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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档案或证明

危险化学品使用或储存登记证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十七条

与承包的采掘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查看有关文件

2

安全管理机构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下发文件或聘任书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查看有效证书、文件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查看安全管理记录

3

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

查资料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4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制定安全检查制度

制定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制定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

建立针对安全生产方针制定、传达、评审与修订等环节的安全生产方针管理制度;

建立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设立、完成情况评价的管理制度

建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评审与更新制度

建立针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考核、评审与更新的管理制度

建立收集并反馈员工关注的安全、健康事项的制度

建立文件与资料控制管理制度;

建立与外部联系的制度、内部沟通制度、合理化建议制度;

建立评审标准化系统的制度;

建立供应商、承包商选择、评价与管理的制度

设立工余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了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的管理制度、关键任务识别与分析制度

制定了确保设计满足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设计管理制度、采矿工艺管理制度等

建立事故、事件报告制度

安全绩效监测制度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

查看有关文件、资料、制度汇编

5

安全操作规程

制定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6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所有从业人员应经“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井下作业新员工上岗前不少于72学时,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矿山从业人数满足生产需要;

矿山有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

调换工程或岗位的人员,应进行新工种、岗位上岗前的安全操作培训;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人员应进行相应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定期组织实施全员安全再教育,每年不少于20学时。

开展班组安全活动,并建立记录;

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结果应建立档案;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条

查看有关记录

7

安全生产检查

开展定期、不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

有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

有检查处理记录。

8

安全投入

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是否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

有安全投入使用计划。

有投入购置安全设施设备等实物发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查资料、查记录

9

保险

依法为员工缴纳雇主责任工伤保险;

保险人数及保险额与矿井实际职工总人数一致。

《工伤保险条例》

10

应急救援

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或指定专职人员;

制订矿井火灾、爆破事故、中毒窒息、坍塌、冒顶片帮、透水及坠井等各种事故以及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应与专业机构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应急救援设备、器材配备是否满足救援要求。

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查资料、查记录、查看有效证件

11

技术资料

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符合实际情况的附图。

查文本资料

有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地形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

有能够反映本企业情况、能指导生产、及时填绘的各种图纸(图纸有效期为三个月内)。

1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矿山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适应现场工作环境的人员担任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和第20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条

查文本资料、机构编制、档案以及现场抽查

13

特种作业人员

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

特种作业人员人数、各工种特种作业人员满足生产需要。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查看资料、现场生产

14

矿山井巷一般规定

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应小于30m。

走向长度超过1000m在端部增加安全出口。

看图纸和现场

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应至少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矿井(竖井、斜井、平硐)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

矿井应建立机械通风系统

矿山的安全通道和独立回风道畅通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15

“三同时”执行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查文本

资料

《安全专篇》具有审查及备案记录。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矿山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必须有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16

基本图纸及图纸真实性

地下矿山,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井上、井下对照图;

——中段平面图;

——通风系统图;

——提升运输系统图;

——风、水管网系统图;

——充填系统图;

——井下通讯系统图;

——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井下避灾路线图。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查看图纸。

甘肃省非煤地下矿山安全检查表

表1-2:

开采综合部分

一般规定

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除装有两部在动力上互不依赖的提升设备、且提升机均为双回路供电的竖井以外,必须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梯子间架设符合《规程》要求;

现场检查

行人的运输斜井及水平巷道应设人行道,有效净高不得小于,宽度和安全间隙应符合《规程》;

井口及行人巷道要有明显的安全和警示标志。

井巷的岔道口必须设置路标;

地下采矿应按采矿设计进行;

矿柱回采和采空区处理必须按设计进度要求进行,有永久性保安矿柱的完整图纸资料;

查现场

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采准和切割、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处理措施和建立监测手段;

因爆破或其他原因受破坏后,必须及时修复;

采场放矿作业出现悬拱或立槽时,严禁人员进入悬拱和立槽下方进行处理。

严禁人员直接站立在溜井、漏斗的矿石上进入溜井与漏斗内处理堵塞;

露天开采转地下开采时,对地下开采的上部边界必须根据所选用的采矿方法,在设计中确定境界安全顶柱的规格或岩石垫层的厚度;

禁止放空溜矿井、不准有水流入;

存在老采空区塌陷的地面要设防护网及警示标志,严禁人员进入;

井下存在跑矿危险的作业点,应设置确保人员安全撤离的通道;

井巷掘进及维护

竖井掘进

竖井施工,井口应设置临时封口盘,封口盘上设井盖门,井盖门两端必须安装栅栏;

竖井施工应采用双层吊盘作业;

竖井施工时,必须设悬挂式金属安全梯;

竖井延深时,必须用坚固的保护盘或在井底水窝下留岩柱,将井筒延深部分与上部作业中段隔开;

提升及出碴符合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条和条

斜井、平巷掘进严格按设计和《规程》进行施工。

天井、溜井掘进

普通法掘进天井、溜井时要符合下列规定:

a、架设的工作台必须牢固可靠;

b、及时设置安全可靠的支护棚,并使其至工作面的距离不大于6m;

c、掘进高度超过7m时应设梯子间、碴子间;

d、天井、溜井应尽快与其上部贯通,贯通前不开或少开其他工程,需要开时应加强局部通风措施;

e、天井掘进到距上部7m时,测量人员给出贯通位置,并设置警示标志和围栏;

f、溜矿格不得放空,应保留至少一茬炮爆下的矿量。

用吊罐法、爬罐法掘进天井时,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在不稳定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必须进行支护。

并符合设计和《规程》要求。

报废旧井巷和硐室入口,必须及时封闭。

封闭前设明显禁止入内标志;

报废的竖井、斜井和平巷,地面入口周围设不低于的栅栏并标明井巷名称。

防坠

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必须有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的栅栏或金属网。

并必须设置阻车器,进出口设栅栏门,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

井筒与水平大巷连接处应设绕道,人员不得通过提升间。

天井、溜井和漏斗口,必须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

在竖井、天井、溜井、漏斗上方作业以及在相对于坠落基准面超过2m以上时必须系安全带或者在作业点下方设防坠保护平台或安全网,作业时应有专人监护。

采矿方法和地压控制

采用的采矿方法,必须符合设计和《规程》的要求;

工作面的空顶高度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数值;

矿柱回采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并遵守规程和设计方案施工;

严格保持矿柱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专人检查和管理,以保证其在整个利用期间的稳定性;

应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

采用空场法采矿的矿山,应采取充填、隔离或强制崩落围岩的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

顶板现场管理

1.不稳固岩层采掘未及时支护。

2.砌碹前拆除支架未清理顶帮浮石。

3.同一采场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

4.发现冒顶预兆继续作业。

5.处理浮石不符合相关规定。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现场抽查

表1-3:

爆破部分

检查方法及地点

井下

爆破

矿山应建立炸药领用和退库登记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1条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按审批的爆破设计或爆破说明书进行。

爆破设计书应由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爆破安全规程》

井下爆破可能引起地表陷落和山坡滚石时,要在该区域道路上设置警戒、树立醒目标志。

用爆破法贯通井巷,应有测量图,每班都要在图上填明进度,爆破作业有专人指挥。

查图纸、现场

井下炸药库30m以内的区域不应进行爆破作业,30~100m之内进行爆破,炸药库内人员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爆破前必须有明显的声、光警戒信号,与爆破无关人员必须撤离井口。

地下爆破应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

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如果有应及时进行处理,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安全员同意,才准许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爆破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井下爆破器材库布置、贮存、照明等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

禁止采用火雷管、导火索和氨锑炸药。

《科工爆[2008]203号》

地面和井下爆破器材库

应满足《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的库内、外安全距离的要求;

应满足《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的防灭火、通风、防爆、防雷和静电的要求;

应满足《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的库房结构的要求;

爆破器材库应按核定的品种和数量储存。

储存要符合规程要求;

地面、井下爆破材料的运输、发放、管理应健全制度。

表1-4:

矿井通风与防尘部分

主扇风机

应建立机械通风系统,主通风机风量、风压应符合设计和规程要求。

并配备同规格型号的备用电机1台;

查看现场和资料

箕斗井不得兼作进风井;

主要回风井巷禁止用作人行道。

查看现场

主进风风流不得通过采空区和陷落区。

进风、回风巷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材料、设备。

各用风点的风速、风量和风质必须符合要求,开采与煤伴生、共生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床的通风条件,应当符合煤矿开采有关安全规程要求。

查看现场、资料

1.5构筑物(风门、风桥、风窗、挡风墙等)必须由专人负责操作和检查维修,保持完好严密状态。

正常生产情况下,主扇必须连续运转。

主扇应有使矿井风流在10分钟内反向的措施。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测定主要风路反风后的风量。

反风量不低于60%;

主扇风机房,应设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的仪表。

每班进行风机运转检查。

并填写运转记录。

局部风机

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机;

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应开动局扇通风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必须连续运转;

停止作业并已撤出局扇而又无贯穿风流的采场,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应设栅栏和标志,防止人员进入,若需进入,应进行通风,经分析空气成分,确认安全方准进入;

采场形成通风系统前不应进行回采作业;

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满足安全规程要求。

井下炸药库应有独立的回风道。

充电硐室空气中氢气的含量,应不超过%(按体积计算)。

井下所有机电硐室,都应供给新鲜风流。

风筒应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密,避免车碰和炮崩,并应经常维护,以减少漏风、降低阻力。

防尘

凿岩应采取湿式作业。

缺水地区或湿式作业有困难的地点,应取干式捕尘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

爆破后和装卸矿岩时应进行喷雾洒水。

防尘用水,应采用集中供水方式。

水质应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接尘作业人员必须戴有效的防尘口罩。

监测

检验

通风系统的风速、风量、风质和风压经检测合格;

主通风机经检测合格;

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和氧气含量,以及粉尘进行定期检测,保证符合要求。

查看记录和报告

表1-5:

甘肃省地下矿山安全检查表(电气安全部分)

电源

井下一级负荷必须有两个独立电源供电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应用于井下井下供电;

井下电气设备不应接零。

井下配电电压

高压网路的配电电压应不超过10kv。

低压网路的配电电压应不超过1140v;

照明:

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过220v。

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不超过36V,行灯电压应不超过36V;

携带式电动工具的电压应不超过127V;

电机车供电电压,采用交流电源时应不超过400V,采用直流电源时,应不超过550V;

漏电

保护

低压馈出线必须安装检漏装置,保护装置必须灵敏可靠,每天应由值班人员对其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接线

向井下供电的断路器和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各回路断路器,禁止安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照明

井下所有作业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

通讯

矿山井上、井下、矿山内外通讯设施完善可靠。

接地

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都应接地,形成接地网;

接地电阻符合规范要求。

检测

供电系统有检测合格的报告。

表1-6:

提升运输部分

水平巷道运输

采用电机车运输的矿井,由井底车场或平硐口到作业地点所经平巷长度超过1500m时,应设专用人车运输人员,专用人车应有金属顶棚,从顶棚到车箱和车架应作好电气连接,确保通过钢轨接地;

专用人车运送人员,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专用人车运送人员,乘车人员必须遵守《规程》要求。

列车运输时,矿车应采用不能自行脱钩的连接装置;

停放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的车辆,应用制动装置或木楔可靠制动。

人力推车运输,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推车人员必须携带矿灯;

每人只允许推一辆车,车辆间距符合规程要求;

.3在能自滑的线路上运行,应有可靠的制动装置,行车速度应不超过3m/s。

推车人员不应骑跨车辆滑行或放飞车;

矿车通过危险区段或遇紧急情况时推车人员应发出危险信号。

运输巷道内人员须沿人行道行走,不得停留在两轨道之间,禁止横跨列车。

轨道敷设应符合《规程》要求。

轨道曲线半径应符合《规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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