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道德与法律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解读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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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力目标:

学会自我保护,提高维权意识,逐步培养自我防范的能力,学会运用

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尊重他人的人身权。

2、知识目标:

3、情感目标:

通过理解保护人身权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

任,增强依法保护人身权的意识,崇尚公平正义。

教学指导

1.教学重点

2.教学难点

3、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情境教学法、小组协作法、任务驱动法等

学习活动

【导入新课】

请说一说,我们每一天的生活中哪些活动会与民法相关?

【讲授新课】

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1、民法保护我们的生活

(1)、民法与人们日常活动的关系最直接、最密切。

(2).民法调整的民事关系的涵义

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

①财产关系

②人身关系

2、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平等原则

例子:

2004年2月10日,杨媛做了整容手术,包括太阳穴、去下颌

角、隆鼻、厚唇变薄术、隆颞、密分子重睑、牙齿、绣唇、绣眼线、脱发

际线10项。

5月5日,杨媛报名参加了北京天九伟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办的第

33届环球洲际小姐北京大赛。

5月12日至13日,杨媛参加了初赛,并与

其他79名选手一起进入复赛,后又与其他30名选手一起进入决赛。

5月21日下午,天九伟业公司通知杨媛取消其参赛资格。

后有关人

造美女¡

±

被拒参赛的报道见诸报端。

5月26日上午,天九伟业公司通知

杨媛组委会恢复了她的参赛资格。

杨媛来到组委会后当面撕毁了恢复参赛

的通知。

双方矛盾激化。

6月1日下午,杨某到法院正式将该公司告上法

庭。

杨某认为,被告公司称其为¡

°

人造美女¡

,构成对其名誉的侵害,

因而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索赔5万元。

6月3日,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本案中,举办方拒绝“人造美女”参赛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平等原则?

答:

大赛主办方能否拒绝¡

参赛,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主办方在赛前事先规定¡

不得参赛或在报名时予以拒

绝,¡

自然无权参赛;

如果事先没有禁止,那¡

的报名就是要约,主办方应遵循民法的平等原则,一视同仁地承诺,接

受和让其参赛。

主办方一旦承诺¡

参赛,合同即生效,主办

方就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和取消其参赛资格。

在杨媛案件中,主办方起先擅

自取消其决赛资格构成了对“人造美女”的歧视,违反了平等原则。

第二、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

视频:

寒冬里的期待

第三、保护自然人法人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第四、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将守法原则表述为:

民事活动必须遵

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这是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

守法原则的核心。

第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3、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1)民事主体的涵义

在我国,公民和法人都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在一般情况下,国家不作

为民事主体,只有在发行公债、国库券等特殊情况下,才以民事主体的资

格出现在民事法律关系中。

①、民事权利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公民从出生时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

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例子:

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

攀摘树木花草等。

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

镜子。

邻居萧某见状说:

“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

”小强听

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

 

事后,镜予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

但随即得

知小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

萧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

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

【问题】

 

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

为什么?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

答:

1.小强平时造成他人的损害应由付某来承担,因为小强今年只有

7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付某作为小强的法定监护人,当然应对小

强的行为负责。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萧某来承担.

③、法人

法人必须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和自己所有或

者经营管理的财产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对自己的行为

后果承担责任。

4、依法处理民事关系

读书本128页案例,谈谈赵某和刘某各自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1)民事关系的涵义

(2)要学习民法,懂得民法,遵守民法

阅读书本128-129页的相关链接的内容和互动在线案例,说一说承担

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3)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二、依法保护人身权

用课件展示一组侵害人身权的图片,以形象直观的手段使学生获取感

性认识,并激发学习兴趣:

1.工人排队接受搜身2.“恶作剧”3.偷看他人信件

4.网上说别人坏话5.拍广告

【引思明理】

<

引思1>

根据课件展示的五幅图片,设置问题组,引发学生思考,并引导

学生阅读教材得出答案。

(1)上述案例侵害了哪些人身权?

(2)民法有哪些保护人身权的规定?

(3)图片中的侵害人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

明理1>

学生通过阅读教材,思考并回答问题。

教师在引导学生思考

回答问题的基础上,逐一导出知识。

(1)图片1“工人排队接受搜身”侵害了工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容非法侵犯。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

法律禁止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

为。

侵害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

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2)图片2“恶作剧”侵害了生命健康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不可侵犯。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

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要受

到法律制裁。

(3)图片3“偷看他人信件”侵害了隐私权和人身自由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

律的保护。

我国刑法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

公民通信自由权利,侵权者轻则受到舆论的谴责,重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4)图片4“网上说别人坏话”侵害了名誉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5)图片5“拍广告?

”侵害了肖像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

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引思2>

在解决上述问题的基础上,提出问题,引导学生理解人身权

的概念以及相关知识,得出系统知识。

(1)什么是人身权?

除了上述权利外,人身权还包括哪些权利?

民法是

如何保护这些权利的?

(2)侵害了这些权利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明理2>

在学生回答的基础上,教师引导学生系统掌握知识。

1.民法保护我们的人身权(板书)

(1)人身权的含义、内容(板书)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直接具

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其中,需要重点掌握的还有:

荣誉权:

如教材第130页“荣誉称号写错”的案例,市教育局侵害

了小刘同学的荣誉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

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名称权:

如教材第132页“刘娃改名”的案例,刘娃的养父侵害了

刘娃的姓名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

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

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民法保护人格权(板书)

人格权包括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

肖像权﹑隐私权。

我国民法通则在保护人格权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

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公民享有肖

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公民享有名誉

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

誉。

(3)民法保护身份权(板书)

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

我国民法通则在保护身

份权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

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荣誉权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

犯荣誉权主要表现为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2.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板书)

公民的身体健康、生命、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都要受我国民法的保护,

任何人都不能侵犯。

任何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1)生命健康权不可侵犯(板书)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

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造成死

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侵犯

他人生命健康权要受到法律制裁。

(2)人格尊严不可侵犯(板书)

人格尊严不可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容非法侵犯。

侵权者轻则受到

舆论的谴责,重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

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人身自由不可侵犯(板书)

人身自由不可侵犯。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公民的人身和意志完全由自己支配。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

身自由,法律禁止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

自由的行为。

引思3>

在理清上述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引导学生结合上述案例和

教材第132页的“互动在线”进行讨论,帮助学生理解维护自己和他人的

人身权的重要性和途径。

(1)我们为什么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

(2)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

明理3>

经过学生的探究、讨论、争论,引导学生得出如下结论,并启发

学生在实际生活中践行。

3.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板书)

(1)维护人身权的重要性(板书)

人身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没有人身权,人们就不能进行

各种活动。

(2)维护人身权的途径(板书)

首先,要增强维护人身权利的意识,认真学习和理解我国民法有关保

护人身权的法律规定。

其次,必须学会自我保护,要提高维权意识,树立

防范意识,知道防范的方法,学会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人身权,逐步

培养自我防范的能力。

最后,要尊重和爱护他人的人身权利。

任务训练

[课堂小结]先引导学生自主小结,教师在此基础上从系统的高度总结。

本课时是从“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三个层次阐述的,要学会把握

其中的逻辑,系统掌握,并重点掌握“怎么办”这一层面,三个层次表述

如下:

1.什么是人身权?

(人身权的含义、内容)

2.为什么要维护人身权?

(民法的保护、侵害要承担法律责任、重要性)

3.怎样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

(途径)

[课堂练习]让学生利用“学生用书”的习题,既理解巩固法律知识,又学

会在实际生活中运用知识,真正学会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

1.让学生做“学生用书”中的[素质演练]

(1)单项选择2、3

(2)理解说明2

2.让学生做“学生用书”[生活感悟]2

3.让学生做“学生用书”“参与践行”1

[课后作业]

解决“学生用书”中[生活感悟]、[素质演练]、“参与践行”余下的问题。

古今名言

敏而好学,不耻下问——孔子

业精于勤,荒于嬉;

行成于思,毁于随——韩愈

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孔子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孔子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杜甫

读书有三到,谓心到,眼到,口到——朱熹

立身以立学为先,立学以读书为本——欧阳修

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刘彝

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颜真卿

书卷多情似故人,晨昏忧乐每相亲——于谦

书犹药也,善读之可以医愚——刘向

莫等闲,白了少年头,空悲切——岳飞

发奋识遍天下字,立志读尽人间书——苏轼

鸟欲高飞先振翅,人求上进先读书——李苦禅

立志宜思真品格,读书须尽苦功夫——阮元

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诸葛亮

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孙洙《唐诗三百首序》

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

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朱熹

旧书不厌百回读,熟读精思子自知——苏轼

书痴者文必工,艺痴者技必良——蒲松龄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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