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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

12、单行条例

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13、自治条例

自治条例是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族自治权等内容的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

14、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15、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

16、行政区划

行政区划是“行政区域划分”的简称。

它是指统治阶级为了便于管理,兼顾历史条件、地理传统、风俗习惯、经济联系、民族分布等因素,把国家领土分为层次不同、大小不等的若干区域的制度。

17、选举制度

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关于公民推选代表组成代议机关,选举国家公职人员以组建国家权力机关体系的原则,程序与操作技术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广义:

指包括公民选举代议机关的代表和一切国家公职人员的制度

狭义:

指公民按照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代议机关的代表的制度

18、地域代表制

是指按选民的居住地区划分选取或者以区,县,乡,镇等行政区域为选举代表或议员的制度。

(它通常有两种方式:

一是选举区指产生1名议员或代表,称为小选区制或单数选区制。

另一种是一个选区产生2名以上的议员或代表,称为大选区制或复数选区制。

19、职业代表制

是指选举人依据职业予以分类,根据职业团体而表示居住区域或行政区域来选举议员或代表的制度。

20、直接选举

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公职人员的选举原则。

21、间接选举

由下级代议机关,或选民选出的代表(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议机关的代表和公职人员的选举原则

22、多数代表制

是指在选举中要进行两轮以上的投票,在前几轮投票中都要求候选人必须获得绝对多数票才能当选,最后一轮才由在上一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竞选,获得相对多数票者当选。

(呃。

书上的是多数选举制和比例选举制。

这是在XX百科上的。

23、比例代表制

比例代表制以每一参选组别所得选票占全部票数目的百分比分配议席。

24、差额选举

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

25、选区

是以一定数量的人口数为基础而划分的区域,为选民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基本单位。

26、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利益的捍卫者和执行者,国家职能是国际机构设置的主要根据,国家机构是实施国家职能的载体,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注:

来自XX)

27、政党

政党是指由一定的阶级,阶层或集团的中坚分子组成的,并为实现反映其政治,经济利益的政治纲领,政治目标而奋斗的社会政权组织。

28、公民

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29、国籍

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30、言论免责权

是指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包括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团小组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同时,全国人大代表在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也不受法律追究。

此外,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也不受法律追究。

31、特别人身保护权

人大代表享有非经特别许可不受逮捕或审判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

32、宪法解释

为了保证宪法含义明确,准确和完整,便于宪法的有效实施而对宪法规范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依据立法精神原则及意图加以诠释或说明。

33、宪法修改

宪法修改是指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有些规定不适当或者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时,由有权机关对不适当部分或不适应部分进行变更的宪法创制活动

34、宪法关系

宪法关系就是由宪法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内容的特殊社会关系。

35、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

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如邦、州、共和国等)组成联盟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

36、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和自由,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

37、劳动权

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活得劳动并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

38、政党制度

就是公民通过政党来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是关于政党参与,执掌和影响国家政权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40、违宪审查

是指为保障宪法实施,由具有违宪审查权的特定国家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程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加以纠正或制裁的专门活动。

41、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由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特别行政区等组成,各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

42、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

43、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为实现公共利益,公民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44、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就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关于公民推选代表组成代议机关、选举国家公职人员以组建国家权力机关体系的原则、程序与操作技术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六、简答题(仅供参考)

1、为什么宪法是根本大法?

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政策,明确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方向与目标。

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政策显然不仅仅是为了作某种宣誓,而是要让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去贯彻、实施,是要给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以一个共同遵循的最高准则。

宪法的根本特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政策等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其二,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

其三,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2、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发展趋势。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主义宪法一方面表现了行政权力和国家暴力的强化趋势;

另一方面也表现了资产阶级民主在形式上的发展,以及公民个人权利的扩大。

如:

早期的资本主义宪法多强调“三权分立,制约均衡”议会在国家生活中居于主导地位。

随着生产的发展,财富的集中,资本主义社会各种经济和社会问题日趋严重,公共事务增多而且专业性较强,增加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

阶级斗争的尖锐化和国际形势的多变也要求政府能够作出灵敏的反应。

这就要求扩大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从而导致行政权力的加强和议会在国家生活中作用的削弱。

再如,在公民个人权利方面,初期的资本主义宪法着重于规定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进入20世纪,特别是近年来,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资本主义的经济有了发展,他们有可能从超额利润中拿出一部分资金来扩大社会福利。

有些国家对公民选举权利的限制已经逐渐减少,直接民权扩大。

有些国家的宪法甚至规定了罢工权、集体交涉权、企业管理权等。

有的还对儿童教育、婚姻、家庭及社会保险等作了规定。

当然,资产阶级宪法所确认的公民的权利的实现是以金钱为基础的,而且,它不能超出资产阶级利益所允许的范围。

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世界范围内的殖民地民族解放运动蓬勃兴起,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了一大批新兴的民族主义国家,即第三世界国家。

它们也先后制定了自己的宪法。

这些国家就其社会制度说属于资本主义体系,这些国家宪法的相当一部分虽然以社会主义相标榜,但在本质上仍然属于资产阶级宪法的范畴。

由于这些国家是在同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和霸权主义长期中取得独立的,并且仍然面临着被侵略、干涉和奴役的威胁,因而他们的宪法都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这些国家要求民族独立、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反对侵略、控制和干涉,要求和平和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愿望。

从世界历史的进程来看,按照社会发展规律,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必然战胜资本主义。

当然,由于社会主义的历史较短,缺乏经验,并且由于种种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社会主义在各个方面还不够健全,有时,由于国际国内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甚至还会出现曲折。

但是,只要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坚持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通过改革探索一条从本国实际情况出发建设社会主义的具体道路,这将使这些国家在坚持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条件下使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不断完善,从而使社会主义制度应有的优越性得到较好发挥,并在同资本主义的和平竞赛中终必取得最后胜利。

因而,社会主义宪法也终将显示出自己强大的生命力。

 

3、我国宪法的发展趋势。

1)我国宪法的发展为了与社会发展相协调,赋予公民更多的财产所以权、基本的人身自由权、政治权利,确保实际享有的宪法权利的救济制度进一步完善。

2)宪法的解释机制更加完善,以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并用的方式稳定宪法的运行机制,并逐步从修改型模式过渡到解释型模式

3)宪法的适用性增强,依照宪政的要求使宪法进入司法审判领域,逐步扩大宪法的司法化.

4)随着世界一体化进程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宪法国际化也将成为中国宪法发展盼趋势,形成开放而统一的规范体系

5)我国的宪法发展逐渐本土化,综合化,正策化,国际化。

4、宪法监督的内容。

宪法监督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

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对一切组织和个人宪法活动实行全面的监督、保障。

而狭义的宪法监督一般是指由国家专司宪法监督的机关实行的监督。

5、西方宪法产生的基本原因。

1)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民主政治体制的建立是近代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2)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确立是近代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3)法律部门的增多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是近代宪法产生的法律条件;

4)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思想观念是近代宪法产生的思想文化条件。

6、单一制的特点。

1)国家有单一的宪法,有统一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民具有统一国籍;

2)地方政府隶属于中央,其设置与权限均由中央政府通过法律文件予以规定或改变,地方权力没有宪法保障;

3)对外关系上,单一制国家是一个国际法主体,地方政府对外不具有国家的外部标志。

7、联邦制的特点。

第一,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是一种联盟关系,联邦政府行使国家主权,是对外交往的主体。

第二,联邦设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领导其联邦成员。

第三,实行联邦制的国家都认同于统一的联邦宪法,遵从代表国家利益的统一法律。

第四,联邦各成员国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机关,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国籍,管理本国内的财政、税收、文化、教育等公共行政事务。

第五,联邦和各成员国的权限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

如果联邦宪法与成员国的宪法发生冲突,以联邦宪法和法律为准。

8、我国采取单一制结构形式的原因。

中国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选择了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这是由中国的历史、民族关系、社会主义建设和国际环境等因素决定的。

第一,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第二,中国是以汉族为主体的多民族国家。

第三,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各族人民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需要

第四,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是中国独立完整的保证

9、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表现。

1)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对于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变通执行权)

2)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立法自主权)

3)有权自主的安排使用根据国家才横体制应该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

(财政自主权)

4)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主安排和管理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计划;

在坚持社会之一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济管理体制。

(经济自主权)

5)自主的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科教文卫)

6)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组织公安部队)

7)民族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依照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时候,可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文字自主)

10、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表现。

1)“一国两制”即在同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主体部分减持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减持四项基本原则;

在这一前提下,为解决香港、澳门、台湾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根据宪法的规定建立特别行政区,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2)高度自治

特别行政区是同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但与其他一般行政区域不同,它实行高度自治,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立法、行政管理、司法权、终审权、财政自主)

3)当地人管理

当地人管理即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机关由当地人组成,中央人民政府不派遣干部到特别行政区担任公职,即所谓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

11、特别行政区的特点。

(一)“一国两制”

“一国两制”即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主体部分坚持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在这一前提下,为解决香港、澳门、台湾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根据宪法的规定建立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二)高度自治

特别行政区是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但与其他一般行政区域不同,它实行高度自治,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三)当地人管理

当地人管理即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机关由当地人组成,中央人民政府不派遣干部到特别行政区担任公职,即所谓“港人港治”、“澳人澳治”。

10、在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中,中央政府权力的表现。

特别行政区政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特别行政区涉及外交、国防等国家主权方面的事务。

主要是:

①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②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③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④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⑤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⑥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13、公民权和人权的区别。

《辞海》给这两个词分别定义为:

人权是“人们应当平等地享有的权利”。

公民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

其中,由宪法规定的称为公民基本权利。

”显而易见,不论中文、外文,人权与公民权又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人权与公民权的差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不完全相同。

狭义的公民权仅限于有本国国籍的公民;

而人权的人指的是自然人,除本国公民外,还包括在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此其一。

其二,公民权的主体是单个人,而人权的主体既包括单个人,也包括集体、群体如民族、国家、妇女、儿童等。

2)、适用范围不同。

在一个特定国家里,只有本国公民才享有公民权,在该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没有公民权。

例如各国宪法中规定,选举权、被选举权、直接或派代表参与国家管理权、政治地位平等权、平等担任公职权、全民公决权、自由回国权、担任总统和国会议员的资格等均属于本国公民专有权利,非本国公民不能享有。

而各种人权则适用于一国领域内的所有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3)、属性不同。

公民权仅有法律属性;

而人权除了法律属性外,还有道德属性和政治属性。

从每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的角度看,人权属于道德范畴即应有权利。

从20世纪50年代起,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将人权作为国际政治斗争的工具,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给人权涂上了浓重的政治色彩,因而人权具有了政治属性。

4)、表达方式的差异。

公民权,一般各国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

而人权,有的国家在宪法中有规定,有的国家并未在宪法中规定(目前将人权写入宪法的国家近40个)。

当然,宪法中未规定人权的国家不等于没有人权,因为国际法也是人权法的重要渊源,凡是加入人权公约的国家都必须尊重和保障相关人权。

5)、实施和监督机制的差异。

公民权的实现靠国内法保障,有执法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人权的实现除了国内法和国内机关的保障外,还有国际法和国际人权组织的监督。

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保障机制就包括报告制度、国家间指控制度和个人申诉制度。

14、人权发展的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中国人权发展迈入新的历史时期

第二个阶段:

第一个中国人权白皮书发表,开创中国特色人权发展之路

第三个阶段: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中国人权发展呈现新局面

15、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1)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1享有权利的主体非常广泛;

②宪法确认并保障的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也十分广泛。

2)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1公民在享有权利和适用法律上都一律平等;

2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确认的权利和自由。

3)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1宪法在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时,总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到现阶段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来确认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内容以及物质保障问题的;

2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有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的。

4)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

1宪法要求公民既要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又必需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

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促进的。

16、权利和义务统一性的表现。

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是指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互相促进,互为条件的辩证统一关系。

其具体表现是:

第一,宪法要求公民既要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又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互相结合的,如劳动权,受教育权,它们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第三,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促进的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本质上反映了公民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之间的关系。

17、我国公民权利行使的原则

一、权利和自由的相对性。

在我国,公民在享有充分权利的同时,有负有不得滥用这些权利和义务。

二、权利和自由的有限制性。

公民只有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加速国家的经济和文化建设,才能使自己享有的各项权利不断扩大并得到可靠的保障。

三、不损害整体利益。

公民作为国家权力的主体,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18、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我国国家机构中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19、选举制度的作用。

一、选举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

选举制度的本质就是实现民主。

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的基本标志,没有选举制度就不会有民主。

社会主义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管理国家大事,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就要依靠选举制度,发挥民主选举的作用。

人民通过选举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管理国家大事,从而实现当家作主。

在现有经济文化条件和时代背景下,世界所有国家的民主政治都主要是代议制民主。

不可否认,代议制是民主政治的产物,但选举制度是它的基础,而且选举制度体现的民主性要比代议制直接得多,民主化程度也要高得多。

因此,人民当家作主是绝对不能离开选举制度的。

撇开选举制度讲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在我国,实现民主的途径不少,如社会协商对话、申诉控告信访、基层人民自治、提批评意见建议等等,但只有选举制度才能产生代议制机关,才能通向国家民主,才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

二、选举制度是各级政权机关合法化的手段

在现代民主政治社会,政权机关必须合法,即政权机关的产生和存在,必须得到人民的同意或承认。

政权机关取得人民同意或承认的途径有两条:

一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一是由选民选举议会,再由议会选举政权机关。

在我国,是通过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级政权机关。

我国各级政权机关的权力,都来自于人民,都是人民通过选举制度进行授权,才使得政权机关具有合法性。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国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都必须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和报告工作,而人民代表大会又必须向人民负责。

从根本上说,这是我国的选举制度为保证政权机关的合法性而决定的。

由谁选举产生的就得向谁负责,这才能保证其合法性。

三、选举制度是政权机关勤政廉政的保证

人民的政权机关,勤政廉政是人民对其最起码的要求。

要保证政权机关勤政廉政,就必须定期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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