作证据,杨惠贤女士正符合无需出庭作证可以旁听的条件,事实也证明了她未被要求出庭作证,且,她是此案中与被告人关系最密切、最应了解案情的当事人至亲。

退一步说,若法院对旁听尺度拿捏平衡,杨惠贤的反应可能也不会那么激烈,但上午开庭前,我和多名媒体同行及围观民众亲眼所见:

3名北市区公安分局便衣民警连旁听证都不换,直接亮出警官证,大声说“我们是公安局的,这个案子就是我们办的”,法警马上让道。

警方办案人员就不是证人?

他们连旁听证都不要就能旁听?

难道就因为他们与杨惠贤一方是公权力一方是平民的身份差别?

60坐席的法庭上,开庭时仍空有十余席,但王朝的家属只得4席旁听,在开庭前一天,法院还只答应给2席。

立法的本意是兼顾公平,维护人性。

家属能否旁听,亦在检验司法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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