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法规》参考答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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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是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依据和准则,表现为教育路线、教育方针、教育战略、教育规划、教育决定、教育法律法规等形式。
教育政策的构成要素包括教育政策主体、教育政策客体、教育政策目标、一系列教育行动准则与规范、为实现教育政策目标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2.简述教育政策在国家政策体系中的地位。
(1)教育政策是国家政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表现在:
教育政策是政治政策、经济政策、社会政策、科技政策、文教政策五大类国家政策之一;
教育政策寓含或渗透在其他政策中。
(2)教育政策在国家政策体系中具有独特的重要地位
在现代国家教育体系中,教育政策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政策体系,有其特有的内涵、特有的体系和结构,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
3.简述我国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
我国的教育政策通常体现在党和政府作出的决议、决定、纲要、通知、规定、意见等政策性文件中,具体的表现形式如下:
Ø
党的政策性文件
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批准的教育政策性文件
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有关教育的政策性文件
党中央和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所属有关部门与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共同制定和批准的有关教育的政策性文件
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教育问题的讲话和指示
4.简述我国教育政策的纵向结构。
(1)从教育政策的等级来看,从上至下依次为:
总教育政策、基本教育政策、一般教育政策、特殊教育政策。
(2)从教育政策制定的时间来看,从过去到将来有:
过去教育政策、现行教育政策、将来教育政策。
(3)从教育政策实行的时间来看,有长期教育政策、中期教育政策、短期教育政策、即时教育政策。
四、论述题
结合实例谈一谈教育政策有什么作用。
教育政策的作用即教育政策的功能,是指教育政策所发挥的效力所起的作用。
概括起来主要有导向作用、协调作用和控制作用三方面。
(一)教育政策的导向作用
教育政策的导向作用是指教育政策对教育教学活动和人们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教育政策的导向作用通常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出明确的目标
教育政策提出的教育目标引导人们为实现教育目标共同努力。
例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0—2020年)》就为我国一段时期的教育发展战略目标作了明确规定,即“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
2.推出一整套旨在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重大措施
教育政策提出的一系列教育发展措施更加具体地引导人们怎样做、如何做。
例如,《教育规划纲要》提出加强教育保障方面的措施主要有: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经费投”“加快教育信息化进程”“推进依法治教”“加强组织领导”等。
这些措施的提出能有效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教育政策的协调作用
教育政策的协调作用是指教育政策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协调和平衡各种教育关系的作用。
教育政策的协调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协调教育系统内部各子系统之间的关系
教育事业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组成这个系统的各个要素之间存在各种各样的关系,有时表现出一定的矛盾和冲突,教育政策就作为教育关系中各方利益的“显示器”和“调节器”,发挥协调作用,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分配教育利益。
2.协调教育系统与其他社会系统之间的关系
教育事业与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系统密切相关,教育政策就是国家或政府协调各方利益。
例如,《教育部2016年工作要点》中关于“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的政策,就协调了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高校办学自主权,推进部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机构布局优化调整。
(三)教育政策的控制作用
任何教育政策都是为了解决一定的教育问题或者预防某些教育问题的出现而制定的,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
教育政策的控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教育政策的贯彻执行离不开及时有效地控制
为了防范和纠正教育政策制定者及政策对象的错误思想和行为,保障教育政策得到正确贯彻执行,必须强化教育政策控制作用。
2.教育政策的适时调整更新也离不开控制
教育政策在实施的过程中,环境和形势不断变化,所要解决的问题性质也在变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这都要求教育政策不失时机地作出调整和更新,加强教育政策的控制作用。
第二章
1.党和国家还没有制定相应政策的问题如“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问题”“教育机构质量参差不齐”“幼儿园与小学衔接问题”等。
教育问题成为教育政策需要经过教育政策问题的认定、教育政策议程的设立、教育政策的决定与教育政策合法化四个阶段。
2.政策执行者与施行对象的互动。
(提示:
特朗普作为执政者,所持观点与一些民众不一致,不是彼此处于平等地位的双向交流过程,而是执行者命令施行对象执行的单向过程。
1.A2.B3.C4.C5.A6.D
1.社会效益2.教育政策目标
3.教育政策宣传4.过程评价5.教育政策合法化
1.简述制定教育政策的程序。
(1)教育政策问题的认定
教育政策问题的认定就是找出和分析现实中存在的教育问题,判定哪些问题需要通过教育政策来解决的过程。
这个过程可以分为发现问题和认定问题两部分。
(2)教育政策议程的设立
教育政策议程是制定解决教育政策问题的议论、商讨、规划的议事程序。
这一过程中,不同政策主体之间的交互作用将最终决定政府对教育政策问题的作为或不作为。
一般来说,教育政策议程主要有公众议程和政府议程两个阶段。
(3)教育政策的决定
教育政策的决定就是从几个拟定好的可能性方案(或备选方案)中进行选择,最终决定教育政策。
教育政策决定的常见模式有理性模式、渐进模式、综合模式、团体模式和精英模式。
我国在进行教育决策时所遵循的是团体决策与精英决策相结合的模式。
(4)教育政策合法化
教育政策合法化是指教育政策方案获得合法地位的过程。
它是政策制定过程的最后一个阶段,是政策执行的前提。
教育政策合法化包括“法律化”和“取得合法地位”两个方面。
2.简述教育政策执行的意义。
(1)教育政策执行是实现教育政策目标的决定性环节
制定教育政策总是指向特定的教育目标,而政策目标的实现必然依赖于政策的执行。
离开了执行,再好的教育政策目标也不过是一纸空文。
在整个教育政策过程中,教育政策的执行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环节。
(2)教育政策执行是对教育政策实行检验的根本途径
制定的教育政策质量如何,可接受性如何,效果怎样,都需要经过实践的检验。
教育政策执行是对教育政策实行检验的根本途径,也是唯一途径。
(3)教育政策执行是教育政策发展过程中的中间环节
任何教育政策都可能在执行的过程中显现出一定的问题或与教育实践的不相适应,这意味着教育政策并不完美,需要修改、补充与完善。
无论是修改以前的教育政策还是制定新的教育政策,都需要以前一项教育政策执行的情况为基本依据。
因此,教育政策的执行在整个教育政策生命过程中起着一种承上启下的链条作用,是中间环节。
3.我国教育政策执行问题的原因有哪些?
(1)教育政策本身的缺陷
有些政策缺乏应有的科学性、完整性,政策之间不配套。
此外,教育政策缺乏应有的稳定性,尤其是一些地方性或部门性的政策,容易随着领导人的变更而变化,政策多变自然会使政策缺乏可信度与权威性,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也就无法避免。
(2)不良社会行政风气的影响
教育政策执行中“表面化”“附加性”“偏离”“缺损”等现象的存在,实则与我国社会存在的某些不良风气有关。
社会中不良的行政风气必然会在教育行政中体现出来,使教育政策执行起来问题丛生。
(3)教育政策执行资源不足
教育政策执行需要消耗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需要有相应的资源保障,如果实施政策所需的资源不足或者教育资源分配不合理,必然会使执行过程出现问题。
(4)执行者与施行对象的利益冲突
新制定的教育政策可能会对施行对象的一些不当教育行为进行规范,这样带有“限制性”的教育政策必然对施行对象的原有利益带来影响,构成执行者与施行对象的“利益冲突”;
或者有些政策的实施需要施行对象为获得某种教育利益而付出一定代价,这些冲突都会导致教育政策执行发生问题与困难。
(5)传统教育意识与观念的制约
长期积淀而成的传统教育意识与教育观念必然会对新的教育政策的实施带来影响,造成一定的制约与障碍。
(6)监督约束机制的乏力
在教育政策执行过程中,依然存在监督约束机制的乏力现象。
一是目前我国各类行政监督体系在运行机制上缺乏应有的沟通和协调,监督主体之间相互推诿现象严重;
二是监督缺乏法律规范性,长官意识严重,对教育政策执行的效果缺乏明确的考核;
三是政策执行过程缺乏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使教育政策执行中问题重重。
4.简述教育政策监督的作用。
反馈作用:
教育政策的主体可以通过监督了解教育政策执行情况,将得到的反馈信息与教育政策目标或计划要求作比较后,对教育政策进行下一步的实施或调整。
导向作用:
有效的教育政策监督机制可以提醒教育政策的执行者按照教育政策的要求和计划开展政策宣传和具体的政策实施工作,及时纠正政策实施中的偏差和问题,保证教育政策实施的方向正确,从而促进教育政策贯彻落实。
沟通作用:
通过教育政策监督,教育政策的施行对象可以更深刻地了解政策精神,上级机关可以更如实地了解基层政策执行动态、意见等。
因此,教育政策可以起到上下沟通作用,推动教育政策的贯彻执行。
鉴定作用:
有效的教育政策监督有助于开展教育政策评价,发扬成绩、纠正错误,巩固和扩展政策施行成果。
完善作用:
通过教育政策监督,教育政策主体可以发现政策本身的缺陷和问题,适时地进行修订或修正,不断地完善教育政策。
5.教育政策评价的作用
(1)教育政策评价是实现教育政策科学民主化的重要途径
(2)教育政策评价是检验教育政策效果的基本手段
(3)教育政策评价是合理配置资源的有效方法
(4)教育政策评价是决定教育政策动向的重要依据
四、案例分析题
(1)上述材料中,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减负”的教育政策的执行表现化。
(2)表面上制定了具体的措施减轻学生的作业负担,但实际上学生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减负。
主要原因在于:
一方面执行者与施行对象的利益冲突,社会的竞争压力存在,我国的高中、大学录取仍然主要以分数为准,减负意味着学生在未来的中考、高考中失去竞争实力,学生和家长都不愿如此“轻易放弃”接受更深层次的教育的机会。
另一方面,“传统教育意识与观念的制约”,人们普遍性认为“上大学才能有出息”才能步入“上流社会”,这种长期积淀而成的传统教育意识与教育观念必然使“学生”减负流于形式。
(3)从目前的政策力度看,行政力量已经用到最大,单纯依靠政策来有效降低学生负担并不现实。
在高速发展、充满竞争的社会环境下,家长的焦虑并不奇怪,适度的负担也可以接受,但需要更加理性地看待学业负担与竞争压力。
国家在实施“学生减负”政策时,要考虑教育系统、教育制度整体协调,在社会竞争压力与学业负担之间找到相对的平衡点。
第三章
1.政策和法规的区别。
略。
2.
(1)教师应负法律责任。
要件:
有造成学生伤害的事实;
打学生的行为确实违法;
打学生是出于主观故意;
教师打学生与学生伤害是因果关系。
(2)幼儿园不负法律责任。
对幼儿造成了伤害是事实;
幼儿园的滑梯引起事故,但幼儿园并没有主观过错,事件发生在放学以后,幼儿不应在幼儿园逗留。
幼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该事件的责任人应是接幼儿放学的家长。
3.材料一,如果事故是因实验设备不合格,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学校,负民事责任;
如果事故原因是操作不当,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实验操作人,负民事责任;
如果有人故意破坏实验设备,则破坏人负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材料二,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学生王某,承担民事责任。
1.A2.B3.C4.B
1.国家国家强制力2.权利义务
3.法律事实4.人民法院
1.简述教育法规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依法治国要求加强教育法规建设;
完善教育法规是完善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
加强教育法规建设是教育发展的实践需要。
2.简述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1)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区别
基本属性不同、制定主体不同、约束力不同、制定程序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稳定程度不同、调整范围不同。
(2)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联系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具有共同的目的,都是国家管理教育的重要手段,都是在教育活动中应予遵循的行为准则与行为依据;
一般情况下,教育法规建立在教育政策的基础上,成熟稳定的教育政策,会被立为教育法规;
教育政策的实施需要“法”的保障,政策实施的全过程都要依法进行;
教育政策的制定应以法律为依据,法律规定了政策不能涉及的具体内容。
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
(3)对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关系的把握
制定和实施教育法规应以教育政策为指导;
教育政策的落实应以教育法规为保障;
推行教育政策不能超越教育法规所规定的范围。
3.简述我国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
(1)我国教育法规的纵向结构
教育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实际上也是我国教育法规的渊源,即教育法规的来源和外部表现形式,依次为:
《宪法》中的教育条款、教育基本法、教育单行法、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行政规章。
(2)我国教育法规的横向结构
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是指处于同一层级的部门教育法所形成的横向覆盖。
我国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主要包含:
教育基本法、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成人教育或社会教育法、教师法、学位法、教育经费投入或教育财政法。
4.什么是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有哪些?
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是:
有损害事实、损害行为必须违法、行为人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材料中的办学者在场地不达标、消防未通过、法人资料缺少等办学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擅自办学,且无视教育行政部门的劝阻,大张旗鼓地违法招生,是一种违法行为。
本材料中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办学者、学生、学生家长、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为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行为、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行为;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学校的办学及其对教学的组织管理。
第四章
1.除《宪法》外,我国的《劳动法》《经济法》《国旗法》《兵役法》等都与教育活动密切相关。
此外,《民法通则》《刑法》等也都有关于教育方面的条款。
2.略。
1.C2.D3.C4.D5.A
1.国家教育基本法2.赔偿损失
3.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4.教育法制监督
1.简述教育立法的意义。
(1)教育立法反映了现代国家加强法制建设的根本要求。
(2)教育立法保障教育事业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3)教育立法起着规范教育发展环境的作用。
(4)教育立法起着规范教育内部管理的作用。
2.简述教育立法的基本要求。
(1)必须坚持子法从属于母法的原则。
(2)必须协调好教育法规与其他法规的关系。
(3)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
(4)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遵循民主化与科学化的原则。
3.简述教育执法的原则。
(1)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在教育行政执法过程中要遵守教育法规,在法定权限内严格依法办事。
(2)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客观、适度,不徇私情,不持偏见,符合法律和社会主义的要求。
(3)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的全部内容和过程都应当公开。
(4)权责统一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是指在教育行政执法活动中,教育行政机关有权对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同时承担由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5)不停止执行原则
不停止执行原则是指对于有效成立的行政执法决定,无论相对人对执法决定存有异议与否,既使在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都不能停止对该决定的执行。
4.简述我国教育法制监督的类型。
我国教育法制监督按照监督主体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类。
(1)国家监督
国家监督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的具有国家强制力并能直接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监督。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
2)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由执政党、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进行的不具有国家强制力而具有舆论作用的监督。
包括中国共产党的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公民的监督。
第五章
1.教师申诉参加人
(1)申诉人:
5位教师;
被申诉人:
学校;
受理机关:
大丰县教育局。
(2)申诉人:
汪康夫;
学校,莲花县教育局;
莲花县政府或萍乡市教育局。
1.C2.B3.A4.D5.D
1.事后救济职权专属2.受理机关
3.行政复议4.人民法院
1.简述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
(1)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学生、教师、学校、教育行政部门。
(2)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对受侵害的相对人进行法律上的补救。
(3)促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确保其活动的法制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4)有利于推进教育法制建设,加强各级权力机关对教育法实施的监督。
2.简述学生申诉的范围。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学生申诉的范围包括:
第一,对学校作出的各种处分不服,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可以申诉。
第二,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如在教育活动中对其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限制其人身自由权等,可以申诉。
第三,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如非法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非法没收其财物,强迫其购买非必需教学物品等,可以申诉。
第四,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以提出申诉。
如教师剽窃学生的著作权、发明权或其他科技成果权,学校强行将学生的知识产权收归学校等。
3.简述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
(1)提出复议申请
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请教育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做出复议决定的行为。
(2)复议申请的受理
复议机关审查复议申请,将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而依法立案处理。
(3)教育行政复议的审理
教育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行政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的复议活动。
它是教育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阶段。
(4)教育行政复议的决定
复议机关经过审理,根据所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5)教育行政复议的执行
复议决定做出后,复议机关应将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定的效力。
4.简述教育行政诉讼的特征。
(1)教育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争议
教育行政诉讼必须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教育行政相对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即解决的是行政争议。
这一点与教育行政复议是相同的。
(2)教育行政诉讼以合法性为审查标准
教育的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问题在于判断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3)教育行政诉讼的原告与被告恒定
教育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在教育行政诉讼中,被告始终是行政机关,原告始终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教育行政诉讼兼具救济和监督两种性质
通过行政诉讼,一是可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予相对人受损的合法权益以救济,二是可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不滥用职权。
学校无权扣除王某工资,王某有权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教师法》第七条规定:
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四条规定:
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规定:
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学费、差旅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
根据以上规定,王某参加进修进行继续教育,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
经过教委和学校批准,王某参加进修,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校不得扣发其工资,而且还应按当地规定向王某支付学费、差旅费。
第六章
1.刚毕业的人,参加工作的人,老年人等。
形式有网络教育、广播大学、职业培训等。
3.略。
1.B2.C3.D4.B
1.以人为本2.自主管理3.《宪法》
4.社会主义5.学前教育、高等教育
1.科学发展观如何指引着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
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新时期教育事业的发展要牢牢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具体来说包括:
(1)坚持教育的以人为本,需要坚持不懈地将全面提高国民素质作为教育的基本追求,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教育发展的根本目标。
(2)坚持教育的全面发展,需要着力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并具有中国特色的终身教育体系。
(3)坚持教育的协调发展,特别要努力缩小城乡教育和区域教育发展的差距,实现城乡教育和区域教育的共同、均衡发展。
(4)坚持教育的可持续发展,要求教育发展既要注重数量发展更要注重质量发展;
既要追求效率又要兼顾公平;
既要稳固当前又要着眼长远。
2.2010—2020年我国教育发展任务的部署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教育规划纲要》对各阶段的教育提出了具体的发展任务:
基本普及学前教育
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加快发展继续教育
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
3.简述《宪法》对我国教育的基本任务规定。
《宪法》对我国教育的基本任务作了明确的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