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财政支持产业发展和招商主要政策兑现导航清单模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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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政策…………………………………………………14
21.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政策…………………………………………………14
22.支持提升科技创新平台政策…………………………………………………15
23.支持发展创业孵化平台政策…………………………………………………15
24.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17
25.支持创新创业政策……………………………………………………………18
26.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政策…………………………………………………19
四、支持脱贫攻坚和金融发展主要政策……………………………………………22
27.带动农村贫困人口增收脱贫政策……………………………………………22
28.金融机构奖励政策……………………………………………………………23
潍坊市财政支持产业发展和招商主要政策兑现导航清单
政策
类别
政策内容
文件名称
牵头认定
单位及联系方式
兑现流程
1.招商发展投资激励
1、对实际投资2亿元或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招商项目(包括现有企业增加投资、企业并购增加投资),世界500强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投资额不设下限),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对企业通过并购方式将国内外知名品牌落户潍坊产业化的企业,在前述奖励基础上,再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新设立企业,5年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超过政府前期对项目投入部分,给予100%补助。
对现有企业增加投资的,对年纳税总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10%(含)以上部分,补助30%;
对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企业,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15%(含)以上部分,补助50%。
关于印发《潍坊市招商发展激励政策》的通知(潍办发〔2017〕19号)
市投资合作促进局
信息科
********
1、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社会化招商机构或自然人申请奖励由投资企业向项目所在地招商部门申报,总部经济项目向项目所在地统计、招商部门申报;
2、由相关部门组织审核后,向市投资合作促进局、市统计局提报需市级支持兑现政策资金的书面申请;
3、市投资合作促进局联合有关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实际投资、税收贡献等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后,报市政府审批;
4、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拨付资金至相关县市区;
5、县市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
6、对引进产业招商项目、总部经济项目的引荐机构或自然人原则上在项目投产或运营后根据实际投资或纳税情况予以兑现。
2.招商发展总部经济激励
1、对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外币按同期汇率折算)或对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截至上一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其中市外公司不少于2家)给予激励;
2、对新设立的总部经济企业,5年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超过政府前期对项目投入的部分,给予100%补助;
3、对现有总部经济企业,对年纳税总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10%(含)以上部分,补助30%;
对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15%(含)以上部分,补助50%;
4、总部企业通过并购方式引入国内外知名品牌落户潍坊,再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5、新设立的外资企业总部(分支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超过2000万美元的,经认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新设立的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总部(分支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的及其他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内资企业总部项目,经认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6、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分支机构)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且自用的,分别给予500元/㎡的购房补贴或3年内房租60%的租房补贴,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
市统计局
市人社局
市民政局
1、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社会化招商机构或自然人申请奖励由投资企业向项目所在地招商部门申报,总部经济项目向项目所在地统计、招商部门申报;
3.招商发展激励社会化招商引资
激励社会化招商,对引进落户符合政策招商项目的社会组织、企业、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除外),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额为500万元。
《关于进一步加大“双招双引”工作力度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潍办发〔2019〕8号)
市投资合作促进局信息科
6、对引进产业招商项目、总部经济项目的引荐机构或自然人原则上在项目投产或运营后根据实际投资或纳税情况予以兑现。
4.企业融资担保支持政策
以市担保联盟体系为平台,以单户融资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重点,政府、银行、担保、再担保等多方共同建立融资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推动降低企业融资门槛和成本。
《潍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
落实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财税政策实施细则》(潍财〔2018〕1号)
市再担保集团
办公室
1、企业向当地政府、合作银行、担保公司或市再担保集团提出业务申请;
2、经办银行、担保公司及市再担保集团分别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3、对调查合格并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经办银行、担保公司及市再担保集团与借款企业签订借贷、担保合同,经办银行向借款企业发放贷款。
5.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和企业重组发展基金支持政策
强化与省资产管理公司合作,最大限度降低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率,腾出信贷空间,提高银行对民营企业供贷能力。
运用企业重组发展基金精准支持困难民营企业,帮助渡过难关、加快转型升级。
市金控集团
XX公司
1、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潍坊XX公司提出民营企业不良资产收购或企业重组的书面申请;
2、XX公司按程序组织审查实施。
6.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支持创新政策
积极运作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与民营资本、金融资本合作设立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大力扶持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创新型民营企业发展。
项目中心
1、符合《潍坊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要求,技术特点明显,发展前景好,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型科技企业、项目,并具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管理团队成熟且凝聚力强、商业模式及盈利模式清晰且可持续、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群体清晰,市场前景广阔、具有生产经营必需的基础条件;
2、以管理人名义组建基金形式申请,按“管理人申请-初审-尽职调查-共同申报引导基金-基金设立-项目投放”程序进行。
以民营企业名义直接申请,按“民营企业申请-书面审查-现场调查-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委员会决策-项目投放”程序进行。
7.鼓励“龙头企业”上档升级政策
1、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山东省100强”的企业,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
2、对首次入选“世界品牌500强”“中国商标金奖”“中国品牌500强”的,市级财政分别奖励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关于印发
<
潍坊市行业龙头企业群培育方案>
潍坊市“隐形冠军”企业群培育方案>
的通知》(潍政办字〔2018〕19号)
市市场监管局商标管理科********
市市场监管局质量管理科
1、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部门的表彰(认定)证明文件出具资金分配意见;
2、市财政局根据分配意见拨付资金至相关县市区;
3、县市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
8.商标政策
1、对新注册的商标给予每件500元的补助;
2、对新核准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对新获得商标国际注册的由市级财政给予官费50%的补助,单户企业一次性最高补助40万元;
4、对新并购知名国际品牌的,视品牌知名度和行业内影响力大小,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给予100-300万元的奖励,其中市级财政补助100万元;
5、对新利用商标权质押融资的,给予银行贷款利息5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贴息补助。
兑现政策所需资金,除由市级财政承担的外,县(市、区)承担的奖励、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潍坊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潍政字〔2015〕63号)
1、同级财政奖励:
(1)根据认定文件,由企业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出具资金分配意见;
(2)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分配意见拨付资金至相关企业。
2、市财政奖励:
(1)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部门的认定证明文件出具资金分配意见;
(2)市财政局根据分配意见拨付资金至相关县市区;
(3)县市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
9.质量政策
1、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在上级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对获奖者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对首次获得潍坊市市长质量奖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对获批国家级质检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检测重点实验室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
4、对新获得山东名牌产品、山东省服务名牌的,同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5、对新核准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深化质量强市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潍发〔2018〕28号)
市市场监管局
质量管理科
(1)批复认定文件下发后,由企业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出具资金分配意见;
(1)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部门的表彰(认定)证明文件出具资金分配意见;
10.标准化政策
1、对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0万元、100万元;
2、对承担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30万元;
3、对主导制定的国际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制定的国家标准,市财政每项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50万元、20万元。
《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潍办发〔2019〕13号)
标准化科
1、企业根据主管部门每年制定的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提报申请报告;
2、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并报市市场监管局;
3、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后出具资金分配意见;
4、市财政局根据分配意见拨付资金至相关县市区;
5、县市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
11.支持企业上市融资政策
1、对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待挂牌后,每家资助40万元;
2、对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待挂牌后,每家资助80万元;
3、对拟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每家企业总额700万元补助:
经山东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后,每家资助200万元;
上市申请经企业上市审核机构受理的,每家再资助300万元;
上市成功后,每家再资助200万元;
4、对拟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每家企业总额600万元补助。
经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每家资助300万元;
境外上市成功后,每家再资助300万元。
上述补助资金,除明确由市级承担的外,凡企业在中心城区的,由市、区按5:
5分担;
企业在县(市)的,由市、县(市)按1:
9分担。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上市工作促进全市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
(潍政字〔2018〕56号)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资本市场科
********/
(1)根据认定文件,由企业所在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资金分配意见;
(1)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有关部门的认定证明文件出具资金分配意见;
12.“独角兽”、“瞪羚”企业政策
支持发展“四新”促“四化”项目,全面对接省实施培育“四新”项目专项行动,对认定的全国“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在省级财政奖励基础上,市财政分别奖励150万元、50万元。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潍发〔2018〕11号)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市级主管部门根据上级认定文件出具资金分配意见;
2、市财政根据主管部门资金分配意见拨付资金至相关县市区;
3、县市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
13.“冠军”企业创新载体、公共服务平台政策
对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获得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隐形冠军”企业、获得市级“隐形冠军”企业的,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8〕19号)
1、市级主管部门根据各级认定文件出具资金分配意见;
1、对“隐形冠军”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载体(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在同级财政分别给予国家级200万元、省级40万元奖励基础上,市级财政再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20万元奖励;
2、对“隐形冠军”企业新认定为市级创新载体(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由市级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
3、对“隐形冠军”企业新认定的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由市级财政奖励50万元;
4、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市级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资金支持;
5、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市级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资金支持;
6、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市级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资金支持。
(1)批复认定文件下发后,由企业所在县市区工信部门出具资金分配意见;
(1)根据批复认定文件,市工信局出具资金分配意见;
14.支持虚拟现实产业政策
对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合作等创新项目,经第三方评价机构认定,由同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对投保的国家、省首台(套)产品,在享受国家和省保费补偿政策后,剩余保费给予等额资金支持,对单个企业年度财政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本政策中除明确由市级财政、同级财政补贴的事项外,其他补贴按市、县级财政1:
9,市、区级财政5:
5的比例执行。
潍坊市打造千亿级虚拟现实产业配套政策>
的通知》(潍政办发〔2017〕36号)
信息产业发展科********
(1)企业申请,所在县市区工信部门出具资金分配意见;
2、市财政补助:
(1)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工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
(2)县市区工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并报市工信局;
(3)市工信局认定后出具资金分配意见;
(4)市财政局根据分配意见拨付资金至相关县市区;
(5)县市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
对新成立的实缴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的VR企业,经投资主体申报、第三方评估认定,给予10-2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支持;
新注册企业在投产运营5年内,上缴地方税收弥补政府支持投入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补助给企业。
15.“企业上云”财政补助
“云服务券”额度以单个企业上云购买、使用云计算资源或服务的费用为基数计算。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贴比例,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30%,补助上限不超过5万元。
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处于有限期内)的企业,“云服务券”上限提高20%。
财政补贴实行退坡机制,补贴比例每年递减5%。
县市区财政部门按进度拨付奖补资金。
市级按照各县市兑现奖补资金的10%、各区兑现奖补资金的30%给予补贴;
对全市试点标杆企业、优秀体验中心,参照省级办法奖励(不重复享受补贴)。
《关于印发潍坊市“云服务券”财政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潍财企〔2017〕55号)
1、企业首先在山东省企业上云公共服务平台注册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核通过后取得申领“云服务券”初步资格;
2、企业与云服务商签订上云合同后,根据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系统根据年度奖补比例、合同额、企业相关资质自动生成“云服务券”,合同执行后,企业上传相关财务凭证,经审核通过后获得兑付资质;
3、县市区财政局原则上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兑付。
16.充电基础设施奖补
坚持“定标补助、先建先得”的原则,市级对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实行一次性补助,按照充电功率进行补贴,补贴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2016年、2017年按照直流充电设备补贴标准为3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备补贴标准150元/千瓦,以后年度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逐年退坡20%。
使用智能群充设备的充电站,所有单桩补贴功率之和不超过总控箱最大输出功率的两倍。
潍坊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补政策>
(潍财企〔2017〕45号)
市发展和改革委
能源交通科
1、符合申报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提供项目申报资料;
2、市发改委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验收及评估认定,出具资金分配意见;
3、市财政局根据分配意见拨付资金至相关县市区;
4、县市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
潍坊市财政支持人才培育和引进主要政策兑现导航清单
17.引育
高精尖缺人才
对引进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带动新兴产业发展的国际国内顶尖人才(团队),实行一事一议、随引随议,视人才和项目情况,分类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经费资助,以及最高1亿元的政府性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
对入选省“一事一议”顶尖人才的,在享受省支持政策的同时,市财政给予项目单位300万元的经费资助。
对通过我市申报入选或全职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泰山学者,在享受国家和省支持政策的同时,市财政再给予每人100万元、每个团队300万元的经费资助。
《印发<
关于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
的通知》(潍发〔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