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讲话稿之初中法制教育讲话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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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各位同学必须正视长鸣的警钟!

有关专家根据犯罪分类情况进行排列,排在前5位的少年犯罪依次是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强奸和寻衅滋事,下面结合具体案例

探析下未成年人犯罪的几大因素:

第一个重要因素是互联网。

报告显示,许多青少年犯罪都和互联网有关系,网络游戏、网络交往等已经成为诱发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陷阱。

网络的高度发达成为信息社会的重要标志,网络在为全社会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网络游戏、网络交往等也成了诱发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陷阱。

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进网吧玩了一下,觉得挺好玩,以后就经常到网吧玩,之后一直沉迷于玩网吧和游戏机,但父母给钱,怎么办呢,他想到了向同学下手敲钱,一天,他要同学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己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你,方某很怕,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逼方某带他到方某父亲那骗借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在接受审判时说道:

“我以为只是敲点同学的钱好玩,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不到18岁的李某是一名中专生,平时最大的爱好就是上网聊天。

时髦的网名,帅气的外表让他在网上很受青睐。

后来,在与一名女网友见面时,难以自制的李某把女孩强奸了,他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第二个因素是交友不慎。

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青少年如果在选择朋友上不谨慎,很容易被坏人拖入犯罪的泥沼。

杜某十四岁,成绩一直很好,暑假里在与同学玩时认识了在社会上混的李某等一伙人,他见李比自己才大两岁,却比自己潇洒得多,经常出入网吧、游戏室等地方玩,他很羡慕李某,于是天天跟着李玩,但是出去玩必须要有钱,李某口袋中的钱很快就用完了,

李某就对杜说:

“我们现在没钱玩了,要玩就必须搞钱”,他们一合计,杜某决定到一个他认为有钱的同学家去抢钱,杜某带着李某等三人趁同学的父母上班、同学一人在家之时闯入同学家实施抢劫,同时还将该同学打成重伤。

公安机关很快就破了案,将李某和杜某等人抓获归案。

到了9月1号,杜某坐在牢房里悔恨交加,他痛哭道:

“今天是开学的日子,我多么想背着书包去上学呀,当时我只是想到好玩,我没想到我的行为是犯法的,我后悔呀。

”但是法律是无情的,谁触犯了它就要受到处罚。

第三个因素是生活上的盲目攀比。

社会上的攀比之风不可避免地对青少年产生了影响。

家庭富裕的孩子与家境稍差的孩子在穿着、消费等方面的差异使一些青少年的虚荣心受到了伤害,往往在得不到满足时,就会引发犯罪。

这类案件约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12%左右。

某中学生小强看到其他同学脚上的耐克鞋时,心生羡慕和嫉妒,但家里没钱满足他的要求,于是小强就伙同几名同学采取拦路抢劫的办法强行与穿名牌鞋的同学换穿鞋。

在实施多起抢劫后,小强因使用暴力当场抢夺财物,最后以抢劫罪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再一个重要因素是缺乏管教。

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有这样一群人,他们很小就离开家庭离开父母,离开学校,在社会上流浪,得不到应有的关爱和教育,为了生存他们集聚到一起,对法律的无知和对社会的仇视让他们中的很多人沦为社会的罪人。

父母双亡的小庆很小就一个人生活,虽然有个姑姑但也难给他更多的关爱。

长期的没人管教使孙庆沾染了很多不良习气,打架斗殴,偷鸡摸狗,成了村里人眼中的混混。

16岁时,孙庆因犯抢劫罪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

刑满释放后,由于没有家长的管教,孙庆再次伙同他人抢劫出租车,杀死3名出租车司机,最后被判处死刑,结束了短暂的一生。

在一个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近三成的案件中的被告人都曾是或是正在流浪的孩子。

长期在外流浪的占到10%左右,长期没有家庭的管教和家人的关爱使他们生活

在社会的最底层,混淆了是非善恶标准,也就不可避免地走上歧途,成为社会的罪人。

还有一个因素是黄色诱惑。

因黄色诱惑而导致犯罪的比率约占未成年犯罪案件的4%左右,对于刚刚发育成熟或还在发育阶段的青少年来说,黄色诱惑像毒品一样正在侵蚀他们。

一些低俗、淫秽的东西对青少年有很强的诱惑力,往往会从好奇发展成尝试,最后引发犯罪。

16岁的中学生小雨在与几名同学在家里看录像时,偶然看到了其父亲看完后没有收起的一盘黄色录像带,电视屏幕上让人心跳的画面让小雨感到了好奇和刺激。

在偷偷多次观看后,小雨等几名中学生再也控制不住心中的欲望,决定找人尝试。

他们把一名女同学骗到小雨家对其进行了轮奸。

最后小雨等人被判处4年至7年有期徒刑。

其他容易诱使未成年人走入歧途、失足犯罪的陷阱还包括沾染赌博等

恶习、过早陷进情感纠葛、对影视文学作品以及网络游戏有关凶杀暴力描写的模仿、家长骄纵溺爱、粗暴管教以及监管失控等。

所谓知已知彼,了解了以上未成年人犯罪的几大诱因,我们就能防患于未然,加强犯罪的自我防范,远离失足的陷阱,健康快乐地度过青少年时期。

所谓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要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二)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

(三)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

【篇二:

中学生法制教育讲稿】

中学生法制教育讲稿

老师们、同学们、你们好!

今天能参加学校举行的法制课,我很高兴,借此机会从发生在青

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讲几个方

面,与大家共勉。

常言道: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矩”。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与人们生产、生活的关系

越来越密切。

作为21世纪主人的青少年朋友,学习、掌握必要的法

律知识,是实现新世纪宏伟蓝图、振兴中华的需要,也是维护人类和

平,促进世界发展的需要。

广大青少年应当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积极

接受法制教育,努力学习法律知识。

第一,通过学习法律知识,迈好人生的第一步。

人生的路很漫长,

打好基础是人生之旅的关键所在。

青少年时代正是长身体、学知识的

重要时期,只有学习了法律知识,才能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

学会分辨是非,识别善恶,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第二,通过学习法律知识,争做新世纪合格公民。

广大青少年

只有学法懂法,才能树立民主法制观念,明确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才

能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成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公民。

第三,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

格接班人。

当前,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学生犯罪问题,仍然是危害社会治安的

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今天我用三个案例,说明一个道理:

中小学生

应该学法、懂法,守法。

案例一:

5个青年结伙抢劫,断送前程追悔莫及

2011年,5人青年纠集在一起,先后在中学、网吧等地,抢劫

作案5次,抢劫现金113元,所抢现金被5人用于吃喝零用。

张某等5人以暴力的胁迫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

犯了刑法,构成了抢劫罪。

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本案

的主犯,且结伙多次持刀抢劫。

对社会危害大,影响极坏,使学生上

学无安全感,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

张某、刘某犯罪时已满十

八周岁,在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应根据其犯罪的情节从重处罚。

某、肖某、吴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且是本案的从犯,应减轻处罚。

法院20011年10月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以抢劫罪,判处张某有

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1500元;

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判处肖某有期

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

年,并处罚金1000元。

案例二:

邱某、武某盗窃案。

邱某,22岁,山东人,社会青年。

武某,17岁;

贺某,14岁;

刘某,14岁,均是某一中学生。

2012年5月11日下学后,在邱某授

意下,对武某、贺某、刘某说:

“某某地方好玩,你从家里偷些钱,

我带你们到那里玩”。

6月14日下午3时,贺某叫上同学卸掉了爷爷

家的防盗门螺丝,武某、贺某入室、刘某放哨,偷了23500多元现金

和两条香烟,刘某分得2000元,其余由武某拿着,四个人上某好玩

地方,回来后,只剩3000元,其余均在邱某挥霍。

案发后,邱某、

武某某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案例三:

在校生酒后伤人。

张某,14岁,某初中二年级学生。

2009年3月22日晚10时酒

后出宿舍门时,将下晚自习回宿舍的学生孙某撞了一下,孙到宿舍,

将此事告诉了同学杨某,让杨某处理一下,杨某答应后,孙某就将张

某叫到宿舍楼西侧说刚才发生的事情。

正说着,叶某到了跟前,问:

“什么事?

”杨某就将发生的事给他说了,孙某说:

“没事”。

叶某说:

“怎么没事呀?

”并问张某这件事怎么处理,张某说:

“你想怎么办

就怎么办。

”这时,叶某就往张某的右肩打了一拳,后又用左手搂住

张的脖子,用右拳在张的身上打,用膝盖在肚子上顶,叶某抓住张某

时没有考虑背后,张某从口袋里掏出一把小刀,用左手抓住叶某的头

发,在叶某的胸部捅一刀,后连推带拉将叶某又捅二刀。

经法医鉴定:

叶某身体多处被锐器刺伤,导致流血过多,因抢救无效死亡。

某故意持械伤人,致人重伤后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同学们:

从上述几个案例中,我们应当从中受到哪些启示呢?

我想应是5句话,15个字:

这就是:

慎交友、立大志、善慎独、敢

维权、要坦白。

1、慎交友。

刘某等5人抢劫一案引起学校、家庭、社会关注的

青少年犯罪案件,经过公安机关深入细致的侦查,检察机关的进一步

审查,以及人民法院的两次开庭审理,终于划上了句号。

刘某等5

人纠集一起,在短短的一个月之内,作案多起,抢劫现金一百余元。

其结果令人吃惊。

他们是怎样走上犯罪道路的呢,从本案的审理和走

访监护人等途经可以看出有几个原因。

本案多数被告人过早离开学校,

失去了继续受教育的机会,过早涉足社会,沾染了社会上一些不良风

气,称兄道弟,哥们义气是非不分,以至胆大包天,以身试法。

关某

上初中期间与李某等人相识,平时常在一起玩耍,因家中无人管教,

遂以无钱吃饭,交房租为名,要李某等人同其参与抢劫活动。

李某等

人哥们意气驱使,走上了犯罪道路。

和人交往,一定要慎重,牢记古

人忠告: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不要和那些心术不正的人交往,更

不要和校外的劣迹者同流合污。

2、立大志。

每个青少年都应加强思想品德修养。

人的行为,是

受思想支配的,没有良好的思想,就不会有正确的行为。

学校教育中

的思想政治课,法制课不是空的假的,而是实实在在的道理,我们要

从中悟出做人的理想价值,不仅学会做学问,学本事,更重要的是要

学会做人。

张某、关某等人法制观念淡薄,不知道用道德、法律规范

自己的行为,相反地是用暴力或胁迫手段获取不义之财来满足自己好

逸恶劳的生活,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

古人云:

“君子爱财,取之有

道”。

道在何处?

我认为,勤劳致富,才是正道。

上好初中、高中,

考上大学,学好本领,参加工作获取报酬,才是正道。

相反,坑、蒙、

拐、骗、偷、抢等手段弄钱,那就是邪门歪道,轻则受到道德的谴责,

重则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我们应该立大志,苦学成才,长大报效祖国,

用劳动所得改善自己的生活。

3、善慎独。

刘某、李某、吴某原是某中学的学生,平时几个人

的表现都是不错的,张某叫他们作案,他们几个在校生不但不制止,

反而积极配合,足见对自己的行为缺乏“慎独”意识,缺乏自我约束

能力。

我提醒同学们一定要有独立思考的能力。

遇事该怎么做,不该

怎么做,要有自己的主见,且不可盲从。

4、敢维权。

每一个青少年都应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学会用

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刑法修订后,对正当防卫作了新的规

定,即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

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

的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

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

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就学校而言,如果每个同学都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就能创造一个安定团结的学习环境,犯罪分子就没有藏身之地。

5、要坦白。

一旦做错了事,甚至犯了法,就要坦白地向老师、

学校、有关机关把事情讲清楚,争取从宽处理。

今天的几个案例中,

被告人都能如实供述犯罪过程,才被依法从轻发落,判了缓刑。

所以,

我奉劝同学们最好是从小学法、懂法、守法,万一触上法网,就应该

主动坦白、自首,如实交待,争取从宽处理。

已经踩上犯罪边缘线以

及准备实施此类行为的同学,如果再不悬崖勒马,亡羊补牢,那么,

张某等人的今天,就是你的明天,因为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然亡

于法律。

【篇三:

中小学法制教育讲稿】

中小学法制教育讲稿

各位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应邀参加学校举行的法制课,很高兴,借此机会讲几个发生你们身边的典型事例,及一些法律常识,与大家共勉。

我们知道,现在是一个信息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收到各种新鲜事物,其中有健康的,也有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你们能否分辨清楚?

你们是否想过自己的一言一行都必须受到法律约束?

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侵犯的,谁违反了法律,就必定受到法律的制裁。

那么,什么是犯罪的行为呢?

我国《刑法》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主义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第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

第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

第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我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但是这也是违法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所以在这里我要告诉同学们,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不管在任何时候,都不要去接触一些不健康的东西,慎交朋友,以免走向犯罪的道路。

从我市几年来审理的刑事案件来看,涉及到侵害校园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

1、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比如采取爬窗入室、乘人不注意、熟睡之机),盗取别人财物,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小偷”、“扒手”等。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1500元以上),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或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15000元能以上),要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几天,几名学生跑到梅探沟偷鸡子卖,被抓了现行,我们念其年幼无知且偷盗未遂,不作追究。

2、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抢劫罪的,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具有以下几种情形的,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涉及到侵害校园的主要是专门针对学生进行的抢劫,如:

2006年12月份,我们中间有些同学就遭到

社会不良青年的抢劫,其中参入抢劫的还有正在读书的学生。

调查结果显示,他们最大的只有18岁,最小的仅仅12岁。

按照刑法“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已有6名符合法定年龄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捕,另两名逃犯正在全力追捕当中。

这并不是说未满十六岁的人的违法行为就不处罚了,按照刑法第17条第四款规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同学们,有句话叫“一失足成千古恨,再回首已百年身”,说得一点都不过。

想想看,十六七岁的花季少年,将要在监狱里度过漫长几年甚至一生,是多么可怕的事情。

3、故意伤害罪,是指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采用暴力殴打、用刀具器械砍刺等方法,造成他人轻伤、重伤、伤残等。

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发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刑徒刑或者死刑。

4、寻衅滋事罪,是指在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动机是为了逞强争霸,显示威风;

有的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报复社会;

有的是为了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获取某种精神上的满足。

在客观上表现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恶劣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取乐,或者殴打他人致伤);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结伙、持械追逐、拦截他人,或者追逐、拦截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多次强拿硬要,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强拿、损毁,

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一般是指造成商店、饭店、舞厅、影剧院等场所的营业不能正常进行,交通堵塞,公私财产受教育到损失等)。

有上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5、敲勒索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恐吓要挟的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上的恐惧而交出财物或者财产上的利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1000元到3000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针对这些犯罪行为,法律赋予了我们积极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合法权力。

我国刑法第二十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锓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里需要区分正当防卫与非正当防卫的区别:

正当防卫必须符合四个要件:

第一、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

第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第三、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

的第三者实施;

第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能阻止对方对自己的侵害),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非正当防卫包括防卫过当、防卫挑拔、局外防卫、假想防卫、事前防卫、事后防卫。

在这里,我分别解释这些的名词的含义。

1、防卫过当,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正当防卫时,超过了正当防卫所需要的必要限度,并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行为。

2、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故意挑逗对方,使对方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接着借口加害于对方。

3、局外防卫,又称防卫侵害了第三人。

它是指防卫者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以外的人实施的侵害行为。

4、假想防卫。

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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