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化学物质危害预防标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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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所稱特定化學設備,係指製造或處理、置放(以下簡稱處置)、使

用丙類第一種物質、丁類物質之固定式設備。

本標準所稱特定化學管理設備,係指特定化學設備中進行放熱反應之反應

槽等,且有因異常化學反應等,致漏洩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虞者

為防止特定化學物質引起職業災害,雇主應致力確認所使用物質之毒性,

尋求替代物之使用、建立適當作業方法、改善有關設施與作業環境並採取

其他必要措施。

二 

設施

雇主不得使勞工從事製造或使用甲類物質。

但供試驗或研究時,雇主應填具格式一之申請書,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審查

,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條核定基準如下:

一、製造設備應為密閉設備。

但在作業性質上設置該項設備顯有困難,而

將其置於氣櫃內者,不在此限。

二、設置製造設備場所之地板及牆壁應以不浸透性材料構築,且應為易於

用水清洗之構造。

三、從事製造或使用甲類物質者,應具有預防該物質引起危害健康之必要

知識。

四、儲存甲類物質時,應採用不漏洩、不溢出等之堅固容器,並應依危險

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規定予以標示。

五、甲類物質應保管於一定之場所,並將其意旨揭示於顯明易見之處。

六、供給從事製造或使用甲類物質之勞工使用不浸透性防護圍巾及防護手

套等個人防護具。

七、製造場所應禁止與該作業無關之人員進入,並將其意旨揭示於顯明易

見之處。

雇主使勞工從事製造(供試驗研究之製造除外。

)乙類物質時,應填具格

式二之申請書,報請勞動檢查機構核定。

10 

雇主使勞工從事乙類物質中之鈹及其化合物或含鈹及其化合物佔其重量超

過百分之一(鈹合金時,以鈹佔其重量超過百分之三者為限)之混合物(

以下簡稱鈹等。

)以外之乙類物質之製造時,其核定基準如下:

一、製造場所應與其他場所隔離,且該場所之地板及牆壁應以不浸透性材

料構築,且應為易於用水清洗之構造。

二、製造設備應為密閉設備,且原料、材料及其他物質之供輸、移送或搬

運,應採用不致使作業勞工之身體與其直接接觸之方法。

三、為預防反應槽內之放熱反應或加熱反應,自其接合部分漏洩氣體或蒸

氣,應使用墊圈等密接。

四、為預防異常反應引起原料、材料或反應物質之溢出,應在冷凝器內充

分注入冷卻水。

五、必須在運轉中檢點內部之篩選機或真空過濾機,應為於密閉狀態下即

可觀察其內部之構造,且應加鎖;

非有必要,不得開啟。

六、處置鈹等以外之乙類物質時,應由作業人員於隔離室遙控操作。

但將

粉狀鈹等以外之乙類物質充分濕潤成泥狀或溶解於溶劑中者,不在此

限。

七、從事鈹等以外之乙類物質之計量、投入容器、自該容器取出或裝袋作

業,於採取前款規定之設備顯有困難時,應採用不致使作業勞工之身

體與其直接接觸之方法,且該作業場所應設置包圍型氣罩之局部排氣

裝置;

局部排氣裝置應置除塵裝置。

八、為預防鈹等以外之乙類物質之漏洩及其暴露對勞工之影響,應就下列

事項訂定必要之操作程序,並依該程序實施作業:

(一)閥、旋塞等(製造鈹等以外之乙類物質之設備於輸給原料、材料時

,以及自該設備取出製品等時為限。

)之操作。

(二)冷卻裝置、加熱裝置、攪拌裝置及壓縮裝置等之操作。

(三)計測裝置及控制裝置之監視及調整。

(四)安全閥、緊急遮斷裝置與其他安全裝置及自動警報裝置之調整。

(五)蓋板、凸緣、閥、旋塞等接合部分之有否漏洩鈹等以外之乙類物質

之檢點。

(六)試料之採取及其所使用之器具等之處理。

(七)發生異常時之緊急措施。

(八)個人防護具之穿戴、檢點、保養及保管。

(九)其他為防止漏洩等之必要措施。

九、自製造設備採取試料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使用專用容器。

(二)試料之採取,應於事前指定適當地點,並不得使試料飛散。

(三)經使用於採取試料之容器等,應以溫水充分洗淨,並保管於一定之

場所。

一○、勞工從事鈹等以外之乙類物質之處置作業時,應使該勞工穿戴工作

衣、不浸透性防護手套及防護圍巾等個人防護具。

11 

雇主使勞工從事鈹等之製造時,其核定基準如下:

一、鈹等之燒結或煆燒設備(自氫氧化鈹製造高純度氧化鈹製程中之設備

除外。

)應設置於與其他場所隔離之室內,且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

二、經燒結、煆燒之鈹等,應使用吸出之方式自匣缽取出。

三、經使用於燒結、煆燒之匣缽之打碎,應與其他場所隔離之室內實施,

且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

四、鈹等之製造場所之地板及牆壁,應以不浸透性材料構築,且應為易於

五、鈹等之製造設備(從事鈹等之燒結或煆燒設備、自電弧爐融出之鈹等

製造鈹合金製程中之設備及自氫氧化鈹製造高純度氧化鈹製程中之設

備除外。

)應為密閉設備或設置覆圍等。

六、必須於運轉中檢點內部之前款設備,應為於密閉狀態或覆圍狀態下可

觀察其內部之構造,且應加鎖;

七、以電弧爐融出之鈹等製造鈹合金製程中實施下列作業之場所,應設置

局部排氣裝置。

(一)於電弧爐上之作業。

(二)自電弧爐泄漿之作業。

(三)熔融鈹等之抽氣作業。

(四)熔融鈹等之浮碴之清除作業。

(五)熔融鈹等之澆注作業。

八、為減少電弧爐插入電極部分之間隙,應使用砂封。

九、自氫氧化鈹製造高純度氧化鈹製程中之設備,應依下列規定:

(一)熱分解爐應設置於與其他場所隔離之室內場所。

(二)其他設備應為密閉設備、設置覆圍或加蓋形式之構造。

一○、鈹等之供輸、移送或搬運,應採用不致使作業勞工之身體與其直接

接觸之方法。

一一、處置粉狀之鈹等時(除供輸、移送或搬運外。

),應由作業人員於

隔離室遙控操作。

一二、從事粉狀之鈹等之計量、投入容器、自該容器取出或裝袋作業,於

採取前款規定之設施顯有困難時,應採用不致使作業勞工之身體與

其直接接觸之方法,且該作業場所應設置包圍型氣罩之局部排氣裝

置。

一三、為預防鈹等之粉塵、燻煙、霧滴之飛散致勞工遭受污染,應就下列

事項訂定必要之操作程序,並依該程序實施作業。

(一)將鈹等投入容器或自該容器取出。

(二)儲存鈹等之容器之搬運。

(三)鈹等之空氣輸送裝置之檢點。

(四)過濾集塵方式之集塵裝置(含過濾除塵方式之除塵裝置。

)之濾

材之更換。

(五)試料之採取及其所使用之器具等之處理。

(六)發生異常時之緊急措施。

(七)個人防護具之穿戴、檢點、保養及保管。

(八)其他為防止鈹等之粉塵、燻煙、霧滴之飛散之必要措施。

一四、勞工從事鈹等之處置作業時,應使該勞工穿戴工作衣及防護手套(

供處置濕潤狀態之鈹等之勞工應著不浸透性之防護手套。

)等個人

防護具。

12 

雇主為試驗或研究使勞工從事製造乙類物質時,應依下列規定:

二、製造場所應與其他場所隔離,且該場所之地板及牆壁應以不浸透性材

三、使從事製造乙類物質之勞工,具有預防該物質引起危害健康之必要知

識。

13 

雇主使勞工處置、使用乙類物質,將乙類物質投入容器、自容器取出或投

入反應槽等之作業時,應於該作業場所設置可密閉各該物質之氣體、蒸氣

或粉塵發生源之密閉設備或使用包圍型氣罩之局部排氣裝置。

14 

雇主使勞工從事鈹等之加工作業(將鈹等投入容器、自容器取出或投入反

應槽等之作業除外。

)時,應於該作業場所設置可密閉鈹等之粉塵發生源

之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

15 

雇主使勞工從事製造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丙類第二種物質時,製造設備應採

用密閉型,由作業人員於隔離室遙控操作。

但將各該粉狀物質充分濕潤成

泥狀或溶解於溶劑中者,不在此限。

因計量、投入容器、自該容器取出或裝袋作業等,於採取前項設施顯有困

難時,應採用不致使勞工之身體與其直接接觸之方法,且於各該作業場所

設置包圍型氣罩之局部排氣裝置。

16 

雇主對散布有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丙類第三種物質之氣體、蒸氣或粉塵之室

內作業場所,應於各該發生源設置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

但設置該項

設備顯有困難或為臨時性作業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但書規定未設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時,應設整體換氣裝置或將

各該物質充分濕潤成泥狀或溶解於溶劑中者,危害勞工健康之程度者。

第一項規定之室內作業場所不包括散布有丙類第一種物質之氣體、蒸氣或

粉塵之下列室內作業場所:

一、於丙類第一種物質製造場所,處置該物質時。

二、於燻蒸作業場所處置氰化氫、溴甲烷或含各該物質佔其重量超過百分

之一之混合物(以下簡稱溴甲烷等。

)時。

三、將苯或含有苯佔其體積比超過百分之一之混合物(以下簡稱苯等。

供為溶劑(含稀釋劑。

)使用時。

17 

雇主依本標準規定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依下列規定:

一、氣罩應置於每一氣體、蒸氣或粉塵發生源;

如為外裝型或接受型之氣

罩,則應接近各該發生源設置。

二、應儘量縮短導管長度、減少彎曲數目,且應於適當處所設置易於清掃

之清潔口與測定孔。

三、設置有除塵裝置或廢氣處理裝置者,其排氣機應置於各該裝置之後。

但所吸引之氣體、蒸氣或粉塵無爆炸之虞且不致腐蝕該排氣機者,不

在此限。

四、排氣口應置於室外。

五、於製造或處置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時間內有效運轉,降低空氣中有害

物濃度。

18 

雇主對排水系統、坑或槽桶等,有因含有鹽酸、硝酸或硫酸等之酸性廢液

與含有氰化物、硫化物或多硫化物等之廢液接觸或混合,致生成氰化氫或

硫化氫之虞時,不得使此等廢液接觸或混合。

19 

雇主對受特定化學物質污染之破布、紙屑等,為防止勞工遭受危害,應收

存於不浸透性容器,並加栓、蓋等措施。

20 

雇主對其設置之特定化學設備(不含設備之閥或旋塞)有丙類第一種物質

或丁類物質之接觸部分,為防止其腐蝕致使該物質等之漏洩,應對各該物

質之種類、溫度、濃度等,採用不易腐蝕之材料構築或施以內襯等必要措

施。

雇主對特定化學設備之蓋板、凸緣、閥或旋塞等之接合部分,為防止前項

物質自該部分漏洩,應使用墊圈密接等必要措施。

21 

雇主對特定化學設備之閥、旋塞或操作此等之開關、按鈕等,為防止誤操

作致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應明顯標示開閉方向。

前項之閥或旋塞,除依前項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

一、因應開閉頻率及所製造之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種類、溫度、

濃度等,應使用耐久性材料製造。

二、特定化學設備使用必須頻繁開啟或拆卸之過濾器等及與此最近之特定

化學設備(不含配管;

以下於次條至第三十六條均同。

)之間設置雙

重開關。

但設置有可確認該過濾器等與該特定化學設備間設置之閥或

旋塞確實關閉之裝置者,不在此限。

22 

雇主對於設置特定化學設備之室內作業場所及其建築物,應有二處以上直

接通達地面之避難梯、斜坡道;

僅能設置一處避難梯者,其另一部分得以

滑梯、避難用梯、避難橋、救助袋或避難用升降梯等避難用具代替。

前項規定之避難梯或斜坡道之一應置於室外,但設置前項後段規定者,不

在此限。

23 

雇主使勞工處置、使用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合計在一百公升(氣

體以其容積一立方公尺換算為二公升。

以下均同。

)以上時,應置備該物

質等漏洩時能迅速告知有關人員之警報用器具及除卻危害之必要藥劑、器

具等設施。

24 

雇主對處置、使用乙類物質之作業場所(於乙類物質製造場所處置乙類物

質者除外。

)或製造、處置、使用丙類第二種物質、丙類第三種物質之作

業場所及設置特定化學設備之室內作業場所之地板及牆壁,應以不浸透性

材料構築,且應為易於用水清洗之構造。

25 

雇主為防止供輸原料、材料及其他物料於特定化學設備之勞工因誤操作致

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應於該勞工易見之處,標示該原料、

材料及其他物料之種類、輸送對象設備及其他必要事項。

26 

雇主對特定化學管理設備,為早期掌握其異常化學反應等之發生,應設適

當之溫度計、流量計及壓力計等計測裝置。

27 

雇主對製造、處置或使用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合計在一百公升以

上之特定化學管理設備,為早期掌握其異常化學反應等之發生,應設置適

當之溫度、壓力、流量等發生異常之自動警報裝置。

雇主對設置前項自動警報裝置有顯著困難時,應置監視人於設備之運轉中

從事監視工作。

28 

雇主對特定化學管理設備,為防止異常化學反應等導致大量丙類第一種物

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應設置遮斷原料、材料、物料之供輸或卸放製品等

之裝置,或供輸惰性氣體、冷卻用水等之裝置,以因應異常化學反應等之

必要措施。

設置於前項裝置之閥或旋塞,應依下列規定:

一、具有確實動作之機能。

二、保持於可圓潤動作之狀態。

三、可安全且正確操作者。

第一項卸放製品等之裝置應為密閉式構造或可將卸出之特定化學物質等導

引至安全處所或具有可安全處置之構造。

29 

雇主對特定化學管理設備及其配管或其附屬設備之動力源,應依下列規定

一、為防止動力源之異常導致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應置備

可迅速使用之備用動力源。

二、為防止對閥、旋塞或開關等之誤操作,應明顯標示開閉方向。

在安全

上有重大影響且不經常使用者,應予加鎖、鉛封或採取其他同等有效

之措施、但供緊急使用者,不在此限。

30 

雇主對製造、處置或使用乙類物質、丙類物質或丁類物質之設備,或儲存

可生成該物質之儲槽等,因改造、修理或清掃等而拆卸該設備之作業或必

須進入該設備等內部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派遣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從事監督作業。

二、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於事前告知從事作業之勞工。

三、確實將該物質自該作業設備排出。

四、為使該設備連接之所有配管不致流入該物質,應將該閥、旋塞等設計

為雙重開關構造或設置盲板等。

五、依前款規定設置之閥、旋塞應予加鎖或設置盲板,並將「不得開啟」

之標示揭示於顯明易見之處。

六、作業設備之開口部,不致流入該物質至該設備者,均應予開放。

七、使用換氣裝置將設備內部充分換氣。

八、以測定方法確認作業設備內之該物質濃度未超過容許濃度。

九、拆卸第四款規定設置之盲板等時,有該物質流出之虞者,應於事前確

認在該盲板與其最接近之閥或旋塞間有否該物質之滯留,並採取適當

措施。

一○、在設備內部應置發生意外時能使勞工立即避難之設備或其他具有同

等性能以上之設備。

一一、供給從事該作業之勞工穿著不浸透性防護衣、防護手套、防護長鞋

、呼吸用防護具等個人防護具。

雇主在未依前項第八款規定確認該設備適於作業前,應將「不得將頭部伸

入設備內」之意旨,告知從事該作業之勞工。

31 

雇主對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發生漏洩致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立即

使勞工自作業場所避難。

在未確認不危害勞工之前,雇主應於顯明易見之

處,揭示「禁止進入」之標示。

但在使用防護具及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

指導下搶救人命及處理現場之必要作業者,不在此限。

32 

雇主應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下列作業場所,並標示於顯明易見之處。

一、製造、處置或使用乙類物質或丙類物質之作業場所。

二、設置特定化學設備之作業場所或設置特定化學設備之場所以外之場所

中,處置或使用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合計在一百公升以上者

33 

雇主使勞工從事特定化學物質之搬運或儲存時,為防止該物質之漏洩、溢

出,應使用適當之容器或確實包裝,並保管該物質於一定之場所。

雇主對曾使用於特定化學物質之搬運、儲存之容器或包裝,應採取不致使

該物質飛散之措施;

保管時應堆置於一定之場所。

34 

雇主對設置特定化學設備之作業場所,為因應丙類第一種物質及丁類物質

之漏洩,應設搶救組織,並對有關人員實施急救、避難知識等訓練。

35 

雇主應於製造、處置或使用乙類物質或丙類物質之作業場所以外之場所設

置休息室。

前項物質為粉狀時,其休息室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於入口附近設置清潔用水或充分濕潤之墊席等,以清除附著於鞋底

之附著物。

二、入口處應置有衣服用刷。

三、地面應為易於使用真空吸塵機吸塵或水洗之構造,並每日清掃一次以

上。

雇主於勞工進入前項規定之休息室之前,應使其將附著物清除。

36 

雇主使勞工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時,應設置洗眼、沐浴、

漱口、更衣及洗衣等設備。

但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作業場所並應

設置緊急沖淋設備。

三 

管理

37 

雇主使勞工從事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時,應於作業場所指定現場主管擔任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實際從事監督作業。

雇主應使前項作業主管執行下列規定事項:

一、預防從事作業之勞工遭受污染或吸入該物質。

二、決定作業方法並指揮勞工作業。

三、保存每月檢點局部排氣裝置及其他預防勞工健康危害之裝置一次以上

之紀錄。

四、監督勞工確實使用防護具。

38 

雇主設置之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應由專業人員妥為

設計,並維持其性能。

39 

雇主使用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實施作業時,為防止丙類第一種物質

或丁類物質之漏洩,應就下列事項訂定操作程序,並依該程序實施作業:

一、供輸原料、材料予特定化學設備或自該設備取出製品等時,使用之閥

或旋塞等之操作。

二、冷卻裝置、加熱裝置、攪拌裝置或壓縮裝置等之操作。

三、計測裝置、控制裝置等之監視及調整。

四、安全閥、緊急遮斷裝置與其他安全裝置及自動警報裝置之調整。

五、檢點蓋板、凸緣、閥或旋塞等之接合部分有否漏洩丙類第一種物質或

丁類物質。

六、試料之採取。

七、特定化學管理設備,其運轉暫時或部分中斷時,於其運轉中斷或再行

運轉時之緊急措施。

八、發生異常時之緊急措施。

九、除前列各款規定者外,為防止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所必

要之措施。

40 

雇主應禁止勞工在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場所吸菸或飲食,且應將其意旨揭示

於該作業場所之顯明易見之處。

41 

雇主對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管理物質之作業,應就下列事項記錄,並自

該作業勞工從事作業之日起保存三十年:

一、勞工之姓名。

二、從事之作業概況及作業期間。

三、勞工顯著遭受特定管理物質污染時,其經過概況及雇主所採取之緊急

四 

特殊作業管理

42 

雇主使勞工從事處置多氯聯苯等之作業,應依下列規定:

一、於作業當日開始前,檢點儲存多氯聯苯等之容器狀況及放置該容器之

場所有否遭受該物質等之污染。

二、實施前款檢點而發現異常時,應將該容器加以整修,並擦拭清除漏洩

之多氯聯苯等之必要措施。

三、將多氯聯苯等投入容器或自該容器取出時,應使用可與該容器投入口

或卸放口直接緊密連結之器具,以防止該多氯聯苯等之漏洩。

四、對曾供為搬運或儲存多氯聯苯等之容器而附著有該物質等者,應於顯

明易見之處標示該容器曾受污染。

43 

雇主不得使勞工使用石綿或含有石綿佔其重量超過百分之一之混合物(以

下簡稱石綿等。

)從事吹噴作業。

但為建築物隔熱防火需要採取下列措施

從事樑柱等鋼架之石綿吹噴作業者,不在此限。

一、將吹噴用石綿等投入容器或自該容器取出或從事混合石綿等之作業場

所應於與吹噴作業場所隔離之作業室內實施。

二、使從事吹噴作業勞工使用輸氣管面罩或空氣呼吸器及防護衣。

44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之一作業時,應將石綿等加以濕潤。

但濕潤石綿等有

顯著困難者,不在此限。

一、石綿等之截斷、鑽孔或研磨等作業。

二、塗敷、注入或襯貼有石綿等之物之破碎、解體等作業。

三、將粉狀石綿等投入容器或自該容器取出之作業。

四、粉狀石綿等之混合作業。

雇主應於前項作業場所設置收容石綿等之切屑所必要之有蓋容器。

45 

雇主使勞工從事煉焦作業必須使勞工於煉焦爐上方或接近該爐作業時,應

依下列規定:

一、煉焦爐用輸煤裝置、卸焦裝置、消熱車用導軌裝置或消熱車等之駕駛

室內部,應具有可防止煉焦爐生成之特定化學物質之氣體、蒸氣或粉

塵(以下簡稱煉焦爐生成物)流入之構造。

二、煉焦爐之投煤口及卸焦口等場所,應設置可密煉焦爐生成物之密閉設

備或局部排氣裝置。

三、依前款規定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或供焦煤驟冷之消熱設備,應設濕式

或過濾除塵裝置或具有同等性能以上之除塵裝置。

四、為煤碳等之輸入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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