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十二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规划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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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十二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规划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以制度建设为重点,建立了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在制度上实现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的目标。

建立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科学调整机制,196.6万名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逐年上调。

建立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17.2万名参保人员享受到保险待遇。

建立了福利养老金制度,61.3万名无社会保障城乡老年居民享受福利养老金待遇。

建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的城乡老年社会救助体系,4万名老年人应保尽保。

建立了新型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现了五保人员供养模式从村民互助向公共财政供养的转变。

建立了高龄津贴制度,2.2万名9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享受高龄津贴。

完善了征地超转人员生活保障制度。

实行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老年父母奖励扶助制度。

(二)老年人医疗保障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建立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老年人医疗待遇水平不断提高,医疗费用负担逐步减轻。

完善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

制定了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制度,18万名老年人每年享受参保费用补贴。

提高了征地超转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

进一步健全了覆盖老年人群的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以老年人为服务重点的康复医院、护理院正在试点,临终关怀医院(或病区)已出现。

大、中型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六优先”(挂号、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老年医疗服务作为重点,大力推行社区首诊制并为老年人提供“三优先”(就诊、出诊、建立家庭病床)服务,为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普及老年人健康知识,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

(三)敬老优待项目取得重大突破。

充分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文体娱乐等方面共11项优待措施。

为160万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办理优待卡,老年人持卡免费乘坐市域内969条线路公交车,部分公园、景区、文化活动中心、博物馆(院)、公共体育场馆、老年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等场所为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

市、区老年心理咨询热线(96156)为老年人提供免费心理咨询服务。

社会法律服务机构为老年人免费或优惠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

(四)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创新发展。

牢固树立大民政理念,提出了“9064”养老服务新模式和新目标(即:

到2020年,90%的老年人通过社会化服务在家庭养老,6%的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在社区托老,4%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集中养老),制定实施了《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建立了居家养老(助残)券服务制度和百岁老年人补助医疗制度,大力发展社区服务,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养老床位总数达到71589张,基本形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多元化投资、多层次发展、专业化服务的社会化养老服务格局。

(五)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

开辟适合老年人使用和活动的文化娱乐场所,配备相关设施,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

实施“山区星光计划”,共投入资金近3亿元,城乡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初具规模,成为老年人养老服务、文化娱乐、健身休闲的场所。

积极开展社区老年人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配备适合老年人使用的体育器材。

积极发展老年教育,整合教育资源,培育学习品牌,探索实践终身学习的实现形式和途径。

积极组织有益于老年人科学养老和文化养老等方面的选题出版。

(六)老龄社会宣传力度不断加大。

围绕各项老龄政策,开展全方位、立体式的宣传报道,增强老年人和社会各界对政策的知晓度,大力倡导和弘扬敬老风尚。

建立了老年人口信息和老龄事业发展状况发布制度。

认真做好老年人信访接待工作。

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市人大对落实老年法律法规开展的执法检查,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对发展老龄事业提出的建议、议案、提案。

“十一五”时期,首都老龄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养老保障制度覆盖全体人口,社会敬老优待服务惠及城乡老年人,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创新发展,各项目标和任务全部实现,养老体系基本框架已经初步形成,老年人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大幅提高,为“十二五”时期首都老龄事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十一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2005年

2010年

经济

保障

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元/月)

1086

2097

无社会保障居民福利养老金(元/月)

200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月)

300

430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年)

970

2520

高龄津贴

(元/月)

90至99周岁老年人

100

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医疗

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85%

90%

人均预期寿命(岁)

80.1

80.8

区县级以上老年病医院(个)

17

21

精神文化生活和

社会参与

“山区星光计划”建设数量(个)

1255

老年学校数量(个)

2417

3150

老年人协会数量(个)

5584

6127

福利

服务

办理老年人优待卡(证)(万人)

55

230①

发放居家养老(助残)券(万人)

42.1②

养老(助残)餐桌(个)

4584

托老(残)所(个)

5305

养老(助残)无障碍服务车(辆)

322

养老服务机构数(个)

313

419

养老服务机构总床位(张)

30267

71589

百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张)

1.53

2.87

老龄工作保障

老龄事业经费(亿元)

38

养老(助残)员(名)

2000

①“160万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办理优待卡”加“70万60-64岁老年人办理优待证”。

②“34.1万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加“8万名重度残疾人”。

二、面临形势

“十二五”时期,是首都深化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攻坚时期,全市发展呈现新的阶段性特征和要求,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赋予了老龄工作新的历史使命,同时也对老龄事业发展提出了更高的目标要求。

(一)人口老龄化发展形势

2010年,全市户籍人口中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235万,占户籍人口的18.7%。

“十二五”时期,老年人口将以年均17万的数量增长,老年人口比例将增加2.8个百分点,处于快速增长期。

到2015年,户籍人口中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320万,占户籍人口的23%;

65周岁及以上人口将达到212万,占户籍人口的15%;

80周岁以上人口将达到54万,占户籍人口的4%。

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将成为未来一个时期基本的市情特征之一。

当前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程度,相当于发达国家和地区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水平。

在当时,这些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一套完备的老龄工作机构,规范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法规体系,养老福利事业向多元化模式发展,构建了政府监管下的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运作机制,开始由重在养老机构建设向加快发展社区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转变。

面对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和老年人口日益增长的养老保障和养老服务需求,本市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的压力更加凸显,统筹解决人口数量、质量、结构、分布问题的形势更加紧迫,加快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多样化、个性化服务需求的任务更加繁重,构建老年宜居社会环境氛围的需要更加强烈,健全老龄工作体制机制的要求更加急迫。

(二)老龄事业发展机遇

“十二五”时期,是首都在新的起点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老年人口抚养负担相对较轻,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应从物质、精神、制度、人才、文化等方面做好准备,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目标,对老龄事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十二五”时期,本市将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出发,更加注重人文关怀,更加注重首善之区和谐社会建设,提高北京在世界城市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首都老龄事业要适应新形势、新发展的需要,高瞻远瞩,未雨绸缪,学习借鉴国内外发达城市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先进经验,制定首都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为实现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目标做出贡献。

2.首都经济发展和完善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的新要求,为老龄事业发展提供了动力

2010年,本市地区生产总值13777.9亿元、人均超过1万美元,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切实完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实现经济繁荣和社会和谐,不仅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客观要求,也是扩大内、需实现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着力点。

老龄事业是加快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和作用,要抓住机遇,围绕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需求,进一步提升保障水平,丰富服务供给,构建首都特色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

3.人口抚养比低和低龄老年人口比重大,为老龄事业发展赢得时间创造了条件

“十二五”时期,15至59周岁人口的比重维持在70%以上,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抚养比在21%-25%之间,总抚养比在36%-41%之间。

劳动力供给相对充足,社会负担相对较轻,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有利时期。

同时,老年人口中70周岁以下低龄老年人口占总体老年人口的近一半,对日益增长的养老资源和医疗资源的服务需求压力相对较小,具有一定的缓冲作用。

要抓住时机,加速养老资源配置,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和养老服务体系,健全老龄工作体系,全面推进老龄事业发展。

4.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为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机遇和支持

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加快建立健全养老社会服务体系,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将作为“十二五”时期及今后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的指导方针。

要充分抓住发展机遇和各种有利条件,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把社会养老服务事业摆在优先发展的位置上,按优先发展原则来制定政策,增加投入,健全体制机制,规范管理,拓展服务业新领域,发展新业态,培育新热点,扩大内需和促进就业,增强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能力,满足老年人多样化服务需求,使老年人的生活更有尊严、更加便利、更加舒适、更加温馨、更加幸福。

第二部分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工作目标,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工作方针,牢固树立大民政理念,从首都地位和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和特点出发,积极、主动、科学应对人口老龄化,注重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培育壮大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完善老龄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营造良好养老社会环境,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不断满足老年人的多层次需求,稳步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为实现积极老龄化和健康老龄化,加快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按照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状况建立制度化财政投入机制,站位全局审视老龄问题,以广阔的视野谋划老龄事业,以有力的措施推进老龄工作,从物质、精神、制度和体制、机制等方面做好人口老龄化的战略应对,发挥区域优势,兼顾地域差异,推进老龄事业城乡一体化全面发展,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以人为本,改善民生。

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推进养老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普惠化、均等化、社会化,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逐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养老需求。

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加快出台惠老服务政策,优化社会养老资源配置,保障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把老龄事业作为公共服务建设的重点领域;

制定优惠措施和扶持政策,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入老龄事业;

完善道德规范和法律约束,巩固和支持家庭养老,促进代际和谐;

倡导个人自我养老储备,构建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共同参与的老龄事业发展格局。

(四)创新机制,完善体系。

适应人口老龄化面临的新形势,加强体制机制建设,推进老龄工作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加快老龄事业发展法制化、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完善养老理论、养老保障、养老服务、养老工作、养老科技、养老文化体系建设。

三、总体目标

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新期待,积极、主动、科学应对人口老龄化。

以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健全老龄工作体系为目标,进一步提高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加强老龄工作体制机制建设,努力形成城乡一体的社会养老保障格局、多层次的社会养老服务格局和共建共享的老年人社会管理格局,全面推进首都老龄事业科学发展。

(一)形成城乡一体的社会养老保障格局。

适应人口老龄化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加强城乡制度之间的衔接与整合,增强制度公平性与可持续性。

提高城乡老年人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水平,健全老年贫困人口帮扶机制,推进老年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率先形成城乡一体的社会养老保障格局。

(二)形成多层次的社会养老服务格局。

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增加养老公共产品供给,提升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水平,不断完善“9064”养老服务模式,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率先形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发展格局。

(三)形成共建共享的老年人社会管理格局。

理顺老龄工作体制机制,加强老龄工作力量,加大老龄事业投入,完善老龄政策法规,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基层老年群众组织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率先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家庭支持、老人自助、全民关怀的老年人社会管理格局,促进首都和谐社会建设。

十二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主要指标

类别

指标

2015年

养老保障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

98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

95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

高龄津贴(元/月)

80-89周岁

90-99周岁

100周岁及以上

失能老年人津贴(元/月)

81.8

养老服务

养老床位数(万张)

7.2

12

2.8

3.8

老年中长期护理床位(张)

5000

护养型养老床位比例(%)

50

百名老年人拥有日间托老床位数(张)

1

2

万名老年人拥有护理员数(人)

15

居家养老(助残)员数(人)

10000

万名老年人拥有心理辅导员数(人)

20

社区(村)老年人协会覆盖率(%)

90

参加老年学校学习的老年人比例(%)①

13

18

老龄工作

万名老年人拥有老龄工作人员数②(人)

10

30

①年度参加老年学校学习的老年人累计数占当年老年人口总数的比例

②市、区两级老龄工作人员和养老(助残)员数

第三部分主要任务

一、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以社会养老保险、老年社会救助和老年社会福利为基础,以慈善事业和商业保险为补充,建立起制度更加完备、政策相互衔接、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城乡一体化、人群全覆盖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一)深化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1.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障制度。

巩固和完善“职工+居民”的养老保险新格局,努力实现人群全覆盖。

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积极稳妥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实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

逐步做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解决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参加养老保险问题,积极推进城市化进程中的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大力推进企业年金,积极通过政策引导,扩大企业年金覆盖范围,研究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

健全城乡社会保障待遇标准正常增长机制,稳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等待遇标准。

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基金统筹管理层次。

完善征地超转人员社会保障机制。

2.全面推进一体化的医疗保险制度。

实现公费医疗制度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并轨。

调整职工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标准,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建立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负担“兜底”机制,对因患大病造成个人负担过重的参保人员,通过医疗费用二次报销给予补助。

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研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及异地结算,保障流动人员的医疗保险权益。

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整合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形成职工和居民相互衔接的两大医疗保险体系。

通过实施居民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制度,提高待遇水平,扩大受益面。

(二)进一步提高老年社会救助力度

1.继续完善老年社会救助制度。

加大对特殊困难老年群体的专项救助力度,拓宽专项救助的范围和内容,探索建立并完善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救助、冬季取暖、生活服务和法律援助等方面的专项救助制度。

完善老年人医疗救助制度,探索建立医疗救助医药费即时结算制度和垫付制度。

建立困难老年人生活补助和“双节”(重阳节、春节)慰问制度。

2.稳步提高老年社会救助水平。

健全与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快推进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进程,完善城乡一体的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制度,逐步缩小城乡老年人社会救助水平差距。

进一步提高老年人低保分类救助系数比值,提升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和城乡残疾老年人的救助水平。

(三)推进老年社会福利适度普惠

1.推动老年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完善高龄津贴制度,将高龄津贴发放范围扩展到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建立高龄津贴正常调整机制。

完善老年人补助医疗制度,将享受医疗补助人群范围扩展至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继续为高龄老年人和重度残疾老年人发放居家养老(助残)服务补贴,完善服务补贴的管理和使用办法。

建立失能老年人津贴,研究制定低收入家庭的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补助办法。

探索研究老年人居家养老扶持政策。

2.健全计划生育家庭老年父母奖励扶助制度。

结合本市实际调整独生子女家庭奖励优待政策,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待遇。

继续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父母奖励扶助机制,进一步健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奖励政策。

加大对计划生育老年无子女家庭的养老保障和养老服务扶助力度。

(四)鼓励发展社会慈善事业和老年保险

1.发挥慈善事业助老作用。

完善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协调指导机制,加快培育慈善组织,创新募捐方式,大力推进全民助老慈善。

引导、表彰、激励社会企业、慈善组织和慈善人士积极实施以安老、助养为主要内容的慈善项目,推动慈善助老项目结对帮扶困难老年人。

继续开展城乡低收入老年人慈善医疗救助活动。

2.鼓励发展商业性老年保险。

提倡和引导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支持商业保险企业开发推广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产品。

采取政府引导、个人交费、企业让利相结合方式,试点探索建立长期照料护理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企业、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建立公益性中介机构,开展“以房养老”(住房反向抵押贷款)试点业务。

二、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完善“9064”养老服务模式,建立面向所有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康复、情感关怀、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等方面的设施、组织、人才和技术要素形成的养老服务网络,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服务标准、运行机制和监管制度,加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一)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1.加强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引导。

落实“九养政策”,制定《关于全面推进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制定政策扶持和资金引导办法,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居家养老服务业。

按照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规定,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研究建立居家养老床位补贴制度,建立服务商准入和退出机制,引导行业协会制定入户家政服务、老年餐饮服务、日间托老服务、精神关怀服务等行业服务标准和指导性收费标准。

2.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整合养老服务设施资源,建立四级养老服务中心,具备老年人日间照料、生活护理、家政服务、文体娱乐、学习培训、康复保健、精神慰藉功能,承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组织管理、指导监督职能。

依托市级老年活动中心,完善设施,增强功能,建设市级养老管理服务中心。

整合社区服务资源,将区(县)、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的功能和人员设置纳入社区服务中心中统筹安排。

在195个街道(乡、镇)新建或扩建不少于1500平方米的社区服务中心,其中养老服务中心用房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依托已建城乡星光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在2000个社区(村)改建、扩建不少于300平方米以上的养老服务中心。

有条件的地区可单独建设本级养老服务中心。

3.加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大力推进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员队伍建设,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人才保障。

鼓励专业技术学校开设家庭服务、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指定市属卫校、护校和其他有条件的机构开设护理员培训课程,完善培训、取证、上岗的全过程管理,培育专业化的养老护理员队伍,实现每万名老年人拥有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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