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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权利

(1)物权

(2)债权

(3)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4)继承权

(5)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6)婚烟家庭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7)商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2、行政法上的相对人权利

(1)申请权

(2)参与权

(3)知情权

(4)批评、建议权

(5)陈述、申辩权

(6)申述、控告、检举权

(7)申请复议权

(8)请求行政赔偿权

(9)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3、诉讼权利

(1)民事诉讼权利

(2)刑事诉讼权利

(3)行政诉讼权利

三、权利的行使

(一)权利行使的资格和能力

1、权力能力:

能够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如民事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等。

2、行为能力:

是指权利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二)权利行使的方式

1、直接行使:

权利的主体可以直接以自己的行为实现权利。

2、间接行使:

当义务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时,权利人可以要求国家机关介入强迫义务人履行义务。

(三)权利行使的限制

1、法律的特别规定

2、诚实信用原则

3、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4、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5、权利行使的时间限制

第二讲物权的行使和保护

一、物权的一般保护

(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特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2、一物一权原则:

是指在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

3、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是指物权在设立和变动时,将物权设立和变动的事实向社会公开。

(2)公信原则:

是指物权登记机关在其物权登记簿上所作的各种登记,具有使社会公众信其正确的法律效力。

(二)物权的法律界定

1、民法上的“物”

根据不同的标准,物可以做如下的分类:

(1)动产和不动产

(2)主物和从物

从物必须具备的条件:

1从物的使用目的须具有永久性

2从物须与主物同属于一人所有

3从物须具有独立性、不是主物的组成部分

4须在交易上可视为从物

(3)原物和孳息

(4)特定物和种类物

(5)有主物和无主物

(6)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2、物权的法律内涵

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财产的权利,它既具有人对物的内容,同时又具有直接对抗一般人的效力。

它可分为共同效力与特有效力。

其中共同效力包括:

(1)物权的排他效力

(2)物权的优先效力

(3)物权的追及效力

(4)物权请求权效力

3、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

(1)不动产登记应注意的法律问题(登记是不动产特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登记机构管理。

3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4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异议登记。

5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6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7当事人提供虚假的权属证书等证明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登记机构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动产交付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3)法律特别规定所认可的方式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变动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三)物权保护的方式(物权请求权)

1、确认物权请求权

2、返还原物请求权

3、恢复原状请求权

恢复原状的提出,须具备以下条件:

(1)损坏事实存在

(2)财产的损坏出于他人的违法行为

(3)损坏的财产有修复的可能

4、排除妨害请求权

5、赔偿损失请求权工作

二、所有权的保护

(一)所有权的法律界定

1、所有权的法律内涵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以所有权的客体为标准,可以分为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

以所有权主体的数量为标准,可以分为单一所有权和共同所有权;

以所有权的主体为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在权。

(1)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1完全性

2原始物权性

3弹力性

4永久性

(2)所有权的权能

1占有权能

2使用权能

3收益权能

4处分权能

2、所有权的行使及其边界

(1)私法上的边界

1禁止权得滥用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2)公法上的边界

1对所有权取得的限制

2对所有权使用、收益和处分的限制

3对不动产的征收

4征用

(二)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保护

1、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和客体

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具有唯一性和统一性;

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无限广泛性和专有性。

其中客体包括:

(1)矿藏、水流、海域。

(2)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3)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4)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国家所有的文物以及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

(5)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

2、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和客体

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和多元性,客体包括: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3、私人所有权、法人所有权和社会团体所有权

(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保护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界定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依其应有部分而对独自占有、使用的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同使用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相互之间对建筑物的整体享有管理权,而构成的新型建筑物所有权。

2、专有权的行使及其规制

专有权的行使受一定的限制:

(1)不得违反使用目的

(2)维护建筑物的基础、结构的牢固及安全

(3)不必要情形如设置管线等负有准许进入的义务

(4)维护其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安全、宁静及秩序

(5)格守善良风俗、各地方的习惯及特别约定。

3、共有权的行使及其规制。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①使用权

②改良权

③收益权

④物上追及权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共有部分所承担的义务主要有:

1按照共有部分本来的用途或管理规约规定的用途使用。

2分担共同费用和负担。

3维护现状并不得侵占。

4、管理权的行使及其规制

(1)管理权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团体而产生,其团体形式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2)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活动方式是举行会议作出决议。

业主大会的职责,包括: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享有的管理权包括表决权、监督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遵守业主大会决议等内容。

(四)相邻关系的保护

1、相邻关系的概述

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2、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的总原则

(1)有利生产

(2)方便生活

(3)团结互助

(4)公平合理

3、处理典型相邻关系应遵循的规则

(1)水流相邻关系的处理规则

1相邻用水关系

2相邻截水关系

3相邻排水关系

4相邻滴水关系

(2)土地及建筑物相邻关系的处理规则

1相邻通行关系的处理规则

2相邻管线设置关系的处理规则

3因建筑施工临时占用邻人土地而发生的相邻关系的处理规则

4相邻通风、采光关系的处理规则

5相邻防险关系的处理规则

6相邻地界关系的处理规则

(3)相邻环保关系的处理规则

(五)共有关系的保护

1、共有关系的发生和消灭

(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

(2)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的共有关系

2、按份共有应遵循的规则

(1)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2)共有物的处分。

(3)共有物的管理。

(4)共有物的费用负担。

3、共同共有应遵循的规则

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规定。

(六)所有权取得的法律保护

1、善意取得及其规则

(1)让与人须为无处分权人;

(2)受让人系善意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4)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或者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受让人。

2、拾得遗失物应遵守的规则

3、添附及其规则

三、用益物权的保护

(一)用益物权的法律界定

1、用益物权是他物权,其客体是他人所有之物。

2、用益物权是以利用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他物权。

3、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既要受到法律的一般限制,又要受所有权人对其内容的限制。

4、用益物权是有期限物权。

5、用益物权的客体主要是不动产

6、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

7、用益物权是所有权的一种实现方式,并且也满足了非所有人利用他人不动产的需要,从而有利于实现物的价值的最大化。

8、行使用益物权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资源。

9、用益物权是对所有权有所限制的物权,是在所有权上设置的负担,因此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的行使。

10、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所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应遵循的规则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措施

(1)法收回承包地

(2)发包方不得违法调整承包地

(3)保护流转的收益、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3、侵害、滥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停止侵害

(2)返还原物

(3)恢复原状

(4)排除妨害

(5)消除危险

(6)赔偿损失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保护

1、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设立规则

(1)建设用地使用权:

是权利人对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了占有、使用和收益,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利。

(2)设立方式:

出让设立和划拨设立两种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保护措施

通过划拨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通过出让取得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宅基地使用权的保护

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房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四、担保物权的保护

(一)担保物权的的法律界定

1、担保物权的法律内涵和特征

(1)内涵:

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个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2)特征:

①以保障债权清偿为目的,具有从属性

②成立于他人特定物或权利之上,具有不可分性

③以取得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内容,具有物上代位性

2、物权和用益物权之间的区别

(1)对标的物进行支配的方面有所不同

(2)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担保物权为从属物权

(3)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

(4)占有在权利行使中的地位不同

(5)两者在物上代位性上的不同

(二)抵押权的保护

1、抵押权的取得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以其变价金公先受偿的扣保物权。

2、抵押财产的范围:

(1)允许抵押的财产范围: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禁止抵押财产的范围: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抵押登记

4、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1)抵押财产的保全效力

(2)抵押财产的物上代位效力

(3)处分抵押权的效力

(4)优先受偿的效力

5、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

(1)抵押人的处分权

(2)孳息收取权

6、实现抵押权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1须抵押权有效存在

2须债务已届清偿期,且未受清偿

(2)抵押权实现的方法

1抵押财产折价

2抵押财产拍卖

3抵押财产变卖

(3)物上保证人的求偿权

7、抵押权的消灭

抵押权消灭的原因:

1因物权消灭的原因而消灭

2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3抵押权因实现而消灭

(三)质权的保护

1、质权的基本知识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务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设定动产质权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动产质权的取得

取得动产质权的基本的方式,包括动产质权的设立和动产质权的让与两种。

(2)动产质权的效力

动产质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质押财产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权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动产质权的实现和消灭

1动产质权实现的条件:

动产质权有效存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主债权未受清偿。

2动产质权的消灭:

是指动产质权人对质物具有的支配力的终止。

3、设定权利质权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有价证券质权

(2)基金份额、股权质权

(3)知识产权质权

(4)应收账款质权

第三讲债权及合同法律制度

一、债权及其行使

(一)债权的概念和特征

1、债权的概念

是指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2、债权的特征

(1)债权是一种请求权

(2)债权是一种相对权

(3)债权是一种有期限性的权利

(4)债权一种相容性的权利

(5)债权是一种平等性的权利

(二)债权的发生原因

3、侵权行为

4、无因管理

5、不当得利

6、单方允诺

(三)债权的效力

所谓债权效力,是指债权在法律上的效果。

债权效力的内涵包括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和债权保护请求三者。

二、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形式

(一)合同的概念

1、概念:

广义上的合同,指一切产生权利义务的协议书。

狭义上的合同,仅指民事合同,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概念,五点说明:

(1)合同即契约

(2)意向书不同于合同

(3)关于经济合同

(4)合同分类

(5)合同法上的合同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5、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其他形式。

4、关于合同形式应注意的三个问题。

(1)法律对合同形式规定的沿革。

(2)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形。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的效力。

三、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合同的订立、成立与生效

1、合同的订立与成立。

(1)合同的订立。

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建立具体的合同关系,通过交互进行的意思表示以期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合意的过程。

(2)合同的成立。

指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3)合同的订立与成立的关系。

合同的订立是一个动态过程,合同的成立是合同订立过程的结果。

2、合同生效的概念及其与合同成立之间的区别。

(1)两者的性质不同。

(2)两者在时间表上的差异。

(二)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生效要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

包括:

1、主体合格。

对合同主体是否合格进行审查,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是对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2)是对非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3)是对其他经济组织的审查。

(4)是对自然人的资格审查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所谓不违反法律,一般是指不违反法律关于强制性义务和请求性义务的规定。

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凡我国社会生活的政治基础、公共秩序、道德准则、善良风俗等都可以纳入其中,它实质上是为了填补法律漏洞而设立的。

(三)欠缺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的效力

1、无效合同及合同无效后的处理规则。

2、无效合同的范围。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四)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

2、缔约占侵害商业秘密责任

(1)侵权行为

(2)违约行为

(五)合同订立时的代理及应注意事项

1、通过代理签订合同的法律要求

(1)代理人应当有被代理人的授权

(2)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签订合同

(3)代理人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4)代理人依据代理权订立合同后,合同所设立的权利义务由被代理人承受,合同的约束力表现为对被代理人的约束力。

(5)不适用代理的情形

2、合同表见代理问题

3、委托他人代为订立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

(1)审查代理人的行为能力

(2)明确授权范围和时间

4、合同签订后,发同对方代理人系无权代理人时的处理方案

(1)无权代理的表现和无权代理人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1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

2超越代理权限而订立的合同

3代理关系终止后签订的合同

(2)发现对方代理人无代理权后可以行使的两项权利:

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

(六)合同订立过程式中的其他应注意问题

1、对履约能力的审查

(1)对财产状况进行审查。

(2)对供货能力进行审查。

(3)对人员、技术及设备条件进行审查。

(4)履约信用审查。

2、合同成立的时间

3、合同主要条款

主要条款特征:

(1)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2)合同的主要条款因合同的类型和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

(3)合同的主要条款范围,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亦可由当事人约定。

4、拟订标的物条款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5、拟订数量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6、拟订质量条款时应注意事项的问题。

7、拟订合同价款、酬金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8、拟订合同履行期限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9、拟订合同履行地和履行方式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10、拟订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11、拟订争议解决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解决争议的途径:

(1)双方通过协商和解

(2)由第三人进行调解

(3)是通过仲裁解决

(4)是通过诉讼解决

10、合同定金条款及其拟订时应注意的问题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1、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2、附随义务的内容:

(1)通知义务

(2)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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