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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克莱顿法Word下载.docx

这里的“商业”是指州际间或与外国的商业和贸易,或哥伦比亚区、美国准州同其它州、准州、外国的商业和贸易,或美国司法管辖权下的属地之间或其它地方之间的商业和贸易,或哥伦比亚区内、准州内、美国司法管辖权下的任何属地及其它地区内的商业和贸易。

本法不适用于菲律宾群岛。

这里的“人”包括依据美国联邦法律、州法、准州法或外国法成立的或经上述法律授权的现存公司。

(b)本法名为《克莱顿法》。

第二条(a)从事商业的人在其商业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地对同一等级和质量商品的买者实行价格歧视,如果价格歧视的结果实质上减少竞争或旨在形成对商业的垄断,或妨害、破坏、阻止同那些准许或故意接受该歧视利益的人之间的竞争,或者是同他们的顾客之间的竞争,是非法的。

这里歧视所涉及的购买是在商业过程中,商品是为了在美国内、准州内、哥伦比亚区内、或美国司法管辖权下的属地及其它地域内的使用、消费和销售。

本规定不适用于那些因制造、销售、运输成本不同所做的合理补贴。

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某商品或各类商品中,大量购买者是如此少,以至于根据购买数量提出价格差异是歧视性的或旨在促成商业垄断时,经过对所有利益各方当事人的适当调查和审理后,可确定一数量标准,并在必要时予以修改。

前款不适用于超过联邦贸易委员会规定的数量标准的数量差异所准许的差价。

本规定不限制销售商在真正的私人财产交易中,不限制贸易地挑选顾客。

本规定不限制随着影响市场的条件的变化而产生的价格变化。

也不限制容易变质腐烂的商品、司法扣押品以及停业中善意地销售商品。

(b)在对依据本节提起的价格歧视诉状或已完成的劳务、设施歧视诉状审理中,根据歧视的公正性证据初步立案进行辩驳的责任,在被诉违反本节的一方,除非歧视的公正性得以充分说明,否则,将授权委员会发布中止歧视令。

本规定并不限制卖者通过证明,他的低价或劳务及设施的提供是以良好信誉,平等地同竞争者的低价,或由竞争者提供的劳务、设施相适应,来对初步立案加以辩驳。

(c)商人在其商业过程中,支付、准许、收取、接受佣金、回扣或其它补偿是非法的。

但对同商品购销相关的,提供给另一方当事人或代理机构、或代表人、或其它中间机构的劳务除外。

这里的其它中间机构是事实上、或代表或服从于该交易一方的直接、间接控制,而不是受准许支付回扣或支付回扣一方所控制。

(d)商人在其商业过程中,除依据同等条件对所有在商品销售中竞争性的其它顾客支付佣金或考虑外,对因同商品的加工、处理、销售相关的劳务是由某顾客提供或通过该顾客提供的,而支付佣金或签订佣金支付合同是非法的。

(e)任何人通过合同完成或由他人直接完成与商品的加工、处理、销售有关的劳务、设施、或者他人有利于该商品的加工、处理、销售相关劳务的完成,而据此,不是根据同其它买者相等的条件进行歧视,是非法的。

(f)商人在其商业过程中,故意引诱或接受本节规定的价格歧视,是非法的。

第三条商人在其商业过程中,不管商品是否授予专利,商品是为了在美国内、准州内、哥伦比亚区及美国司法管辖权下的属地及其它地域内使用、消费或零售、出租、销售或签订销售合同,是以承租人、买者不使用其竞争者的商品作为条件,予以固定价格,给予回扣,折扣,如果该行为实质上减少竞争或旨在形成商业垄断,是非法的。

第四条任何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项而遭受财产或营业损害的人,可在被告居住的、被发现的、或有代理机构的区向美国区法院提起诉讼,不论损害大小,一律给予其损害额的三倍赔偿、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

第四条A无论何时美国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项而遭受财产及事业的损害时,美国可在被告居住的、被发现的,或有代理机构的区向美国区法院提起诉讼,不论损害数额大小一律予以赔偿其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诉讼费。

第四条B任何依据本法第四条、第四条A、或第四条C提起的诉讼,必须在诉讼事由产生后的四年内提出,否则,一律不予受理。

第四条C(a)(1)州司法长作为政府监护人,代表其州内自然人的利益,可以本州的名义,向对被告有司法管辖权的美国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确保其自然人因他人违反谢尔曼法所遭受的金钱救济。

法院将从该诉讼获得的金钱救济中,排除下列部分:

(A)多出已经获得的损害赔偿部分;

(B)(i)归于自然人的部分,该自然人依据本节(b)(2)已放弃;

(ii)归于任何商业实体的部分。

(2)作为金钱救济,法院将判给该州在本款(1)规定的总损害金额的三倍赔偿金,及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

(b)(1)在根据本节(a)(1)提起的诉讼中,州司法长要按照法院指定的时间、方式、内容,公开发布通知。

若法院认为公开发布的通知否认了法律对当事人的适当诉讼,法院可视案件的情况,指示对当事人再发通知。

(2)任何人对其在依本节(a)(1)提起的诉讼中的利益,可按照(b)(1)制作的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出选择通知,要求将州司法长所请求的金钱救济中归本人的那部分,免于判决。

(3)任何人为其自己的利益,依据本法第四条提出诉讼,却没有在本款(1)制作的通知中规定时间内提出选择通知的,依据本节(a)(1)提起的诉讼的最终判决,将是对其任何相关诉讼请求的最终判决。

(c)任何依据本节(a)(1)提起的诉讼,未经其法院批准,不能驳回或和解,上述诉讼驳回或和解的通知,要按照法院规定的方式给出。

(d)在任何依据本节(a)提起的诉讼中

(1)原告的律师费,如果有,将由法院决定。

(2)法院在其自由裁量权内,依据州司法长表现极差且任意无根据,或压制性原因,对于明显占优势的被告,给予合理的律师费。

第四条D在依据第四条c(a)(1)提起的任何诉讼中,要测定被告违反谢尔曼法,固定价格造成的损失,可通过统计的或抽样的方法累计计算,计算非法的过度收费,或采用法院在其自由裁量权内准许的、其它合理的估计累积损失的方法,不必单独证明个人请求的损失数量。

第四条E依据第四条(a)(1)提起诉讼,获得的金钱救济

(1)按照法院在其自由裁量权内授权的方式分配。

(2)由法院推定为民事处罚,作为一般收入由州存储。

上述每种情况所采用的分配方式要使每人都有合理的机会,以确保其能获得净金钱救济额的适当部分。

第四条F(a)无论何时,美国司法部长根据反托拉斯法提起诉讼,并有理由确信州司法长有权依据本法,实质上基于已宣布的违反托拉斯法行为提起诉讼时,要立即向州司法长发出书面通知。

(b)为支持州司法长依据本法提起诉讼,美国司法部长应州司法长的要求,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有效地提供同该诉讼实际或潜在原因相关的调查性文件及其它材料。

第四条G本法第四条C、第四条D、第四条E及第四条F中涉及的

(1)“州司法长”是指州的法律事务主要首长,或由州法授予依据本法第四条C提起诉讼的其他人,包括哥伦比亚区的公司顾问,下列人员不包括在内:

(A)用根据本节获得的金钱救济比例确定的继续费所雇佣、聘请的人。

(B)除去由法院根据第四条C(d)(1)决定的,对明显占优势原告的合理律师费外,根据其它继续费所雇佣或聘请的人。

(2)“州”是指美国各州、哥伦比亚区、波多黎各公共福利区、美国的准州及属地。

(3)“自然人”并不包括所有权和合伙关系。

第四条H除非州法规定了该法在其州的不适用外,本法第四条C、D、E、F和G适用任何州。

第五条(a)在依据被告违反反托拉斯法的效果,由美国或代表美国提起的民事、刑事诉讼中,做出的最终判决或禁令,是由其他个人对上述被告依据上述法律提起的诉讼中的最初证据。

当事人对上述判决或禁令的各方面不能翻供。

本节不适用在初审以前做出的一致判决或禁令。

除了间接翻供效果不能用于联邦贸易委员会依据反托拉斯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五条所做的调查外,本节不能用于对间接翻供施加限制。

(b)在由美国提起或代表美国提起的民事诉讼中,美国向民事诉讼参加者提出的一致判决建议,应当在该诉讼开始后的60天前,送至正在审理该案的区法院,并由美国在联邦注册簿上公布,任何对该建议的书面评论和美国对此评论做出的反应,也要送达区法院,由美国在该60天内,在联邦注册簿上予以公布,该建议和其它材料以及美国认为对形成该建议有决定性作用的文件,应当使该法院区的公众得以利用,或法院指定的其它区的公众能够利用。

随着建议的送达,除非有法院的其它指示,美国将向区法院送达竞争性影响说明书,并在联邦注册簿上予以公布,并应任何人的要求,提供给竞争性影响说明书。

该说明书包括

(1)诉讼的性质、目的。

(2)导致宣布违犯反托拉斯法的事件及行为。

(3)对一致判决建议的解释,包括导致该建议的不同寻常事件的解释内容所包括的法律条款,由此所获得的救济,以及该救济对竞争的预期性影响。

(4)对因一致判决建议中涉及的事件而遭受损害的潜在私人原告的有效救济。

(5)纠正上述建议的有效程序说明。

(6)由美国实际考虑的、对提出该建议的方法的评价和说明。

(c)对于(i)一致判决建议的条件总结;

(ii)依据本节(b)提出的竞争性影响说明的总结;

(iii)依据本节(b)由美国能够使公众进行有意的评论的材料及文件单,公众能够进行有效检阅的地方。

美国要至少在该判决有效之前的60天内开始,在案件受理区、哥伦比亚区和法院指定的其它地区、在其普遍发行的报纸上,集中在两周的7天内登出。

(d)在本节(b)规定的60天内及美国要求和法院准许的时间内,美国将接受和考虑任何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同本节(b)规定的一致判决建议有关的评论。

司法部长或其助理将确定执行本节规定的程序,但除了区法院依据(1)特别情形要求缩短时间;

(2)该缩短同公众利益不矛盾外,60天的期限不能缩短。

在收到评论的最后,美国将该评论送达区法院,并在联邦注册簿上公布政府对此评论的反映。

(e)在做出由美国依据本节提出的一致判决之前,法院要确定该判决的发出是为了公众的利益。

在确定中,法院可考虑:

(1)该判决的竞争性影响,包括中止已宣布的违法行为、执行和修正条款、已完成的救济和救济期间、救济方法的预期效果、基于判决的充分性而做的其它考虑。

(2)该判决的发布对公众的影响,对诉状中宣布的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害的个人的影响,包括对公众利益的考虑,如果有影响,审理中将不发出决定。

(f)在制作本节(e)规定的决定中,法院可以

(1)应当事人、参加者及法院的要求,法院如果认为合适,可获取政府官员,专家及其他证人的证词。

(2)法院认为合适,指定一专门负责人或专家和法院外的顾问,按照法院认定的适当方式、要求,获得任何人、集团、政府机构对上述判决及判决影响的各方面的观点评估及建议。

(3)授权利益相关的个人、机构全部或限制性地出席诉讼,包括协助法庭解释法律的人出庭,作为联邦民事程序规则规定的一方当事人的干预,文件材料的检查,或由法院认定的以其它方式和内容参加的诉讼。

(4)复审评论,包括对上述判决的目的,以及美国对该评论和目的反应。

(5)为了公众利益提起由法院认为合适的其它诉讼。

(g)不迟于作出一致判决建议提出后10天内,每一被告要向区法院提供其本人或代表本人,同与该建议有关或负责该建议的美国官员及职员的通信说明(包括口头交换意见说明),但对由书记员同司法部长及司法部职员的通信除外。

在一致判决作出之前,每一被告要向区法院证明该说明已编成,而且是被告已知或应该知道的通信的完全真实的说明。

(h)根据本节(e)(f)在区法院进行的诉讼和根据本节(b)提出的竞争性影响说明,不能用来反对由任何其他当事人依据反托拉斯法提起的诉讼中、或由美国根据第四条A提起的诉讼中的原告,也不能用作反对该被告的初步证据,形成一致判决产生的基础。

(i)无论何时,美国提起防止、限制、惩罚违反反托拉斯法行为的民事、刑事诉讼,但不包括依据本法第四条A提起的诉讼,在诉讼期间及其后一年,将中止限制性成文法对私人诉权、州诉权的运用,该诉权是基于上述反托拉斯法形成的,或部分上、全部地基于上述诉讼对象的各方面内容产生的。

但是,无论何时,在依据本法第四条或第四条C产生的诉因方面的限制性成文法,中止运用时,除非在中止期间或诉因产生后的4年内,任何要求执行诉因的起诉将不予受理。

第六条人的劳动不是商品或商业物品。

反托拉斯法不限制那些为了互助、没有资本、不盈利的劳动组织、农业组织、园艺组织的存在和活动,也不限制或禁止其成员合法地实现该组织的合法目的。

依据反托拉斯法,这些组织或成员,不是限制贸易的非法联合或共谋。

第七条从事商业或从事影响商业活动的任何人,不能直接间接占有其他从事商业或影响商业活动的人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或其它资本份额。

联邦贸易委员会管辖权下的任何人,不能占有其他从事商业或影响商业活动的人的全部或一部分资产,如果该占有实质上减少竞争或旨在形成垄断。

如果股票、资产的占有,或通过投票或代理权的准许而占有股票使用权,实质上减少竞争或旨在形成垄断,则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占有其他从事商业或影响商业活动的人(一人或一人以上)的股票或资本份额。

联邦贸易委员会管辖权下的任何人,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占有其他从事商业或影响商业活动的一人或数人的资产。

对于仅为了投资购买股票,而不是通过投票或其它方式使用该股票造成或企图造成竞争的实质性减少,本节不予适用。

如果从事商业或影响商业活动的公司,为了实际上,实现其合法经营组建子公司,或其自然的合法的分支机构,或予以扩大规模;

或拥有子公司资产的一部或全部,其组建结果未在实质上减少竞争,本节将不予限制。

本节不禁止公共运输商资助建立作为公司主要干线的供给者的分支机构或短线,也不禁止其拥有该分支机构或短线的一部或全部股票。

如果拥有主线的公司和建立分支机构、短线的独立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竞争,本节不限制公共运输商占有或拥有(由独立公司建立的)分支机构或短线。

如果扩大其运输线的公司和其股票、财产、利息被占有的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竞争,公共运输商可通过对另一公共运输商股票及其它资产的占有,扩大其运输线。

本节不影响或侵害依法获取的其它权利。

本节不能用来将从前由反托拉斯法禁止或定为非法的变为合法,也不能使任何人免于反托拉斯法的处罚或获得民事救济。

对于基于下列委员会(局)授权完成的交易,本节不适用:

美国民航局、联邦电讯委员会;

联邦电力委员会;

州际商业委员会;

证券交易委员会依据《1935年公共设施控股公司法》第10条在其管辖权内的授权;

美国海运委员会;

农业局。

第七条A(a)除本节(c)规定的豁免外,任何人除双方若是招标则占有方依据本节(d)(1)规定的准则提出说明并且本节(b)(1)规定的等待期已过外,下述情形下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占有其他人的投票权证券或资产,如果(1)占有人或投票权证券、资产被占有的人是从事商业或从事影响商业的活动。

(2)(A)拥有总资产或年净销售额1亿美元以上的人,占有另一家年净销售额或总资产1千万美元以上的制造业公司的投票权证券或资产;

(2)(B)拥有总资产或年净销售额1亿美元以上的人,占有另一家年净销售额或总资产1千万美元以上的非制造业公司的投票或证券或资产。

(2)(C)拥有总资产或年净销售额1千万美元以上的人,占有另一家总资产或年净销售额1亿美元以上的人的投票权证券或资产。

(3)由于上述占有,占有方将拥有(A)被占有人的15%以上的投票权证券或资产。

(B)被占有人累积的投票权证券或资产总额超过一千五百万美元。

在招标中,一人的投票权证券被另一人(依据本款需提出说明的人)占有,被占有方应根据本节(1)提出说明。

(b)(1)本节(a)规定的等待期

(A)从联邦贸易委员会和负责司法部反托拉斯处的司法部长助理收到(i)根据本节(a)已完成的说明开始;

(ii)如果该说明没有完成,从收到双方完成的程度和未完成的原因的说明时开始。

如果是招标,从收到占有人对上述说明未完成的通知开始。

(B)在收到上述说明后的13天(现金招标情形,为15天)结束,或根据本节(e)(2)或(g)(2)确定的推迟期结束。

(2)在个人案件中,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长助理可以中止本节(b)(1)规定的等待期。

准许个人对本节规定的占有问题提出诉讼,并迅速地在联邦注册簿上发布通知:

指明一方要对该占有提出诉讼。

(3)本节所用的

(A)“投票权证券”是指在目前或将来变化后,赋予证券所有人、持有人,有权选举发行者的董事,或非公司发行者的董事,或选举实行相同作用的人。

(B)根据占有人所占有他人资产或投票权证券的累计数量、比例,来确定其占有量。

(C)本节不适用下列交易。

(1)由普通商业渠道转移的不动产及货物买卖。

(2)股票、抵押权、信托契约或其它不是投票权证券的占有。

(3)对发行人投票权证券的占有,在占有之前,至少该投票权证券的5%由占有人所有。

(4)从联邦机构、或州及其政治性分支机构转进转出的转让交易。

(5)联邦成文法规定的免于反托拉斯法的交易。

(6)联邦成文法规定的免于反托拉斯法的交易,经联邦机构批准,提供给该机构的所有信息,文件性资料,要同时地提交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长助理。

(7)联邦储备保险法第18条C规定的机构所要求的交易,或1935年银行控股法规定的机构所批准的交易。

(8)经下列机构批准的交易,提供给上述机构的所有信息和文件性证据,副本要同时在上述交易完成前的30天送交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长助理。

1956年银行控股法第4节;

全国住宅法第403节或408节(e),或1933年住宅所有者贷款法案第5节规定的机构。

(9)仅为了投资而占有投资权证券,占有的结果并未使占有的证券超过发行者所拥有的现行投票权证券的10%。

(10)投票权证券占有的结果,并不直接或间接地增加占有人占有发行者投票权证券数额的百分比的交易。

(11)仅仅为了投资,由银行、银行协会、信托公司、投资公司或保险公司进行的:

(A)依据组织的计划、决定的投票权证券的占有;

(B)按照普通方式的资产交易。

(12)依据本节(d)(2)(B)规定的,其它占有、转让,或交易。

(d)联邦贸易委员会,经司法部长同意和依据《美国法典》第五篇第553节确定的原则,为实施本节

(1)为了使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长助理能够决定,上述占有是否违反反托拉斯法,联邦贸易委员会将规定依据本节(a)提出的说明的形式、内容,同上述占有相关的文件性材料及信息。

(2)(A)决定使用的术语的含义。

(B)使那些不可能违反反托拉斯法的交易、转让、占有及个人免于本节的管辖。

(C)为实现本节的目地,制定必需的和适宜的规则。

(c)(1)联邦贸易委员会或司法部长助理,在本节(b)(1)规定的30天等待期(现金招标是15天的等待期)结束之前,要求同上述占有有关的人,或该人的董事、合伙人、代理人雇员、行政管理人员,提供同上述占有相关的其它信息和文件性材料。

(2)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长助理,在其自由裁量权内,在收到根据上段被要求的人(现金招标中、占有人)

(A)所有的信息及文件性材料。

(B)如果所要提供的信息和材料没有编完,收到对未完成的信息、文件性材料及未完成的原因说明。

可以将等待期予以增加,但不应超过20天(现金招标中,不超过10天)。

依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或司法部长的请求,该期限经法院批准可进一步增加。

(f)如果联邦贸易委员会起诉,宣布上述占有违反了本法第7条,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

或美国起诉,上述占有违反了本法第7条和谢尔曼法第1条或第2条,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长助理要(1)在待决诉讼期间,请求对该占有的完成预先禁止;

(2)向被诉人居住、经营、或诉讼提起的区法院证明,在待决诉讼期间,公众利益需要救济。

(A)依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或司法部长助理的请求和证明,区法院的首席法官要迅速指定该法院所在的区巡回上诉法院的大法官,该法官指定一名区法官尽力负责该诉讼。

 

(B)对于预先禁止的请求,区法官要尽早予以审理,并享有优先权,对案件的各方面要加快审理。

(g)(1)任何人、官员、经理、董事、合伙人等,若不遵守本规定,对其违反本法的每一天罚以1000美元以下的罚金,该处罚可由美国以民事诉讼方式提起。

(2)如果任何人、官员、经理、合伙人、代理人或雇员等,实质上不遵守本节(a)规定的说明的要求,或其它依据本节(e)(1),在本节(b)(1)特别规定的等待期内提供其它信息及文件性材料的要求,以及在扩大等待期后又不能的,美国法院:

(A)命令服从。

(B)依据本节(b)(1)或(e)(2)予以延长等待期,至到实质性完成上(g)(2)述要求。

但是在现金招标中法院不能根据被占有方不能实质性地完成(规定的)说明或要求,而予以延长等待期。

(g)依据其自由裁量权,准许其它方式的衡平救济。

(h)根据本节提供给联邦贸易委员会或司法部长助理的任何信息、文件性材料,依据《美国法典》第五篇第552条免于泄露、公开,同行政诉讼或司法诉讼相关的部分除外。

该规定不限制将上述材料向国会、国会下属委员会及完全授权的委员会公布。

(i)(1)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长助理依据本节提起诉讼与否,并不限制、取消,依据本法的其它条或其它法律规定,随时对该占有提起诉讼。

(2)本节规定不限制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长助理随时依据《反托拉斯民事诉讼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或其它法律规定,向任何人随时获取文件性材料、口头证据或其它信息。

(j)不迟于1978年1月1日始,联邦贸易委员会经司法部长助理同意,每年向国会报告本节的运用情况。

该报告包括对本节效果的估计、依据本节制定的规则有目的、效果及必要性,修改本节的其它建议。

第八条任何人不得同时任两家或多家公司的董事。

其中任何一家公司其资产、盈余、未分配的利润累计超过一百万美元,部分地或整体地从事商业。

银行、银行联合会,信托公司和受1887年2月4日通过的《商业管理法》管辖的公共运输商除外。

根据公司的性质、经营位置,如果公司是或将成为竞争者,那么公司间任何消灭竞争的协议,将构成是对任何反托拉斯法的任何条款的违反。

依据前款,董事的合适人选应当在上述公司的会计年度未累计的资本、盈余、未分配的利润,(已宣布却未支付给股票持有者的红利除外)来决定,紧接着提前进行董事选举。

当依据本法规定选出董事时,原董事可合法地继任此后一年。

已选举为或被指定为银行或其它遵从本法的其它公司董事、行政官员或雇员的人,在其选举期内为该银行、其它公司工作是合适的。

在其选举日期或雇佣日期一年之前,其任职的适宜性不受本规定的影响。

第九条从事商业的公共运输商,其董事会董事长、董事、经理、经销主任或特定交易的代理人,若同时是另一家公司、合伙、协会的董事、经理、经销主任,或有其实质性的利益,则公共运输商不得与另一家公司进行年累计额超过50,000美元的任何建筑、保修合同。

不得进行证券交易,供应商品交易或其它商业物品交易。

若上述交易是同最有利于公共运输商的投标人做的,或由该投标人完成的,依据竞争性投标规则或由州际商业委员会查明,则上述交易除外。

除了投标人的名字、地址,或者公司投标人的董事、经理、总经理的名字地址(若合伙投标,其成员的名字和地址)随标给出外,不能接受投标。

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地阻止或企图阻止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或想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或者阻止投标,将对其施以与本节规定的对董事或行政官员的相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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