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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矿井改扩建、开拓延深及技术改造工程设计前一至二年通知地测部门,地测部门要根据需要组织进行补充地质勘探,在设计前半年向设计部门提交经有资质单位批准的相应程度的地质报告。

采区设计所需要的地质资料,应在半年前通知地测部门,地测部门要在设计前三个月提交采区地质说明书。

有关采掘工作面设计所需地测资料,应根据设计要求及时提供。

第九条 地质测量部门要为井巷施工提供掘进地质说明书、地质预报、水害预报和透老空预报书。

巷道掘进突然遇到地质构造、煤层突变或突水等情况,地测人员应立即深入现场,根据观测和调查资料及时编制有关图件,提出分析处理意见,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研究处理。

巷道开口时地测人员要提前标定中腰线,掘进中要定期校核,及时延长。

当巷道掘进即将透巷或进入危险区时,必须按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向施工、通风和安监单位发出通知单,保证井巷工程安全施工。

第十条 地质测量部门要提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预测工作面范围内的隐伏断层、陷落柱、冲刷带等构造,查明含隔水层、积水区(体)、老窑古空情况,估算储量,厚煤层及分层工作面还要按规定探测煤层厚度。

第十一条 地质测量部门在设计、开拓、回采阶段应对储量管理、资源回收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

发现不符合规程要求或可能丢煤时应及时提出,并填写“预防丢煤通知书”报送有关领导及部门。

第十二条 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应对水文地质与水害情况进行探查,并根据技术论证和评价,制定综合性的治理措施。

第十三条 矿井防治水工作由公司经理、矿长负责,由公司、矿总工程师具体主管,应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提出防治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安监部门监督实施。

防治水工程由矿编制工程设计,报公司批准后列公司、矿维简工程计划,矿总工程师组织实施;

重大的项目必须按审批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受水害威胁的区域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查清水文地质情况后,提出防范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在确认无透水危险时,方可掘进或回采。

第十五条 矿井的隔离煤柱、保安煤柱必须按有关要求留设,并在矿井、采区和工作面设计时一并提出报批。

未经上级批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采动和破坏。

变更矿井边界时,必须按上述规定重新留设边界煤柱,并编制设计报所管局(厅、公司)批准。

当发现因开采破坏,煤柱尺寸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以防淹井危及邻矿。

第十六条 公司、矿地测部门应对矿区、井田内的小煤窑进行监督管理,掌握小煤窑的采掘范围,及时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

对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小煤窑,应及时向矿、公司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措施,协同地方管理部门令其停止生产。

第十七条 矿必须完善井下的防水闸门、水闸墙、水仓、水泵、管路等防排水设施设备和输电线路,应当经常检查和维护。

在每年雨季前,应当全面检修一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防水闸门应有专人管理,建立健全检查和维修制度,每半年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一次关闭试验;

水仓、水泵、管路等的配设、清理、维护、保养必须达到《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

第十八条 受煤与瓦斯突出威胁的矿区、矿地测部门,必须与防突机构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可与采掘工程图合用)。

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火成岩侵入、突出点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地应力参数等地质资料,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

有条件的矿地测部门应对有突出威胁的矿井或作业区域进行地质动力区划与地应力测试,并绘制出矿井或区域的地应力等值线图,为通风和防突机构确定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和无突出威胁区提供依据。

  采掘工作面距保护区边缘30米以前,矿井地测部门必须向有关采掘区(队)提交采掘工作面邻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告矿总工程师。

  在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测部门必须定期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二矿井地质技术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严格按《矿井地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程、规定、实施细则的要求开展矿井地质工作,为矿井安全生产服务。

第二十条公司及矿地测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积极开展矿井地质科学研究,积极引进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矿井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解决矿井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第二十一条为有效的利用矿井生产地质资料,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应每隔8~10年修编一次,修编前由所在矿提出具体意见,报公司地测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的修编必须由有地质报告修编资质的单位进行,生产矿井地质报告修编完成后,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矿井原始地质资料编录整理、井下地质钻孔设计与施工、矿井地质图件绘制、采区及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的编制等矿井地质工作都必须符合生产矿井地质工作的各项技术政策和矿井地质技术要求。

第二十三条采区设计所需的地质资料至少应在设计前半年,以委托书的形式通知地质测量部门。

采区地质说明书应在正式设计前的三个月提出。

所有用于设计的图纸资料都要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在回采工作面设计前,应提前一个月以委托书的形式通知地质测量部门。

矿地测部门必须根据委托书的要求,对已有的地质资料加以综合分析,在设计前15天提出工作面掘进地质说明书,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采用。

第二十五条回采工作面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应在回采工作面形成后五天内提出该工作面的回采地质说明书,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采用。

第二十六条矿井地质技术人员应及时整理井下原始观测资料,并及时编绘出正式的井巷素描图。

现场发现重大地质异常或有可能危及安全生产的地质问题时,必须及时汇报、及时处理,并做好必要的记录。

第二十七条认真做好地质的预测、预报工作,不断提高预报的准确性,以便及时、正确地指导采掘生产,确保矿井生产安全。

各矿井地质测量部门必须每月定期将本月度的地质预报上报公司地测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矿井地质图件应采用微机绘制,绘制内容、质量等应满足相关图例、规程、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地质勘探是煤矿日常地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及矿井根据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生产的需要,有计划地对生产矿井开展深部勘探、扩区勘探、采区勘探、水文地质及防治水勘探,以及提高开采上限等方面的专门勘探工作。

第三十条矿井地质勘探工程要在上年末以下一年度勘探工程计划的形式,报公司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地质勘探工作可根据地质任务、勘探的性质、野外施工条件和工期要求等状况选择钻探、物探、化探等不同的勘探手段,或同时应用不同勘探手段进行综合勘探来完成地质任务。

做到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既节约勘探费用,又获得好的地质效果。

第三十二条地质勘探项目原则上要通过招投标来确定设计方案和施工单位。

零星的勘探项目可根据国家有关地质勘探取费标准和质量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地勘单位完成。

三矿井测量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地测部门在进行联系测量工作前,应编制施测方案和技术措施,报上一级生产管理部门审批,并明确专人全面负责该项工作,重大的联系测量设计应报公司批准。

第三十四条地测部门进行重要井巷和贯通距离3000m以上的贯通测量工作前,要选择合理的测量方案编制贯通测量设计书并报上一级生产管理部门审批,两井间的贯通测量设计要报公司审批。

第三十五条上一级生产管理部门接到矿井地测部门的的请示报告,原则上要在一周内批复。

第三十六条地测部门凡掘进巷道距其它井巷、硐室、老塘及水、火、瓦斯等危险边界,当岩巷中剩15~30m,煤巷中剩20~30m(快速掘进应于透窝前两天)时,都要提前向矿井有关单位发出透窝通知单。

第三十七条当掘进工作面从巷道、工作面和危险区域附近通过时,其间距小于巷道高度的四倍时,应向有关单位发出安全通知单。

第三十八条各贯通工程透窝后,要在一周内联测,重要贯通测量完成后,还应进行精度分析,并做出贯通总结报公司备案。

第三十九条基本控制导线一般应每隔300~500m延长一次,采区控制导线应随巷道掘进每30~100m延长一次。

第四十条矿井地测部门每周要定期进行周安全排查,重点排查本周的测量贯通完成情况以及予计下周的主要测量工作和可能要透窝的地点、所剩距离等,对重要工程和重大安全隐患要报送到公司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公司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每周要按测量排查情况进行有重点的过程控制检查。

第四十二条矿井地测部门每月要定期把交换图上报到公司技术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矿井地测部门每天要把测量的巷道情况及时准确地填绘到日常使用生产进度图上。

第四十四条公司技术生产管理部门对重点工程和重要安全隐患要下矿进行检查和过程控制。

第四十五条公司技术生产管理部门每季度进行测量标准化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十六条公司技术生产管理部门不定期地组织各矿井地测部门对测量原始资料、成果台帐、测量图纸进行互查。

第四十七条各矿井地测部门每年年底前要制定下一年度的测量工程和工作计划,报公司技术生产管理部门审批,并严格执行。

第四十八条各矿井地测部门要及时准备好测量基础资料,以满足生产对中腰线的需求。

第四十九条各矿工广保安煤柱的留设应按《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设计,并报公司批准。

第五十条矿井地测部门应建立测量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提供制度,测量资料要归档,要评定精度,地测部门向外提供资料须技术负责人严格把关,并按技术审批制度批准后方能提交或报出。

第五十一条矿井地测部门要建立生产安全联系、业务保安、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定期对测量资料、事故进行分析,做好图纸资料保密工作,对测量仪器按要求进行检校并制定使用制度。

四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各矿井要根据情况,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水文地质及防治水管理人员和若干名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水文地质及防治水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以矿井为单位根据本矿采掘接续情况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报公司审批后,逐步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井下各种探放水工程必须有设计,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批,重点工程报公司备案后实施。

第五十五条矿井各类煤柱留设要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六条矿井水文地质条件需要重新划分时,应进行补充勘探或生产地质报告的修编,由有资质的单位或部门评审审批后,并报公司备案。

第五十七条矿井应具备的水文地质图纸有:

矿井充水性图、综合水文地质图、水文地质剖面图、水文地质综合柱状图、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含水层等水位(压)线图、区域水文地质图、矿区岩溶图。

第五十八条矿井必须以矿井水文地质规程为依据,填制完整的水文地质成果资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删减。

第五十九条水情水害预报必须做到年有年报、季有季报、月有月报。

当地质条件、生产接续、作业计划变更时,要增加临时水情水害通知单。

第六十条公司每季度组织进行一次防治水安全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前阶段矿井的水文地质技术管理和防治水工程情况,下一阶段的防治水工作重点,对存在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第六十一条有条件的矿井,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井上下水文自动观测系统。

第六十二条开采煤层受到奥灰水威胁时,必须建立奥灰含水层观测系统,并编制专门设计报公司审批。

第六十三条汛期应按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三防”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六十四条开展必要的井上下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满足矿井防治水设计的要求。

第六十五条周边小煤矿或相临矿井的采掘资料,每半年进行一次调查或资料交换。

第六十六条完善井上下防排水系统,加强防排水系统的维护和管理。

井下排水设备配置、能力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章第四节的相关规定,地面工业广场及主要设施应有疏水、防水、排水系统,确保强降雨时不影响正常生产准备工作。

五资源/储量管理规定

第六十七条为贯彻煤炭工业技术政策,加强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储量的管理,进行合理开采、减少资源损失、变事后处理为事前管理,依据《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六十八条公司地测部门负责本公司各矿矿井资源管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各矿地测部门负责本矿井资源管理工作的管理和实施。

第七十条对于年度采区回收率计划的完成,矿行政负责人负直接责任、矿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第七十一条地质测量、生产技术、设计等部门与搞好资源储量管理、提高资源回收率都有直接关系,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公司地质测量部门负责全公司的储量核算、资源回收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七十二条矿地质测量部门应配备专职的储量核算、资源回收管理人员,及时掌握和了解本矿井的资源数量、分布、损失及其变化情况,对本矿井资源的合理开采实行业务监督,并对上报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第七十三条设计部门须对采区、工作面开采设计的先进性和合理性负责,并从设计参数上保证资源回收率达到技术政策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掘进与回采

1、生产技术部门、生产施工区队须对掘进、回采、作业规程等执行的正确性负责,并完成为提高资源回采率所要求的技术管理工作。

2、测量工作须按设计要求进行,因各种原因而改变原设计时须有矿总工程师签字的更改通知单方可执行。

3、掘进巷道须按设计要求施工,并及时按生产、地测等部门的技术要求整改。

地测部门应视煤层稳定程度每30~50米探测一次煤厚及层位控制工作。

4、工作面回采须按设计要求并结合地质及生产技术条件合理施工,并及时按生产、地测等部门的技术要求整改;

工作面由于地质及生产技术条件变化而必须改造、损失5000吨以上时,须上报公司;

工作面的停采位置由地测部门标定,因各种原因不能采至设定的停采位置、损失2000吨以上时须上报公司;

地测部门应视煤层稳定程度沿走向每30~50米、倾向15~30米探测一次煤厚,及时对不合理的丢煤现象进行监督,并同时填写“丢煤通知单”,告知有关部门。

附录

附录一探煤厚工作实施细则

为弥补勘探工程煤厚点数量的不足,获得采区和工作面内确切的煤层厚度资料,为矿区进一步圈算煤炭储量和测算回采率,为采区设计和生产提供准确、可靠的技术依据,以便合理组织采掘工作,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减少损失,根据公司各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开采中厚以上煤层的矿井,必须配备专职探煤厚人员,有条件的可设立专人或专职探煤厚小组。

二、矿井地测部门要有专用的探测煤厚记录本,其记录内容应符合相关规程或技术规定的要求。

三、掘进巷道的探煤厚工作:

1、在能够揭露煤层全部厚度的薄煤层及中厚煤层的巷道中,可用皮尺或钢卷尺垂直煤层顶、底板的层面直接测量煤层的真厚度。

2、在只能揭露煤层厚度一部分的厚煤层及中厚煤层巷道中,必须用钻探或巷探来探测煤层的全部厚度。

3、掘进巷道中厚煤点布置间距要立足于能够反映煤层厚度变化,探煤点布置间距参照《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实施细则实行。

若两点间煤厚变化超过0.5米时,须在中间补点控制。

四、回采工作面的探煤厚工作:

1、在开采中厚煤层一次采全高工作面中,要定期进行探煤厚工作。

每个探煤厚点,应取得实际采高、剩余煤厚、夹矸厚度、煤层倾角等数据。

2、在开采中厚以上煤层分层开采工作面过程中,上分层工作面要随着工作面的推进,在铺设分层假顶或放顶之前,按一定的探煤间距探测下分层煤厚。

3、探煤厚点的间距应根据煤层稳定程度而定,变化较大处应适当加密探测点。

五、探煤厚资料的整理:

1、探煤厚资料应及时填绘到工作面损失量土或采区损失量土、巷道剖面图上,并建立探煤厚资料台帐。

2、根据探煤厚资料应绘制煤层等厚线图及剖面图,作为指导设计与生产的技术依据。

六、积极开展探煤厚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手段和新经验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

七、探煤厚人员(或小组)应对探煤厚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因煤厚资料不准确,而造成设计不当发生的不合理损失,应追究探煤厚人员(或小组)的责任。

八、各生产单位领导应对探煤厚工作积极配合,若因生产单位延误探煤厚工作,应追究生产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录二矿井地质工作实施细则

1、《矿井地质规程》是矿井地质技术法规,矿井地质技术工作必须严格按《矿井地质规程》的要求进行。

2、矿井地质条件分类应在矿井投产后每隔8-10年进行一次,矿井地质条件分类可与矿井地质报告的修编一同进行。

3、矿井地质观测

3.1当巷道不能揭露煤层全厚时,应表1规定的间距探测煤层全厚,并画出小柱状,标示出煤层厚度、夹矸厚度及岩性。

煤层观测点间距表1

煤层稳定性

稳定煤层

较稳定煤层

不稳定煤层

极不稳定煤层

观测点间距(m)

≤50

≤30

≤15

≤10

3.2岩浆岩区煤层观测的描述,应以能够反映煤层与岩体的实际情况为宜,观测点间距一般不大于10米,岩体变化较大处应作迎头断面图,极复杂区采用两帮加一底或顶展开图,必须把岩体、天然焦、煤的界线划分清楚。

3.3陷落柱及其它地质异常体,应观测描述其形状、大小,充填碎屑物的岩性、层位、粒度大小、磨圆程度、密实程度、含水性以及附近煤与岩层的产状要素情况。

3.4矿井地质技术人员在井下现场发现重大地质异常或有可能危及安全生产的地质问题时,必须及时汇报并及时处理。

情况紧急时应直接向矿调度室或有关领导汇报处理,并做好必要的记录。

4、资料编录与综合分析

4.1资料的观测记录,要求用专门的地质观测记录本在现场记录。

地质观测记录本要求用铅笔记录,不能使用圆珠笔、钢笔等。

4.2所有的井巷工程都必须有至少一帮井巷地质素描图,地质构造复杂地段,为充分展示地质构造情况,可适当绘制素描展开图。

4.3岩石巷道,一般每隔20-50米编录一个迎头断面图,地质构造复杂时加密;

沿煤层掘进的巷道,为直观反映煤层产状、构造情况等,也应适当绘制一些迎头断面图。

4.4巷道素描图的比例选取,以能满足矿井生产的需要为前提,一般情况下,迎头断面图的比例应比巷道素描剖面图的比例有所放大。

4.7及时整理井下原始观测资料,上井后必须当天完成上表、填图,两天内整理、编绘成正式素描图,登入相应的台帐、卡片。

5、采区掘进的地质工作

5.1采区设计所需的地质说明书,应在半年前委托地质测量部门提供,地质测量部门在正式设计前二个月提交采区地质说明书。

5.2采区地质说明书编制完成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经审查批准后的采区地质说明书,方可作为采区设计的地质依据。

5.3采区地质说明书的编制应充分收集利用生产地质、生产勘探、补充勘探等现有地质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

5.4采区地质说明书由图纸、文字说明和附表组成。

图纸应包括采区地形地质图、采区综合柱状图、采区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图、采区可采煤层储量计算图、勘探线剖面图、水文地质剖面图、采区煤岩层对比图、采区综合水文地质图、主要大巷水平切面图等基本图件。

5.5所有图件的比例尺应以能满足采区设计和生产需要为原则。

6、掘进地质说明书

6.1工作面设计前,设计部门应提前一个月委托地测部门提供掘进地质说明书,地测部门接委托通知后半个月提交掘进地质说明书。

掘进地质说明书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掘进地质说明书应连同工作面设计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6.2掘进地质说明书主要以邻近区域采、掘地质资料及本采区各种勘探资料为依据进行编制。

6.3掘进地质说明书应主要包括“三图一表”。

“三图”是指:

掘进区域平面图、井巷预想剖面图、综合柱状图;

“一表”是指:

文字说明表。

6.4图纸比例尺一般为1:

500至1:

2000。

7、回采地质说明书

7.1回采地质说明书要求在工作面形成后五天内提交,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回采地质说明书应送交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7.2回采地质说明书应主要包括“三图一表”。

回采区域工作面布置平面图、两道及切眼等主要井巷实测剖面图、综合柱状图;

7.3文字说明中应对回采区域勘探钻孔的封孔情况进行说明,对封闭不良钻孔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工作面回采的安全。

7.4图纸比例尺一般为1:

1000。

附录三矿井水文地质工作实施细则

1、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为做好矿井水文地质和水害防治工作,结合公司生产实际状况,制定本细则。

2、矿井防治水是一个系统工程,责任重、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公司要配备一名矿井防治水主管,根据情况配备若干名水文地质及防治水工程技术人员;

各生产矿井要配备一名以上矿井水文地质及防治水专职技术人员。

3、矿井水文地质工作的目的是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掌握规律,防治水害,减少突水,避免事故发生。

4、基本要求如下:

4.1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以单井涌水量、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主要充水含水层的富导水性及补给边界条件为主要依据,对统一开采煤层组以最复杂分类来确定类型,不同开采煤层组可根据其防治重点变更类型,凡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矿井或开采煤层组不得进行类型划分。

4.2不同开采煤层组水文地质类型的划分或变更工作,必须在开采前两年由矿提出报告,公司组织审批。

5、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在两种类型之间的矿井,应比照高级别类型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相关工作。

6、矿区气象及地貌调查由公司统一组织,定期收集并转发各矿。

矿井必须开展地表水体、古井老窑、周边相临矿井采掘情况调查,并建立专项台账。

7、地面水文地质观测与井下水文地质观测分开记录。

8、矿井水文地质技术人员应经常深入井下,认真收集第一手资料,详细记录井下揭露的水文地质情况,要求页码齐全、记录清楚、保存完整。

9、对开采煤层组原勘探工作量、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必须开展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10、补充勘探设计须由有资质单位编制,公司审批,勘探成果报告由公司组织审批。

11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尽量采用地面勘探,井下勘探钻孔单独提交封孔报告,公司审批,控股公司备案。

12单孔施工质量验收由矿与施工单位在现场进行,单项工程验收由公司管理部门与设计方、矿、施工单位共同进行,重要工程必须由公司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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