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州市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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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人数超过50名、100名的,可分别建立党总支或基层党委。

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基层党支部和党总支,要报市委组织部批准;

建立基层党委的,须经市委批准。

第六条党组织的组建可采取以下方式:

单独组建,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且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企业,单独建立党组织;

联合组建,党员不足3名,或虽然超过3名但组建条件不成熟的企业,按照地域就近或行业相近的原则,建立联合党支部;

统一组建,在工业园区中建立党组织,统一负责辖区内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

此外,还可以采取“村企联建”、“分片联建”等方式组建党组织。

对未建立党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上级党组织应选派党建指导员,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工会、共青团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党员发展工作,为企业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七条对新建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原则上要实行属地管理(隶属于镇、街道、园区党组织),结合具体实际,也可以采取“属条”(隶属于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属资”(以资产为纽带,隶属于投资、主办单位党组织)等多种方法,确定隶属关系。

第八条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的,或非公有制企业停产、关闭、破产的,要同步调整党组织的设置,并理顺隶属关系。

调整党组织设置由企业党组织提出申请,其上级党(工)委报市委组织部批准。

第九条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

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

如确需推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的,要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选举应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条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要从企业实际出发,做到精干、高效。

党员人数较少的党支部(党员不足7名),可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

党员不足50名的支部委员会,一般设支部委员3至5名,最多不超过7名,设书记1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

党员人数在50名以上不足100名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至7名,最多不超过9名,设书记、副书记各1名;

党员人数在100名以上的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至9名,书记1名,副书记1至2名。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履行企业应承担的义务。

(二)关心、了解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积极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团结带领党员和职工群众努力完成生产经营任务,促进企业发展。

(三)积极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者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内部各方关系,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四)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发展、教育、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围绕企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六)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加强职工队伍建设,抓好企业文化建设,推进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党员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发展党员的重点对象:

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骨干、科技骨干、高知识群体和重点岗位、关键岗位的一线优秀工人。

第十三条外来务工员工在企业入党的,一般应在企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并征求其原籍地党组织的意见。

第十四条要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的衔接工作。

入党积极分子在培养、考察期间调动(辞退、解聘)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及时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或其户籍所在地基层党组织。

第十五条加强对党员业主的教育管理。

党组织要从思想上、政治上关心他们,教育引导他们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认真履行党员义务,鼓励他们把企业获得的利润,用于扩大再生产,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做好企业主和股东中优秀分子的入党工作。

入党手续按《关于私营业主入党有关问题的通知》(兖组通[2005]6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严格按照《兖州市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细则》(兖组〔2007〕13号)要求开展党组织活动,坚持完善“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党员联系帮扶群众、为民服务承诺、党费收缴管理、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等制度,加强对党员经常性的管理,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七条完善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制度。

在企业工作半年以上的党员,原则上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企业或企业所在地党组织;

要采取思想动员促转、组织联系协转等措施,动员企业中的隐性党员主动亮明党员身份,及时接转组织关系,对党员在行政村(社区)担任职务的,确因工作需要,经企业所在地党(工)委批准,采取缓迁办法,其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原行政村(社区),待条件成熟后再迁组织关系。

不能转移正式组织关系的,包括在企业从事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的党员,应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参加党组织的活动。

如果企业尚未建立党组织,以方便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为目的,可将组织关系转至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待岗务工人员党支部、居住地党组织或企业所在地其他党组织。

党员员工调动(辞退、解聘)工作、参军、升学等,需接转组织关系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无故阻挠党员组织关系的正常接转工作。

第五章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选好配强企业党组织书记。

企业党组织书记应由政治素质好、组织能力强、懂经营管理、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党员担任。

企业主是党员,又具备党组织书记条件的,可以兼任党组织书记。

企业没有合适书记人选的,可采取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等办法,从企业外部物色。

向企业输送党务工作者可与企业招聘人才相结合。

对招聘、选派人选,上级党组织要严格把关,并积极做好与企业沟通协商工作。

第十九条较大规模的非公有制企业,是党委建制的,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专职书记或专职副书记。

第二十条建立企业党务工作者人才库。

引入市场机制,实行党员和党务工作者的优聘优用。

第二十一条非公有制企业党务工作者的培训应列入镇、街道、工业园区和经济主管部门年度干部培训计划,分级落实培训责任。

第二十二条党组织的建设应与工会、共青团组织的建设通盘考虑,工会主席可由党组织书记兼任,符合条件的团组织书记可进入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无正当理由,企业不能随意解聘企业党组织负责人,解聘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应征得上级党组织的同意。

第六章党组织的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

第二十四条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既遵循《党章》和有关规定,又把握企业的运行规律,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活动,做到为企业所需要、为党员所欢迎、为业主所理解、为职工所拥护。

在活动形式上要体现企业特点,把党组织的活动与生产经营活动结合起来;

在活动时间上,坚持班上与班下相结合,尽可能少占或不占生产经营时间,多利用空隙时间、节假日和企业停工停产时间开展活动;

在活动内容上,坚持与生产经营相结合,要把党内学习教育活动与企业文化活动、管理活动和党员牵头组织的技术攻关、产品销售等活动结合起来。

第二十五条认真抓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加强职工群众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教育,思想道德和民主法制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素质,引导职工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有用之才。

深入了解职工思想动态,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第二十六条深入开展非公有制企业民主恳谈活动。

企业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组织职工群众围绕企业改革与发展,通过通报情况、反映意见、提出建议、释疑探讨、落实提高等途径,开展民主恳谈活动,畅通渠道,掌握情况,化解矛盾,理顺关系,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规范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党员电教工作。

利用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把党员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与业务技能教育有机结合起来,组织党员职工学习政治理论、科技文化和业务知识,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比武活动,使党员职工受教育,企业增效益。

第二十八条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企业党组织要积极发挥在企业文化建设中的主导作用,为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精神支持。

努力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弘扬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不断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第二十九条大力开展党内主题实践活动。

企业党组织要积极开展争创“五个好”党组织、“一个党员一面旗”、“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示范工程”、“党员联系户”、“我为企业建言献策”等活动,鼓励和组织党员在本职岗位和急难险重的任务中勇挑重担,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条积极开展“党建带工建、党建带团建、党建带妇建”活动。

企业党组织开展活动要通盘考虑工会、团组织、妇联的工作,注重协作,统一行动,形成合力。

第七章保障机制

第三十一条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

镇、街道、工业园区和经济主管部门党(工)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

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列入年度党建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第三十二条镇、街道、工业园区和经济主管部门党(工)委要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要做到一月一小结,半年一大结,一年一总结,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领导、指导和协调。

第三十三条进一步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情况上报和督查通报制度。

要定期或不定期督查通报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情况。

第三十四条建立领导干部联系重点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制度。

有关基层单位党员领导干部都要确定1-2家非公有制企业作为党建工作联系点,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

第三十五条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示范网络。

选树一批涵盖面广、体现不同特色的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示范镇、示范街道、示范企业,培养一批优秀的非公有制企业党务工作者,形成多层次、立体式的示范网络。

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台帐,实现微机化管理,及时掌握企业党建工作的动态。

第三十七条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预警防瘫机制,防止企业党组织边建边瘫。

实行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回访制度,由企业党组织的上级党委组织专人对企业党组织的负责人、企业主及党员职工进行回访。

主要了解企业党组织建立后开展工作情况,帮助企业党组织建立健全制度,指导企业党组织围绕企业经营发展开展工作,检查指导党员队伍发展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协调、理顺党组织和企业之间的关系等。

第三十八条建立健全非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把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开展情况作为企业、企业党务工作者评先树优和企业主推荐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和担任各项社会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

在活动经费上,采取上级党组织适当拨补、企业党组织自主筹措等办法解决。

第四十条加强阵地建设。

努力达到有党员活动室、有宣传栏、有党旗、有党的工作制度、有党员电教设备和有规范的档案资料等“六个有”的要求。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本市内创办的非公有制企业,均适用本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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