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供电局电网建设施工违章处罚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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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

阮绵晖

会签

审核

张祖荣

批准

肖建荣

制度信息

1总则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电网建设安全施工管理水平,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电网施工的安全。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佛山电力系统内进行电网建设的施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和参加电力建设的其它施工单位。

用户工程可参照执行。

3相关文件

3.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3.2佛山供电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说清楚”规定(佛电安[2005]172号)

3.3佛山供电局施工作业现场违章处罚规定(试行)(佛电安[2006]55号)

3.4佛山供电局进网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佛电安[2006]51号)

4定义

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本规定指为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发包单位要求承包单位预留的一定数量金额。

5职责

5.1佛山供电局工程部、安全监察部、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等有关部门及工程监理单位根据本规定对工程施工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

5.2施工企业完善和强化以各级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为核心的安全施工责任制,对安全施工负责,并接受[5.1]中相关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6管理内容与办法

6.1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制度

6.1.1为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有效监督和管理,落实责任,对施工单位实行安全、文明施工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

发包单位应预留承包单位施工管理费的30%作为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如不足10万元则以10万元预留。

6.1.2施工单位无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安全完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并顺利通过佛山供电局有关部门的验收,可在工程结算时,将保证金与工程相关费用一起结算。

6.1.3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6.1.4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6.2施工现场违章行为认定分类

6.2.1严重恶性违章行为

6.2.1.1无工作票工作:

应办工作票而不办工作票工作的;

已办理工作票工作,而工作负责人收执的工作票没有保存在工作地点的(视作无工作票工作)。

6.2.1.2施工人员擅自对运行中的设备、信号系统、保护压板进行操作。

6.2.1.3酒后进行工程施工作业。

6.2.1.4伪造工作票。

6.2.1.5施工单位将工程项目违法肢解分包。

6.2.1.6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未办理进网作业手续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进场施工。

6.2.1.7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经业主、监理单位认可的设计变更不应视作为不按照图纸设计施工。

6.2.1.8施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6.2.1.9其他经工程安全委员会研究认定为严重恶性违章的行为。

6.2.2恶性违章行为

6.2.2.1“两票”方面恶性违章

(1)工作内容和地点或工作地段、工作任务填写不明确、遗漏、错误,或设备名称、编号无按规定填写双重名称。

(2)在电力线路(0.4kV及以上)分组工作时,没有按要求填写《电力线路分组工作派工单》,或者有填写《电力线路分组工作派工单》而小组工作负责人收执的工作单没有保存在工作地点的。

(3)应办理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办理了第二种工作票,或应办理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办理了第一种工作票。

(4)未在票中注明“在此工作”牌放置地点,未注明安全围栏内所包含的设备,或实际装设的围栏把不应包括的设备(如未停电设备)包括进去。

(5)只写“注意安全距离”而未按工作地点与带电体电压等级注明应保持安全距离不少于多少米。

(6)断开或合上的电源断路器、隔离开关和熔断器未写明或写错的;

应填写二次设备及回路工作安全技术措施单而未填写的。

(7)工作场所应注明的保留带电部分及补充安全措施未注明的。

(8)10kV线路第一种工作票防倒送电、串供电的措施不足,或虽然已布置措施但未在工作票上写明。

(9)施工开挖工作,未注明防误挖地下电缆、电线措施。

(10)应悬挂的重要标示牌,如:

“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漏挂或错挂。

(11)按规定退出重合闸的带电作业未在安全措施上注明退出重合闸。

(12)未按工作票要求布置安全措施。

(13)使用已预签了工作票签发人的工作票。

(14)随意涂改工作票。

(15)实际参加工作的人员和工作票所填写人员不相符,或工作期间所换人员不熟悉工作内容和工作范围。

(16)隔日间断工作,次日工作没有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17)装、拆接地线没有写明装、拆地点,接地线无编号。

(18)在线路施工过程中,临时更换工作负责人而未重新办理工作票。

6.2.2.2工程施工、试验方面恶性违章

(1)工程无图纸施工或图纸改动没有经有关人员许可。

(2)在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中,不执行施工安装及调试规定致使项目存在漏项、错项或数据、结论错误;

不按规定项目进行验收导致错误或隐患未发现。

(3)电力建设工程竣工后,没有履行竣工验收手续,或没有任何许可投运的通知书,或隐蔽工程没有进行中间验收就投入运行使用。

(4)在停电设备、线路工作开始前,不按要求先验电、接地,未在工作地点两侧及有可能来电的各方面(包括感应电压)、各分支线挂接地线或合上接地开关,使用不合格的验电器、接地线或接地线连接不可靠。

(5)挂接地线人体碰触接地线,挂、拆接地线顺序错误。

(6)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没有共同检查、确认现场安全措施。

(7)工作负责人在开工前未向工作班全体成员宣读工作票,未进行现场安全措施、带电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项等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工作班成员未得到工作负责人开始工作的命令即到设备上工作或未经许可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8)未按规定办理许可开工手续,工作班成员即进入工作现场。

(9)工作人员无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带领进入工作地点。

(10)在《安规》规定应停止作业的环境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仍冒险作业。

(11)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因故离开又没有指定临时工作负责人(监护人),致使现场工作失去监护。

(12)对于邻近带电设备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工作应设而未设专人监护,或专责监护人兼做其他工作。

(13)违章或越权指挥,指令工人违章作业。

(14)锯电缆前,没有对电缆进行核对是否相符及没有确切证实电缆无电,没有在工作的电缆上打钉接地就开始锯电缆。

(15)工作时,私自变更有关安全措施。

(16)在工作票已结束,工作地点的接地线已拆除的情况下,返回工作地点工作或清理遗留物品。

(17)在工作终结时,工作负责人没有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

(18)有色标的多回路线路在部分线路停电作业时,工作人员没戴袖标或袖标与作业回路颜色不一致;

仅工作线路停电时,进入带电侧横担或在该侧横担上放置任何物件;

仅上层线路停电作业时,进行放、撤导、地线工作。

(19)登杆或高处作业不使用经检验合格的登高工具,不使用安全带或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带,不正确系好安全带。

(20)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或坠落相对高度超过1.5米工作时在可以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不系安全带。

(21)上杆前未检查登杆工具是否牢固、可靠、完整或检查发现存在隐患还继续上杆作业。

(22)在杆塔上作业转位时,不使用双保险安全带或差速器,以致失去安全措施保护。

(23)立杆、撤杆工作没有采取有效的防倒杆、防断杆措施,冒险登杆作业,杆塔上有人工作时调整拉线,或杆上作业人员还未全部撤离就拆除临时拉线。

(24)固定临时拉线时,固定物为有可能移动或其他不可靠的物体。

(25)吊车在带电线路(母线)下或吊臂与带电部分安全距离不足时起吊物品。

(26)试验接线未经第二人复查就进行通电试验。

(27)未按规定办妥有关手续,随意在工作结束前将设备试加工作电压或合闸送电。

(28)在未通知有关人员离开被试验设备或被试设备没有派人看守以及未取得试验负责人许可就进行加高压试验。

在高压试验中拆开的引线,未用结实的绳子栓牢,导致触及临近带电设备。

(29)进行高压对相时不按规定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

(30)高压试验结束时,将试验电源断开后,没有进行放电及将被试设备高压部分短路接地。

(31)电力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未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竣工图纸和竣工技术资料。

(32)其他经工程安全委员会研究认定为恶性违章行为。

6.2.3一般违章行为

6.2.3.1高压工作现场违章行为

(1)施工现场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专职安全员没有按规定戴工作负责人(监护人)标志袖标。

(2)执行属恶性违章以外的不合格操作票、工作票。

(3)工作期间在监控后台机上玩游戏。

(4)在杆塔上工作时吸烟或打电话。

(5)未经许可擅自在变电站高压配电装置室、控制室进行开挖孔洞或移开防鼠挡板,或开挖孔洞、移开防鼠挡板后没有设专人看守。

(6)进入SF6气体绝缘的GIS设备室,没有按先排风15分钟后才能进入的流程操作。

(7)工作票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已结束的工作票(操作票)未按要求盖章或办理终结。

(8)现场所挂接地线编号与工作票不符。

(9)补充安全措施内容与现场实际不符,表达不清楚。

(10)在繁忙特殊路段施工作业(如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未办理许可手续,未采取防止车辆碰撞施工人员和施工设施的措施。

(11)交叉跨越公路、河流等放、撤线时,没有设专人在路口看守。

(12)起重、立杆、放线、撤线和紧线等工作时,使用不合格或过载使用钢丝绳、绳索、手板葫芦等受力器械。

或放线、紧线和撤线工作没有设专人统一指挥、统一信号。

(13)准许未有佛山供电局有关部门统一颁发进网作业证人员参加施工作业。

(14)吊车起吊物件时,工作人员站在吊件或吊臂下。

(15)使用砂轮研磨物件时,采用砂轮两侧猛力研磨或工作人员站在砂轮转向内侧。

(16)使用钻床、手电钻、冲击钻时戴手套操作。

(17)用机动绞磨起吊、牵引过程中,工作人员在受力钢丝绳的上、下方,内角侧和在起吊物件下面逗留或通过。

(18)搬运、起吊重大物件无统一指挥、统一口号。

(19)戴手套使用大锤或手锤,锤头未加锲。

(20)在高空作业中或站在梯子高处采用抛掷传递工具和材料。

(21)使用梯子前未检查梯子的牢固情况,梯子无防滑措施,应设人扶梯时没人扶梯,梯子与地面的倾斜角无按规定要求。

(22)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站在石棉瓦棚架上工作。

(23)上横担前,没有检查横担的腐朽锈蚀情况,安全带没有系在主杆上或挂在锋利的地方。

(24)立杆过程没有设指挥人员,其他人员没有离开1.2倍杆高的距离。

(25)试验仪器外壳没有可靠接地即通电工作。

(26)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用铁线代替接地棒。

(27)在变电场所和高压室内不按规定搬动梯子、管子等长物。

(28)施工工具有以小代大的现象。

(29)在敷设电缆过程中,当电缆走动时,用手搬动滑轮。

(30)起立电杆前,未检查吊点位置。

起吊杆塔时,杆塔离地后未对吃力点作一次全面检查就继续起立。

起立60°

后,未减速和检查拉绳。

(31)登杆作业不使用吊绳起吊材料或工器具。

(32)挖掘电缆沟、杆塔基础时,在挖出土堆起的斜坡上放置工具、材料等杂物。

(33)多日停电工作,夜晚不拆除接地线,第二日工作前,未安排检查接地线情况。

(34)安全带低挂高用或扣环未检查。

(35)立杆、塔未正确使用抱杆,或用毛竹代替抱杆。

(36)增加或退出工作班成员,工作负责人在备注栏中未签名、未注明时间。

(37)施工前未对安全工用具、施工机具(器)进行认真检查。

(38)穿拖鞋或凉鞋进入施工工地进行施工作业。

(39)未对安全帽进行定期检查或使用过期安全帽。

6.2.3.2低压工作现场违章行为

(1)使用电气工具时金属外壳没有良好接地。

(2)不使用插头而用导线插入插座用电。

(3)直接使用220V电源作安全电压供电灯照明。

(4)乱拉接临时施工电源,未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开关,穿过道路或作业通道的施工电源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可靠的架空处理。

(5)施工导线与运行中的低压导线交叉跨越时,未采取防止磨破低压导线绝缘的措施。

(6)进行电焊时,没有使用电焊手套及防护面罩;

不停电或未戴焊工绝缘手套更换电焊条。

(7)不按规定使用用电设备保险丝。

(8)带电断开或搭接低压导线的火线、零线时,不按规定的先后顺序进行。

(9)低压带电作业时,没有使用有绝缘柄工具或不是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进行。

(10)使用电动施工机具时,操作人员不了解程序或注意事项。

6.2.3.3消防违章行为

(1)不执行动火制度,在防火重点部位或场地及禁止明火区随意动火。

(2)氧气瓶、乙炔瓶距明火不足10米。

使用中的氧气瓶、乙炔瓶放置相距不足8米(施工作业场地不能满足要求除外)。

(3)动火作业时,作业点没有放置足够的灭火器材。

(4)未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制度,各种易燃、易爆危险品随意摆放。

(5)动火作业前后没有及时清理杂物。

(6)工地的材料加工区、材料堆放区、仓库、宿舍、办公室等临时设施,没有按照规定设置灭火器材;

工地设置的灭火器材没有定期作试验或使用试验不合格的灭火器材。

6.2.3.4管理违章

(1)在施工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发现违章行为不及时纠正或制止。

(3)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没有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或监护下进行。

(4)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的工作许可证上岗。

(5)安全帽无试验合格标签,没有佩戴或未正确佩戴。

6.2.3.5其他违章行为

(1)擅自移动、跨(穿)越安全设施。

(2)在江河水面上作业,未穿救生衣。

(3)乘坐或驾驶人货混载车辆。

(4)在临近高压带电设备的场所非安全范围内使用钢卷尺或皮卷尺量度距离。

(5)不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穿全棉工作服,不戴安全帽、不穿工作鞋、不戴线纱手套等等)。

(6)其他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两票实施细则》等安全工作规定的违章行为。

(7)其他经工程安全委员会研究认定为一般违章行为。

6.3罚则

6.3.1凡发生施工单位责任的人身死亡事故,扣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100%,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扣罚保证金50%,处以停止与发生事故相同电压等级的同类电网建设项目工程投标1年处罚(若后果极为严重则停止以2年处罚),并按《佛山供电局进网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吊销其进网作业资格。

发生人为责任的轻伤事故,扣除保证金30%,并勒令停止作业进行整改。

6.3.2凡发生[6.2.1]规定的违章行为,施工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或分管该业务的公司负责人)还需在事情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向工程建设单位“说清楚”。

6.3.3对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违反[6.2.1]严重恶性违章中任一项规定,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4%以下的罚款,违反多项则依次累计;

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由责任单位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造成安全事故,依照事故调查规程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同时处以停止与发生事故相同电压等级的同类电网建设项目工程投标6-12个月处罚,并勒令停止作业进行整改学习。

6.3.4对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违反[6.2.2]恶性违章中任一项规定,不论是否构成事故,将罚款5000元,并取消有关责任人进网作业资格;

违反多项则按年度依次累计,累计达3次,则处以停止与发生事故相同电压等级的同类电网建设项目工程投标3-6个月处罚,并勒令停止作业进行整改学习。

6.3.5对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违反[6.2.3]一般违章中任一项规定,按以下条款处罚:

6.3.5.1第1次处以罚款50元至500元;

6.3.5.2第2次处以罚款500元至1000元;

6.3.5.3第3次处以罚款2000元,暂时取消有关责任人进网作业资格半年,接受安全教育,并经过佛山供电局安全监察部组织的安全考试合格后,重新核发进网作业证方可再上岗。

6.3.5.4第4次将罚款3000元,并永久取消有关责任人进网作业资格。

7附则

7.1施工企业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7.2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定由佛山供电局工程部负责解释。

8附录

8.1工程施工违章处罚通知书

8.2工程施工违章情况统计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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