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XX街道XX村土地合作社章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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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街道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社员

第六条本社社员原则上与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保持一致(剔除不拥有本村集体土地的人员)。

第七条本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十八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社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

(三)享有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

(四)享有了解本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本社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委托社监会查阅社员(代表)大会,社委会会议记录和财务账目等民主监督管理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本社社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

(二)执行本社各项决议;

(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四)支持本社依法开展土地流转、开发、储备、管理;

(五)遵守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社员退出本社或被取消社员资格的,不得分割带走集体资产。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社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委会),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等机构。

第十一条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组成,依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本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修改章程;

(二)讨论决定章程未明确的社员资格条件及保留,丧失社员资格的有关事项;

(三)选举,罢免社委会成员和社监会成员;

(四)听取审查社委会,社监会工作报告;

(五)讨论决定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各业承包方案;

(六)讨论决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七)监督财务管理工作;

(八)讨论审议本社的分立,合并,终止事项;

(九)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

(一)社员代表由具有选举权的社员推荐选举产生,第一届社员代表由本届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直接过渡(剔除不拥有本村集体土地的原社员代表),人数确定为32人。

(二)社员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三)社员代表可以与村民(股东)代表交叉任职。

第十四条社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

第十五条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有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提议或者社委会,社监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应当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参加。

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社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社委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

(一)社委会设成员5名,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社委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社委会设社长1名,由社委会在其成员中推选产生。

社长(代表合作社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三)社委会成员可以与村党组织,村委会、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社监会(监事会)成员交叉任职。

第十七条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未满5年、解除劳教未满3年、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员等“五类人员”,不能确定为社委会、社监会成员的候选人。

第十八条社委会实行社员大会领导下的社长负责制。

社委会必须严格执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社监会和本社社员的监督。

(一)社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3、拟定本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4、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并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5、拟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和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方案;

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7、负责日常社务管理工作。

(二)社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社委会会议;

2、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及社委会形成的决议,并向社委会报告;

(三)社委会定期召开会议。

社委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委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社委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社监会是社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

(一)社监会设成员3名,本届社监会成员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成员直接过渡,并经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社监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社监会设主任1名,由社监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

(三)社监会成员不得由社委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本社财务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社监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

(二)监督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监督社委会的职责履行及日常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对社委会及其成员损害本社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四)审查本社财务并向社员公布审查情况,定期开展民主理财和财务清理活动,审核本社各项财务收支;

(五)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社监会主任或社监会成员代表有权列席社委会会议。

第四章农村土地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条本社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农村土地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凡涉及工程项目建设,集体土地的发包租赁及出让,物资采购等事项必须经社委会集体讨论,社员较为关注或金额较大的项目或事项,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投标。

在土地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及时报送街道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

第二十二条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台账,积极组织引导社员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未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本社集体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严禁以本社名义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章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本社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制,会计核算委托街道会计代理机构代理。

本社设报账员一名,负责向街道会计代理机构报账。

第二十六条村级各项收支必须经社监会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村级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接受社监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按时在固定公开栏公开村级所有收支,资产负债,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社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

财务收支情况经社监会审核后,按月(季)逐笔逐项在村务公开栏明细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等重大事项做到及时公开。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做到收支有据,审批有序,资料有档,账实相符。

第二十八条在按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后,社委会根据社员与本社集体财产关系提出收益使用和分配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社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接受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并及时向全体社员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社根据需要或法律法规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修改后的章程应送街道办事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经第一届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2012年4月29日起生效,并送街道办事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社委会负责解释。

社员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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