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用面积分摊规则与核算方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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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部位进行标识,并作出相应说明;
•依据图纸逐一校对、勘丈,并确认其使用功能;
•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经测绘人员确认后,房屋建设单位应出具共有共用部位的使用情况说明;
若该房屋由两个以上(含两个)建设单位联建,则使用情况说明应由联建各方共同进行确认。
4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房屋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房屋服务的管理用房、公共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幢房屋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
5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的一般原则
5.1分幢原则:
在分摊计算前,首先应判断该建筑物是一幢还是多幢.
依据以下四点判断(以多塔楼的建筑物为例):
a)建筑规划许可证中该建筑物是否同期规划、同期建设;
b)该建筑物的基础、结构是否为一个整体;
c)该建筑物的各塔楼是否没有完全独立的共有共用设备。
d)该建筑物的施工图纸是否为一整套图纸;
5.1.1无地下室分幢原则
•情况一:
若裙房紧密相连,完全贯通,符合上述4个条件,则认为是一幢。
例如:
上图 该建筑1~3层为超市,4层以上为4个完全独立的塔楼,其中两个塔楼为写字楼,两个塔楼为住宅。
•情况二:
若裙房相连并完全贯通,塔楼下的裙房与塔楼间的裙房由变形缝断开(双墙或借墙),但不符合上述4个条件,则认为是多幢。
一个实例:
一层裙房相连但不完全贯通,施工图纸并非一整套图纸,基础、结构也不是一个整体,裙房上的塔楼与其他单元间没有变形缝,则将每个塔楼与其下裙房(不含塔楼间裙房)作为一幢处理,塔楼间裙房单列一个幢号。
如下图:
该建筑第1~2层为商业用房,3~7层为住宅
•情况三:
若裙房相连但不贯通,塔楼下的裙房与塔楼间的裙房由变形缝断开(双墙或借墙),符合上述4个条件,则认为是一幢。
•情况四:
特例(A、B)
a)一层为整体裙房,2层以上为完全独立的多个塔楼,在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和派出所出具幢号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分多幢单独计算,一层裙房单独计算。
裙房部位的配电间、室外楼梯由于为多幢服务,不作为共有共用面积分摊。
如下图:
该建筑第1层为整体裙房,2层以上为完全独立的多个塔楼
第1层为整体裙房,2层以上为完全独立的多个塔楼
b)一层裙房相连并完全贯通,施工图纸并非一整套图纸,基础、结构也不是一个整体,裙房上的塔楼均是一个单元且与其他单元间有变形缝,则将裙房及裙房上的塔楼作为一幢处理,其余的单元各自作为一幢处理
如上图
5.1.2有地下室分幢原则
若地下室完全贯通,且符合上述4个条件,则认为是一幢;
该建筑-3~-1层为整体贯通的地下室,1层以上为2个完全独立的塔楼。
左为照片、右为平面图
各地下室完全独立,但裙房相连,参照无地下室的第1~4条;
若各地下室不完全独立,依靠预留的汽车通道相连,则认为各地下室是完全独立的,参照上一条;
(该小区整个地下均为停车场,各楼地下室与中心车库仅依靠汽车通道相连。
)
情况四:
地下室完全贯通,但不符合上述4个条件,则认为是多幢。
(见上图)
5.2消防优先原则
在确认共有共用建筑面积之前,首先应分析共有共用部位是否满足消防要求。
5.3套内面积参与分摊原则
在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的过程中,“套内面积”是相对的,一种是真正意义上的成套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参与分摊时,始终以其套内建筑面积为基数;
另一种是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在被分摊之前作为名义上的“套内面积”,参与分摊时,始终以其“套内面积”为基数。
5.4分摊系数定级原则
•跨H(H<
N)层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表示为K31~K39等。
•……
•以此类推;
•地下室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表示为:
K101等(应以三位数表示);
•
5.5分摊从高级到低级原则
在进行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时,应按照分摊级别的高低依次进行分摊;
低级别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应参与高级别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分摊;
分摊过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不再参与分摊;
5.6平级不分摊原则
共有共用部位服务对象不完全相同,并且无法区分服务范围谁大谁小,分摊这几部分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时,互不参与对方的分摊。
5.7分摊系数叠加原则
即该套内建筑面积参与过的所有级别的共有共用面积分摊系数相加即为该套内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5.8何种情况下高层建筑核心筒能从±
0.000断开进行分摊
首先地下室和±
0.000以上的功能不同,其次对于大型建筑物,尤其是多塔楼,其地下室层面积比±
0.000以上的层面积大得多,如不断开会造成地下室分摊太多共有共用建筑面积,不合理。
因此地下室与±
0.000以上应分开计算,这样不但直观上容易理解,而且可以简化计算,即地下室只分摊地下室的垂直通道,±
0.000以上部分分摊±
0.000以上部分的垂直通道。
5.9何种情况下高层建筑核心筒与地下室能够合并分摊
地下室全部为设备层时,地下室与地面上核心筒合并分摊计算。
6分摊操作步骤(以高层住宅为例)
第一步、确认共用面积的部位
a)为全楼(包含地下室部分)服务的共有共用面积一般包括:
配电室,水泵房,消防水池,生活水池,发电机房,空调机房,设备值班室,消防控制室,保安监控室,电话机房,智能化控制室,屋顶楼梯间,顶层水箱间,电梯机房,门厅等共有共用部位;
b)为地下室服务的共有共用面积一般包括:
通向地下室的楼梯,电梯,电梯前室,管道井,排烟机房,风机房,烟道等共有共用部位;
c)为地上层住宅服务的共有共用面积一般包括:
正负0.000以上的楼梯,电梯,电梯前室等共有共用部位;
d)为本层住宅服务的共有共用面积一般包括:
正负0.000以上住宅本层的通
道;
e)为地下室本层服务的共有共用面积一般包括:
地下室本层的通道;
第二步、确定共有共用面积的分摊方案
a)分摊正负0.000以上外墙投影面积的一半至正负0.000以上各层套内,低级别的共有共用面积也应参与外墙面积的分摊;
b)分摊地下层外墙投影面积的一半至地下层,地下室的各级共有共用面积也应参与地下室外墙面积的分摊;
若有多层地下室,则地下室外墙逐层分摊;
c)把为全楼服务的共有共用面积定义为一级分摊,分摊至全楼(含地下室),二级和二级以下的共有共用面积也应参与此级别分摊(参与分摊的始终是套内建筑面积,依此类推)。
d)把为正负0.000以上住宅服务的共有共用面积分摊至±
0.000以上住宅部分,主要为±
0.000以上住宅部分的核心筒;
e)把为正负0.000以上住宅服务的住宅本层的层共有共用面积分摊至本层住宅(参照无地下室的高层纯住宅楼的相关条款);
f)把为地下室各层服务的共有共用面积分摊至地下室各层;
g)把为地下室服务的层共有共用面积分摊至本层(参照带地下室的多层纯住宅楼);
容易出现的问题以及
应当遵循的规则:
(1)在一级分摊中有几个共有共用部位,如电梯机房,门厅,为楼梯送风的风机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分摊时需遵循的规则:
①当一层大厅能够进入地下室时,大厅则作为全楼的共用面积,进行一级分摊;
当一层大厅不能够进入地下室时,一层大厅不作为全楼的共用面积,只能作为正负零以上住宅部分的共有共用面积,进行分摊;
②当电梯机房所属的电梯有任意一部能下至地下室,则电梯机房作为全楼的共用面积,进行一级分摊;
当所有电梯都不能下至地下室,则该电梯机房不作为全楼的共用面积,只能作为正负零以上住宅部分的共有共用面积,进行分摊;
③当为楼梯送风的风机房所属的楼梯能下至地下室,此风机房作为全楼的共用面积,进行一级分摊;
当为楼梯送风的风机房所属的楼梯不能下至地下室,此风机房不作为全楼的共用面积,只能作为正负零以上住宅部分的共有共用面积,进行分摊;
④出屋面的楼梯间,若作为电梯机房、水箱间的主要通道,则该楼梯间应与电梯机房、水箱间作为同一级别的共用面积进行分摊;
若为单独的楼梯间,则该楼梯间应作为正负零以上住宅部分的共有共用面积,进行分摊;
⑤无设备的、无明确使用功能的、空旷的设备间应作为独立的套内面积,参与各级分摊。
(2)在地下室的分摊中可能会遇到以下几个问题,需区分解决:
a:
若地下室设备间为一个相对集中的区域,该区域内设置有连接各个设备间的水平通道,如该区域内的设备均为同一级别的共用面积,则此通道随同该区域内的设备间进行分摊;
如该区域内的设备不是同一级别的共用面积,则此通道应作为该区域内所有设备的上一级别的共用面积进行分摊。
b:
地下室作为设备层使用
此类情况时,整个地下室(包括地下室的核心筒等)作为全楼的共有共用面积,进行一级分摊。
c:
地下室中设备区域与车位区域比例基本相同,介于a与b之间
•由于此类情况与a、b均有较大区别,若按照a或b的方案来执行,显然有不合理的地方,并且各个楼盘各有特色,无可比性,难以按照一个统一的标准来执行,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7联体别墅的共有共用面积分摊
联体别墅是由多个单一产权的别墅横向或竖向连接在一起的别墅。
对于单纯的横向联体别墅,其共有共用建筑面积仅外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此部分在全楼分摊即可;
对于不但有横向,还有竖向连接的联体别墅,首先应在全楼分摊外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然后再分摊连接竖向别墅的楼梯,考虑到别墅的特殊性,连接竖向别墅的楼梯采用谁使用谁分摊的原则。
8商场的共有共用面积分摊
•商场的共有共用面积比较清楚,一般情况下为商场全楼服务的共有共用面积一般包括:
商场楼梯,电梯,电梯前室,电梯机房,屋顶楼梯间,水箱间,风机房,自动扶梯,门厅等。
•为本层服务的共有共用面积包括:
本层走道,卫生间,公共管理用房等。
•楼梯,电梯,电梯前室,电梯机房等按楼梯电梯的到达层次予以分摊,依此类推。
•底层商场经常有一些单独对外开门的商铺,有的商铺向商场内开门,有的对商场不开门,无论对商场内是否开门,我们认为作为商场的一部分,商铺都应参与商场的共有共用面积分摊,不但要参与全楼共有共用面积的分摊,还要参加与商场层共有共用面积分摊。
•商场(车库)如果按铺位(车位)预售,需具备以下三点,才可进行分摊计算。
a)开发商应提供正式的施工蓝图,在施工蓝图上,以柱网为基准点,标出详细的商铺(车位)尺寸,标明与柱网和内外墙的距离。
b)施工蓝图上划分的商铺(车位),需经消防部门盖章许可,或由设计院盖章认可,符合消防要求。
c)商铺(车位),有墙的以墙为界,无墙界的应标出界限拐点,对于车位,还应标出车位线,界限拐点应由委托方提供书面说明,指明是取中还是取边。
9写字楼(办公楼)的共有共用面积分摊
•参照纯住宅楼
的相关条款
10商住楼(底层为商业部分,商业部分之上为住宅部分)
大多商住楼,商业部分通向住宅部分的楼梯、电梯、电梯前室及一层门厅并不对商业部位开门,商业部位虽然不直接使用此共有共用部位,间接上依然受益,应适当分摊。
因此,应将商业部位不开门,不使用的门厅,楼梯,电梯,电梯前室以及屋顶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作为一级共用进行全楼分摊。
商业部位以上仅供住宅使用的楼梯,电梯在住宅部位进行二级分摊。
商业部位自用的楼梯,电梯及其它确定为商业部位服务的共有共用面积在商业部位分摊。
多层商住楼:
一:
第1层为商业用房,2层以上为住宅;
•当商用部位的楼梯间为住宅区域服务,并且商用部位在该梯间内未设置任何出入口,此商业部位的楼梯间应作为全楼的共用面积,进行一级分摊,住宅部位的楼梯间应作为住宅部位的共用面积,进行二级分摊,其余的共用面积(外墙、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参照纯住宅的相关条款。
•XX文库-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商业部位无楼梯间,依靠室外楼梯作为住宅部位的主要通道,则该室外楼梯的分摊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二:
下部多层均为商业用房,上部为住宅。
a、商用部位的楼梯间为住宅区域服务,并且商业部位在该梯间内均未设置任何出入口,此商业部位的楼梯间应作为全楼的共用面积,进行一级分摊,住宅部位的楼梯间,参照情况一进行分摊;
b、商用部位在该梯间内均设置有出入口,此商业部位的楼梯间与住宅部位的楼梯间均应作为全楼的共用面积,进行一级分摊;
c、商用部位在该楼梯间内仅底层未设置有出入口,其余的商业部位均设置有出入口,则此商业部位的楼梯间应分为两个部分分别进行分摊,底层商业部位楼梯间作为全楼的共用面积,进行一级分摊,其余商业部位的楼梯间与住宅部位的楼梯间共同作为设置有出入口的商业部位与住宅部位的共用面积,进行二级分摊;
当商用部位在该梯间内第1~n层未设置有出入口,n层以上的商业部位均设置有出入口,则参照仅底层未设置出入口的情况执行;
多塔楼(两个或两个以上塔楼)的高层商住楼的补充说明
•多塔楼的高层商住楼原则上应分塔分别分摊计算:
1、对于多塔楼的高层商住楼,若商业部位在竖向通道内均未设置出入口,请参照多层商住楼的相关条款分摊计算;
2、对于多塔楼的高层商住楼,若商业部位均在竖向通道内设置出入口,按照多层商住楼的相关规则应将各塔楼核心筒同裙房的门厅,楼梯,电梯,电梯前室放在一起分摊,则必然造成各个塔楼无法单独计算,遇此类情况,应将核心筒从两个功能区断开,即住宅部位的核心筒应分塔楼分摊至相应塔楼的住宅、办公部位,商业部位的核心筒应分摊至商业部位;
3、对于多塔楼的高层商住楼,若商业部位在核心筒或楼梯间内,局部设置出入口(无规律),此类情况具体分析而定;
4、对于多塔楼的高层商住楼,若裙房为N层,第1~M层商业部位在商业部位的楼梯间内均未设置出入口,第M~N层商业部位在商业部位的楼梯间内均设置出入口,此类情况,应将第1~M层的核心筒按照商住楼的计算规则进行分摊,第M~N层核心筒应分摊至第M~N层商业部位,N层以上各塔楼的核心筒应分塔分摊至相应塔楼的住宅部位;
5、对于多塔楼的高层商住楼,若裙房为N层,第1~M层商业部位在商业部位的楼梯间内均设置出入口,第M~N层商业部位在商业部位的楼梯间内均未设置出入口,此类情况,参照第2条。
6、在商业部位开设有门,但为了便于商业管理,实际大多数时间都是锁的,对于此类情况,再辅以原始设计的施工蓝图,如图中注明“为消防员专用门”,则认为是没有开门的;
如果设计有门,并且没有特别指示,则认为即使锁着不用也视为开门。
11多功能综合楼
•多功能综合楼一般是具有两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形状及共用面积使用情况较复杂的多层或高层建筑。
•此类建筑形式多样,应在详细分析该建筑共有共用面积的基础上,参照分摊细则,确定一个合理的、公平的、公正的分摊计算方案。
以上是在实践中总结的点滴规则和经验,欢迎全国的同行和朋友们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