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屠宰与车间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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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屠宰与车间设计规范
目次
1总则
1.0.1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必须符合卫生、适用、安全等基本要求,保证肉品质量,规范猪屠宰与分割车间的设计标准,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猪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工程设计。
猪屠宰车间按小时屠宰量分为四级:
Ⅰ级:
300头/h(含300头/h)以上;
Ⅱ级:
120头/h(含120头/h)~300头/h;
Ⅲ级:
50头/h(含50头/h)~120头/h;
Ⅳ级:
15头/h(含15头/h)~50头/h以上。
分割车间按小时分割量分为三级:
一级:
200头/h(含200头/h)以上;
二级:
50头/h(含50头/h)~200头/h;
三级:
30头/h(含30头/h)~50头/h。
1.0.3屠宰与分割车间应确保操作工艺、卫生、兽医卫生检验符合要求,并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能源、使用维修方便。
1.0.4出口注册厂的屠宰与分割车间工程设计除应不低于本规范对Ⅰ级屠宰车间及一级分割车间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1.0.5屠宰与分割车间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猪屠体pigbody
猪屠宰、放血后的躯体。
2.0.2猪胴体pigcarcass
生猪屠宰、放血后,去毛、头、蹄、尾、内脏的躯体。
2.0.3二分胴体(片猪肉)halfcarcass
沿背脊正中线,将猪胴体劈成的两半胴体。
2.0.4内脏offals
猪脏腑内的心、肝、肺、脾、胃、肠、肾等。
2.0.5挑胸breastsplitting
用刀刺入放血口,沿胸部正中挑开胸骨。
2.0.6雕圈cuttingofaroundanus
沿肛门外围,用刀将直肠与周围括约肌分离。
2.0.7分割肉cutmeat
胴体去骨后,按规格要求分割成各个部位的肉。
2.0.8同步检验synchronousinspection
生猪屠宰剖腹后,取出内脏放在设置的盘子上或挂钩装置上并与胴体生产线同步运行,以便兽医对照检验和综合判断的一种检验方法。
2.0.9验收间inspectionandreceptiondepartment
活猪进厂后检验接收的场所。
2.0.10隔离间isolatingroom
隔离可疑病猪,观察、检查疫病的场所。
2.0.11待宰间waitingpens
宰前停食、饮水、冲淋的场所。
2.0.12急宰间emergencyslaughteringroom
屠宰病、伤猪的场所。
2.0.13屠宰车间slaughteringroom
自致昏放血到加工成二分胴体的场所。
2.0.14分割车间cuttinganddeboningroom
剔骨、分割、分部位肉的场所。
2.0.15副产品加工间by-productsprocessingroom
心、肝、肺、脾、胃、肠、肾及头、蹄、尾等器官加工整理的场所。
2.0.16有条件可食用肉处理间edibleprocessingroom
采用高温、冷冻或其他有效方法,使有条件可食肉中的寄生虫和有害微生物致死的场所。
2.0.17无害化处理间ibedibleandwasteroom
对病、死猪和废弃物进行化制(无害化)处理的场所。
2.0.18非清洁区not-hygienicarea
待宰、致昏、放血、烫毛、脱毛、剥皮和肠、胃、头、蹄、尾加工处理的场所。
2.0.19清洁区hygienicarea
胴体加工、修整,心、肝、肺加工,暂存发货间,分级和计量等场所。
2.020二氧化碳致昏机CO2stunningmachine
采用二氧化碳气体的方式将生猪致昏的设备。
2.021低压高频电致昏机lowvoltagehighfrequencystunningmachine
采用低电压高频率的方式,将生猪至昏的设备。
2.0.22预清洗机prewashingmachine
在浸烫和剥皮前,对猪屠体进行清洗的机器。
2.0.23隧道式蒸汽烫毛steamscaldingtunnel
猪屠体由吊链悬挂在输送机上通过蒸汽烫毛隧道。
2.0.24连续脱毛机continuousu-bardehairingmachine
采用两截、旋转方向为左右旋脱毛的机器。
2.0.25预干燥机pre-dryingmachine
猪屠宰脱毛后,在用火燎去残毛前先将猪屠体表面擦干的机器。
2.0.26燎毛炉(燎毛机)flamingfurnace
将猪屠体表面的残毛用火烧焦的机器。
2.0.27抛光机polishingmachine
将燎毛后猪屠体表面的焦毛清洗去掉,使其表面光洁的机器。
2.0.28胴体发货间carcassdelivergoodsdepartment
猪胴体发货的场所。
2.0.29副产品发货间by-productsdelivergoodsdepartment
猪副产品发货的场所。
2.0.30包装间packingdepartment
猪分割肉产品的包装场所。
2.0.31冷却间chillingroom
对产品进行冷却的房间。
2.0.32冻结间freezingroom
用大流量低温空气循环冻结产品的房间。
2.033快速冷却间quickchillingroom
比普通冷却间温度更低,空气流速更高的房间。
2.034平衡间balancingroom
使二分胴体表面温度与中心温度趋于平衡的房间。
3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3.1厂址选择
3.1.1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厂址应远离城市水源地和城市给水、取水口,其附近应有城市污水排放管网或经相关部门允许的最终受纳水体。
厂区应位于城市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大频率的下风侧,并应满足有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3.1.2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
厂区不应位于受污染河流的下游,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3.1.3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的厂址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水源和电源,其位置应选择在交通运输方便、货源流向合理的地方,根据节约用地和不占农田的原则,结合加工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并应符合城镇规划的要求。
3.2总平面布置
3.2.1厂区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
生产区必须单独设置活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产品和人员出入口须另设,且产品与活猪、废弃物在厂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
3.2.2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
健康猪和疑病猪必须严格分开。
原料、半成品、成品等加工应防止交叉污染。
3.2.3屠宰清洁区与分割车间不应设置在无害化处理间、废弃物集存场所、污水处理站、锅炉房、煤场等建(构)筑物及场所的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其间距应符合环保、食品卫生以及建筑防火等方面的要求。
3.2.4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布置应考虑与其他建筑物的联系,并使厂内的非清洁区与清洁区明显分开,防止清洁区受到污染。
3.3环境卫生
3.3.1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厂区的路面、场地应平整、无积水。
主要道路及场地宜采用混凝土或沥青铺设。
3.3.2厂区内建(构)筑物周围、道路的两侧空地均宜绿化。
3.3.3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3.3.4厂内应在远离屠宰与分割车间的非清洁区内设有畜粪、废弃物等的暂时集存场所,其地面、围墙或池壁应便于冲洗消毒。
运送废弃物的车辆应密闭,并应配备清洗消毒设施及存放场所。
3.3.5原料接收区应设有车辆清洗、消毒设施。
活猪进厂的入口处应设置与门同宽、长3m、深0.10~0.15m,且能排放消毒液的车轮消毒池。
4建筑
4.1一般规定
4.1.1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建筑面积与建筑设施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车间内各加工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确,人流、物流互不干扰,并符合工艺、卫生及检验要求。
4.1.2地面应采用不渗水、防滑、易清冼、耐腐蚀的材料,其表面应平整无裂缝、无局部积水。
排水坡度:
分割车间不应小于1%,屠宰车间不应小于2%。
4.1.3车间内墙面及墙裙应光滑平整,并应采用无毒、不渗水、耐冲洗的材料制作,颜色宜为白色或浅色。
墙裙如采用不锈钢或塑料板制作时,所有板缝间及边缘连接处应密闭。
墙裙高度:
屠宰车间不应低于3m,分割车间不应低于2m。
4.1.4地面、顶棚、墙、柱、窗口等处的阴阳角,必须设计成弧形。
4.1.5顶棚或吊顶表面应采用光滑、无毒、耐冲洗、不易脱落的材料。
除必要的防烟设施外,应尽量减少阴阳角。
4.1.6门窗应采用密闭性能好、不变形、不渗水、防锈蚀的材料制作。
车间内窗台面应向下倾斜45°,或采用无窗台构造。
4.1.7成品或半成品通过的门,应有足够宽度,避免与产品接触。
通行吊轨的门洞,其宽度不应小于1.2m;通行手推车的双扇门,应采用双向自由门,其门扇上部应安装由不易破碎材料制作的通视窗。
4.1.8车间内应设有防蚊蝇、昆虫、鼠类进入的设施。
4.1.9楼梯及扶手、栏板均应做成整体式的,面层应采用不渗水、易清洁材料制作。
楼梯与电梯应便于清洗消毒。
4.1.10车间外墙维护结构保温宜满足国家对公共建筑节能的要求。
4.2宰前建筑设施
4.2.1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猪站台、赶猪道、验收间(包括司磅间)、待宰间(包括待宰冲淋间)、隔离间、兽医工作室与药品间等。
4.2.2公路卸猪站台应高出路面0.9~1.0m(小型拖拉机卸猪应另设站台),且宜设在运猪车前进方向的左侧,其地面应采用混凝土铺设,并应设罩棚。
赶猪道宽度不应小于1.5m,坡度不应大于10%。
站台前应设回车场,其附近应有洗车台。
洗车台应设有冲洗消毒及集污设施。
4.2.3铁路卸猪站台有效长度不应小于40m,站台面应高出轨道面1.1m。
活猪由水路运来时,应设相应卸猪码头。
4.2.4卸猪站台附近应设验收间,地磅四周必须设置围栏,磅坑内应设地漏。
4.2.5待宰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宰前检验的待宰间的容量宜按1.0~1.5倍班宰量计算(每班按7h屠宰量计)。
每头猪占地面积(不包括待宰间内赶猪道)宜按0.6~0.8㎡计算。
待宰间内赶猪道宽不应小于1.5m。
2待宰间朝向应使夏季通风良好,冬季日照充足,且应设有防雨的屋面。
四周围墙的高度不应低于1m。
寒冷地区应有防寒设施。
3待宰间应采用混凝土地面。
4待宰间的隔墙可采用砖墙或金属栏杆,砖墙表面应采用不渗水易清洗材料制作,金属栏杆表面应做防锈处理。
待宰间内地面坡度不应小于1.5%,并坡向排水沟。
5待宰间内应设饮水槽,饮水槽应有溢流口。
4.2.6隔离间宜靠近卸猪站台,并应设在待宰间内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隔离间的面积应按当地猪源的具体情况设置,Ⅰ、Ⅱ级屠宰车间可按班宰量的0.5%~1%的头数计算,每头疑病猪占地1.5㎡;Ⅲ、Ⅳ级屠宰车间隔离间的面积不应少于3㎡。
4.2.7从待宰间到待宰冲淋间应有赶猪道相连。
赶猪道两侧应有不低于1m的矮墙或金属栏杆,地面应采用不渗水易清洗材料制作,其坡度不应小于1%,并坡向排水沟。
4.2.8待宰冲淋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待宰冲淋间的建筑面积应与屠宰量相适应。
Ⅰ、Ⅱ级屠宰车间可按0.5~1h屠宰量计,Ⅲ、Ⅳ级屠宰车间按1h屠宰量计。
2待宰冲淋间至少设有两个隔间,每个隔间都与赶猪道相连,其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2m。
4.3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
4.3.1急宰间宜设在待宰间的隔离间附近。
4.3.2急宰间如与无害化处理间合建在一起时,中间应设隔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