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项目一览表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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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统计业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4.《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1.统计业务内控制度建设:

包括内部统计管理制度,统计部门、岗位、设施、人员设置情况。

2.建立的会计(信贷)--统计指标归属关系情况。

统计职能部门相关统计业务人员2-3人。

与开业报告一并报送

是否赋予统计部门对全行统计工作的扎口管理职责;

统计业务操作规程、统计人员岗前培训情况;

建立的会计(信贷)--统计指标归属关系是否符合人民银行统计制度要求。

2.统计业务系统准备情况:

机器配备、数据软件、接口格式文件及技术环境条件是否具备;

 

软硬件技术环境是否满足人民银行科技部门信息安全和技术规范要求。

3.统计人员考核情况:

经人民银行对金融统计业务考试测定的不合格人员,不能承担统计工作职责。

86165665

征信管理类

法人金融机构征信系统准入的初审与分支机构的准入

1.《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2.《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3.《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规范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金融机构接入流程的通知》。

1.加入征信系统的正式请示,内容包括机构性质、业务现状、业务系统与网络条件、申请接入的征信系统名称及接入理由。

2.征信系统内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内部职能部门及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和权限。

3.金融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人民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5.参加业务技能考核人员范围:

从事征信业务的人员及部门分管负责人,不少于2人。

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行、支行

需要开业就接入系统的,征信系统各项制度与开业报告一并报送;

加入征信系统的正式请示,在开业报告审核通过后,集中申报。

暂时不需接入系统的,可视开业后业务发展需要报送。

1.申请资料齐全完整,相关制度和规程条款准确严密,符合有关征信管理的法律法规。

内控制度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征信人员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能按要求设置系统管理员与操作员,并对操作员设置A、B角;

异议处理制度和规程要对外公示。

2.客户的查询授权书符合规范,并设置相关的查询登记薄。

3.征信工作人员要接受人民银行的指导与培训,内容包括相关规章制度、接口规范、前置系统的操作使用等。

4.相关软硬件技术环境需满足人民银行科技部门信息安全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5.金融机构按照征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要求开发相关接口程序或安装使用人民银行下发的前置系统,并在系统测试环境中成功完成数据测试(仅对法人机构)。

86165592

金融稳定类

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关于印发<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的通知》(济银发〔2009〕152号)。

1.《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操作流程及各岗位责任人名单、联系方式资料;

3.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等。

1.查看新设机构是否建立健全了相关机制;

2.应急机制是否科学有效;

3.应急演练内容是否科学合理,演练情景设计是否贴近业务的每个环节;

4.是否建立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工作计划。

86165193

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23号);

4.《山东省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济银发[2010]234号)。

1.执行《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

2.各项风险控制及内控制度;

3.上报《金融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的有关负责人及自然人联系方式等资料。

1.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2.内控制度是否健全;

3.各项工作责任人是否明确;

4.是否对相关人员进行过培训等。

会计类

备案会计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4〕72号)。

1.会计制度;

2.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3.年度会计决算资料;

4.重大会计改革事项。

1.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应于开业前1个月送达。

2.开业当年及以后各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应于次年4月30日前送达。

会计决算资料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资金状况变动表、现金流量表等基本会计决算报表种类,有外币业务的应加报外币决算报表,并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说明。

报表应装订规范,加盖行章及有关经办人员印章。

会计国库处

86165372

86165065

86165085

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财政性存款缴存范围

1.《中国人民银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

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授权核定外资银行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的通知》;

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核定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交存范围的通知》。

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法人机构开业的文件;

2.金融许可证;

3.会计科目表及其使用说明等资料。

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1.开业前1个月送达有关审核资料,包括书面申请、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法人机构开业的文件;

金融许可证、会计科目表及其使用说明等资料。

书面申请应以文件形式报送。

2.涉及缴存款范围的会计科目发生变更时应于变更前1个月以文件形式报请调整缴存款范围。

支付结算类

票据凭证印制

1.《关于票据印制和管理的通知》(银传〔1996〕12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银发〔2004〕235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凭证印制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50号);

4.《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大额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印制工作的通知》(银支付〔2003〕74号);

5.《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小额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印制使用的通知》(银支付〔2005〕195号);

6.《关于加强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印制使用管理的通知》(济银支付〔2008〕95号)。

票据制版(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1.书面申请;

2.工商营业执照、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从事票据业务的批文复印件;

3.行名行徽字体和格式式样电子版及扫描件。

印制票据(包括银行本票、支票):

1.书面申请。

详细描述:

机构名称、合理匡算的票据凭证半年需求用量、具体联系人等信息,并于每年1月5日(上半年用量)和6月5日前(下半年用量)或新设筹建机构时提交;

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批文(筹建机构需要);

印制支付系统业务凭证: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订购单》。

在开业报告审核通过后,集中申报;

或在开业后根据业务发展情况申报

票据制版审核标准:

1.申请书要素正确、内容完整;

2.相关证件齐全,内容核对一致;

3.行名行徽字体和格式式样符合规定。

印制票据审核标准:

3.票据用量匡算合理。

印制支付系统业务凭证审核标准:

2.表格填写规范,印章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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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65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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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大小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

1.《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07〕384号);

2.《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支付系统参与者管理办法(暂行》(济银发〔2008〕161号);

3.《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支付系统参与者业务人员考试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支付系统参与者高管人员约见谈话管理办法〉的通知》(济银办发〔2009〕276号)。

考试申请:

1.直接参与者考试书面申请,包括申请机构总体情况、业务状况及需求,考试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岗位等情况;

2.《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支付系统准入资格考试申请表》。

初步申请:

1.书面申请,包括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

支付结算业务状况;

内部控制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

接入方式(直连或间连);

支付系统行号信息等内容;

2.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批文;

3.《山东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支付系统申请表》;

4.《支付系统行名行号信息变更申报表》;

5.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

6.内部控制制度;

7.《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支付系统准入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正式加入申请:

1.书面申请,包括对工程实施、业务培训、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等准备情况进行说明;

2.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的验收报告;

3.支付系统应急处置方案;

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可在开业后根据业务发展情况申报

考试申请的审核标准:

初步申请的审核标准:

2.表格填写规范,印章齐全;

3.相关证件齐全,内容核对一致;

4.具有适合办理支付系统业务的场所和设施;

5.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6.具有可行的防范和化解支付清算风险的预案;

7.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组织的支付系统准入考试合格;

8.在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开设清算账户;

9.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正式加入的审核标准:

1.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及足够的具备上岗资格的从业人员;

2.内控制度、风险防范措施和支付系统应急处置预案健全;

3.业务和操作培训已经完成,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组织的支付系统准入考试合格;

4.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组织的分管领导高管谈话已经进行并获通过;

5.相关软硬件技术环境需满足人民银行科技部门信息安全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通过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科技部门的验收。

加入大小额支付系统(间接参与者)

1.间接参与者考试书面申请,包括申请机构总体情况、业务状况及需求,考试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岗位等情况;

加入申请:

5.加入支付系统内控制度、风险防范措施和支付系统应急处置预案;

6.《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支付系统准入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银行业金融机构分行、支行

加入申请的审核标准:

5.内控制度、风险防范措施和支付系统应急处置预案健全;

6.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组织的支付系统准入考试合格;

7.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等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09〕328号);

2.《关于加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准入退出管理的通知》(济银办发〔2010〕200号)。

1.书面申请,包括机构全称、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控制管理状况、业务人员配置状况等内容;

2.《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加入申请书》;

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清单》,需以纸质和电子版方式同时报送;

4.金融机构法人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5.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流程、内控制度和应急管理制度);

6.《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知识考试申请表》;

7.其他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省级分支机构指定的材料。

4.拥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5.满足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相关技术及安全性要求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技术主管部门的工程验收;

6.具有健全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7.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组织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知识考试合格;

8.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该审核标准含总、分行审核要求)

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内部网点机构)

2.《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新增系统参与者申请书》;

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新增系统参与者清单》;

4.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5.具有健全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6.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组织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知识考试合格;

加入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分散接入模式)

1.《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6〕255号);

2.《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6〕265号)

1.书面申请,包括机构全称、银行业机构代码、申请接入方式、机构注册所在地、支付结算业务状况、内部管理状况、人员配置状况、技术及网络设备状况等进行描述,并对加入影像交换系统的必要性进行说明;

2.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营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3.支票影像业务内控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

数字证书申请:

1.《影像交换系统参与者证书申请表》;

2.《影像交换系统参与者批量录入文件》。

3.支票影像业务内控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有效、可行;

4.业务人员具备相应的业务处理能力;

5.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数字证书申请的审核标准:

加入同城票据交换系统

1.《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票据交换实施细则(试行)》(济银部发〔2006〕92号);

2.《关于贯彻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济银支付〔2010〕37号)。

包括新增机构名称(包括全称和规范化简称)、营业地址、上级清差管辖行名称及交换代号、支付结算业务状况等;

2.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有关批文;

3.经市级以上管辖行签署意见后的《票据交换申请表》一式四份;

4.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4.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现场的审核标准:

1.完成票据打码机、打码色带、票据交换信封、提出卡、批控卡等物品的领取;

2.完成相关软硬件的安装、调试,网络联通良好;

3.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工作人员配备到位、人员业务培训到位、现场操作熟练。

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办发〔2007〕74号);

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银办发〔2007〕75号);

3.《关于贯彻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济银支付〔2010〕37号)。

1.书面申请,包括新增机构全称、营业地址、银行类别、支付结算业务状况等;

2.《新增银行业机构代码信息申请书》;

3.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批文;

4.《账户管理系统(联网系统)操作员信息维护表》。

支付结算参加业务技能考核人员范围:

支付结算专业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员及营业机构前台柜员,共2-3人。

1.申请书的填制正确、内容完整;

4.相关代码与账户管理系统核对相符;

5.操作员具备相应的业务处理能力。

加入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银办发〔2007〕126号)

1.书面申请(可与加入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同文);

2.《账户管理系统(联网系统)操作员信息维护表》。

2.银行业机构代码与账户管理系统核对相符;

3.相关软硬件技术环境需满足人民银行科技部门信息安全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4.操作员具备相应的业务处理能力。

开设清算账户或非清算账户

《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操作规程》

1.加盖银行业机构公章的申请报告、申请表(固定格式);

2.《金融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5.加入支付系统的相关批文。

1.申请书填制正确、内容完整;

2.相关证件齐全,内容真实、有效;

3.若开设清算账户应于T-1日前将资料送达营业室。

营业室

86165671

加入柜台业务管理服务系统

1.《关于加强支付结算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

2.《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柜台业务管理服务系统管理办法》。

1.加盖银行业机构公章的柜台业务管理服务系统业务员申请表(固定格式);

2.拟授权业务人员的个人基本情况、身份证原件。

1.申请书填制正确、内容完整、签章齐全;

2.业务人员个人基本情况真实、全面;

3.相关证件齐全,内容核对一致;

4.业务人员的业务和操作培训工作已经完成,人民银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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