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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

(1)货币证券----因商品买卖而发生的,表示索取与商品等值的货币的证券,发挥货币的支付手段作用.

----主要指商业票据

----票据法调整

(2)资本证券----随着借贷资本产生的,表明权利人索取与其出资的资本额相应利益的权利凭证.

----主要指股票,债券

----公司法,证券法调整

(3)商品证券----代表一定商品的有价证券.

----主要指提单,仓单

附:

证券与证书

1)证书应属于证券的一种(台湾史尚宽)

2)证书不属于证券(谢怀轼)

证书:

记载一定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文书.

出生,死亡证书,结婚证书,毕业证书

借据,合同书等.

*证书仅证明一定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曾经发生,不能直接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无.如结婚证书的灭失,并不否认婚姻关系的存在.

*证券不仅记载并证明一定的权利,其本身就代表一定的权利,证券与权利不可分,行使权利必须持有证券.证券遗失,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等.

(二)证券法的分类

证券法第2条:

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

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目前主要指非公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券,新股认购权证书,金融债券等.

1、股票

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和红利的凭证.

普通股----优先股记名股----无记名股

面额股----无面额股

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

人民币股(A股)---人民币特种股(B股,H股,N股,S股)

(1)普通股----优先股

普通股:

股东享有无特别限制的基本股东权利,且按照公司的盈利大小分配相应股息的股票.

优先股:

公司在筹集资金时,给予投资者某些优先权的股票:

1)票面上标明”优先股”字样;

2)有固定股息,不受公司经营好坏影响;

3)因解散,破产等原因清算时,优先普通股股东请求分配剩余财产;

4)不参加公司红利分配;

5)不享有表决权,不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

(2)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

国家股:

有关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以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

法人股:

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并按照企业经营方式运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经营的资产,向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形成的股份.

社会公众股:

我国境内的个人和机构,以其合法财产向公司可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

(3)人民币股(A股)---人民币特种股(B股,H股,N股,S股)

1)人民币普通股(A股):

我国境内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含港,澳,台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2)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

投资者限于:

外国,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3)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N股,S股):

股份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在境外的证券交易所流通转让的股票.

2、债券

社会各类经济主体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承诺定期支付和到期偿还本金的证券.

(1)政府债券(中央,地方政府债券)

(2)金融债券

(3)公司债券: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4)其他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法人债券

(5)国际债券

3、认股权证:

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能够按照特定的价格在特定的时间内购买特定数量股票的选择权凭证.

4、投资基金券:

由投资基金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表示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有资产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的凭证.

2004年6月1日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2条:

境内,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三、证券的作用

1)资本聚集作用

2)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作用

----调节资金的合理流动

----资金合理使用

3)促进企业经营机制完善作用

4)宏观调控作用

----实现国家产业政策

----调节社会货币流通量

----吸引外资促进对外开放

四、证券法

(一)定义:

调整因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管理,监督及其他相关活动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上的证券法: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

证券法>

实质意义上的证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破产法,税法,行政法等系列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证券的内容. 

(二)证券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之间的证券发行,交易关系(主要);

2)证券监督管理关系;

----国家对证券发行者,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投资者,证券交易所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的活动进行的协调和管理

----证券业的自律管理关系

3)因证券的其他相关活动而发生的关系.

----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咨询,策划及其配套服务活动而发生的关系(中介机构)

----证券的评级,评估,保管,结算登记等活动而发生的关系

(三)证券法的性质

1)证券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是商事法中的一个单行法

----证券法是否为公司法的特别法?

----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实质上是公司法有关公司组织和行为规定的延伸(赞成者)

----证券法和公司法是商法体系中两个独立的分支,两者地位相同,只是规范的对象和担负的使命不同.(反对者)

2)证券法的公法化

----既重投资者的投资权利,又重主管部门的监管

(四)证券法的特征

1)证券法多为强行性规范;

2)证券法多为要式性规范;

3)证券法具有技术性;

4)证券法具有国际性

(五)证券法中主要包括的法律制度

1)证券发行制度(注册申报制,发行审核制)

2)信息披露制度(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重大事件临时报告,公司收购报告等)

3)证券交易市场的监管和自律制度

4)禁止证券欺诈行为制度

----禁止内幕交易

----禁止操纵市场

----禁止欺诈客户

----禁止虚假陈述

(六)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2、公平原则

3、公正原则

第二节证券市场

引入:

证券市场

定义:

证券发行与买卖的场所.

一、证券的发行(转化的过程):

货币----生产资本

货币所有者----资本所有者

投资者的货币所有权----股权或债权

二、证券的交易:

证券的所有者不断变更的过程.

三、证券市场的特征:

1)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十分广泛;

A)居民个人;

B)中央银行;

C)商业银行;

D)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

E)企业

2)证券市场的交易具有投机性;

3)信息是证券交易中极为重要的因素;

4)证券市场交易客体均为证券;

5)证券交易具有连续性.

A)未交割之前,可以进行若干次买卖;

B)世界范围内24小时进行(东京—香港—新加坡—苏黎士—法兰克福—巴黎—伦敦—芝加哥—纽约—美国)

四、证券市场的种类:

1)根据市场所处的阶段和任务不同:

A)发行市场(一级市场)

一级市场

1)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发行债券,股票以筹集资金的市场;

2)以证券形式吸收闲散资金,使之转化为生产资本的市场;

3)一级市场是证券市场的起点;

4)一级市场的立法需要平衡宏观经济发展,发行主体利益及投资者利益三者的关系.

B)交易市场(二级市场)

场内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

场外交易市场(柜台,第三,第四市场)

二级市场

证券交易所: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经政府证券主管机构批准设立的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有形场所.

----特殊的非营利法人(公司制,会员制)

场外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店头市场):

在证券交易所外进行的较为广泛的证券交易,主要指在证券公司专设的证券柜台进行的交易.

----STAQ:

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

----NET系统:

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和管理的全国电子交易系统.

2)根据证券的性质不同:

国库券市场,金融债券市场,公司(企业)债券市场,股票市场,投资基金证券市场.

五、证券市场主体

证券发行者

证券投资者

证券交易所

证券经营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专业)

--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证券业协会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设立,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证券公司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

(2)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3)证券公司主要从事证券经营业务。

1、经纪类证券公司:

--证券的代理买卖;

--代理还本付息;

--分红派息;

--证券代保管;

--鉴证;

--代理登记开户

2、综合类证券公司:

--证券的自营买卖;

--证券的承销;

--证券的上市推荐;

--证券投资咨询;

--资产管理;

--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

3、证券公司的营业规则

1)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分开;

2)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名义进行;

3)客户结算资金必须存入银行;

4)禁止违规资金入市;

(银行,保险资金)

5)分立账户,分账管理;

(证券,资金账户)

6)置备委托书并保存委托记录;

7)按照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8)不得为客户融资,融券;

9)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买卖证券;

10)不得对客户承诺收益和赔偿损失;

11)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

12)证券公司承担其从业人员职务行为的全部责任.

第三节证券的发行与上市

一、证券的发行

(一)概念

证券发行主体以筹集资金为目的,将证券发售给投资人的活动,包括募集,制作,交付,直接销售或委托中介机构承销代销证券的一系列活动.

证券发行人:

----社会资金的需求者

----证券的原始供给者

(二)证券发行的特点

1)以筹集资金或调整股权结构为目的;

2)向相对人销售证券;

3)证券发行是单方法律行为;

4)证券发行必须依法进行

(三)证券发行的种类

1)依据发行目的分为:

----设立发行(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增资发行

2)依据发行对象分为:

----公募发行----私募发行

3)依据发行是否借助中介机构分为:

----直接发行----间接发行

4)依据发行地点分为:

----国内发行----国外发行

(四)主要证券的发行

1、股票

(1)股票发行的目的

1)筹集资金

----新公司成立时筹集初始资本

----公司成立后为增资而发行

2)其他目的

----将公积金转为资本金

----向股东派发非现金红利

----将公司资产重估时增值部分载入资本金

----将可转换证券转换为股票

----换股收购与反收购

(2)设立发行股票的条件

1)提供:

A有关部门同意成立新公司的批准文件;

B工商行政部门同意注册登记的意向证明书;

C公司发起人法定认购股份的验资证明书.

2)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4)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5)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6)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股本总额的10%(总额4亿元的,最低不少于10%)

7)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8)设立发行还应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

除上述8个条件外,还应符合:

A有关部门同意改组成股份公司的批准文件;

B原有企业资产经权威资产评估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2)发行前一年,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3)近3年连续盈利;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3)增资发行股票的条件

除前述所有条件外,特殊要求为:

1)向有关部门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增资的决议;

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

2)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

3)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作用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4)公司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5)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率;

6)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4)申请发行股票应向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文件:

1)股份公司章程:

--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

--管理体制和治理结构

--资本总额,单位股金额,股权结构

--经济效益,收益分配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2)发行股票申请书:

--章程包含的内容;

--拟发行股票的名称,种类,数量,单位股金额,发行对象及其范围;

--工商注册登记情况;

--发行股票的目的及其所筹资金的用途,经济效益,分配方式,预计分配计划;

--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的初审意见;

--报送证监会复审的,还应报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申请的文件

--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报送的文件.

3)发起人会议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

--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筹建登记证明.

4)招股说明书(应当按照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制作,并载明以下事项):

--公司的名称,住所;

--发起人,发起人简况;

--筹资的目的;

--公司现有股本总额;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总额,每股的面值,售价,发行前的每股净资产值,发行结束后每股预期净资产值;

--发行的费用及佣金;

--初次发行的发起人认购股本的情况,股权结构及验资证明;

--承销机构的名称,承销方式与承销数量;

--发行股票的对象,时间,地点及股票认购和股款交纳的方式;

--所筹集资金的运用计划及收益,风险预测;

--公司近期发展规划,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预测文件;

--重要的合同;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名单及其简历;

--近3年,或成立以来的生产经营状况;

--近3年,或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增资发行的公司前次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情况.

--其他中国证监会要求载明的事项.

--招股说明书的封面应注明:

”发行人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政府及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本次发行的股票所做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的股票的价值或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保证说明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在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说明书的内容;

--获准公开发行后,发行人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至五个工作日期间公开招股说明书.

5)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

--需要国家提供资金或者其他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应当提供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3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

--由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由二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就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由二名以上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签字盖章的资产评估报告;

--由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验资报告;

--涉及国有资产的,还应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7)股票发行承销方案和承销协议:

--股票承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承销方式;

--承销股票的数量,种类,金额及发行价格;

--承销期及起止日期;

--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承销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及日期;

--违约方式等

8)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5)股票发行的程序

设立发行股票的程序:

1)募股准备(资产评估—财务审定—出具法律意见书—制作招股说明书);

2)募股申请(报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3)募股批准(90日);

4)公告招股说明书(承销前2至5个工作日在指定报纸和场所公开);

5)办理发售事宜(无限量发售方式,与银行储蓄存款挂钩的发行方式);

6)设立公司(股款募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

7)交付股票.

新股发行的程序:

1)作出新股发行决议;

2)新股发行申请;

3)公开有关新股发行资料;

4)办理发售与认股事宜;

5)登记和公告

2、债券的发行

(1)债券发行的基本因素

1)发行数量;

2)债券面值;

3)票面利率;

4)发行价格;

5)付息方式;

6)本金偿还方式;

(还本,债券替换,转换股票)

7)偿还期限(资金需求量,证券,资本市场)

8)债券发行的信用等级

(2)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

1)发行主体资格;

<

公司法>

:

A)股份有限公司,B)国有独资公司,C)两个以上的国有公司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资本法定标准;

A)股份公司净资产额不低于3000万

B)有限公司净资产额不低于6000万

3)发行数额的限制;

--公司累计发行的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4)公司经济效益的规定;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利息;

--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已经募足;

--对已经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不存在违约或迟付本息的事实.

5)资金投向的限制;

--所筹集资金的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优先投资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投资的项目.

6)债券利率的限制.

--公司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2)进行债券发行前的准备;

--董事会着手制定债券发行章程或募集办法,委托相应机构进行资信评估,资产评估等.

信用评级10级制

AAA,AA,A,BBB,BBB,CCC,CC,C,D

(投资型债券)(投机型和违约型)

(具有发行资格)(禁止发行)

二、证券上市

(一)概念:

已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经证券主管机关批准后,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行为.

与证券发行

--证券发行是证券上市的前提,证券上市是联结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的桥梁.

--证券发行仅涉及发行人与投资人之间的关系,而证券上市则涉及两方面的关系:

1)证券发行人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关系;

2)证券持有者与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形成的证券买卖关系.

(二)证券上市的种类

1)根据证券上市的对象:

--股票上市,债券上市,权证上市,基金上市等

2)根据证券上市的地域不同:

--境内上市,境外上市

3)根据证券上市的程序不同:

--申报上市,许可上市

(三)证券上市的意义

对上市公司而言:

1)可以提高上市公司的信誉和知名度;

2)可以为公司筹措更多的资金,降低发行成本;

3)可以促进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4)有利于公司开拓新的市场领域.

对投资者:

1)买卖便利,成交价格合理;

2)可以减少投资风险;

3)上市证券的流通性强.

(五)证券上市的条件:

1、股票上市(A股)的条件:

1)规模条件;

(股本总额5000万)

2)经营条件;

(开业3年以上,连续盈利)

3)股权分散条件;

(1000,25%,15%)

4)其他条件.(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债券上市的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净资产额,累计债券总额,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筹集资金投向,利率等要求.

(六)证券上市的程序

1)上市申请(自愿申请,强制申请)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上市申请

--股票上市申请应提交的文件:

A)上市报告书;

B)申请上市的股东会决议;

C)公司章程;

营业执照;

D)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E)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

F)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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