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合同的效力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三章合同的效力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
(1)意思主义
(2)表示主义
(3)折衷主义
•2、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不一致
•
(1)主观
•
(2)客观
•即合同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也不得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
五、合同生效时间
(一)合同生效时间的一般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二)几种特殊合同生效时间的例外
1、合同法第44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其规定。
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时生效。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3、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
第二节效力待定合同
•一、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需经有权人承认才能生效。
二、类型
•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甲、乙二人是好友,现年均为17岁,甲已经参加工作,乙还在高中读书。
乙继承了巨额遗产,欲委托甲投资,遂与甲订立合同,约定乙出资5万元,委托甲投资,投资所得收益甲可取得20%.关于此合同的效力,正确的说法是:
A.甲、乙的父母均追认时,合同有效。
B.乙的父母追认时,合同有效。
C.甲可催告乙的父母在一个月追认合同,如到期乙的父母未作表示,则合同生效。
D.在乙的父母追认之前,甲有权撤销合同。
•B
(二)越权行为
•1、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无权代理人
被代理人相对人
(本人)
追认权催告权撤销权
2、表见代理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2)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3)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
3、表见代表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4、无权代理与无权代表
•案例一:
甲公司与乙公司系业务联系较紧密的两家公司,在多个领域有合作关系,乙公司也多次为甲公司向丙银行融资提供过担保,担保手续均由乙公司办公室主任亲自办理。
某日甲公司又向丙银行借款,并向银行表示由乙公司提供担保。
丙银行按照惯常做法,将借款担保合同交乙公司办公室主任,该主任在合同上担保人处盖章,合同盖章后,即交银行存档。
后因甲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借款,银行要求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乙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并提出担保合同无效抗辩。
理由是:
乙公司办公室主任盖章前一周已因个人问题被免职,盖章的当天该主任只是在办公室整理、交接文件,已不能代表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担保。
•案例2:
甲公司为向银行借款,由其副总与乙公司财务部经理商量,要求乙公司为其担保。
该财务部经理不经乙公司领导同意,即在甲公司带来的银行格式借款担保合同的担保人盖章处,盖上了乙公司的财务章。
后甲公司到期未能偿还借款,银行要求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乙公司拒绝。
乙公司的抗辩理由是:
财务部经理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授权,其盖章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之便,财务章也不能代表公司。
•案例3:
甲公司为向银行借款,要求乙公司为其担保,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同意,即在甲公司带来的银行格式借款担保合同的担保人盖章处,盖上乙公司公章并签字。
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同意,法定代表人朱某越权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无效。
•甲是乙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乙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随时对外签约。
后甲因收取回扣被乙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收回。
甲以此合同书与丙签订购销协议,该购销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
)
A.不成立
B.无效
C.效力待定
D.有效
•D
•某是某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对外签约。
后某因收取回扣被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被该企业收回。
某以此合同书与他人签订购销协议,该购销协议的性质应定?
A.不成立
C.可撤销
D.成立并生效
(三)无权处分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得变更或撤销
•C
•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
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破产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
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
下列有关该纠纷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C.甲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
D.丙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
•BD
甲对乙的一座非常精致的埃及水晶金字塔模型十分喜爱,几次提出要求购买,乙均未答应。
某日乙的朋友丙到乙家中玩,十分喜欢该模型,提出借玩几天,乙非常愉快的答应了。
甲遂找到丙,提出要买该模型,丙以3000元将之卖给甲。
不久乙向丙索还该模型时,丙告诉乙该模型已被卖给甲,乙就找到甲索要模型,下列说确的是哪一项?
( )
A.甲有返还义务,因买卖该模型的合同是无权处分,且未取得所有权人的追认。
B.甲无返还义务,因其买该模型构成善意取得。
C.甲买该模型构成善意取得,但合同是效力待定,因乙拒绝追认而不生效,因此其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应当返还。
D.甲有返还义务,因出卖该模型的丙是无权代理,且未取得本人的追认。
•A
第三节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一、概念及特征
所谓可撤销合同,又称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消灭的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的特征
1、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2、必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
即国家对其不主动干预,因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局外人很难明确。
3、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仍是有效的,撤销后则自始无效。
4、可撤销合同在我国现行民法中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此,此类合同既可撤销,也可仅变更某些容。
二、可撤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1、原因不同
•2、效力不同
•3、意志决定权的来源不同
•4、时间限制不同
三、可撤消合同的类型
•
(一)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指误解人作出意思表示时,对决定合同设定权利义务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从而严重影响到该当事人所期待的合同权利义务,甚至不能实现缔约目的。
其构成要件是:
1、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对合同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合同性质、对对方当事人、标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履行期限方式地点等;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对方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显失公平是指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致一方重大不利益。
1、要件:
(1)主观条件,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或他方的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
(2)客观条件,当事人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失衡或造成利益不平衡。
(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民法通则:
无效
合同法:
对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和他人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其他合同是可撤销合同。
•某手表厂为纪念千禧年特制纪念手表2000只,每只售价2万元。
其广告主要容为:
(1)纪念表为金表;
(2)纪念表镶有进口钻石。
后经证实,该纪念表为镀金表;
进口钻石为进口人造钻石,每粒价格为1元。
手表成本约1000元。
为此,购买者与该手表厂发生纠纷。
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A.按无效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
B.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
C.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重大误解。
D.按有效合同处理。
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奶粉一批。
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国产奶粉谎称为进口奶粉。
甲公司事后得知实情,适逢国产奶粉畅销。
甲公司有意履行合同,乙公司则希望将这批货物以更高价格售与他人。
此时,当事人的下列行为,对合同效力将产生什么影响?
()
A.甲公司向乙公司催告交货,则合同成为确定地有效
B.甲公司向乙公司预付货款,则合同成为确定地有效
C.甲公司向乙公司送交确认合同有效的通知,则合同成为确定地有效
D.乙公司以合同订立存在欺诈情事为由主撤销,则合同失去约束力
•ABC
(四)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
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一方乘对方危难或急迫情势;
(2)受害人明知对方在利用自己的危难情势,但为了需要仍订立合同;
(3)不法行为所取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许可的限度。
下列哪些合同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A.某因为认为单位将分给自己一套房屋,因此就到商场购买了一些纯毛地毯,结果没有分到房屋,因此到商场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退货。
B.某与某食品公司签订一个供应牛奶的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于是否应当送货上门产生争议。
于是某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C.某与某汽车交易商签订一买卖汽车的合同,当时双方商定价格为10万元。
但是当第二天提货时,市场价格发生了20%的波动,某遂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买卖合同。
D.某因为父亲生病,急需钱用,遂决定将家中祖传的字画一幅出售,于是找到文物贩子某,对他说:
“我父亲生病了,没办法,只好将这幅字画卖了,这幅字画实际价值为30万元,我10万元钱卖给你,帮个忙,怎么样。
”某非常爽快答应了。
事后某反悔。
欲以乘人之危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ABCD
四、撤销权及其行使
•1、撤销权概念
•撤销权是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撤销权人是受欺诈方、受胁迫方,误解人、受到重大不利之人,处于危难境地之人。
2、撤销权的行使
•
(1)撤销权行使的方式
•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第54条第1、3款规定应采用诉讼或仲裁行使撤销权。
•
(2)撤销权行使的期间
•我国《合同法》规定是一年,从撤销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逾期没有行使撤销权,合同成为有效合同。
3、撤消权的消灭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没有行使撤销权;
•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四节无效合同
一、概念及特征
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而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特征
1、性,即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2、国家干预性,即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待当事人请求,即可主动审查合同是否无效,如果属实,便主动确认合同无效。
二、无效合同的围(民法通则)
(1)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当事人一方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
(4)双方恶意串通的行为;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乙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
后发生纠纷,甲以所付装修费用远远高于装修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对装修费用予以变更。
问:
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应如何认定?
A.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效。
B.显失公平,可变更。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
D.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
•CD
第五节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消
的法律后果
•一、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消的特征:
•1、自始无效;
•2、部分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的效力;
•3、不影响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二、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消的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
1、个体户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
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
同年12月,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某,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某随即将车卖给了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某。
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某所有,某租车给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某把车租赁给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
12月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某归还卡车,某得知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某不允,遂生纠纷。
现问:
(1)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某、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3)某、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
(4)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
(5)某主买回卡车的主能否得到支持?
(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
2、共同共有、无权处分、优先购买权
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
三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6年出租给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
1999年1~2月,甲、乙、丙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
于是楼房由三人依法继承。
甲、乙均有房屋居住,而丙暂无自己的房屋,办理遗产继承时,把房屋约定由丙管理。
1999年10月5日丙将房屋作价给丁,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丁以为丙即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由丁,二人一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同年11月1日,丙告知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丁的事实,并要求某夫妇搬出房屋。
某夫妇不允,要求购买该幢楼房。
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事,向丁提出异议,遂起纠纷。
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丙、丁之间的行为无效,并主购买此房。
(1)父母去世后,甲、乙、丙对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
(2)丙、丁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无效力?
为什么?
(3)现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
(4)甲、乙、丙、丁有无权利要求某夫妇搬出房屋?
(5)某夫妇有哪些权利可以主?
(6)丙应对丁承担什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