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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林森杨敏陈明映徐正坤

二、设立安全生产调度室。

调度室由负责人:

杨敏

调度员:

陈勇郑良超

1)调度室负责矿井安全生产和地面生产指挥,调度室内安装直通井下及矿区内的电话,调度室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

2)每月由矿长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

副矿长、区队负责人、队长、科室等人员参加。

会议内容为总结前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布置下阶段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解决重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由徐正坤记录。

3)每周主持一次安全隐患检查。

由安全副矿长主持,早班由不当班的安全管理人员下井检查,检查项目为,矿井内的所有巷道,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设施,各个硐室,密闭以及员工安全生产情况等;

下午进行集体研究,找出井上下存在的安全隐患,特别是矿井通风系统、运输系统、提升系统、排水系统、水患情况,巷道支护情况,进行逐一分析排查,举一反三从管理制度到现场管理上消除不安全因素,会议由徐正坤记录。

4)每周由生产副矿长杨敏主持不少于一次的生产调度会议。

生产、技术、机电副矿长、技术员、采掘师傅、队长、科室负责人、安全、瓦检员等参加(下井当值班的人员除外)。

5)本矿井下井带班的领导为:

李德兵、陈勇、杨林森、杨敏、何定坤。

(具体带班和班次见每月的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安排表)

三、采掘布署管理

1)每年度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本矿实际,负责编制《年度采掘方案》绘制采掘工程布置图,采掘方案经矿生产工作会议讨论,报上级部门审批后实施,需要调整采掘方案必须经矿办公会议讨论,报上级部门批准后进行。

2)本年度本矿井主要是以技改生产为主(布置全岩进回风巷)其掘进巷道有:

+580m人行下山下、+580m轨道下山、+520m回风上山、+574m东翼回风平巷;

其次:

是+580m东翼回风巷修复。

各掘进面的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审批后组织职工进行学习,并严格执行。

3)井下所有采掘工程的布置都必须严格执行计划管理,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按照《年度采掘方案》的安排,由矿技术负责人按照采掘工程施工通知单,并附工作面作业规程,施工单位按照通知单的要求施工。

采掘工程通知单的内容应包括采掘工程名称、地点、方位、工程示意图、支护形式等。

在未下达采掘工程通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任何地点随意布置采掘工程。

4)主要巷道贯通必须由技术员下达贯通通知,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5)矿技术员每旬必须将井下工程施工情况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6)每半月或一月由技术员对组织人员对矿井新掘工程进行实测,每月底报区县煤管局交换图纸。

四、通风瓦斯管理

(一)通风管理

1.成立“一通三防”领导小组,组长:

陈勇成员徐正坤陈明映万之俊

2.由技术员根据采掘工程,按季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并按月修改补充。

矿安排人员对矿风机房进行专人看管守护,并对风机、风门、反风设施及电气设备进行管理,风井实行双回路供电,安装有直通调度室的通讯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24小时有人值守,并将情况记录,发现异常立即报告调度室

3.由矿技术负责人编制《反风演习方案》,每年度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并形成演习报告。

4.由测风员周明友负责每月各旬的各测风站分风点进行测风。

根据实际配风需要,不定期了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进行测风。

测风结果必须填写在测风站和测风记录上,测风结果由矿长、技术负责人签字。

5.+580m水平东翼绕道风门由陈明映负责管理,+580m水平密闭由杨林森负责管理,确保通风设施正常有效使用。

6.+580m人行下山、轨道下山、+520m回风上山、+574m东翼回风平巷的局部通风机及风电瓦斯闭锁装置、风筒安设,由殷君厚负责安装及管理,确保正常运转和风筒的质量悬挂完好。

7.总回风巷东翼由万之俊负责维护管理,确保巷道有足够的断面畅通无杂物。

五、瓦斯管理

1.本矿属低瓦斯矿井,但必须调度重视瓦斯的及其它有害气体的管理及防治工作。

2.瓦斯检查员王显才、周明友、张朝贵、曹相奎、王方地、吴顺金、李帮付、邬德才、吴其兴、李刘兵,由安全副矿长杨林森负责管理。

1)瓦斯传感器按规定进行检测和校验;

2)瓦检员按规定时间、地点、次数进行瓦斯检测,瓦斯超过0.9%时,或CO2浓度超过规定时,瓦斯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报告调度室。

3)瓦检员必须携带记录本在现场进行记录,并做到“三对口”。

4)瓦斯日报表由矿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单次检查瓦斯浓度超过0.5%时,必须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煤矿停产检修或因其它原因停产,恢复生产时,由技术负责人制定复产方案,并按规定进行瓦斯排放。

4.临时停工停风的巷道由当班的带班领导、瓦斯员负责安排有关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由瓦检员和安全员一起进行管理,恢复通风前必须制定措施,由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带领相关人员实施。

5.停风区域严禁有任何的作业活动,由安全员杨林森负责。

六、瓦斯监控

1.安全监控由安全副矿长杨林森负责,督促监控员24小时上岗值班管理,并做好监控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调度室(如是系统运行、设备故障或传输障碍要立即报告安全技术服务中心),监控记录由矿长、技术负责人签字。

2.安全监控系统由安全副矿长杨林森负责,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3.安全监控系统的传感器配备由矿长李德兵负责,配备足量的使用、备用传感器,并按规定进行校验和调校。

4.井下的传感器布置和移动由殷君厚负责,督促安全员具体管理,井下传感器位置要准确,传输正常。

5.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由冯显春负责按规定进行调校校正,每天检查系统的运行正常。

七、探放防水管理

1.成立矿防治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李德兵、副组长陈勇

杨林森、杨敏、陈明映、何定坤

2.由李德兵牵头负责按照防治水规划制定年度防治水方案,地面防治水由杨林森负责防洪沟、渠、坝、堤的清理、固筑;

井下排水设备、设施的维护、检修由殷君厚负责,确保畅通和运行正常。

3.由杨敏根据物探结果和井下工程实际负责制定探水方案,注明探水地点、范围、角度、深度和孔数以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4.由陈明映负责安排购置全套探放水设备,并定期检修,保持性能良好。

5.由技术负责人陈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注本矿和其他老窖的巷道布置、采掘状况及断层、裂隙淋水点、地面水体的积水范围和积水量,物探情况等,负责绘制水害状况立、剖面图;

并据此划定“防治水三线”,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

6.由技术负责人陈勇负责安排人员、时间、地点、按照探水方案实施探放水,探放水后要作好探水记录,并制定下一步工作安排和安全措施。

八、井下支护管理

1.由技术负责人陈勇负责制定本矿井支护方案,由矿长李德兵负责组织实施。

2.+580m人人行下山、轨道下山、+520m回风上山掘进工作面由陈明映负责实施锚网喷支护;

+574m掘进工作面由何定坤负责实施11#工字钢支护,各种支护都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要求执行,由陈明映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工程验收,并将验收单留存备查。

3.井下+574m东翼回风巷道的维护修复工作人员由万之俊负责,监管及措施的执行,以及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九、机电运输管理

1.全矿的机电运输管理工作由机电副矿长何定坤负责调度指挥,电钳工刘高浪、杨明宣、晏雄、李佃荣、刘家福、胡成尤具体管理。

2.机电副矿长何定坤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的采购、验收、确保所购设备为矿用防爆安全型。

同时及时提出设备更换意见和年度设备更换计划。

3.煤矿地面和井下供电设备、设施(包括变压器、配电屏、电缆、控制开关、机房、发电机设备等)和管理,维护由冯显春负责,电钳工刘高浪、杨明宣、晏雄、李佃荣、刘家福、胡成尤具体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线缆悬挂整齐,设备整齐完好,机房干净整洁。

4.井下机电设备(包括局扇、馈电开关、闭锁装置、综合保护装置、煤电钻、凿岩机、机镐、探水钻、电话机、照明设备、排水泵、压风机、提升机等等)由冯显春负责管理和维护,确保管理单位和责任人,安装位置正确,防护装置齐全有效,设备完好无失爆,仪表数据清晰灵敏、运行正常无故障。

5.主绞车司机由殷君厚、冯显春等负责日常维修维护,并填写好运行记录,由电钳工刘高浪、杨明宣、晏雄、李佃荣、刘家福、胡成尤负责检查、维修;

钢丝绳的日常检测由殷君厚按规定进行,并填写好检查记录。

6.机电设备严禁带电搬运和维修,由冯显春负责监督。

一十、运输管理

1.地面矿车运输、翻煤机的管理责任人吴顺前。

2.提升运行工作时,绞车司机、摘挂钩工、信号工等严格按职责及注意事项。

3.电机车司机吴顺洪、蒲光强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电机车的管理由运输队长和司机负责,由吴顺前负责维修及培训工作。

4.井下推车严禁一人多车,严禁放飞车,严禁搭乘矿车,吴顺前负责监督。

一十一、爆破作业管理

1.火工产品的采购由罗晓负责,按规定的数量、型号购买;

并执行公安部门关于火工产品运输的相关规定。

2.炸药库由库管员及罗晓负责管理,严格按公安部门的规定做好雷管、炸药的分类存放、防潮、防雷电和按规定发放、回收以及日清月结登记工作。

3.放炮员谢世江、王昌平、张国其、周长付、黄佑强、贺学全、刘付友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负责本矿井下所有的爆破作业,按规定到炸药库领退、运输和作业点分箱存放。

雷管箱和起爆器钥匙必须随身携带。

4.装药、充填炮泥、联线由当班放炮员负责按规定进行;

“一炮三检”由当班瓦检员负责;

“三人连锁”由当班放炮员和安全员负责。

5.起爆地点必须在进风流中,并有足够的距离(作业规程规定直线巷道距离不低于150m,转弯巷道不低于75m),由当班放炮员负责,当班安全员监督。

6.残爆、拒爆、瞎炮处理由当班放炮员按规定程序在距炮眼0.3m处平行重新布眼,由当班安全员负责监督。

7.严禁放明炮、搭炮、糊炮,由当班安全员负责监督。

一十二、应急救援管理

1.由矿技术负责人陈勇按规定的内容、项目和规范要求,结合本矿实际,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矿安全生产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2.成立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李德兵

3.由矿长李德兵负责配足备齐应急救援的设备、材料,并指定专人管理,每年度组织一次的应急救援演练。

一十三、员工培训奖罚管理

(一)培训工作

1、全矿的所有培训管理工作由矿长李德兵、技术负责人陈勇负责培训工作;

2、矿长李德兵,安全副矿长杨林森,生产副矿长杨敏,机电副矿长何定坤,必须按规定接受二级以上培训机构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并按期接受复训。

3、瓦斯检查员王显才、周明友、张朝贵、曹相奎、王方地、吴顺金、李帮付、邬德才、吴其兴、李刘兵;

安全员詹本云、苏世君、吴顺前、郑兴荣、万仁进、冷冬春;

安全监控员吴顺珍、郑小梅、邹晓芹;

绞车司机,张谋、苏笑全、陈勇、李中华;

放炮员谢世江、王昌平、张国其、周长付、黄佑强、贺学全、刘付友,等特殊工种必须按规定接受三级以上机构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并按期接受复训。

经培训的特殊岗位人员必须专职专用,不得混岗和兼职,严禁无证上岗。

4、井下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登记造册,按规定接受培训结构的培训,经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

新工人入矿必须接受72课时,以上的岗前安全培训,未经培训合格,未持证的员工严禁下井。

5、由矿长李德兵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每周二上、下午由安全副矿长杨林森技术负责人主持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教育活动,学习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业规程;

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

学习安全管理工作经验;

分析安全生产事故;

研究解决本矿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

总结安全管理工作经验等。

由下井带班领导主持召开班前会,布置安全生产工作,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二)安全奖罚

1.严格执行《兴旺煤矿安全奖罚条例》,安全副矿长杨林森负责分月,季年度对举报、制止“三违”,当月无“三违”行为的干部职工进行奖励。

每年初将上一年度的违章罚款,全部奖励给没有任何违章记录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的情况及时张榜公布在矿办公室。

2.附兴旺煤矿安全管理奖励处罚条例: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责任者,处罚款100—500元。

第二条凡新招员工、老员工、特殊工种人员调换工种或岗位,不按规定进行培训,或培训未达到要求的责任者,处罚款100—200元。

第三条特殊工种未取得合格证(含过期、无效证件)上岗操作的责任者,处罚款50—100元

第四条特殊工种有证未持证上岗者,处罚款20—50元。

第五条承包工程无安全合同(条款),未落实安全责任,擅自组织开工的责任者,处罚款200—500元。

第六条私招乱雇作业人员或乱上要害岗位。

每雇一人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500元

第七条井下工、地面工种酒后上班,处罚款100—200元。

第八条各工种上岗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及安全防护用品、人员定位识别卡,处罚款50元∕人次。

不按规定佩戴自救器,处罚款500元∕人次。

第九条携带香烟、火柴、打火机下井或携带手机等进入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场所的责任者,处罚款100元/人次。

在井下吸烟者,处罚款1000元/次。

第十条发放或佩戴不完好矿灯,井下拆卸矿灯,无故损坏矿灯的责任者,处罚款50—100元。

第十一条损坏安全牌匾、安全标志、安全设备和安全设施的责任者,处罚款100—200元。

第十二条检查出来的隐患未按时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责任单位或责任者,处罚款200—500元。

第十三条发现违章行为和隐患不制止、不处理、不报告者,处罚款100—300元。

第十四条制造隐患或遗留隐患给下一个班的责任者,处罚款200—500元。

第十五条处理隐患不及时、不主动的责任者,处罚款200—300元,造成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

第十六条工作场所(含井下)吵闹、嬉戏不听劝阻者,处罚款100—200元。

第十七条工作场所(含井下)打架,处罚款500元并赔偿为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十八条上岗睡觉、做私活,擅离工作岗位。

处罚款50—100元。

第十九条无作业规程、安全措施或未进行学习贯彻擅自开工的责任者。

处罚款100—300元。

第二十条不按设计和规定作业的责任者。

处罚款200—500元。

第二十一条刁难、辱骂、威胁、围攻、殴打安全执法人员(包括安瓦员),处罚款200—500元。

第二十二条井口附近20米内烧火、吸烟,硐室机房违反规定使用电炉、明火、电焊、气焊、氧焊作业无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到位的责任者,处罚款50—300元。

第二十三条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汇报,填写记录,不与工人同上同下,处罚款100—300元。

第二十四条出现事故不及时汇报,处罚款100—200元。

出现事故隐瞒不报者,处罚款200—500元。

第二十五条运送或携带超长、超高、超重、超宽材料未采取安全措施和未严格执行措施的责任者,处罚款100—200元。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处罚款500—1000元。

第二十六条无故缺席安全会议、工程质量验收暨安全大检查、质量标准化检查者,处罚款50元。

安全会议、班前会议、职工大会等会议期间,手机响一次,员工处罚款10元,管理人员处罚款20元。

第二十七条不服从调度指挥者,处罚款100元∕人次。

第二十八条各生产作业场所乱存乱放材料,设备占用安全通道或造成安全间距不够的责任者,处罚款100—200元。

第二十九条穿化纤衣服入井者,检身人员制止或制止不力,各处罚款50元/人次。

第三十条出入井未按要求进行登记或登记填写情况不准确的责任者,处罚款20—50元。

第三十一条“三违”人员不按通知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教育的责任者,处罚款100—200元。

第三十二条发现隐患未处理又未向下一班交代者,处罚款100—200元。

第三十三条各种记录牌板或记录薄未按规定按时填写记录者,处罚款50元/次。

第三十四条一人处理安全,无人监护的责任者,处罚款200元∕次。

第三十五条采掘面无处理安全的专用工具的责任者,处罚款100—200元。

第三十六条停止作业后,未关停安全生产设备者(局扇不能关停),处罚款100元/次。

第三十七条未完成当班作业任务提前下班、无故不组织生产者,处罚款500元,并赔偿损失。

该上班未按时上班者或不服从工作安排,无理取闹者,处罚款200元∕次。

第三十八条机车或矿车运行时翻越矿车的责任者,处罚款50—100元。

第三十九条各采掘面作业现场图牌板不齐的责任者,处罚款50—100元。

第四十条巷道贯通、揭穿煤层、前方透老窑、采空区等20米之前地测部门不向矿总工程师报告,不通知有关部门,或虽通知而预报失误,或不采取相应措施者,处罚款300—500元。

第四十一条跟(值)班管理人员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者,处罚款500—1000元。

第四十二条拒绝接受《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责任者,处罚款100—200元∕次。

第四十三条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隐患整改的单位或责任者,处罚款200—500元。

第四十四条擅自停用各类安全设施、设备或因检查、检修不及时,造成无法正常使用的责任者,处罚款100—200元。

第四十五条工作面工程质量差,未及时整改的单位,处罚款200—500元/次。

第四十六条因工作面工程质量差而导致工作面无法正常生产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罚款500—1000元/次。

第四十七条不按作业规程施工的单位,处罚款200元∕次。

第四十八条在工程质量中弄虚作假者,处罚款100—200元∕次。

验收不合格工程并予以结算的责任者,处罚款200—500元∕次并督促整改直至工程合格。

第四十九条各级管理人员下井不到工作现场,虚报井下出勤者,处罚款200元/次。

第五十条对安全生产急需的资金、设备、物资,不按要求及时到位的责任者,处罚款100元/次。

第五十一条私带公司材料回家或送与他人,非经批准对外加工者,追回材料并原价赔偿,处罚款100元/次。

第五十二条根据公司安排,未认真组织人员参加各项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者,处罚款100元/人次。

第五十三条无故不上班、请假超过规定时间,或向队、班组请假,而队、班组未安排人员顶班,造成岗位缺员,无故不上班者处罚款100元∕次,处罚队长或班组长100元/人。

第五十四条调度员未填写真实记录或传达信息、指令不及时、不准确者,处罚款100元/次。

第五十五条值班矿领导未及时协调好安全生产中出现的一般问题(或安排隐患整改),处罚款200元/次。

第五十六条上班迟到早退者,处罚款20—50元/次。

旷工者,处罚款50—100元/次。

第五十七条采掘工作面上班人员未达到规定人数的,处罚款100元人/次,采煤工作面严禁进入工作面操作。

第五十八条未经相关人员同意,私拿他人工具或材料的责任者,处罚款50—100元;

造成他人无法正常生产的责任者,处罚款100—200元,并赔偿他人损失。

第五十九条在作业过程中抢工图快,冒险蛮干的责任者,处罚款100—300元;

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责任者,处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

第六十条无故不参加班前会者,禁止入井进班并处罚款10元/次。

第二章采煤

第一条采煤工作面顶部伞檐、悬矸未清理的责任者,处罚款100—200元。

第二条采煤工作面采高大于2米未及时对采空区进行充填的责任者,处罚款200—500元。

第三条采煤工作面底路高度、宽带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或未及时整改的责任者,处罚款100—200元。

第四条采煤工作面底路、溜煤巷支架失效未及时补架的责任者,处罚款50—100元/架。

第五条采煤工作面无上下安全出口,停止采煤作业并处罚款300—500元。

第六条采煤工作面底路超前支护未达到规程要求(四架厢位置),处罚款100元/架。

第七条采煤工作面底路维修不及时导致垮塌的责任单位,处罚款100—500元,并自行承担所产生的工时等费用。

第八条采煤工作面出煤口前后支架未架厢加固的责任单位(前后四架厢),处罚款50—100元/架。

第九条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柱),违者对相关责任人处罚50—100元。

第十条采煤工作面溜煤巷未按规定设置闸门的责任者,处罚款50—100元。

第十一条采煤工作面和冲巷使用不合格工具运输材料的责任者,处罚款50—100元/次。

第十二条冲巷下班后或在维修时,沿途未采取防物料坠落措施的责任者,处罚款50—100元/次。

第三章掘进

第一条不按规程规定敲帮问顶,伞檐、悬矸不及时处理的责任者,处罚款100—200元。

第二条不按规定进行支护空顶作业的责任者,处罚款100元/米。

第三条架设支架空帮、空顶及背帮接顶不严实的责任者,处罚款50—100元。

第四条锚喷巷道不及时或不同步的责任者,处罚款100元/次。

第五条放炮打垮支护,不及时恢复,冒险作业者,处罚款200—500元。

第六条耙岩机装岩时,进入耙斗运行区段者,处罚款200—500元。

第七条喷浆支护不处理悬矸、冲洗岩帮进行喷浆的责任者,处罚款100—200元。

第八条不按规定使用前探梁、固棚器、撑木的责任者,处罚款100—200元。

第九条骑在风钻气腿上操作者,处罚款50元/次。

第十条炮烟未吹散,不听瓦斯检查员劝阻强行进入工作者,处罚款100—300元。

第十一条架棚巷道架厢质量不合格的责任者,处罚款100—200元并直至整改合格。

第十二条耙岩机与碛头间距不符合规程规定者,处罚款50—100元。

第十三条耙岩机槽不采取可靠的稳固措施的责任者,处罚款50—100元。

第十四条擅自折断锚杆支护或锚杆支护不合格的责任者,处罚款50元根,赔偿损失并重新支护。

第十五条锚杆间距超过规定,锚杆角度小于75度,托板未贴紧岩壁,锚杆、锚网未支护到位,锚网与锚网间接头未压茬的责任者,处罚款50—100元。

第十六条巷道欠挖或超挖,处罚款100元∕次。

第十七条喷浆厚度未达到规定,处罚款100元∕次并补喷。

第十八条喷浆的水泥和河砂比例未达到规定要求,处罚款100元∕次。

第十九条水沟不符合规程规定要求,处罚款50—100元。

第二十条巷道坡度、腰线不符合规程规定要求,处罚款50—100元。

第二十一条轨道和轨枕不符合规程规定,用木棒撑道的责任者,处罚款50—100元。

第二十二条碛头未采取湿式打眼,处罚款100元/次。

第二十三条巷道贯通、石门揭穿煤层未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和未及时汇报调度室,处罚款100—300元。

第二十四条掘进工作面无备用临时处理安全的支护材料者,处罚款100—200元。

第二十五条掘进工作面有疑必探,不进行先探后掘者,处罚款300元∕次。

第二十六条耙岩机安全设施不全或不按章操作者,处罚款100—200元。

第二十七条违章搭乘刮板输送机的责任者,处罚款200—500元。

第二十八条刮板输送机安装未达到“平、直、稳、链”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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