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立法机关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22539527 上传时间:2023-02-04 格式:DOCX 页数:31 大小:225.1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三章立法机关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1页
第三章立法机关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1页
第三章立法机关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1页
第三章立法机关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1页
第三章立法机关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第三章立法机关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第三章立法机关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三章立法机关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3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三章立法机关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是指中国各族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定期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并由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其他国家机关,以实现人民民主专政历史任务的政权组织形式。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则

(1)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民主集中制;

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说,民主集中制既是一种组织原则,又是一种活动原则。

(4)“议行合一”

(5)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

3.“民主集中制”原则

作为组织原则,主要体现在三组关系上:

(1)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的关系上:

委托者与受托者;

(2)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其他机关:

从属关系;

(3)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国家机关:

决定与执行

人大:

指导与法律监督;

政府:

领导

法院:

监督;

检察院:

地方国家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地方性法规与地方行政规章等等。

作为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主要体现在国家机关的决策过程中。

(1)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对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充分讨论,然后付诸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做出决议,称集体负责制(或称合议制、委员会制);

(2)在国家行政机关中,对于一切重大问题进行民主讨论后,行政首长有权采纳正确意见,做出最后决策,称首长负责制。

3、人民代表大会概述:

性质

人民代表大会,即中国特色的“议会”机关,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崭新组织形式。

中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

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拥有广泛的、最高的、几乎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约束的立法权;

人民代表大会既制定法律,又监督法律的执行;

人民代表大会享有对其他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批准任命和罢免权;

人民代表大会可以随时决定国家的各项重大事情;

宪法还赋予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它认为应该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的权力。

4、人民代表大会概述:

地位

根据中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在诸国家机关中居于首要地位,任何其他国家机关都不能超越它,也不能与它并列。

在实际政治生活中,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尚不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地位与实际地位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1)人民代表大会与党组织的关系

(2)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3)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在法律规范上,人民代表大会是唯一的国家权力机关,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

在实际政治过程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

具体来说,党对人大的领导包括:

第一,党提出方针政策,由人大贯彻执行。

党根据对形势和任务的分析,在党内作出有关决议或提出方针政策,人大采取行动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第二,党就国家的重大问题,直接向人大提出建议案,通过人大的立法,把党的意志合法地转变为国家意志。

第三,党对人大实行工作领导。

党对人大常委会具体工作作出决议或发布指示,党还要求人大常委会党组就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些重要工作向党委请示汇报。

第四,党对人大实行组织领导。

党对人大的人事任免权起决定作用,“选举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领导人员时,其候选人主要由党组织推荐提出;

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及其组成人员的候选人,也要由党组织作出安排。

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政治民主的扩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自主性开始增强。

例如,

1992年,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对《关于建长江三峡工程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时

1993年,在地方人大进行政府换届选举时,贵州省由党组织推荐的省长候选人落选,而由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陈士能当选为省长;

同年,在浙江省也发生了同样的情况,党组织荐的唯一省长候选人未能获得多数票,而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万学远却当选省长。

它表明人大与党组织的关系存在着潜在的矛盾性。

从法定关系看,人民代表大会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处于独立和超然的地位。

在从中央到地方的国家权力体系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处于国家权力的顶层,它集中全国人民的意志,在全国范围内行使最高国家权力。

在国家各级政权机关中,人民代表大会与同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之间是主从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它具体表现为:

在组织上,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产生;

在职责上,其他国家机关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

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每年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在监督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行为实施全面的监督。

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全国和地方一切重大事务。

从宪法规定来看,在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地位是绝对的、全权的、不可制衡的,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都服从于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监督负

产生责

(3)人民代表大会人民群众的关系

从法定关系看,人民代表大会应绝对服从人民群众的意志。

人民代表大会在其他一切国家机关之上,但在人民之下。

人民代表大会应该是既崇高而权威,又亲切而顺民心。

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它应根据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来行使国家权力。

人民代表应当充分反映民意,聚合民意,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主要体现为:

1、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和反映民意的主要渠道。

2、人民代表大会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主要途径。

3、人民代表大会是政府权威合法化的源泉。

4、人民代表大会是实现国家整合的有效组织形式。

5、人民代表大会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制。

5、关于“特色”与“优势”的探讨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特在哪里?

(1)社会基础更加广泛。

(2)贯彻发展了“议行合一”原则。

6.贯彻发展了“议行合一”原则

(1)巴黎公社:

86个公社委员——公社委员会——10个委员会(政府部门);

公社委员兼任各委员会负责人,其实是代表与官员身份集于一身。

(2)前苏联:

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民委员会、审判机构、检察机构

(3)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坚持与发展。

7、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

(1)便于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

(2)兼取民主与效率之长;

(3)有利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4)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8、人民代表大会曲折发展的历程

(1)萌芽与过渡:

①探索建立劳工专政的政权形式(1921-1927)

②建立工农兵代表会议或代表大会(1927-1935)

③实行参议会,推行“三三制”(1935-1945)

④实行人民代表会议制度(1945-1948)

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过渡——政治协商会议(1948-1954)

(2)确立与挫折:

①1954年9月15日至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式建立。

②从1954年至1966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他国家机关基本上能正常地运行,共召开了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除1961年,按宪法规定,每年都召开一次会议,共同商讨国家大事。

③1966年,文革爆发,其后的十年中没有召开一次全国人大会议。

④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

(3)恢复与发展

1978年2月-3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表明人大制度初步恢复。

9.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0.

  

第1节全国人大

1.性质: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大居于中国国家机关体系中最高的法律地位。

它是最高层次的、最具代表性的民选代议机构,是唯一的立宪机关和制宪机关,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广义的全国人大和狭义的全国人大

2、全国人大的组成:

(1)区域代表为主,职业代表为辅;

(2)总数不超过3000人;

(3)城乡比:

1:

4;

(4)少数民族与归国华侨

3、全国人大的任期

1954年宪法:

每届4年;

1975年起至今每届5年;

为了保证两届全国人大的顺利衔接,现行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有关规定,即全国人大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如果遇到不能选举的非常情况,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以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推迟选举,延长本届人大的任期。

但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4.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在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时,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条件是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

A.1/3以上多数通过

B.1/2以上多数通过

C.2/3以上多数通过

D.3/4以上多数通过

5.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必须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

A.九个月以前B.半年以前

C.三个月以前D.两个月以前

三、全国人大的职权:

至高性与广泛性

1)最高立法权

(2)最高任免权

(3)最高决定权

(4)最高监督权

(1)最高立法权:

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和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及其他类型的基本法律

(2)最高决定权

1.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

4.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5.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

(3)最高任免权

现在我国的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等国家领导人是怎样产生的?

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

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

根据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包括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银行行长、秘书长)人选;

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选举产生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全国人大全体代表会议有权对它选举、决定的上述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行使罢免权。

国务院总理由()

A.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提名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

C.国家主席提名

D.中共中央提名

全国人大有权罢免的人员有()

A.国家主席

B.中央军委主席

D.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C.国务院总理

E.中共中央总书记

即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最高国家机关的工作。

包括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

对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提出质询案;

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的不适当的决定。

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立法权

包括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其它法律(刑法、民法、等等)

2、决策权

包括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国家的预算和执行、批准省、自治区的建制、决定战争和平。

3、任免权

国家和中央政府主要领导人的任免(包括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等等)

4、监督权

包括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工作、监督国家机关工作

四、会议与议事规则

全国人大会议分例会与临时会议两种。

全国人大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召集。

每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全国人大会议在有2/3以上代表出席的情况下,始得举行。

第2节全国人大常委会

1、全国人大常委会地位

2、趋向专职化的组成人员

3、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

4、逐步扩大的职权

一.

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的异同

立法权

人事任免权

决定权

监督权

(职权的内容与对象、职权的范围与效力)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

任免职权的内容

宪法规定,除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司法机关的其他组成人员都有权任免。

接受辞职和决定代理职务

职权的范围与效力

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立法职权的内容

修改宪法;

监督宪法实施;

制定基本法律

制定非基本法律

监督宪法实施

宪法和普通法律的解释权

1.全国人大常委的人事任免权

其任免权包括: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行长、秘书长的人选;

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

由委员长会议提名,补充任免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由委员长提名,任免常委会秘书长。

2.全国人大可对哪些人员提出罢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对以下人员提出罢免: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职务。

3.全国人大罢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基本程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决定的国家机构组成人员提出罢免案。

罢免案应由提案人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由代表大会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在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之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大会主席团印发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成员,如果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其组成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决定全国和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戒严的是()

A.国务院B.全国人大

C.全国人大常委会D.国家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分类名称:

宪法类其他

公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布日期:

1996-03-01

施行日期:

修改日期: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戒严的实施

第三章 实施戒严的措施

第四章 戒严执勤人员的职责

第五章 附则

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由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总理发布戒严令。

一、全国人大:

审查、批准和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的权力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全体代表会议对国家社会、经济、政治等一切重大事项拥有最高决定权。

它包括: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决算;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相对于全国人大而言,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决定的事项大多是全国性或局部性的具体问题,它对全国人大并不具有约束力。

当然,一些重大决策事项在未酝酿成熟之前也可由国务院决定试行,但必须得到全国人大的授权和批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大事情决定权,主要涉及外交、军事和国家紧急状态方面的权力。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的部分调整;

决定同外国缔结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衔级制度;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决定特赦;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如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第3节全国人大专委会与特调委

1、专门委员会

(1)法定地位:

(2)组成:

(3)任务与特点:

(4)会议与办事机构

2、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1)全国人大专委会的法定地位

为了加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不具有权力机关的性质,而是在权力机关领导下担负某种专门任务的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

从第一届至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有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预算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其中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召开的,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未设专门委员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起设有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除设置上述专门委员会外,增设了内务司法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增设了环境保护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增设了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这些专门委员会是常设性机构,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和监督。

(2)组成

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专门委员会还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若干不是人大代表的专家担任兼职顾问或专职顾问。

(3)任务:

审议、提案、调研

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

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

必要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开展立法、监督等工作。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简称特调委)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查证某个重大问题而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临时性调查组织,它是国家权力机关实施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国家权力机关法定的调查方式。

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必须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产生。

主席团、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该议案一经全体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这一临时性机构即告成立。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实行委员会制。

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还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在调查工作中,调查委员会有权向一切与调查的问题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进行调查,被调查者要承担如实提供必要材料的义务,不得拒绝,不得伪造、篡改、毁灭应提供的证据材料,并对提供的材料负相应的责任。

提供材料的公民如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调查委员会应当给予保密,以保证被调查者能够大胆提供真实情况。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调解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