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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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应急目标的确定
使地震应急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单位人员伤亡、减轻单位经济损失;最大程度地降低生产经营单位次生灾害事故的损失,做好生产经营单位次生灾害事故的抢、排险。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
《山西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忻州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1.3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忻州市安监局及所属有关单位人员立即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进行自救、互救,处置本单位地震灾害事件。
市安监局在做好自救、互救的前提下,全力配合忻州市政府做好生产经营单位次生灾害事故的抢、排险工作。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生产经营单位次生灾害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经营单位次生灾害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忻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在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生产经营单位次生灾害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生产经营单位次生灾害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
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
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
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生产经营单位次生灾害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1.4灾害分级与响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参照《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山西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忻州市安监局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实际制定以下灾害分级与响应标准。
一般破坏性地震,指发生4.5-5.9级的地震或可能造成安监局和生产经营单位1~3人死亡,或造成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其应急工作由震区县(市、区)安监局领导组织实施。
中等破坏性地震,指发生6-6.5级的地震或可能造成安监局和生产经营单位3~9人死亡,或造成30~50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地震,其应急工作由市安监局领导组织实施。
严重破坏性地震,指发生6.6-7级的地震或可能造成安监局和生产经营单位10~29人死亡,或造成50~100人中毒、重伤,或造成5000~10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地震,其应急工作由省安监局领导组织实施,视情派出现场指挥部。
特大破坏性地震,指发生7级以上的地震或造成或可能造成安监局和生产经营单位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地震,其应急工作在国家安监总局领导下,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视情派出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应与震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抗震救灾指挥部合署工作,接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领导担任。
2应急组织与职责
2.1.1应急领导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防震减灾领导组的组成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组长:
市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
市安监局副局长、调研员、总工程师、副调研员。
成员单位:
办公室、安全生产协调科、煤炭科、非煤矿山科、工商贸科、综合科、财务科、人事科、机关党办、监察室、应急救援中心、监察大队、培训中心。
在发生地震时,单位全体人员不要慌张,保持冷静,首先躲向办公桌下面,待震感稍弱,按照地震应急通道,听指挥,有秩序地向外面空旷地带撤离。
如发生由地震引发的生产经营单位次生灾害事故灾难,市安监局有关机构需做好如下工作:
(1)办公室:
负责应急值守,及时向市安监局领导报告事故信息,传达省安监局、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向省安监局、市委、市政府报送《值班信息》,
同时抄送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接收省安监局、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迅速呈报领导阅批,并负责督办落实;需派工作组前往现场协助救援和开展事故调查时,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事发地点政府等通报情况,并协调有关事宜。
(2)综合科:
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与市委宣传部、驻忻记者站、忻州日报社等新闻媒体,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3)安全生产协调科:
根据市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安全监察专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煤炭矿山科、非煤矿山科、工商贸科:
提供有关事故单位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财务科:
负责必要的应急救援经费保障,并跟踪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
(6)应急救援中心:
根据市安监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下达有关指令,协调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救援建议方案,调度有关救援力量参加救援工作;跟踪事故救援情况,及时向市安监局领导报告;协调组织专家咨询,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2.2常规应急组织的设置及职责
常规应急组织设在应急救援中心,主要负责日常应急工作,联系电话:
0350-31411653142535
组长
2.3组织体系框图
办公室
市安监局副局长、调研员、总工程师
下属单位
单位各科室
财务科
自救、互救
信
息
上
报
救援
生产经营单位次生灾害事故
3应急响应措施
3.1临震应急响应
关注政府预警信息,关注新闻报道,如政府发出地震预警信息,要做好应急准备,预防引起较大伤害及财产损失。
3.2震后应急响应
3.2.1部门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响应措施
(1)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震区县(市、区)安监局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市安监局根据灾情实施救援。
(2)中等破坏性地震的应急,震区所在市安监局立即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了解震情、灾情并及时向省安监局、省地震局和当地驻军等有关部门通报,迅速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
(3)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特大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及时上报省政府,采取自救、互救,等待救援。
3.2.2部门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应急响应措施
收集各县(市、区)生产经营单位信息,重点收集是否因地震引发生产事故;传达上级有关通知,确保不发生次生灾害事故。
4应急保障措施
4.1实现社会救灾任务的保障措施
4.1.1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
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
市安监局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县(市、区)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市级矿山救援基地,矿山医疗救护中心建立畅通的应急救援指挥通信信息系统。
依托有关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随时掌握全市生产经营单位现场情况。
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建立、维护、更新有关应急救援机构、市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省级矿山救援基地、矿山医疗救护中心、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的通信联系数据库;负责建设、维护、更新矿山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和相关保障系统。
各县(市、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有关机构和人员的通信保障,做到即时联系,信息畅通。
矿山企业负责保障本单位应急通信、信息网络的畅通。
4.1.2应急支援与保障
4.1.2.1已有救援装备保障
市级矿山救援基地(煤矿)储备重点救援装备由全市3大救护队和有关单位提供。
4.1.2.2救援装备的储备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次生伤害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矿山救援新技术、新装备的开发应用,应建立必要的救援资源储备,包括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先进救灾装备、设施等,以提高全市应对复杂生产经营单位次生伤害事事故的能力。
4.1.2.3紧急征用救援装备
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的资源不能满足救灾需求,市安监局需要紧急征用有关部门的救援装备时,涉及到的部门必须全力支持,积极配合,保证救灾的顺利进行。
征用救援装备所需的费用,由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予以解决。
4.1.2.4救援队伍保障
(1)应急救援中心负责协调全市生产经营单位次生伤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各县(市、区)级矿山救援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生产经营单位次生伤害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生产经营单位次生伤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有生产经营单位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矿山应急组织。
(4)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援组织。
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小型生产企业,除应建立兼职的救援组织外,还应与临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临近的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
(5)生产经营单位救援人员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为矿山救援人员每年缴纳人身保险金,保障救援人员的切身利益。
4.1.2.5交通运输保障
(1)各地有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救援工作应大力支持。
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铁道、民航、军队等系统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以保证及时调运生产经营单位次生伤害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人员、队伍、装备、物资。
(2)生产经营单位次生伤害事故救援和医疗救护车辆配用专用警灯、警笛,事故发生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应急救援时间。
4.1.2.6矿山救援医疗保障
(1)市安监局依托各县(市、区)医疗机构组建矿山医疗救护中心,负责指导全市生产单位事故伤员的急救工作。
设立市安监局矿山医疗救护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医疗救护方面的技术支持。
(2)各县(市、区)选择医疗条件较好的医疗单位,作为县级生产企业医疗救护中心,指导、参加生产经营单位次生伤害事故中危重伤员的救治工作。
(3)生产企业建立矿山医疗救护站(或与企业所在地医院签订医疗救护协议),负责企业矿山事故伤员的医疗急救和矿山救援队伍医疗救护知识专项培训工作。
4.1.2.7治安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4.1.2.8经费保障
生产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市里处置矿山事故灾难所需资金按照《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5附则
5.1系统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应急保障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市安监局备案。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市安监局及时组织修订。
市安监局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评审,并及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