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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禁止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当场收取现款,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执收单位规定的缴款要求,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将有关款项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2、执收单位收款时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

第一联:

回单联,由财政专户银行收款签章后退执收单位记账;

第二联:

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

第三联:

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

第四联:

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

第五联:

执收单位存根留存。

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要素齐全、内容规范正确。

  3、缴款人缴款时,持《一般缴款书》第一联至第三联到财政专户银行缴款。

缴款人缴款后,由缴款人或财政专户银行将加盖银行收讫印章后的第一联退执收单位,执收单位确认后在第四联加盖印章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并办理相关业务。

  4、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后,需要办理退付的,必须在规定的退付项目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属于下列范围,可以办理收入退付:

  

(1)因政策调整,需要退付的;

  

(2)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3)由于多缴款、重复缴款需要退付的;

  (4)改变隶属关系办理财务结算需要退付的;

  (5)经核定的其他需要办理退付的。

  5、发生待查收入(即票款不一致)后要及时与代收银行、财政部门进行联系、核对、衔接,并在3天内查明原因后补办相关手续。

  三、资金管理

  1、非税收入资金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分别纳入国库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

  2、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与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有机结合。

在预算的编制方面,应包含非税收入的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筹安排,实行全口径的综合预算;

在资金拨付方面,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资金的使用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商或收款单位。

  四、内部管理

  1、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征管内部工作制度和内部操作规程,适应发展要求。

向社会公布由本执收单位负责征收或者收取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对象、时限、标准。

  2、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编报本单位下年度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征收计划编报合理可靠。

力求完成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

  3、记录、汇总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并与财政部门定期核对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4、本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第一责任人为校长,财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各处(室)主任为具体负责人,严格按照本单位制定的上述办法执行。

  篇二: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碌曲县县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包括县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的非税收入,以及县级单位代收的省市级非税收入和收取的按比例(或定额)上缴省市级财政的非税收入。

  第三条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

  第四条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收缴实施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非税收入收缴遵循规范管理、方便操作、有效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非税收入实行统一收缴管理。

统一收缴是指非税收入按照规定的收缴方式与程序,使用规定的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收缴管理方式。

  第六条县财政局是全县非税收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全县非税收入管理有关政策制度,下达县级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

  收费管理局负责县本级非税收入日常征缴稽查以及依法履行非税收入管理政策和查处违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收缴银行账户管理

  第七条非税收入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和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收取、上缴、存储、退付、支付、清算、核算。

  第八条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由县财政局依据相关办法规定在代理银行开设。

各执收单位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

  第九条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是财政部门专门用于归集、记录、划解非税收入款项以及反映非税收入的收缴、退付、支付、清算的账户,其账户内的资金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并按规定当日划解国库或财政专户。

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按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十条县级财政汇缴专户设立待解缴财政收入科目。

国库单一账户接受由县级财政汇缴专户从待解缴财政收入科目划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

  第十一条县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和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的职能部门,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撤销上述任何账户。

  第十二条代理银行是代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业务的收款银行。

代理银行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与县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要求,办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以及信息反馈等业务。

  第三章收入收缴

  第一节一般程序

  第十三条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应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政策规定以及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票据管理按第五章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非税收入收缴分为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具体收缴方式和票据使用由省财政厅按照方便缴款、有利于监管、有利于信息反馈的原则分别确定。

  第十五条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由代理银行通过源头分解系统,按日自动汇划国库或县级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的开户银行应当按规定向代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县级主管部门、所属各执收单位反馈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收缴信息,并与执收单位核对收缴信息,核对结果由县级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信息统一报县财政局和县收费管理局。

县财政局与主管部门、县级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按规定实行定期对账。

  第十七条代理银行应当按日向县财政局报送上一日(节假日顺延,下同)《银行代理政府非税收入日报表》和(《县级财政汇缴专户资金库存表》,并于每月的1日、11日、21日向县财政局、主管部门、执收单位报送非税收入旬(月)报表。

  第二节直接缴款程序

  第十八条直接缴款是指按收入性质及财政部门规定,执收单位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的收缴方式。

  非税收入原采取直接缴入国库的,不再使用《一般缴款书》,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按日自动汇划国库。

  第十九条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由缴款人持《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至四联到指定的代理银行营业网点缴款,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待解缴科目。

缴款人缴款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将加盖银行收讫印章后的第三联退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在第五联加盖印章后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并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条实行直接缴款并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缴款人可采取现金或转账方式办理缴款。

采取现金方式缴款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不作为银行间凭证使用;

采取转账方式缴款的,可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加盖缴款人预留开户银行印鉴后办理转账缴款。

  第二十一条缴款人与执收单位不在同一城市的,缴款人应当按规定通过银行汇兑结算方式将资金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

在汇兑凭证上注明票据号码、收入项目名称和执收单位名称。

  第三节集中汇缴程序

  第二十二条集中汇缴是指执收单位收取缴款人的应缴款项并按收入项目汇总后,集中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的收缴方式。

  第二十三条实行集中汇缴的,执收单位向缴款人收取非税收入时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每日应将所收款项按非税收入项目汇总开具一份《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

非税收入每日汇总金额不足500元的,可与次日所收款项一并缴入县级财政汇缴专户。

  第二十四条实行集中汇缴的,执收单位应分设开票和收款岗位,并由专人负责,不得由一人兼任;

该收缴方式不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第五联也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自行使用或丢失,由县收费管理局按规定核销。

  第四节分成代收收入收缴

  第二十五条县县级单位代收的省市级非税收入和收取的按比例(或定额)应上缴省市级财政的非税收入,实行代收银行自动分  

成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县级代理银行收到本级单位执收的分成代收收入后,按照规定的分解比例,将省市级收入直接汇划省市财政在本行开设的省市级财政汇缴专户,并将汇划信息反馈地方执收单位、县县级财政部门以及省市级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

  第二十七条市级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按规定需直接分成给县县财政的,市级执收单位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市级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于收款当日,按规定比例将分成给县县财政的款项汇划相应的地方财政汇缴专户。

  第五节委托执收

  篇三:

乡财政局管理制度汇编

  财政所(办)主要职能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财政法规和财经制度,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2、积极组织财政收入,负责各项财政税收和非税收入的征收和管理,做好本区域税源监控,配合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

  3、负责编制本级财政预算、决算草案,执行本级人代会批准的财政预算,编制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

  4、负责管理监督本镇(街道)范围内行政企事业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5、认真贯彻落实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扎实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积极组织与加强对涉农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好粮食直补、农村低保、医保、扶贫等工作。

  6、负责本镇(街道)各单位会计管理和财务辅导工作。

  7、负责本镇(街道)财政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代理记帐工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代理记财工作。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实施财政监督,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村级集体经济和公益性建设项目的财务检查和审计。

  9、完成上级财政部门和镇(街道)党委、政府(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预算管理主要职能

  1、做好本区域内的税源监控工作,配合国税、地税部门组织税收收入。

  2、负责契税、耕地占用税和各项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

  3、贯彻落实上级财政法规和制度,拟定预算管理制度。

  4、负责编制本级财政预算、决算草案。

  5、负责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预算收支的措施与建议。

  6、负责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汇总审核各部门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标准。

  7、审批单位用款计划,按规定程序办理各预算单位的预算追加(调整)手续。

  8、组织实施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9、围绕财政收支开展绩效评价,对有关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为镇(街道)党委、政府(管委会)当好参谋。

  支付结算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总预算会计制度。

  2、负责本级预算内外资金的调度并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3、编制本级财政总决算和有关会计报表,跟踪分析预算执行情况。

  4、统一管理本级财政资金财户。

  5、具体组织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6、负责与财政审计有关的工作。

  7、批复单位用款计划,办理财政资金划拨和结算手续。

  8、落实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组织涉农补贴的发放和农村社会保障工作。

  9、负责上级下达的各类专项资金、本级项目资金的核算与管理工作。

  监督管理主要职能

  1、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指导建帐制,使会计工作规范、有序。

  2、严格按照票据管理规定,正确及时发放、使用、缴验各种票据,实行票据考核管理,提高票据管理水平。

  3、做好企业财务指导服务工作,协助企业申请政府政策性补助项目,为企业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

完成好企业相关财务报表收集、汇总、上报工作。

  4、加强对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做到物尽其用,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5、监督预算内外资金运行,对镇、村专项资金、公共项目资金财务进行检查和审计。

  集中收付中心主要工作职能

  1、预算指标及用款计划执行。

接收支付结算批复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复核并监控预算单位预算指标及用款计划及其余额。

  2、办理财政支付业务。

接受并审核预算单位的支付申请,开具支付令;

监督代理银行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业务。

  3、非税收入收缴。

登记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

核销执收票据;

监督收入收缴执行情况;

提供非税收入执行情况。

  4、办理资金清算、报表出具和对帐。

处理收支结报并向预算、支付报送财政支出日报表及非税收入报表;

登记收支总财、分类财和明细帐;

定期与支付、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对帐;

进行有关收支信息统计分析。

  5、内部监督检查。

制定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

对收付中心内部进行监督检查;

受理预算单位及收款人投诉;

监管各类帐户使用范围;

对资金收付过程进行监测并对疑点问题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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