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标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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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09-1999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
质技监局锅发〔2005〕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self-containedpositivepressureairbreathingapparatusforfirefighter
一种呼吸器,消防员自携贮存压缩空气的贮气瓶,呼吸时使用气瓶内的气体,不依赖外界环境气体,任一呼吸循环过程,面罩内压力均大于环境压力。
3.2
静态压力staticpressure
在供气阀正压装置开启后,当系统气路平衡时面罩内的压力。
3.3
高压部件high-pressurecomponents
工作时直接承受气瓶输出压力的部件。
3.4
中压导气管medium-pressureairducts
工作时承受减压器输出压力的导气管
3.5
吸气阻力inhalationresistance
吸气时面罩内的正压值。
3.6
呼气阻力exhalationresistance
呼气时面罩内的正压值
4型号、系列
4.1型号
呼吸器型号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示例:
RHZKF6.8/30表示一具气瓶为复合瓶,公称容积为6.8L,额定工作压力为30MPa的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4.2系列
呼吸器系列按照气瓶公称容积划分为:
2L、3L、4.7L、6.8L、9L。
5技术要求
5.1结构
5.1.1呼吸器的结构应使呼吸器气瓶内的压缩空气依次经过气瓶阀、减压器、供气阀进入面罩供给佩戴者吸气,呼气则通过呼气阀排出面罩外。
5.1.2呼吸器的结构应简单紧凑,可在无人帮助的情况下进行着装和使用,在狭小的通道通行时呼吸器不应攀挂。
5.1.3呼吸器应保证从佩戴者身上取下时供呼吸的空气不能中断。
5.1.4呼吸器应有防压缩空气中杂质的装置。
5.1.5气瓶瓶阀的安装位置应方便佩戴者开启或关闭瓶阀。
5.16压力表应显示气瓶压力,其安装位置应方便佩戴者观察到压力值。
5.1.7佩戴者可能触摸到的部件表面应无锐利的棱角。
5.1.8气瓶瓶阀与减压器连接,面罩与供气阀连接应可靠且不需专用工具,徒手即可连接。
连接处若使用密封件,它不应脱落或移位。
5.1.9着装带应能调节长度,扣紧后不应发生滑脱。
5.2材料要求
5.2.1呼吸器所使用的材料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抗腐蚀能力。
5.2.2直接与佩戴者皮肤接触的材料应无刺激性和其他有害性,并可进行消毒和洗涤。
5.2.3着装带和带扣在阻燃性能试验后,不应出现熔融现象,且续燃时间不应大于5s。
5.2.4面罩、中压导气管和供气阀在阻燃性能试验后,续燃时间不应大于5s,且仍应符合5.4的规定。
5.3佩戴质量
呼吸器的佩戴质量不应大于18kg(气瓶内气体压力处于额定工作压力状态)。
5.4整机气密性能
呼吸器在气密性能试验后,其压力表的压力指示值在1min内的下降不应大于2MPa。
5.5动态呼吸阻力
在气瓶额定工作压力至2MPa的范围内,以呼吸频率40次/min,呼吸流量100L/min呼吸,呼吸器的面罩内应始终保持正压,且吸气阻力不应大于500Pa,呼气阻力不应大于1000Pa;
在2MPa至1MPa的范围内,以呼吸频率25次/min,呼吸流量50L/min呼吸,呼吸器的面罩内仍应保持正压,且吸气阻力不应大于500Pa,呼气阻力不应大于700Pa。
5.6耐高温性能
呼吸器在高温试验后,各零部件应无异常变形、粘着、脱胶等现象;
以呼吸频率40次/min,呼吸流量100L/min呼吸,呼吸器的面罩内应保持正压,且呼气阻力不应大于1000Pa。
5.7耐低温性能
呼吸器在低温试验后,各零部件应无开裂、异常收缩、发脆等现象;
以呼吸频率25次/min,呼吸流量50L/min呼吸,呼吸器的面罩内应保护正压,且呼气阻力不应大于1000Pa。
5.8静态压力
静态压力不应大于500Pa,且不应大于排气阀的开启压力。
5.9警报器性能
5.9.1当气瓶内压力下降至(5.5±
0.5)MPa时,警报器应发出连续声响报警或间歇声响报警,且连续声响时间不应少于15s,间歇声响时间不应少于60s,发声声级不应小于90dB(A)。
5.9.2从警报发出至气瓶压力为1MPa时,警报器平均耗气量不应大于5L/min或总耗气量不大于85L。
5.10面罩性能
5.10.1面罩质量应分布对称,头带或头罩应能根据佩戴者头部的需要自由调整,其密合框应与佩戴者面部密合良好,无明显压痛感。
面罩应有除去视窗结雾功能。
5.10.2视窗为大眼窗,应使用透光性能良好的无色透明材料,并不应产生视觉变形现象。
5.10.3视野及吸入气体中的二氧化碳含量(按体积计算)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视野及吸入气体中的二氧化碳含量
项目
要求
视野
总视野%
>
70
双目视野%
55
下方视野%
35
吸入气体中二氧化碳含量%
≤1
5.11减压器性能
5.11.1在气瓶额定工作压力至2MPa范围内,减压器输出压力应在设计值范围内。
5.11.2减压器输出压力调整部分应设置锁紧装置。
5.11.3减压器输出端应设置安全阀,安全阀性能应符合5.12的规定。
5.12安全阀性能
5.12.1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与全排气压力应在减压器输出压力最大设计值的(110~170)%范围内。
5.12.2安全法的关闭压力不应小于减压器输出压力最大设计值。
5.13供气阀性能
供气阀应设置自动正压机构。
5.14压力表
5.14.1压力表的外壳应有橡胶防护套,外壳直径不应大于60mm。
5.14.2压力表的测量范围应为(0~40)MPa,精度不应低于2.5级,最小分格值不应大于1MPa。
5.14.3压力表标度盘上警报压力值段和30MPa处应有明显指示。
5.14.4在暗淡或黑暗的环境下,佩戴者应能读出压力指示值。
5.14.5在防水性能试验后,压力表内不得进水。
5.14.6当压力表同其连接的软管脱开时,在气瓶内压力为20MPa的情况下其漏气量不应大于25L/min。
5.14.7压力表的其他性能应符合GB/T1226-2001的规定。
5.15高压部件强度
高压部件经水压试验压力试验后应无渗漏和异常变形。
5.16中压导气管
5.16.1中压导气管不应妨碍佩戴者工作和头部自由活动,且不干扰供气阀同面罩的连接。
5.16.2当佩戴者的活动引起中压导气管弯曲、变形时,中压导气管不应产生通气障碍。
5.16.3中压导气管爆破压力不应小于减压器输出压力最大设计值的4倍。
5.17气瓶
5.17.1气瓶设计、制造、检验和使用应符合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5.17.2气瓶上应有“压缩空气;
气瓶编号;
水压试验压力;
公称工作压力;
公称容积;
重量;
生产日期;
检验周期;
使用年限;
产品标准号;
警示:
发现纤维断裂或损坏,不应充装”字样标记。
5.17.3气瓶额定工作压力为30MPa。
5.17.4气瓶外部应有防护罩。
5.18气瓶瓶阀
5.18.1气瓶瓶阀的开启方向为逆时针。
5.18.2气瓶瓶阀在开启后应保证不会被无意关闭,如气瓶瓶阀开启后不可锁定,那么开启手轮应至少旋转两周才能达到关闭状态。
5.18.3气瓶阀上应设置安全膜片,其爆破压力应为(37~45)MPa。
5.18.4气瓶瓶阀的输出端螺纹为内螺纹,螺纹尺寸为G5/8,其公差应符合GB/T7307-2001中表1的规定。
5.19人员佩戴性能
佩戴人员主观感觉应良好,无供气不足现象。
6试验方法
6.1结构、标志、包装检查
用目测法测定,结果应符合5.1、8.1和8.2的规定。
6.2材料阻燃性能试验
6.2.1着装带和带扣材料阻燃性能试验
试验装置示意图见图1。
通过调节丙烷气体的流量,使燃烧器火焰高度为40mm,且距火焰高度20mm处的温度为(800±
50)℃。
将试样水平安放在距火焰高度20mm处12s,结果应符合5.2.3的规定。
6.2.2面罩、中压导气管和供气阀材料阻燃性能试验
将试样按图2所示安置。
调整燃烧器喷嘴与试样外表面距离为250mm,调节丙烷气体的流量,使燃烧器顶部所构成的三角形中心距燃烧器顶部250mm处的温度为(950±
50)℃,试样在火焰中暴露5s,然后再按6.4的规定进行试验,结果应符合5.2.4的规定。
1-试样;
2-燃烧器喷嘴。
图1着装带和带扣材料阻燃性能试验装置示意图
图2面罩、中压导气管和供气阀材料阻燃性能试验装置示意图
6.3佩戴质量测定
用量程为(0~30)kg,精度为1/3000的电子秤测定呼吸器的佩戴质量,结果应符合5.3的规定。
6.4整机气密性能试验
当气瓶压力不小于公称工作压力的90%,开启供气阀,将面罩气密地佩戴在头模上,开启气瓶瓶阀,待系统气路充满压缩空气后再关闭气瓶瓶阀,观察呼吸器的压力表在气瓶瓶阀关闭后1min内的压力下降值,结果应符合5.4的规定。
6.5动态呼吸阻力试验
6.5.1试验装置
呼吸器综合检测仪。
6.5.2试验步骤
将面罩气密地佩戴在头模上,其呼吸接口同人工肺相连,设定人工肺呼吸频率为40次/min,呼吸流量100L/min,完全开启气瓶瓶阀,启动人工肺,测量气瓶额定工作压力至2MPa范围内,面罩内呼吸阻力值;
设定人工肺呼吸频率25次/min,呼吸流量50L/min,测量气瓶内压力为2MPa至1MPa范围内,面罩内呼吸阻力值,结果应符合5.5的规定。
6.6耐高温性能试验
将呼吸器(气瓶内压力为10MPa)放置在(60±
3)℃环境中4h,取出后即刻将呼吸器同人工肺相连,设定人工肺呼吸频率40次/min,呼吸流量100L/min,完全开启气瓶瓶阀,启动人工肺,测量呼吸阻力,直至气瓶内压力至2MPa,结果应符合5.6的规定。
6.7耐低温性能试验
将呼吸器(气瓶内压力为30MPa)放置在(-30±
30)℃环境中12h,取出后即刻将呼吸器同人工肺相连,设定人工肺呼吸频率25次/min,呼吸流量50L/min,完全开启气瓶瓶阀,启动人工肺,测量呼吸阻力,直至气瓶内压力至2MPa,结果应符合5.7的规定。
6.8静态压力试验
将面罩气密地佩戴在头模上,其呼吸接口同人工肺相连,在供气阀处于关闭状态下完全打开气瓶瓶阀,启动人工肺做几次缓慢的呼吸,然后关闭人工肺,当系统气路平衡时,记录面罩内的压力,结果应符合5.8的规定。
6.9警报器性能试验
a)启动呼吸机,在气瓶额定工作压力至2MPa的范围内,以呼吸频率40次/min,呼吸流量100L/min呼吸;
在2MPa至1MPa的范围内,以呼吸频率25次/min,呼吸流量50L/min呼吸。
从呼吸器的压力表上读出警报器的起鸣压力值,同时记录声响时间;
b)当警报器起鸣后,在距警报器1m处测量发声声级;
c)将警报器输出端同流量计相连,改变警报器输入端压力,测量警报器起鸣时及输入端压力分别为4MPa、3MPa、2MPa、1MPa时,警报器输出端流量,计算其平均值。
同时,记录从警报器起鸣至压力为1MPa时所用的时间,计算其耗气量。
结果应符合5.9的规定。
6.10面罩性能试验
6.10.1吸入气体中的二氧化碳含量试验
气体中的二氧化碳含量试验按GA209-1999中6.5.3的规定进行,结果应符合5.10.3的规定。
6.10.2视野试验
视野试验按GB/T2891-1995中3.3的规定进行,结果应符合5.10.3的规定。
6.11减压器性能试验
在减压器输出压力端装上压力表,开启气瓶瓶阀,测量气瓶额定工作压力至2MPa范围内减压器的输出压力,结果应符合5.11.1的规定。
6.12安全阀性能试验
a)将安全阀的输入端与气压源相接,缓慢均匀地升压,升压速率不应大于0.01MPa/s,测量安全阀的开启压力。
b)继续升高压力,直至安全阀达到全排气状态,测量安全阀的全排气压力。
c)缓慢均匀地降低压力,直至安全阀关闭,测量安全阀的关闭压力。
结果应符合5.12的规定。
6.13压力表试验
6.13.1压力表外壳直径测定
用游标卡尺测定压力表的外壳直径,结果应符合5.14.1的规定。
6.13.2压力表防水性能试验
将压力表浸没在水温不低于5℃的清水中24h,结果应符合5.14.5的规定。
6.13.3压力表导气管漏气量试验
在气瓶内压力为20MPa时,卸下压力表,装上流量计,完全开启气瓶瓶阀,测量压力表导气管的漏气量,结果应符合5.14.6的规定。
6.14高压部件强度试验
在高压部件的输入端加入气瓶额定工作压力的1.5倍水压力,历时2min,结果应符合5.15的规定。
6.15中压导气管爆破压力试验
将中压导气管连接到专用的水压试验台上,排除管中的气体,然后缓慢加压直至爆破,结果应符合5.16.3的规定。
6.16安全膜片爆破压力试验
将装有安全膜片的气瓶瓶阀连接到水压试验台上,关闭气瓶瓶阀活门,然后缓慢加压直至爆破,结果应符合5.18.3的规定。
6.17气瓶瓶阀输出端螺纹的基本尺寸和公差测定
用标准螺纹塞规测定气瓶瓶阀输出端螺纹的基本尺寸和公差,结果应符合5.18.4的规定。
6.18人员佩戴性能试验
只有已通过5.1~5.18检验合格的呼吸器才可用于人员佩戴性能试验。
6.18.1样品数
样品数至少2具。
6.18.2试验人员
挑选对使用呼吸器有一定经验,面部外观适合佩戴面罩,且身体健康的试验人员4名。
6.18.3试验条件
在常温、常压和设定的模拟环境条件下进行。
6.18.4佩戴者的主观感觉
试验结束后应询问佩戴者的主观感觉,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佩戴的舒适性;
b)着装带带扣的可调性;
c)压力表能否摸得着、看得见;
d)面罩视窗视线的清晰度;
e)面罩是否有除去视窗结雾功能;
f)供气阀开启情况;
g)空气供给情况;
h)传声情况;
i)报警情况;
j)佩戴者觉察到的其他问题。
6.18.5行走试验
试验人员2名,身穿消防作业服,分别佩戴呼吸器,以6km/h的速度在平地上行走30min,试验结束后询问佩戴者的主观感觉,结果应符合5.19的规定。
6.18.6模拟环境中的适应性试验
试验人员2名,身穿消防作业服,分别佩戴呼吸器,按以下顺序试验30min,试验结束后询问佩戴者的主观感觉,结果就符合5.19的规定。
a)携带13kg沙包行走15m,并把沙包放在2m高的板墙上。
b)翻越高0.4m、1m、1.2m、2m,分别相距7m的板墙各一个;
c)爬消防训练楼墙角;
d)在12m高的消防梯上爬上、爬下各三次;
e)在设有460mm正方形孔的梯子上爬上、爬下各一次,梯子高12m;
f)展开和卷起一根长度为20m的消防水带;
g)爬越长3.7m、直径0.7m和长3.7m、宽0.9m、高0.6m的孔道各一个;
h)休息5min,期间若发现气瓶内压力很低,达不到演习要求的总时间,可以更换气瓶;
i)在平地上以6km/h的速度行走,直至试验结束。
7检验规则
7.1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形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分别按7.2和7.3进行。
7.2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当正常生产的产品在原材料、设计、工艺、生产设备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正常连续生产一年时;
d)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形式检验要求时;
7.2.1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和8.1、8.2。
7.2.2样本大小
型式检验的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本大小为6具。
7.23.产品批量
产品批量不应少于20具。
7.2.4合格判定
型式检验项目应全部符合本标准方为合格。
7.3出厂检验
总装完毕的每具呼吸器产品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准出厂。
7.3.1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
结构、标志、包装、整机气密性能、动态呼吸阻力、静态压力、报警器性能。
7.3.2合格判定
出厂检验项目应全部符合本标准方为合格。
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标志
每具呼吸器的导气管、供气阀、减压器、面罩、背架、气瓶上应有制造厂名称或注册商标。
每具呼吸器包装箱的明显处应有以下标志内容:
a)制造厂名称、地址和注册商标;
b)产品名称及型号;
c)生产日期和批号;
d)产品执行标准的代号;
e)认证标志或批准文件的编号。
8.2包装
每具呼吸器应有固定的包装箱,包装箱具有防震、防压的功能,包装箱内应有产品使用说明书、装箱单、合格证、备件及工具。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有以下内容:
a)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b)维修、消毒、存贮及检查方面的指导;
c)故障、原因和排除方法;
d)气瓶内空气成分的说明;
e)制造厂认为必要的说明。
8.3运输
a)运输方式:
可采用各种不同型式的交通工具进行运输;
b)运输条件: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得碰撞、重压,运输工具应具有防雨、防晒的功能;
在作为普通货物运输时,气瓶应为空瓶,如采用带气状态运输时,应符合运输部门的规定。
8.4贮存
呼吸器应在清洁、干燥、通风良好的贮存室中存放,产品在贮存时应装入包装箱内,避免阳光长时间的曝晒,不能与油、酸、碱或其他对产品有腐蚀性的物质一起贮存,严禁重压。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4-3-18发布
提出单位:
公安消防局
起草单位:
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批准单位:
国家标准局
自2004-10-1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