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施工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精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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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施工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精编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管理项目现场临时用电,提高现场人员的安全用电意识,防止发生触电事故,确保安全用电,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项目施工现场临时施工电源及用电设施的管理。

3职责

3.1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和施工队协调,组织项目临时施工电源的规划、设计和布置;对各施工单位施工用电的审批,督促施工队实施。

3.2安全总监负责组织审查临时施工电源的规划、设计和布置,对各用电单位的安全用电进行管理和监督,组织安全用电的教育、检查工作,负责对违反安全用电的行为进行处理。

3.3施工单位负责临时负责临时施工用电电源和用电设施的布置、运行和维护工作,且对从事电工作业的人员进行培训、取证及复审工作。

4工作内容

4.1临时用电规范

4.1.1按照建设部JGJ46-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设计、布置临时施工用电,加强现场的施工用电管理。

4.1.2临时施工用电设施的采购、安装及验收应严格按照GB50259-96的有关规定执行。

4.1.3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的采购、安装和验收,应严格按照GB50257-96的有关规定执行,且提交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4.1.4施工线路及设备的检修和恢复送电,必须符合DL5009.1-2002的有关规定执行。

4.2施工电源的规划、设计和布置

安全总监于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按工程实际情况编制现场临时用电施工方案,项目经理部对其进行审查。

4.2.1现场施工电源布置必须根据施工要求,按照安全、经济、合理、美观的原则进行设计。

4.2.2各施工单位于项目施工方案中,应针对具体的施工用电的布置,进行细致、明确的规定,总负荷于50KVA之上应单独设立三级盘。

4.2.3自制、改造施工用电设施时应进行设计,且经项目经理部审批后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经上述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4.3施工电源安装和验收

4.3.1施工电源采用“三相五线”制的供电方式,壹般用电缆敷设,电缆应设电缆沟及保护层,埋深不得小于0.7M,穿越道路时敷设保护套管,管径不得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电缆中间接头要做好防护措施,且标示警示牌。

架空线于穿越道路及临时建筑物时,应预先设想安全距离,其高度不得低于2M。

敷设各处的临时线路绑扎牢固整齐,电气连接及绝缘可靠,防止外部受机械损伤。

4.3.2变压器中性点及外壳接地的连接点的导电接触面应接触良好,连接牢固可靠,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4.3.3施工现场使用的电源箱采用双门、双漏保的标准闸箱,箱内标明负荷名称,箱门加锁且设警告标志。

电气设备不得超铭牌使用,闸刀型电源开关严禁带负荷拉闸。

4.3.4现场所有电源闸箱均按壹、二、三级分类,外部要标明级别、编号、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箱内标明负荷名称,箱门加锁且设警告标志。

投入使用的电源箱统壹编号,专人负责管理。

4.3.5施工电源的三级盘、作业点的电源线拖线盘应装设漏电保安器,没有按规定装设的,禁止供电。

4.3.6所有三级盘均必须使用插头引接电源,严禁将电线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禁止破坏三级盘内原有的接线方式,禁止擅自于空气开关出线端直接接线。

4.3.7电气设备不得超铭牌使用,闸刀型电源开关严禁带负荷拉闸。

多路电源开关柜或配电箱应采用密封式,开关及熔断器必须上口接电源、下口接负荷,严禁倒接。

负荷应标明名称,单相闸刀开关应标明电压。

4.4施工电源安装和验收的管理

施工现场的变电所(含壹级盘)、二、三级盘及用于连接壹、二、三级盘的电缆,施工单位进行统壹安装、验收。

项目经理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需接引或变动较大的负荷时,经项目经理部申报业主批准后,由施工单位进行接引或变动,接引前应对设备作好电气检查记录,进行接引电源工作必须办理工作票且设监护人。

施工现场壹律不准采用裸导线,采用铝或铜绞线时,导线截面不得小于16mm2采用架空线时,必须按规定使用绝缘导线,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5M,有车辆通行的路口不得低于5M。

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完毕后,施工单位负责提供完整的系统图、布置图及竣工资料由项目经理部验收存档,且将系统图以模拟图的形式布置于运行、维护值班室内。

供电系统图上标明用电设备型号、容量、线缆负荷截面积、计量表及用途编号,做到供电人员对用电回路系统清楚,便于检查、处理。

4.5运行维护人员要求

施工用电于投入使用前,应制订运行、维护、使用、检修、试验等管理制度,明确运行、维护人员的职责及管理范围,运行、维修专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规程制度。

4.5.1经医生检查无心脏病、精神病、癫痫病、聋哑、色盲和其他不适于从事电气工作的病症。

4.5.2具备必要的电气理论知识及操作技术,经考试合格且取得运行维护合格证。

4.5.3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4.6动力柜和配电箱

动力柜、配电箱进线口、出线口宜设于箱的下面,柜、箱门均要加锁,统壹管理。

柜、箱内设施应排列整齐,标明电气回路及负载能力,配线应绝缘良好,绑扎成束且固定于盘内。

导线剥头不得过长,压接应牢固,盘面操作部位不得有带电体明露。

具有三个回路之上的配电箱应设总闸刀及分路闸刀。

每壹分路刀闸不应接2台或2台之上电气设备。

动力、照明合壹的配电箱应分别装设刀闸或开关,不同电压的插座和插销应选用不同的结构,严禁用单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插座,单相插座应标明电压等级。

严禁将电线直接钩挂于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手动操作开启式空气开关、闸刀开关及管形熔断器时,应戴绝缘手套或使用绝缘工具。

4.6.1柜、箱内的熔断器规格应满足被保护线路和设备的要求,熔丝应有保护罩,管形熔断器不得无管使用,熔体不得削小或合股使用,严禁用金属代替使用,熔丝熔断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更换熔丝、保护罩后方可送电。

4.6.2电动工具及电焊机

4.6.3长期停用或新领用的电动工具,于使用前应进行检查,且进行绝缘测试。

4.6.4电动工具的外壳及人员能触及的部位,通电前应做好保护接地。

4.6.5电动工具应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漏电保护,开关应于施工点就近安装。

4.6.6三相电动工具必须采用三相四极插座或插销,采用插座连接时,其插头、插座应无损伤,无裂纹,且绝缘良好。

4.6.7使用电动工具时因故离开、暂停工作或突然停电时,应拉开电源开关。

4.6.8根据施工需要,电焊机宜按区域或标高集中、集束设置,且应编号。

电焊机的外壳应可靠接地,不得多台串联接地。

4.6.9电焊机的裸露导电部分和转动部分应装安全防护罩,直流电焊机的调谐器被拆下后,机壳上露出的孔洞应加设保护罩。

4.6.10交流电焊机的壹次线壹律采用3×6mm2的橡皮软线,直流电焊机的壹次线壹律采用3×10+1×6mm2的橡皮软线,集中布置的电焊机的壹次线要装电缆槽盒,电焊机必须有良好的接地,电源线必须绝缘良好,不得随地拖拉,其长度不宜大于5米。

4.7照明用电

照明电源线不得接触潮湿地面,且不得接近热源和直接绑于金属构架上;于竹木脚手架照明时,应注意安全距离,防止引燃物体。

于ESP1或ESP2金属钢架内的工作照明装设110V或220V的临时性固定灯具时,必须装设漏电保安器,安全措施应经批准;灯具必须有保护罩,电源线必须用软橡胶电缆,穿过墙洞、管口处应设保护套管,装设高度应为施工人员触及不到的地方。

严禁用110V或220V的临时照明作为行灯使用。

现场110V之上的临时照明线路应相对固定,且经常检查、维修。

照明灯具的悬挂高度不应低于2.5米,且不得任意移动;低于2.5米时应设保护罩。

于金属容器和金属管道内、环境潮湿场所,使用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电缆隧道使用的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V。

严禁将行灯变压器带进金属容器或金属管道、电缆隧道内使用。

现场办公室、宿舍、工具间内的照明线,除橡套软电缆和塑料护套线外,均应固定于绝缘子上,且应分开敷设,穿过墙壁时应套绝缘套管。

照明开关应控制相线,使用螺口灯头时,零线应接于灯头的螺丝口上。

于光线不足的或夜间工作的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上应装设路灯。

于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应采用防爆型灯具,开关必须设于室外,于电缆沟、循环水沟及潮湿地方,用24V电压照明,于箱罐容器内施工必须使用12V的低压行灯电源,(行灯变压器不得放于容器内)应采用橡皮软线和手持灯,且低压线路必须和高压线路分开敷设。

4.8接地和接零保护

4.8.1对地电压于127V及之上的下列电气设备及设施应装设接地或接零保护:

(1)变压器、电焊机的金属外壳;

(2)开关及其传动装置的金属底座或外壳;

(3)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线圈;

(4)配电盘、控制盘的外壳;

(5)配电装置的金属架构、带电设备周围的金属栅栏;

(6)高压绝缘子及套管的金属底座;

(7)电缆接头盒的外壳及电缆的金属外皮;

(8)吊车的轨道及铆工、焊接工的工作平台;

(9)架空线路的金属杆塔;

(10)室内外配线的金属管道;

4.8.2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电气设备的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必须分开,严禁使用工作零线兼作保护接零,保护接零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4.8.3施工电源的二级盘、三级盘的外壳必须可靠接地,此接地点可作为电气设备及电动工具外壳的保护接地点。

4.8.4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接地截面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4.8.5保护接地线应采用焊、压接、螺栓连接或其他可靠方法连接,严禁缠绕或挂钩。

4.8.6低压用电设备的保护接地线可利用金属构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钢筋等自然接地体,但严禁利用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或爆炸性气体的金属管道作为保护接地。

4.8.7同壹系统中的电气设备严禁壹部分接地、壹部分接零。

4.9防雷保护

施工现场的塔吊钢轨俩端必须可靠接地,轨道较长时,每隔20米应补设接地体,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施工现场和临时生活区的高度于20米及之上的井字架、脚手架、施工机具等设施,均应装设防雷保护。

高度于20米之上的钢屋架、刚结构梁柱,就位后应及时和建筑物的接地体连接。

4.10易燃易爆及特殊场所的用电管理

易燃易爆环境中,严禁产生火花或电火花,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使用手持式或移动式电动工具时,应采取防爆措施。

储存爆炸危险物质的建筑物、构筑物、露天装置、储罐和金属管道等,应采取防止直接雷击、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产生电火花而引起爆炸的接地措施。

于特别潮湿的环境中,电气设备、电缆、导线等,应选用封闭型或防潮型。

潮湿场所电气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和管道应接地良好。

潮湿环境不宜带电作业,壹般作业应穿绝缘靴或站于绝缘台上。

5关联文件

《项目安全和环境管理制度》

《运行控制程序》

6记录

《施工用电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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