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与税法政策比较与协调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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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与税法政策比较与协调Word文档格式.docx

未来会计彻底变成决策性会计,叫做“面向未来的会计”。

  新会计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概念。

但引入公允价值概念是有限制的,即在个别层面上引进,不是全部业务引进。

如生物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商誉、企业年金、股份支付等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这些规定将使得以后的经济交易在计量上能够更为公允。

  引入公允价值以后,一些业务的未来决策基础依赖于公允价值。

从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角度分析,公允价值将导致更多的会计与税法差异,因为税收是以资产和交易的计税基础为依据,不承认公允价值。

  新会计准则在会计核算时引入了货币时间价值

  这一点变化体现在会计确认与计量的许多方面。

  例如:

  1.固定资产折旧的残值必须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即折现值。

  2.收入准则第五条规定:

凡是有融资性质的收入,按照公允价值来记录收入的金额,其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并在以后期间逐渐摊销。

这对税收显然是有影响的,导致了税收收入确认时间的变动。

  如果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去做,在税收上记录的价款是合同开票的金额,这样又出现一个矛盾,即开票的时间和金额问题,到底是按开票金额作收入,还是按会计公允价值确认的收入纳税。

这会由于权责发生制的确认及货币时间价值因素导致差异。

  新会计准则对会计六大要素进行了修订

  新会计准则对收入概念进行了修订,提出了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利得、损失的概念。

税法对利得的税务处理规定不明确。

  二、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形成的差异

  新会计准则丰富了会计理论和实务,但加深了与税法的差异

  1.资产确认问题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在新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确认的条件是:

  与之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

  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在新会计准则中没有提到金额问题,也没有提及经营性及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问题。

  无形资产的商誉金额的确定及资产减值金额的确定与税法上有差异。

  2.特殊行业、特殊业务确认计量

  生物资产中关于天然起源生物资产的核算问题

  如果企业拥有一些马,会拉车、拉磨,或者被宰杀后被食用。

这时涉及到的马,如果拉车,则要归入生产性生物资产范畴;

如果吃马肉,那就要归入消耗性生物资产范畴了。

当然现在会计核算问题解决了,但税法如何处理还没有明确的说法。

  生物资产折旧问题

  关于马的折旧问题,税法指的折旧都是对不动产、固定资产的折旧,关于生物资产的折旧没有涉及如何提取。

  生物资产的价值问题

  如果母马生下一个小马驹,小马驹的价值应该如何计量?

新会计准则谈到采用名义价格,如果名义价格不容易找到或没有办法获取,则采用一块钱计价模式。

  如果这个小马驹一年以后长成一个成马,那么这个马是有价值的,也可能为企业提供服务和收益,这个马本身实际上也应该按照生物资产准则要求进行核算。

这个马在饲养过程中所花费的代价部分要全部计入当期费用。

  如果马的账面价值一直维持在一块钱,马的增值部分一直要延续到这匹马最终转让时才能体现出来。

那么马的前期代价什么时候能收回呢?

一直要延续到马转让的时候才能收回。

比如这匹马卖了1000元,而账面成本只有一元钱,这999元的增值是在马转让的时候才能得到,实际上也只有在实现转让时才对马的转让净收益征税,征收所得税是肯定的,但是否征收流转税,征收多少,税法没有明确规定。

  关于收入、资产减值等项目确认的差异

  这个差异影响很大,不光对会计核算产生影响,而且对年终所得税纳税申报,包括56号文所规定的新的纳税申报表影响很大。

  新的纳税申报表的附表1《销售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在对收入进行填列时,也体现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在附表1中,首先填列会计确认的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

然后填列视同销售业务收入,即会计不作为收入入账,但需要视同收入纳税的事项。

  新的纳税申报表里面的附表4《纳税调整增加明细表》和附表5《纳税调整减少明细表》就是关于纳税调增和纳税调减的项目明细表。

新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范围、资产减值的处理作出了规定,但纳税申报时除坏账准备外其他减值一概不允许扣除,这体现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差异

  公允价值对整个会计和税收的影响都是很大的。

运用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改变了原有的会计处理结果。

  1.会计业务中对于收入的计量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其原则为:

“收入应以其已收或应收的对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收入的定义为:

“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强调了:

  对收入的种类作了区分,主要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三类;

  强调了收入与利得的区别;

  强调了收入是使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部分;

  强调了收入一定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但国际会计准则对此并没有明确说明。

  2.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

  如果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话,每一期间的公允价值是变化的,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调整,价值变动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特殊会计业务中套期保值业务的概念

  特殊会计业务中套期保值业务的概念为:

“套期保值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国际会计准则则定义为“套期是指定一项或多项套期工具,以使其公允价值的变化,全部或部分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化。

”在此可以看出国际会计准则避开了套期与风险的关系。

  这个“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到底确认不确认,税收上怎么理解?

笔者认为不应该确认为收入。

因为不影响企业的税金。

  关于公允价值计量方面,对公允价值所涉及的税前扣除问题,也会出现许多迄今为止还没有解决的问题。

新的纳税申报表采用的还是企业会计制度和原准则,2007年还面临着采用新会计准则的调整。

区别在于“主表内容不变,每年修改附表,因为主表内容简化了,现在只有35行,但许多细致的问题都反映在附表中,国家每年要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修改附表内容,以后附表每个纳税年度都要调。

  关于损益计量方面的差异

  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会计制度与原准则、税法的差异继续存在,必然影响到税收;

  2.会计制度与原准则、税法的差异不再存在,已经消失了。

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收益,原来要求计入“资本公积”,现在新准则规定要计入“营业外收入”,这是一个最典型的例子。

  例如,“存货”准则取消了存货发出方法中的后进先进法,这一类差异因为新准则的变化而消失了。

  3.新会计准则新创造出来的差异

  新会计准则按公允价值模式核算的一些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等方面的核算产生的差异。

  新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预计弃置费计入固定资产,并提取折旧。

税法对预计负债要进行纳税调整的差异。

  关于土地使用权核算方面的差异

  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建房时把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

  比如某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后,受让的土地使用年限可能是40年,但在房屋折旧时可能只按20年折旧,这个矛盾怎么办?

在实务操作上一般来讲就是以不动产的折旧年限为准,土地使用权不再单独摊销。

  但新会计准则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核算发生了变化,要求土地使用权单独核算,并且要按照受益的年限摊销,这些会对未来造成损益、折旧、摊销产生诸多影响。

  三、对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思考

  笔者对新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进行了思考,这里主要从三个角度进行分析:

  新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需要进一步协调

  研究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就是为了实现会计与税法的协调。

对那些影响不重大的差异尽量协调统一。

税务机关应该研究当前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关键所在,通过税收立法把一些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进行协调。

  1.税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它与新会计准则的定义一致。

  2.税法对生产性生物资产第一次提及,需与会计实务进行协调

  1)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2)企业应当从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3)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4)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新会计准则对税收的影响也需要研究

  不仅研究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而且要研究会计对税收的影响。

国税发[2003]45号文件就是一个很好的开端,这是唯一一个税法向会计协调的文件。

  举例:

像预提费用中有预提的利息费用,能不能税前扣除呢?

  新会计准则规定,凡是用于大型存货生产所占用的借款的利息费用必须予以资本化,计入存货成本。

如果存货马上实现销售,但这时候利息费可能还没有付,那么预提的利息费用能否实现税前扣除呢?

答案是肯定的,一定可以税前扣除,因为此时的利息费用计入了产品成本。

  新会计准则对税收的影响,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领域值得研究:

  1.会计政策选择的税收倾向

  如果税法允许大家在很多政策中选择的话,这里有一个选择的倾向问题。

如果企业从纳税的角度出发,选择有利于纳税的会计政策以及政策组合,笔者认为这是个方向。

  2.计量属性影响税收倾向

  新会计准则提出五种计量属性:

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

  考察计量属性对税收的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

  计量属性直接影响流转税,因为公允价值影响流转税的计税基础;

  计量属性影响所得税,由于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需要做所得税纳税调整。

  3.引入新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处理方法对税收乃至企业内部管理都有重大影响。

从税法角度来讲,会计和税法是适当分离的,但从长远来讲,会计处理方法也将对税收产生一些影响。

  4.新业务、新准则的税收影响。

新业务的税收处理在发生变化,大家很容易忽略新业务带来的税收影响。

从纳税角度来讲,新业务中是不是也存在着税收的技巧,即我们常讲的税收筹划的操作空间,需要作进一步的分析。

  纳税筹划:

推进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研究的终极目标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既定的税制框架内,合理规划纳税人的战略、经营、投资活动,巧妙安排相关理财涉税事项,以实现纳税人价值最大化的财税管理活动。

  实际上,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对税收环境的反应和适应。

这种反应和适应不仅仅是减轻税负,还有降低税收风险的要求。

关于如何进行纳税筹划,笔者从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角度出发,提出了纳税筹划和纳税设计的三个思想:

  1.流程思想

  一个企业的业务及其流程实际上决定了税收,这个业务流程怎样去设计、如何去操作,其纳税会大相径庭。

  2.契约思想

  会计与税收业务中充满了各种契约关系。

会计与税收操作可以从契约角度改变纳税和会计业务,契约能够解决一些深层的经济问题。

  3.转化思想

  纳税筹划的本质是在税制约束下寻找税收空间,即讲求规则约束之下的变通、转化与对策。

在纳税筹划方案设计过程中,要引入转化思想。

转化思想是冲破税收制度和环境约束的最佳选择。

只有实现业务形式及内容的转化,才能找到更多的纳税筹划操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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