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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凡半开化的国家, 

民法少而刑法多, 

进化的国家, 

则民法多而刑法少”。

德国法学家耶林指出:

“不是公法而是私法才是各民族政治教育的真正学校。

” 

张文显教授在阐释法治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时所指出的:

“ 

缺乏私法精神和私法传统的社会, 

要实行宪政和法治是极其困难的, 

甚至是不可能的。

而在私法完备、私法原则和精神已经成为公认的社会生活标准的社会中, 

要想彻底废除宪政和法治, 

实行独裁, 

也是极其困难、不可能长久的”。

首先,因为民法众多从侧面反映了国家和社会对人们权利的重视程度。

其次,民法有利于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以权利对抗权力的方式有利于制约和监督公权力运用,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三、民法体系与民法学体系 

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民法体系 

民事法律(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等) 

民事特别法(公司法、票据法等) 

、总论 

、物权 

、债权 

民法学体系 

、知识产权 

、人身权 

、亲属 

、继承权 

、侵权行为 

民法及其基本原则§

2. 

民法的基本原则§

1. 

民法的概念和适用引例1:

小王下班回家发现公路旁边的井盖被小偷盗走了,为了保护路人的人身安全,小王自己花了500元钱买了一个新井盖,并安装好。

现在小王找到市政有关部门,要求该部门支付其花去的500元钱。

遭到该部门的拒绝。

问:

小王有没有权利索要500元钱?

如果有权利,其是否可以通过民法来实 

现其权利。

一、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1.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平等主体 

主体之间的地位平等,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与公法的区别:

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注意:

不能从形式上,而要从具体事例中去判断。

(2)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区别:

是否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①人身关系人——人格关系 

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等等身——身份关系 

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等 

②财产关系 

有形财产:

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如,土地、房屋、设备 

财产 

无形财产:

具有经济价值的智力成果。

如,发明、专利 

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如,商业秘密 

财产所有关系:

财产的归属(排他性)。

财产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

为实现财产价值而进行的财产的流通。

如,买卖、保管、运送、借用、赠与 

模 

拟 

庭“虚拟财产”是否属于民法意义上之“财产”案情简介:

“天涯之星”是天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通公司)于1999年设计的一套网络游戏软件。

张某自2000年开始以ID“风云”玩此游戏,至今已有四年。

张某为此花费了几千小时去“练级”,从最初1级练到了44级,已经成为该游戏里重量级人物。

其掌握的网络虚拟人物“喋血”拥有大量具有强大杀伤力的游戏装备,包括张某通过几年辛苦赢来的一套战服(含头盔、战甲、腰带、裤子)和可以用来抵挡10次死亡的“救死回生”药丸,还包括张某在2003年4月25日花1000元人民币从另一ID为“圣士”的游戏爱好者处购得瓶名为“绝色花”的药性特别强的毒药。

2004年1月18日晚上9点,张某像往常一样打开电脑,输入自己的ID账号和密码,登陆“天涯之星”游戏,准备在网络世界里大战一番,可此时意外发生了。

张某发现,自己在网络中所有的这些“最高级的装备”都不翼而飞了,这些装备在当时可以卖到4000元。

为了找到丢失的“装备”,第二天,张某找到游戏的运营商天通公司询问,经过得知在2004年1月18日凌晨2点一玩家租用张某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游戏角色,然后将所有装备转移到了一个叫“沧海一笑”的ID上。

张某要求天通公司采取措施恢复其装备。

但天通公司答复说,公司一向重视网络安全问题,没有信息显示公司在网络安全方面出现疏漏,因此张某的“东西”被转移到“沧海一笑”完全属于玩家之间的行为,不是公司提供的服务器发生了问题。

根据公司规定,玩家账号应由玩家自己妥善保管。

3. 

调 

整 

方 

(1)事前调整 

事先制订法律规范,确定民事权利义务,使民事主体按事先确定好的法律规范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从而形成一个良性的民法秩序。

(2)事后调整 

对被破坏的法律规范进行恢复:

对破坏者进行制裁,对受害者进行补偿,以恢复到法律关系被破坏以前的状态。

二、民法的性质和与相邻法律的关系1. 

民法的性质 

民法是私法民法是实体法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 

2.民法与相邻法律的关系 

(1)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①具体的调整对象不同 

②法律属性不同。

③调整方法不同。

经济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对违法行为综合运用财产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制裁形式,具有惩罚性;

民法则更多地采用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依法自由处分权利,对违法行为采取民事制裁形式,具有补偿性。

(2)民法与商法的关系三、民法的渊源和解释1. 

渊源 

法的表现形式 

宪法 

民法典和民法单行法 

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地方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2. 

民法的解释 

立法解释 

具有法律效力 

司法解释 

学理解释 

不具有法律效力四、民法的适用范围(3W)1. 

对人的效力:

(Who) 

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中国法人、外国法人)其他组织(中外)(例如,合伙)例外:

见教材242. 

对空间的效力(Where)

(1)领土、领空、领海

(2)驻外使馆、领馆(3)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外的我国飞行器(但火车例外)3.对时间的效力 

(when) 

生效时间:

通过;

颁布;

实施失效时间:

自然失效;

取代失效;

修订失效 

是否有溯及力:

原则上无溯及力;

法律有明文规定的除外。

(注意与刑法的区别:

从旧兼从轻原则) 

如:

最高院《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196条:

“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

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

五、民法适用的基本规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新法优于旧法3、特别法优于普通法4、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5、强行法优于任意法案例 

对尚在大学求学未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是否有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子女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 

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如干问题的解释(2001)规定: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

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概述

(一) 

定义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1)基本性、根本性 

(2)始终性

(二) 

作用 

民事立法——立法准则作用 

民事活动——行为准则作用 

民事司法——审判准则作用 

补充作用——克服成文法的局限 

二、具体原则1.平等原则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 

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3)民事主体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4)平等的受法律保护(平等≠对等)2.意思自治原则 

概念:

见教材33页

(1)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行为 

自由。

(2)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 

的关系。

(3)确立了国家机关干预与民事主体的行为 

自由的合理界限。

只要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国家就不能干预。

【案情】   

某大型综合商场节日期间搞促销活动时宣布:

“凡购买100元商品均送80元购物券。

对因促销活动产生的纠纷,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

刘女士在广告的吸引下在该商场购买了1000元的卫浴用品,拿到800元的购物券。

等她持券再去买一双自己中意的皮鞋时,售货员却告知,这个牌子的皮鞋早在两天前就退出了购物券活动,只能用现金购买。

感觉受了愚弄的王女士找商场理论,却被商场以其有 

“最终解释权”给打发了。

双方协商未果,愤怒的刘女士将商场告上法庭。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 

商场的“最终解释权”是一种由当事人约定的权利。

另一种观点认为,商场的“最终解释权”并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权利,它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 

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

(7)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8)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具体体现:

(1)在合同法中的运用。

主要表现为等价有偿与显失公平制度。

(2)在物权法中的运用。

在添附制度中,取得添附物的人应当补偿失去该物的人的损失,若损失不能确定,根据公平原则补偿。

(3)在侵权法中的运用。

公平责任原则。

[案情]:

   

2008年10月3日,鄱阳县35岁的职工刘封平与同事王涛相约到自己家中饮酒,平时酒量还行的王涛喝了几杯啤酒后就觉得有点不舒服,但其认为自己酒量还行接着陪刘封平喝到晚上9时。

后来刘封平将王涛送到离其家不远的路边,王涛自行回家。

第二天刘封平才知道王涛因头部受伤,正在医院抢救,被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创伤性休克。

”公安局对王涛受伤一事进行了调查,但最终没有结果,也没有列犯罪嫌疑人。

一种意见认为:

原告人身损害虽然存在原因尚未确定的问题,然而却与醉酒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因醉酒与其他原因竞合发生损害后果,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王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其饮酒行为是完全自愿的,且刘封平并没有进行劝酒行为,刘封平对王涛的受伤即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甲、乙两家均为养鱼专业户,甲鱼塘10亩,乙鱼塘1亩,中间仅隔一堰坝,两家春季同时放养鱼苗。

到初秋,连日暴雨水势大涨,漫过堰坝使两鱼塘合一。

鲤鱼如何归属?

案例:

甲、乙是邻居,甲急病住院急需钱,乙拿出1万元送上门并说:

“先用着,以后再说。

”后甲病愈,乙追要1万元钱,甲称受赠之钱可以不还,但乙称当初是借钱给甲,现要追还。

此处对乙的意思表示解释为借贷而非赠与,就更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

4、诚实信用原则(帝王规则)

(1)含义 

①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与他人之间设立、 

变更或 

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均应诚实、不作 

假、不欺诈、不损害 

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②民事主体应恪守信用、履行义务;

不履行义务使他人造成损害时,应自觉承担责任。

③法官处理案件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保护各 

方当事人的权利,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2)本质  

法律上的诚信来源于日常生活中的诚信,是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是一般诚信的法律化 

(2)功能 

①确立行为规则的功能 

②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 

③衡平的功能(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④解释的功能 

⑤降低交易费用和增进效益的功能。

5.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 

良俗 

公共秩序 

善良风俗①提倡伦理道德②坚持正义观念(销脏、贩黄、走私) 

③尊重人身自由(非法买卖人口 

)④禁止射幸行为(赌博) 

⑤维护公共利益(公共设施 

)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私法自治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平等原则是私法自治原则的逻辑前提;

公平原则是私法自治原则的补充,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

四、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一般来说,基本原则只能在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则或填补漏洞的情况下才能直接适用。

1、有具体法律规定就应当依照法律。

2、没有法律就依照习惯。

3、没有习惯,再依照民法的基本原则。

4、没有基本原则,就依照民法法理。

五、近代民法的三代原则:

契约自由;

所有权绝对;

过错责任原则。

(19世纪) 

现代民法对近代民法的修正:

契约自由受到限制;

财产所有权受到限制;

社会责任(特殊情况下承认无过错责任)。

施海涛是市化工厂的职工,阮其荣是市税务局的干部,两人分别是市化工局足球队和市税务局足球队的成员。

为了备战市工人运动会,1995年3月10日下午市化工局足球队与市税务局足球队进行了一场友谊练习赛。

比赛到下半场19分钟时,当施海涛正准备接本队队员传球时,阮其荣上前抢球,因脚抬得过高,踢着了施海涛的左胸,裁判员当即鸣笛,判阮其荣严重犯规,并出示了黄牌,施海涛因伤下场。

事后,施海涛,误工损失约1500元。

施海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市税务局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

评析 

体育竞赛,特别是像踢足球这种有人体直接冲撞接触的对抗性体育竞赛,是存在人身伤害的可能的,但在体育竞赛规则和道德规则中,这种冲撞可能被判犯规而对参赛人判罚(竞赛处罚),但对因这种冲撞造成人身伤害的,致害人一般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已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社会公共生活习俗。

因此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应当认可体育竞赛中的这种惯例,判决市税务局不负赔偿责任,施海涛的医药费由市化工局解决处理。

课 

堂 

练 

习1. 

下列现象中,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 

甲公民(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19周岁)不可以结婚 

甲公司(经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地产公司)则不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征管法律关系中使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进行税收征收 

某市合同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优先的订立合同的权利2. 

甲知其新房屋南面邻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不知,将房屋卖给乙。

半年后,南面高楼建成,乙的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此例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3. 

下列现象,违反民法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有( 

甲乙丙三人到某饭店就餐,见一盘菜中有一块鱼肉未煮熟,拒绝全部付款 

某市服装公司未经模特许可,仅凭与模特经纪公司以及与模特的一般广告合同,而将含有模特形象的服装广告置于市中心最繁华的街道作为地面广告 

某甲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后还向某乙提出返还借款的要求 

某甲与某乙约定,如果乙(女)终身不嫁,则给与某乙10万元课后讨论题?

民法基本原则能否直接做为人民法院定案的依据?

请说明理由。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1.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特征

(1)主体平等性:

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2)内容的私人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只涉及当事人间的利益,一般与公共利益无直接关系。

(3)法律规范性:

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权利=利益+法律)(4)可诉性:

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关系。

1、下列哪种情形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2007年卷三)A、孙某在日记中写到:

若离人世,愿将藏书赠与李某。

B、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C、李某在寻物启示中称:

愿向送还失物付酬金500元。

D、夫妻达成协议:

在分居期间双方互不承担扶养义务。

2.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

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

“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

”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

本案应如何处理?

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元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元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5元D.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22.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

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

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

对此,应如何处理?

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知识点:

好意施惠关系

详解:

本案中的情形属于民法上的好意施惠关系,并非法律的调整范围,而是一个日常生活的人情伦理问题。

虽有一个协议,但没有意图使其发生民法效果的意思,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评论:

纯粹的理论考察,没有任何法条依据,预示着以后命题的理论化趋势正在增强。

但好意施惠关系旨在区分法律调整与非法律调整的范畴,如果回归常识,社会生活哪些关系是法律调整的,哪些是人情调整的,该题也不难得出结论。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1. 

依据内容的不同 

人身关系 

人格关系 

身份关系 

物权 

债权2. 

依据义务主体是否特定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所有权、人格权)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债权)区别:

义务主休是否特定;

是否需要义务人积极协助。

依据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实现 

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合法行为产生) 

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不合法行为产生)4. 

依据民事法律关系是否独立存在 

主民事法律关系(独立性) 

从民事法律关系(附属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主体 

主体 

人 

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人:

自然人、法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权利主体 

义务主体 

(1)有些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仅为权利人,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借用、保证) 

(2)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互为权利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可以是双方的也可以是多方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二、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志。

民事权利 

可能性 

依法直接请求某种利益 

请求义务人为或不为一 

定行为 

请求国家机关给与保护 

民事义务 

必要性 

积极行为 

“作为” 

消极行为 

“不作为”三、客体(标的) 

民事法律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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