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程序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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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程序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1、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

2、实施行政处罚的;

3、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

4、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一)本人是执法行为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他的近亲属与执法行为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当事人与执法行为事项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其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有利害关系”是指可能影响执法公正性的各种关系。

第四条符合回避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申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

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承办科室应当填制《行政执法回避申请表》。

第五条被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在行政机关尚未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执法行为事项。

但执法行为事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六条科级以上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局领导决定;

一般执法人员的回避,由相关科室负责人决定。

第七条对当事人及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两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第八条需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得参加相关的执法检查、调查、讨论、审核、听证、处理决定、送达程序,不得询问该执法工作,不得查看有关案卷,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或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

违反规定的,相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十条符合实行回避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凡出现下列情形或情节的,纪检监察部门应视情节依法依纪及时处理:

(一)明知本人或近亲属与执法行为事项的当事人有利害

关系,而未申请回避,并参与办案工作的;

(二)明知本人或近亲属与执法行为事项的当事人有利害

关系,却故意隐瞒实情,不主动申请回避,并利用职务之便,为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使案件处理有失公正、合理的;

(三)作出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的决定后,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主动申请回避并得到批准后,行政执法人员仍以各种手段参与甚至干扰行政执法的。

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案件听证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监督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廊坊行政区域内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前款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

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听证遵循公正、公开、便民和高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

辩权。

第五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的听证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公民、对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告知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印章。

第七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3日内以其他书面方式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三日内确定听证人员的组成、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通知书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的姓名;

(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五)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第九条当事人应按期出席听证会。

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

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在听证举行过程中当事人放弃申辩和退出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并记入听证笔录。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到场的;

(二)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立听证人

员的;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调查

有其他需要延期情况的。

(四)

第十

核实的;

条听证人员包括主持人和书记员。

听证主持人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担

任。

书记员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相关事务。

第十二条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

托代理人,以及该案调查人员。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行政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听证举行前,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使用的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的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

第十六条听证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三)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四)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五)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有权对参加人不当的辩论内容予以

制止,维护正常的听证程序。

第十七条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二)听证参加人姓名或名称、地址;

(三)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

(六)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听证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听证记录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将听证笔录当场交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审核,并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记录人在听证笔录上注明。

第十八条听证结束后,听证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听证笔录,对原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制作《听证意见书》,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

出书面意见。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听证笔录,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九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

行政执法告知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行为,健全行政执法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提高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告知制度的适用范围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过程中涉及的一切行政检查、行政处

罚均应实行告知制度。

包括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为之前和

行政检查期间应作出的告知行为,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前和执行行政处罚过程中所应作出的告知行为。

第三条告知的内容

在执行食品药品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时,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告知当事人应尽的义务。

具体内容包括:

(一)告知当事人有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的内容和程序及执法依据,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要告知当事人;

(二)告知当事人对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向食品药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回避;

知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执行行政检查、调查案件时,

应出示证件且不得少于两人,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

(四)告知当事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告知当事人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

照以及较大数额罚款时,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六)告知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为有权

向上一级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七)告知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为有权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告知当事人对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行政赔偿;

(九)告知当事人在执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中应履行的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告知的实施

(一)关于食品药品行政检查的告知

1、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

公正执法的,有权要求有关检查人员回避,检查人员是否回避由机构负责人审定。

但有下列情况的不必事先通知:

公民举报被查人有违法行为的;

有根据认为被检查人有违法行为的;

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

2、在检查时应当派出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并向当事人或有

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同时告知检查的内容和要求、检查

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关于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的告知

1、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其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

书后的15日内到指定的地点缴纳罚款(当场收缴除外)以及逾期不缴加处罚款的法律责任,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复议权和诉讼权。

第五条告知的方式

告知的实施以书面形式为主,对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等无法书面告知的可采用口头形式告知,具体口头告知的事项及内容可参照各阶段执法文书上的告知事项及内容告知当事人,但事后应补作记录。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查明违法事实,获取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有效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我局各执法科室和分局实施行政执法,进行调查取证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是指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机构在行政职权范围内,对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的活动。

第四条食品药品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

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执法人员对调查取证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需要在听证或庭审中出示的,应作出明确标记,并事先告知听证主持人或法庭,以不公开方式举证、质证。

第二章证据种类

第六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证据

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询问笔录;

(四)证人证言;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检查笔录。

以上规定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律关于证据的规定并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七条书证是指以用纸、布、木料、塑料、金属、石块

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证据形式。

第八条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形状、特征、质量、规

格、标志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证据形式。

第九条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事实情况的人就自己知道

的事实情况向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所作的书面或口头陈述。

第十条询问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取证时,询问

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证人时制作的笔录。

条视听资料和其他电子数据资料是指以录音带、

普通摄影、x射线胶片、录像带、电影胶卷、光盘、电子计算

机和其他电磁方式记录储存的音像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存储的资料以及其他音像、电子资料。

第十二条鉴定结论是指委托的法定鉴定机构,运用自己

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对案件待证事实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

在科学、客观分析的基础上作出和提供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章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食品药品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调取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

调取原件、原

物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品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由XXX提供经核对与原件(物)相同”的字样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五条提取物证应当当场清点,出具物品清单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应当由两名执法人员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也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抽取样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

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进行检验。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因案件的需要,向当事人、证人调查收集证言时,应制作询问笔录。

第十八条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单独进行,并向其说明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提供伪证或者隐匿证据的法律责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证人调查收集证言时,必

件。

第二

须收集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证人身份的文条执法人员向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调查收集证言时,应邀请其监护人在场,并请监护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条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

被询问人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

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询问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被询问人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录、录

二条执法人员在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可以记录像、照相或复制。

三条对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应当由两名执法人员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也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

第二十四条需要对食品药品的真伪、质量等专门事项进

行检验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检验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检验书,委托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药品检验工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指定或者具有法定检验资格的检测机构实施。

第二十五条需要委托其他食品药品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调

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受委托的食品药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函告委托部门。

六条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需要邮政、电信、银行等

单位予以协助、配合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七条执法人员不得伪造、变造证据,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证据,不得协助或诱导当事人伪造证据,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下,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八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

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

第二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后予以返还;

(二)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送交检验、检测、检疫、鉴定;

(四)品;

(五)查封、

需要查封、扣押的,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扣押或者没收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第三十条在调查取证过程中

旨口

第三

,当事人以各种行为阻挠、妨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或转移、销毁证据的,执法人员可提出警告,如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条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立案事由以外的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请本级食品药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对该涉嫌违法行为一并进行调查。

条食品药品行政监管部门应当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发现事实不清或者手续不全,需要补充调查的,应由对案件进行补充调查。

第三十三条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撰写调查终结报告,简易程序除外。

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包括:

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经过等;

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包括所适用的依据及处罚建议。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由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行政执法检查巡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执法的层级监

公正、

督和自我监督,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活动,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促进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严格、文明执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局根据各执法队责任区制定行政执法检查巡查

计划,确定巡查的重点地区、重点范围和重点项目,对应当发现的问题而未发现的、发现问题处理不及时的或处理问题有过错的予以问责。

各执法队至少每个月要巡查一遍,确保及时发现问题,认真解决问题。

第三条执法人员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不越权执法,处罚公正。

第四条执法人员要按照要求和频次开展监督检查。

药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保健食品经营单位每年监督频次不少于两次;

餐饮单位:

A级每年不少于1次,B级每年不少于2次,

C级每年不少于4次。

第五条各执法队对接收的餐饮单位和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申请资料,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验收、办结;

第六条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第七条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行为做出的同时,应当依法告知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八条执法人员承办的当场行政处罚案件在结案后2日内

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备案登记表后至办公室备案。

执法人员承办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由办案人员将案卷材料送至办公室法制工作人员进行立案审核,审核同意后送主管局长审核。

第九条执法人员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者扣留财物,应当向当事人开具法定票据、清单,并严格执行罚款收缴分离制度。

第十条行政处罚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按规范要求制作行政处罚案卷,归档保存。

条各执法队每周定期将日常监督检查执法文书和作废文书进行登记,分局定期对各队执法文书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以罚代管,行政慢作为、乱作为行为,按照《廊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我局实行大案要案报告制度,执法人员对发现的重大案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重大案件承办人员要及时上报案件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重大裁量事项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制约行政机关滥用行政裁量权,保证行政裁量权在行使过程中做到公开、公正体现民主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裁量权集体讨论决定的范围主

要是指涉及重大、复杂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局长办公会议是重大或

复杂行政执法行为集体讨论决定的主体。

局长办公会根据行政程序的规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第四条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的运作

规则:

(一)行政处罚案件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根据案件性质、适用处罚的档次,对适用集体讨论决定情形的案件,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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