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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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确定的职责分工,及时向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行政登记资料。
1.时间要求和名录范围。
各级机构编制、税务部门于2018年7月15日前,以磁介质文本文件(或Excel文件)方式,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截至2018年6月底本级审批或登记的各类单位行政登记资料;
于2019年1月15日前,提供2018年7月至12月审批或登记的单位增减变动资料。
有条件的地区可由省级机构编制、税务部门提供全省(区、市)的相关资料。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继续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要求向同级统计机构每日共享新增、变更和注销的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资料,每季提供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企业名录资料,2018年7月15日前提供2017年企业年报资料,并按照“五证合一”改革数据共享方式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五证合一”改革前存量企业相关登记信息,以磁介质文本文件方式,提供201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资料、截至2018年6月底的个体工商户登记资料;
于2019年1月15日前,提供2018年7月至12月的个体工商户增减变动资料。
民政部将于2018年7月15日前,以磁介质文本文件方式,向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截至2018年6月底本部门审批或登记的全国各类单位行政登记资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于2018年7月15日前,以磁介质文本文件方式,向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截至2018年6月底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掌握的全国各类单位行政登记资料;
于2019年1月15日前,提供2018年7月至12月的单位增减变动资料。
2.主要内容。
各相关部门提供资料的主要指标包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详细地址、区划代码、联系电话、成立日期、主要业务活动及行业代码、从业人员数等(详见附表)。
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适当扩充所提供资料内容。
对于行政登记资料中含有的涉密信息,请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按相应密级文件的交换方式予以提供。
(二)共同组织清查摸底。
单位清查作为经济普查的重要基础,是准确确定普查对象,规范普查报表填报范围,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实施的关键环节。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将充分利用部门行政记录,各级经济普查机构会同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于2018年7-11月共同开展单位清查工作。
地方经济普查机构以各部门提供的行政登记资料为基础,结合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整理形成单位清查底册,组织普查人员按普查区逐户进行单位清查,并对底册上的单位状态进行初步核实。
各级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抽调熟悉业务的专业人员,参与同级经济普查机构组织的对各类单位的入户清查、单位核实和认定工作;
要会同经济普查机构对单位清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
在单位清查结束后,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将清查结果与部门行政登记资料比对存在差异的单位名单提交同级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根据其审批或登记的分工职责,认真组织核查工作,并在1个月内向经济普查机构反馈核查结果。
(三)开展普查登记。
2019年,地方经济普查机构将以单位清查结果为依据,结合各部门第二次提供的2018年7月至12月审批或登记的单位增减变动资料,开展普查登记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与同级经济普查机构共同做好普查登记宣传、普查单位查找和入户登记、普查结果评估、普查资料的分析与开发等相关工作。
三、有关要求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部门监管平台,对普查工作进行广泛宣传,让广大普查对象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普查工作,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参加普查,努力解决好“入户难”的问题,打造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行政登记资料的提供、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普查结果评估和资料开发工作。
严格遵守《统计法》的规定,严禁将普查资料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
附表:
部门提供行政登记资料表
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
2018年6月29日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2018年7月4日印发
附表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提供单位名录
表 号:
6 21-1表
制表机关:
国家统计局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
登记机关级别代码□
文 号:
国经普办字(2018)2号
登记机关行政区划代码□□□□□□
2018年
有效期至:
2019年6月
序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部门交换码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详细地址
区划代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主要业务活动
成立日期
在职人数(人)
事业单位经费形式
主管部门
机构类型
名录类别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
请依次按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法检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乡镇机关和分部门的事业单位列出名录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日
说明:
1.提供范围: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本级经审批设立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名录资料。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由省级统一提供全省(区、市)
的单位名录资料。
2.提供时间和提供方式:
2018年7月15日前,提供截至2018年6月底本部门掌握的单位名录资料;
2019年1月15日前,提供2018年7月-12月新增、
变更单位名录资料;
文件格式为文本格式;
提供方式为电子邮件、光盘或专线等。
3.登记机关级别代码:
1-中央级;
2-省级;
3-地(市)级;
4-县(市)级。
4.部门交换码:
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提供部门交换码(机构编制部门统计数据库中的内部编码)。
5.事业单位经费形式:
1财政补助;
2经费自理。
6.机构类型:
1机关法人;
2机关非法人;
3事业单位法人;
4事业单位非法人。
7.名录类别:
1正常单位;
2一个机构多块牌子;
3教学点。
民政部提供单位名录
6 21-2表
组织机构代码
行业代码
从业人员数(人)
年报状态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民政部负责向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全国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委会和村委会的单位
名录资料。
提供方式为电子邮件或光盘等。
3.行业代码: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提供4位行业小类代码。
4.机构类型:
1社会团体;
2民办非企业单位;
3基金会;
4居委会;
5村委会。
5.年报状态:
1报送2017年年报单位;
2未报送2017年年报单位。
各级税务部门提供单位名录
6 21-3表
税务登记证号
(9位)
登记注册类型
单位类型
状态
是否一般纳税人(是/否)
是否0纳税单位
(是/否)
16
17
18
19
联系电话:
20年 月日
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本级登记管理的各类法人单位和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名录资料。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由省级统一提供全省(区、市)的单位名录资料。
2019年1月15日前,提供2018年7月-12月新增、变更单位名录资料;
1-省级;
2-地(市)级;
3-县(市)级。
4.税务登记证号:
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提供税务登记证号。
5.行业代码:
6.登记注册类型:
110国有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210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310中外合资经营
120集体160股份有限公司22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320中外合作经营
130股份合作171私营独资230港澳台商独资330外资企业
141国有联营172私营合伙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42集体联营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290其他港澳台商投资390其他外商投资
143国有与集体联营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49其他联营190其他
151国有独资公司
7.机构类型:
1企业;
2农民专业合作社;
3机关;
4事业单位;
5社会团体;
6民办非企业单位;
7基金会;
8居(村)委会;
Q其他。
8.单位类型:
1法人单位;
2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9.状态:
1正常户;
2非正常户;
3注销户;
4清算户;
5停业;
6筹建期;
9其他。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供单位名录
6 21-4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向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掌握的全国各类法人单位和非法人组织的名录资料。
3.组织机构代码: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提供原组织机构代码号。
5.单位类型:
2非法人组织;
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资料
6 21-5表
2017年
登记注册号
通信地址
经营状态
女性从业人员数(人)
营业收入(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分支机构归属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2017年年报资料。
2018年7月15日前提供;
提供方式为光盘或专线等。
3.登记注册号:
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提供登记注册号。
4.行业代码:
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个体工商户资料
6 21-6表
个体工商户名称
经营者姓名
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全省个体工商户的登记资料。
2018年7月15日前,提供截至2018年6月底本部门掌握的个体工商户名录资料;
2019年1月15日前,提供2018年7月-12月新增、变更名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