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知识产权法期末梳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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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标的不同

权利的完整性不同

著作权

无形的精神与智力成果

受时间、地域和本身的限制

所有权

所有物

绝对权利

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保护对象

保护条件

取得方式

适用领域

著作权

表达思想内容的具体形式

独创性

随作品自动产生

文学艺术领域

专利权

技术法案的本身

首创性

经专利机关程序产生

工业生产领域

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权利内容

一体两权(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

自动取得

商标权

纯粹的财产权

显著性

注册取得

中国著作权的主要原则:

1、保护作者权益原则

2、鼓励作品传播原则

3、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原则

4、与国际著作权制度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原则

二、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主体也称著作权人,是对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种类:

1、a:

原始主体:

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在不存在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享有著作权人。

b:

继受主体:

指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取得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著作权的人。

2、(按国籍分)

a:

本国主体

b:

外国主体

c;

无国籍主体

3、(完整程度)

完整主体

不完整主体

4、自然人主体、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体与国家

国家成为著作权主体的情形

1、作者或者著作权人将著作权赠与、捐赠给国家。

2、著作权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将著作权遗赠给国家。

3、国家与著作权人签订转让合同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5、无人继承或无人受遗赠的作品。

作者的确定

确定作者有以下要素:

1、作者所为的行为是智力活动,而非其他活动。

2、作者所为的智力活动是对作品构成要素的选择活动。

3、作者所为的智力活动将其所选择的作品构成要素按一定规律、规则和顺序组合起来的活动。

4、作者所为的智力活动是表达其思想、情感、观点、立场和方法等综合理念的活动。

总之,有创作作品的事实行为、有作品的出现可以认定为作者。

视为作者的情形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符合三个条件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创作作品的组织者。

2、创作者所创作的作品须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

3、由作品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

合同约定的情形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某些作品著作权主体的确定

1、演绎作品:

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在承认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独立的著作权的同时,又规定对演绎作品的保护不得损害原创作者的权利。

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征求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人与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双重的同意。

2、合作作品:

指由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

(1)、整体作品著作权

(2)、自创部分的著作权

双方当事人要协商一致,不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无适当理由不得阻止他人除转让以外的权利,但所获得的收益应进行分配。

3、汇编作品:

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如选集、期刊、报纸、百科全书等。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汇编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4、影视作品:

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影作品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词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5、职务作品:

(1)普通职务作品:

创作者是完整著作权主体,其所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有权在其业务范围优先使用。

其优先使用时间为自作品交付之日起的两年。

(2)特殊职务作品:

A: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6、委托作品:

受委托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7、美术作品:

《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8、匿名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确认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三、著作权的客体:

作品: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的条件:

a:

独创性(原创性)

可复制性

作品的分类: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艺术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音作品以及类似于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成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像作品和模型作品。

民间艺术作品:

由社会群体(如民族、区域、国家)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创作出来并且世代相传、集体使用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主体艺术、装饰艺术等作品。

8、计算机软件。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超过保护期的作品:

2、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对象:

法律法规

时事新闻

c: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公式。

3、违禁作品

4、作品所表达的综合理念

四、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格权)是作品创作者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非财产权利。

基本特征:

无期限性、不可分离性、不可剥夺性

著作人身权的类型

1、发表权:

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发表的方式:

出版、演讲、播放、展览、朗诵、讲授

推定发表:

a、作者许可他人使用其为发表的作品。

b、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他人。

2、署名权:

作者为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

不得转让、继承、永久保护

当作者的作品署名发表后,他人以出版表演、翻译、改编等形式进行传播和使用时,须注署名

3、修改权:

2作者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注:

a、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的修改、删除

b、美术作品原件出售后,著作权人如想修改作品,就得征得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的同意。

4、保护作品完整权:

是保护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权利。

保护期不受限制。

作者保护—继承、受赠人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著作财产权的类型:

1、复制权:

指以印刷、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最基本的权利。

2、发行权:

是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实践中的出版权=发行权+复制权

3、出租权:

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本身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

作品原件或复制公开陈列的权利。

5、表演权:

活表演:

指自己或授权他人公开表演和演奏其作品。

机械表演:

指授权用各种方式公开播送其作品的表演和演奏。

6、放映权:

指通过放映机、幻灯片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以及类似于电影拍摄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7、广播权

8、信息网络传播权

9、摄制权

10、改编权

11、翻译权

12、汇编权

著作权的取得:

1、 

自动取得。

2、 

注册取得。

3、 

标记取得。

著作权的期限:

作者为公民的——有生之年+死后50年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首发之日起50年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于电影拍摄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首发之日起50年

4、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首发之日起50年(确认作者后同上)

5、 

版式设计——首发之日起10年

6、 

表演者的部分权利——首演之日起50年

7、 

录音录像作品——首发之日起50年

8、 

广播权——首发之日起50年

注意时间自己看书!

五、相关权

相关权:

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分类:

出版者权、表演者权、音像制作者权、广播电视组织权。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联系:

邻接权由著作权衍变而来,从属与著作权。

区别:

主体不同

保护对象不同

内容不同

保护条件不同

自然人和法人

创作者

署名、发行、复制等权利

邻接权

几乎是法人(除表演者)

传播者

表演、广播、音像等权利

著作权人的授权

一、出版者权

定义、出版者权:

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一系列权利的统称。

内容、1、图书出版者的专有权利:

指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根据合同的约定,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区,享有一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

(图书脱销6个月内出版者拒绝再版,则著作权人可以交付给其他出版社)

2、版式、装帧设计权: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板式设计。

—10年。

版式:

字体、字形、篇章结构安排

装帧设计:

图书封面、封底刊头、版面等

义务:

1、与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

2、按期、按质出版作品。

3、重印、再版作品。

4、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二、表演者权

定义:

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

表演权——著作人享有。

表演者权——表演者享有。

表演者权的主体:

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

表演者权的客体:

表演本身即演员的形象、动作、声音等的组合。

邻接权保护的表演涉及到音乐、戏曲、舞蹈、杂技等不包括马戏表演、体育项目表演。

表演者的权利:

1、表明表演者的身份。

2、保护表演者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表演者的义务:

1、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因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录音制品:

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录像制品:

只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摄制方法制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

—50年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1、使用他人作品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使用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因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录制录音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网络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5、录音制作者在制作发行作品时,除应尊重作者的权利外,还应尊重表演者的权利,即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四、广播组织权

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广播组织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的权利。

50年

六、著作权的限制

一、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

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具备条件:

1:

合理使用人不特定

2、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未发表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3、合理使用必须有法律依据

4、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或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

5、合理使用者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既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6、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原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二、法定许可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

指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

著作权法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23条:

作品在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32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

(一次性支付)

《著作权法》第39条: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著作权法》第42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著作权法》第43条:

为实施几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相使用之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

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

A:

联系a:

其目的都是侧重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

都只能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使用未发表公开的作品不在之内。

使用他人作品都无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d:

都必须注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

B:

使用主体

是否需要支付报酬

附加条件

法定许可

表演者、录音制作者、

广播组织、报刊社

需要

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不许使用。

合理使用

无限制

不需要

三、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使用:

指在一定的条件下,作品的使用者基于某种正当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经发表作品时,经申请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即可使用该作品,无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但应支付报酬。

七、著作权的利用

1、著作权的转让:

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使用权的一部或全部在法定的效期内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特点:

1、转让的对象仅限于著作财产权。

2、著作权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

3、著作权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

4、著作权的转让标的可以作多种选择。

(可按类、按期)

著作权的转让应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内容:

1、作品的名称。

2、转让的权利的种类、地域、范围。

3、转让价金。

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6违约责任。

7、双发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2、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指著作权人将作品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

3、许可使用的特征:

著作权的许可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

被许可人的权利受制于合同的约定。

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向侵权人提起讼

因为被许可人并不是著作权的主体,除非著作权人许可的是专有使用权。

许可合同的内容: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许可使用的性质。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4、付酬的标准和办法。

5、违约责任。

6、双发认可的其他内容。

5、著作权的其他利用:

担保、质押、信托、破产财团、财产分割等。

九、著作权的保护

侵犯著作权(包括邻接权):

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上的依据,擅自对著作权作品进行利用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

侵权的要件:

1、要有侵权的事实。

2、行为具有违法性。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故意、过失)

侵权行为的种类:

——概括侵权(大多数国家)

——举例侵权(我国)——19种。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以补偿损失为目的的惩罚。

1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3、赔礼道歉—4、赔偿损失

行政责任:

《著作权法》47条规定的行政侵权行为8条:

处罚:

停止侵害—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罚款

刑事责任:

严重侵犯

罚金—拘役—有期徒刑

著作权受到侵犯时的赔偿:

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b:

侵权人的非法所得。

c;

具体情况处以50万以下的罚款。

执行措施:

一、 

诉前权利保全。

《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二、诉前证据保全。

《著作权法》第50条规定: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三、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著作权纠纷的调处:

调解(自愿)——仲裁(行政执法部门)——诉讼(人民法院)

著作权的管理:

机构——中央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版权局。

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版权局。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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