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古希腊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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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元前323年~公元前初期,希腊化时期;
四、古希腊法的特征
1、古希腊没有出现统一适用的法律制度,但其本土各城邦国家都制定了各自适用的法律,完成了从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转化;
同时伴随广泛的殖民活动,希腊许多地区建立了殖民城邦,一般邦都具有母邦的习惯和传统,适用母邦的法律;
2、古希腊法缺乏可以和罗马法相媲美的完整而严密的法典;
3、古希腊法重视伦理观念,如正义、公道、秩序、理性,在法律适用上不注重分析和适用法律条款的内容,而在发现所谓诸如正义等抽象的标准,所以古希腊法在技术处理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4、希腊化时期法律文化的多元化,但形成以正义观为基础的“普通法”;
5、古希腊法律中冲突法比较发达;
6、古希腊法已形成民主法治的雏形;
7、通过同埃及、迦太基及西亚诸国的经济和文化的交往,希腊吸收了这些国家法律中的不少先进的东西,形成自己的独特的法律体系如契约观念,并对罗马法产生深远的影响。
第二节古雅典城邦法
一、古雅典城邦法的发展
1、早期王政时期(公元前1100年~公元前800年):
开城始祖为希克罗普斯国王;
2、执政官时期:
公元前800年,第十代国王提秀斯的改革,废除国王制,改为终身制的贵族执政官制;
3、德拉古立法;
4、梭伦立法;
5、克里斯提尼立法;
6、伯里克利立法;
二、古雅典城邦宪政与民主制度
(一)提秀斯的改革
1、永废王政,改为终身制的贵族执政官制;
2、合并十二个部落居民点成一个雅典为中心的整体;
3、将居住的自由民分为三个等级:
贵族、农民和手工业者,外邦人不享有公民权;
4、将雅典所在地区阿提卡半岛划分为48个地区,并依法向国家提供战船、武器和骑士。
(二)德拉古立法
1、背景
(1)广大平民痛恨不合理的《负债法》,与贵族发生冲突;
(2)司法权操纵于贵族手中,依据习惯法任意解释法律,时常作出不利于平民的判决
2、德拉古立法的内容
公元前621年,德拉古当选为执政官,进行了改革,将现行习惯法加以整理编纂,颁布了雅典第一部成文法,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1)修改《负债法》;
(2)规定公民权取得条件即只有能够自备武装的人才享有公民权;
(3)将贵族会议选拔官吏改为公民抽签选举;
3、德拉古立法的特点
德拉古立法仍维护贵族利益,并以广泛采用重刑著称于世。
(三)梭伦立法
原因:
城市的和乡村的社会矛盾,贵族与平民的矛盾
公元前594年,雅典新兴工商业奴隶主阶层代表人物梭伦当选为首席执政官,为了解决平民和贵族之间矛盾,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主要内容有:
1、颁布《解负令》;
2、颁布了一系列的政治制度改革的法律:
(1)废除贵族在政治上的世袭特权,代之以财产法定资格,即四个等级:
500、500~300、300~200、不足200斛;
(2)设立评议会(四百人会议);
(3)首创了陪审法庭新制度;
(4)议事会(四百人会议):
从前三级公民中选举,任期1年,监督国家财政;
(5)执政官:
共9名,任期1年,分为首席执政官,宗教执政官,军事执政官,及其它6名执政官负责立法、司法和其它行政;
(6)元老院:
为最高法院,审判重大刑事案件,监督执政官;
3、颁布了一系列发展社会经济的条例,如《土地经营法》、《高利贷限制法》、《遗产自由法》、《土地最大限度法》等;
4、废除了德拉古的血腥立法,仅保留了有关凶杀的条款;
影响:
奠定了雅典法的基础和政治制度的基础
(四)克里斯提尼立法
公元前509年,克里斯提尼作为平民领袖当选为执政官,进一步推进立法改革,确立起了雅典民主政治,其主要内容:
1、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即取消原有的四个氏族部落,划分为三个区域,每一个区域又分为10个部分,每三个部分又合为一个部落,共10个部落,又称为选区(demo);
2、设立由500组成新的议事会,从每个选区选出50名代表;
3、设立“十将军委员会”,从每一个选区选出1人组成;
4、颁布“陶片放逐法”
(五)公元前462年阿菲埃尔特立法
废除贵族权力,铲除贵族政治的残余,宣布民众大使的决议不受贵族会议的监督。
(六)伯里克利立法
公元前443年—前429年,民主派领袖伯里克利出任“十将军委员会”的首席将军,成为最高执政官和统帅,继续深化了民主改革,制定了带有宪法性的法律:
1、规定所有等级的公民,均有通过抽签方式当选为执政官和各级行政官员的权利,取消了财产资格的限制;
2、提高了民众大会的地位,为雅典最高权力机关;
3、为吸引下层公民参与城邦管理实行了官职津贴制;
4、增强陪审法院的民主性;
5、强化了议事会的作用:
负责执行民众大会的决议,监督国家行政部门的日常事务;
(六)雅典民主制的特点
1、实行直接民主;
2、官职实行义务职和官职津贴制合一制;
3、监督制度完善发达;
在古希腊雅典城邦家与国分离改革的轨迹是通过废除血缘—→过渡到财产—→地域—→(人格尊严)来完成的。
(七)雅典宪政的影响
1、是人类首次对宪政的尝试,开了人类宪政的先河;
2、对后来的古罗马的宪政建设提供了典范;
3、对西方近现代宪政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雅典的民法和刑法
(一)民事法律制度
1、私有制的确立和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
2、债分为契约之债和因损害赔偿之债;
3、家事法
(1)婚姻家庭:
家长制婚姻,男女双方家长之间缔结婚姻契约而成立,家庭为一夫一妻制;
(2)继承:
采用男性继承制,如无男性后裔亦可妻子、女儿继承;
梭伦改革后采用遗嘱继承;
(二)雅典的刑事法律制度
(1)犯罪:
以国事罪为主,包括叛国、欺骗公众、渎神罪以及侵犯人身和财产罪等;
(2)刑罚:
有死刑、出卖为奴隶、剥夺公民权利、杖刑、凌辱示众放逐、罚金等
(三)雅典的司法制度
1、法院系统:
由民政长官、阿留帕格斯和埃菲特法院主持,另外有专管外来侨民事务的法院以及“大审判团”;
2、诉讼制度:
分为私诉和公诉;
第三节斯巴达法律制度
一、斯巴达国家产生于公元前9世纪,是在武装征伐过程中形成的,其政治制度特点是强化的国家专制主义和氏族制度的结合;
二、公元前885世纪,斯巴达缔造者来库古颁布法律“瑞特拉”,其主要内容:
1、确立贵族寡头政治;
2、平均分配土地,禁止工商业;
3、实行国民军事教育;
三、斯巴达法的主要内容
1、人法
居民分为希洛、非里爱齐和公民三类
2、所有权
土地实行公社土地所有制,划分为“份地”和贵族占有
3、婚姻家庭和继承
实行一夫一妻制,但保留有群婚制的遗迹;
家庭财产限于长子继承
4、刑法和司法
刑事法律主要为军事服务,刑罚有死刑、褫夺权利、驱逐出境和罚金;
司法上刑事案件由长老会议审理,民事案件由监察官审理,国王审理继承案件。
第四节古希腊邦际关系法与和平法
一、外侨招待法
1、排外法:
城邦公民与外邦人(Xenos)
在城邦前期,古希腊每一个城邦国家外邦人(Xenos)包括有“敌人”的意思,都没有公民权,也不能通过归化手续来取得公民权。
2、雅典首先颁布实施了《外人侨居条例》,创设了“外侨招待制度”
3、外侨招待制度与外侨招待者
外侨招待制度是规定公民根据互惠原则招待外侨的一种制度。
外侨招待者最初实行于私人之间,后来扩大到国与国之间的国事。
各城邦以国家法令的形式,把外侨招待事务委托给特殊的全权代表——外侨招待者,开始是自觉的带有荣誉性的非专职行为,后逐渐变为专职,就是现代的领事制度的产生。
二、等权协定和商业条约
1、等权协定:
一城邦给予另一城邦公民在当地享有当地公民所享有的公法及私法上的同等权利;
形式为互惠和非互惠的两种。
2、商业条约:
规定不同城邦公民间有关商业、信贷业务、各种买卖契约的诉讼程序之法规的条约。
商业条约主要是在同盟城市之间缔结。
后来在商业条约的基础上,便派生出货币协定。
3、随着等权协定和商业条约的实施,便产生了仲裁观念和仲裁组织。
三、战争与和平法
1、宣战程序
2、保护使节安全
3、神圣的休战
4、庙宇敌对双方皆是不可侵犯之地
5、有关战争敌对双方行为规范
6、以条约或协定方式消除冲突
7、第三国调解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