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枣庄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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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签订公平合理的补充协议,也可以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
、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
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合同文本由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
通讯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地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出生日期:
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国籍【地区】:
【身份证】【护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情况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坐落于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号】【】为:
。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
、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幢】【座】【单元】【层】号房,该房屋代码为。
该商品房用途为住宅,属,层高为,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预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设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
(和可以同时选择)
、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
、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登记部门为:
,抵押登记日期为:
。
、该商品房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房屋权利状况
、该商品房没有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该商品房没有销售给除本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受到限制交易的情况;
、;
、。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买受人不能办理合同备案、房屋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买受人,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支付不低于已付房价款一倍的赔偿金。
。
第六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
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应当在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
、分期付款。
买受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分期支付全部房价款,首期房价款金额(币)元(大写:
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应当于年月日前支付。
、贷款方式付款:
(【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买受人首期支付全部房价款的,共计元,其余价款向【】借款支付。
贷款最迟在年月日前办理完毕。
如因买受人的原因造成不能贷款的,
。
、其他方式:
;
第八条预售资金监管情况
出卖人承诺商品房预售资金,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使用,只能用于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
根据《枣庄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
,账号为:
。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由买受人全额存入监管账户。
第九条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和()不作累加
逾期在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日(该日期应当与第()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
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十条交付时间和条件
(一)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项所列条件:
、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或分期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表》。
第十一条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交付时间与使用条件
(一)城市基础设施
、上水、下水:
年月日达到;
、供电:
年月日达到;
、供暖:
、燃气:
、电话通信:
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有线电视:
、宽带网络:
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使用手续。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以上设施中第、、、项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第项未按时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
第项未按时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
()出卖人向买受人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房屋总价款的违约金,并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日期后日之内达到交付条件。
届时仍不能达到交付条件的,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和给予赔偿,出卖人赔偿数额为;
();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中载明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公共绿地:
;
、小区内非市政道路:
;
、物业管理用房:
;
、医院:
;
、幼儿园:
年月日前竣工;
、学校:
、会所:
、购物中心:
、;
、。
以上设施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或者未竣工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每逾期一项,出卖人按日支付元违约金于买受人;
()。
公共服务设施与其他配套设施,没有明确约定交付使用时间的,其竣工时间不迟于本项目最后一期竣工交付的时间。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第十二条交接手续
(一)该商品房达到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
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接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交接手续办理地点。
双方进行房屋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十条约定的证明文件。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十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
(二)查验房屋
、买受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日内,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
、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所购买的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该商品房的前提条件。
、查验该商品房时,买受人对以下除该商品房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外的房屋质量缺陷提出异议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自查验该商品房之次日起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完成后再行交付。
因质量缺陷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予以赔偿。
()屋面、墙面、地面渗漏;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管道堵塞;
()洁具开裂、漏水;
()灯具、电器开关失灵;
()防盗及对讲系统失灵;
();
();
()。
房屋质量严重影响买受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的,出卖人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自查验该商品房之次日起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处理。
修复后或经多次维修仍存在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查验该商品房后,买受人对出卖人所交付的商品房无异议,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
第十三条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和()不作累加
逾期在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小于第九条第()项中的期限),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九条第()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的第()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当不小于本条第()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