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同名9514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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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同名9514文档格式.docx

2.坚持按需设岗、自由择岗、竞争上岗的原则;

3.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

5.坚持积极推进、稳慎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改革实施的范围

这次改革试点实施的范围包括,松原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已核定编制的在编在岗和未核定编制的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四、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体系和制度。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

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

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2.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

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

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

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

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专业技术岗位的对应关系。

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制定和执行新的职称(职务)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根据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综合考虑松原市不同地域教育发展情况,结合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统筹兼顾其它系列评价标准,注重向特别优秀教师、一线教师、农村教师适当倾斜,研究制定符合松原市新的中小学教师人才评价的标准条件。

(三)改革和创新中小学教师评价监督机制

1.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

按照分类改革、分类管理的要求,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

认真总结我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成功经验,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改革和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工作。

2.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

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

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改革试点的全过程;

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改革试点的监督工作;

要保障广大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实行“六公开”、“两监督”制度,即:

向教师公开岗位数额、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评聘程序、参评人员业绩、评聘结果、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纪检和广大教师监督,保障评聘工作的客观公正、规范透明。

(四)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任的统一

1.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任的统一。

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具有空岗的情况下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中小学教师竞聘高一级职称等级的岗位,按照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空岗数的一定比例(即差额)由学校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评审通过后,学校择优聘用,聘用上岗人员享受相应工资待遇。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严格执行聘用合同,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3.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暂按《关于印发〈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办法〉的通知》(吉人字〔2001〕57号)文件规定执行。

正高级教师结构比例数按国家宏观指导意见确定。

在我省未推行原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前,暂不分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

(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基本程序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应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进行。

各学校要组建评聘委员会,制订竞聘工作方案,竞聘方案经学校全体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同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

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1.个人申报

各学校评聘委员会按照本单位核定的各级别岗位结构比例,公布拟聘岗位数额及竞聘条件。

正高级教师申报按我省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执行,评聘数额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中小学教师竞聘副高级教师及以下相应岗位,其竞聘条件应不低于我省相应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按照自愿的原则,向学校聘委会提出申报。

学校聘委会对竞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拟定竞聘人选。

2.考核推荐

学校聘委会对参加竞聘的教师进行综合考核。

可从职业道德、学术成果、表彰奖励、业绩能力等方面,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

根据考核结果,由学校聘委会根据核准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空岗数择优推荐拟聘人选参加各级别专业技术水平评审,并在学校公示推荐人选。

3.专家评审

——正高级教师职称的评审工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建吉林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水平的评价工作。

评委会根据国家下达我省正高级教师岗位数额,择优确定正高级教师人选,经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国家批准。

——副高级以下教师职称的评审工作。

副高级以下教师职称的评审按隶属关系由市、县(区)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所属中小学副高级以下教师专业技术水平的评价工作。

评委会按专业技术水平确定拟聘教师人选。

试点阶段小学高级教师首次评聘的比例应严格控制在小学专任教师的1.2%比例之内(即除去现有小学中评聘的中学高级教师外,新增小学高级教师的比例控制在小学专任教师的0.37%)。

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凡已取得中小学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经学校评聘委员会推荐拟聘任到相同级别岗位的教师人选,不再参加同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认定(专家评审),可由学校评聘委员会在本单位核定的岗位结构控制比例数额内,由学校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报当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学校聘用

中小学根据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结果,按照我省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有关要求,聘任教师到相应的岗位。

由学校颁发聘书,省颁发统一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证书。

民办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程序开展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

五、改革的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改革试点工作时间为一年左右,为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的积极推进、稳慎实施、分级负责,改革试点分为五个阶段开展工作,各阶段工作任务明确如下:

第一阶段:

改革试点筹备工作(2009年2—3月)

1.成立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保证改革工作的平稳推进,按照国家要求向省政府汇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成立吉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由省政府有关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领导及相关人员组成(具体名单见附件1)。

各市、县两级都要成立由市政府或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改革试点的领导和指导工作。

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改革试点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省、市、县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要求,既要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分工,又要密切配合,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2.做好调查摸底工作,为改革试点提供真实依据。

按照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等级体系和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调查摸底,核清各学校人员素质情况、人员年龄学历结构比例、岗位聘任空缺情况,摸清底数,掌握情况,为改革试点提供准确数据。

第二阶段:

制定方案及配套政策(2009年4月-5月末前)

1.根据国家《试点指导意见》和《试点方案》,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广大中小学教师意见的基础之上,制定我省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中小学教师人员过渡办法、评审办法、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基本标准条件以及松原市具体的实施办法。

2.上报松原市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及相关政策规定,经两部联合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阶段:

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8月)

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在松原市召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传达国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部署改革试点工作。

2.加大对改革工作的宣传。

通过新闻媒体、各种会议、下发文件、政策讲座、学习讨论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向广大教师宣传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向广大教师介绍改革的范围、方法、步骤及具体要求等。

通过宣传发动,让每一名教职员工理解支持改革,积极投身改革,努力营造促进职称改革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第四阶段:

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9月-11月)

1.核定专业技术岗位。

按照国家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和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松原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岗位数额,松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所属各县(区)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分别核定改革单位副高级以下各级教师岗位比例及数额。

2.开展人员过渡工作。

根据学校聘任教师情况和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由学校统一登记过渡人员,按照隶属关系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教育部门核准,并在学校集中公示无异议后,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教育部门联合发文公布。

3.开展考核推荐工作。

各学校根据已核定本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空岗情况,按有关程序向专家评委会推荐拟聘人选。

4.公布专家评审结果。

按管理权限组建专家评委会,开展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的评价工作,公布评审结果。

5.学校择优聘用。

根据评审结果,按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核定的岗位空额数,由学校择优聘用,并按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阶段:

检查验收总结(2009年12月)

全面总结改革试点工作。

各改革单位评聘工作结束后,要对整个工作进行总结,对试点工作过程中关于相应政策规定、工作程序的操作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特别要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解决办法,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共同组织检查验收松原市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情况,总结做法和经验,形成改革试点工作报告,上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六、改革试点工作的几点要求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改革试点本身涉及人员过渡、标准制定和评审等诸多环节,工作十分复杂,必须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试点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充分认识改革试点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和保障(人事)部门、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的综合管理,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学校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工作安排,认真做好评聘工作。

(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

各改革单位和县(区)要根据省改革工作方案和市改革的实施意见,抓紧制定本地改革试点方案,分别报省、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开展改革试点工作。

各改革单位和县(区)要统筹规划,分工协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要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

要认真总结改革试点经验,为整体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探索积累经验。

(三)平稳过渡,稳慎实施。

要充分认识改革试点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平稳过渡,确保改革试点顺利有序推进。

在平稳过渡的基础上,各级别新的职称(职务)评聘工作,严格按照方案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评聘程序等,结合岗位聘用工作,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进行。

各改革单位和县(区)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遇到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市改革试点领导小组报告。

改革试点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送省、市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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