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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5、2负责制定本单位得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

5、3汇总与审查职业卫生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

计划执行。

5、4组织与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职业卫生安全规章制度与安全

技术操作规程。

5、5负责组织对职工得职业卫生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

对新

员工进行三级职业卫生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建立个人三级教育档案,方可上岗作业。

5、6定期进行现场职业卫生检查,协助解决问题。

遇到特别紧急得事

故隐患,有权指令先行停止作业,同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立即报告单位领导。

5、7督促与检查企业职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8定期组织厂级职业卫生检查”并做好记录,向主管领导汇报。

5、9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安全工作会议,并做好记录'

对职业卫生安全工

作得建议与存在得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5、10负责对涉及职业危害得危险作业审批与现场监管。

总结、评比生产得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职业卫生工作。

6、5组织并参加本单位职业卫生检查'

对查出得隐患要采取措施及时

消除或暂时控制,确保安全生产。

6、6对于新建、改建、扩建、迁建与挖潜、革新、改造等工程项目,

负责组织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报卫生局审批。

6、7负责督促、检查职业卫生安全技术措施及技术改造项目与专项

经费得有效实施情况,为职工无偿提供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6、8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得职业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至少组织

—次演练。

6、9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按照”四不放过"

得原则,组织对事故得

分析、责任界定提出处理意见与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6、10加强对职业卫生安全工作得考核,向经理提出奖惩意见。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

1、1为保障职工得安全与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中华人

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与《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与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得规定,特制订本职责制度。

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得场所与工作地点必须严格

执行本制度。

1.总则1、1为保障职工得安全与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

与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得规定,特制订本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得场所与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

本制度。

1、3本规定适用企业所属车间、科室、班组。

2.制度内容

2、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得,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2、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得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得,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2、3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得,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2、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得,

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2、5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得,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总则

为提高员工得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7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与个人使用得职业病防护用品得正确使用、维护得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2.

培训内容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1、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与个人使用得职业病防护用品;

3.培训目得

普及事业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都遵守职业防治法律、法规、

规章与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与个人使用得职业病防护用品,增强员工得职业病防护意识。

4.培训得对象与方式3、1新进厂职工得培训:

3、2车间之间、内部得职工调动教育:

3、3定期教育,每期培训学时不少于24小时。

5.培训要求

掌握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方法、了解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之后才能上岗操作。

6.组织实施部门.经费保障

职业健康由我司职业健康领导小组负责,每年支付职业健康培训费约

1万元。

第五章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制度

为确保防护设施正常运行起到职业病危害防护得目得,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7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2、1各车间、部门有职业危害因素得工作场所,所使用得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设施得维护保养,并作好相应得台帐。

2、2职工应当学习与掌握相关得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

法规、规章与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与个人使用得职业病防护用品。

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2、3认真执行防护设施、设备检修得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

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2、4有关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经常检查监督职业卫生防护设施

得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得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2、5本制度由职业卫生科负责解释。

2、6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得完好使用情况列为设备部考核评比内容。

第六章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总则1、1为保证企业职工在生产活动中得作业安全,避免职业病与其她职

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得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2本企业劳动防护用品得计划、审批、购买、验收、发放、使用

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

2、1安全小组会同办公室统计各工种从业人员数量”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报请主管副经理审批,财务部门根据计划从安全费用中落实资金由采购部门根据计划进行采购。

2、2所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有"

三证"

,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与产品合格证,由安全小组验收后方可入库。

2、3使用者凭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卡》到安全小组开具出库单,仓储管理部门根据出库单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领取时须做必要^导质量检查,—旦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不得退库,由个人负责。

2、4使用者严格按照规定方法使用、佩戴、维护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期满后,到安全小组处办以旧换新手续。

不到期损坏或丢失劳动防护用品者'

须写出书面说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再到安全小组处申请补领,并应当按使用期限比例扣除一定得价款,使用期限顺延。

2、5安全小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得综合管理。

统一建立管理台帐,实行每人一卡制,详细记录姓名、工种、品名、发放标准、领用时间等事项。

发放标准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不得降低标准或减少劳动防护用品种类。

2、6职工调离原岗位或离职,企业人事部门须开具工种变更证明,报安全小组备案。

一人从事多工种作业得,只执行高标准劳保待遇。

离职学习或外借期间,劳保用品停发。

2、7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由公司负担統一购买,不得以实物或现金代替劳动防护用品得发放。

2、8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发现核实,由安全小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警告或罚款处理:

(1)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无"

,或属伪劣产品得;

(2)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得;

G)不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得;

(4)弄虚作假骗领劳动防护用品得;

(5)个人私自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得;

(6)使用已损坏或失效劳动防护用品得。

2、9未到使用期限得防护用品损坏失去防护能力,公司无条件更

换。

第七章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制度

为预防、控制与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2.术语与定义

职业病一一就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她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得,并列入国家公布得职业病范围得疾病。

职业危害„„就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得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得各种危害。

职业禁忌症•…就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与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

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她人健康构成危险得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有害作业一一就是指在生产环境与过程中存在得可能影响身体健康得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与生物因素等)。

3、1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与群众监督。

3、2安全监督小组负责职业危害因素得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

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得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得统计、报告与档案管理工作。

3、3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3、4各部门及生产班组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得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

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与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得个人卫生15^户用品与保健食品。

3、5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湮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与职

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与康复得权利。

4.一般规定

4、1各级安全小组、工会组织、人事部门及生产部门应对劳动者进

行上岗前与经常性得职业安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得宣传教育与培训。

4、2各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得人员进行上岗

前与每年一次得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及所在岗位得员工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

4、3各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得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得有害作业。

4、4生产小组应在可能发生职业病得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

品与急救设施。

4、5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她对人体有害得化学物品,并在

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4、6各级安全部门应配备必要得检测设备淀期对有毒气体、粉尘、

噪声等有害因素进行检测'

并送检测结果。

4、7各部门及安全小组必须采取综合得防治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

进工艺、先进设备与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与生产单位得生产成本。

4、8每年委托具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质得单位对作业场所存在

得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

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报告存入公司职业卫生以及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

4、9检测超标时,公司立即采取措施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

4、10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未能及时得到有效整改得作业地点,停止

生产进行整顿,直至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合格方能继续生产。

第八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

管理制度

1.总则1、1为预防、控制与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得职业病危害,加强与规

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得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1、2在本公司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得新建、改建、扩建与技

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2、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2、2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得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22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

对职业病危害预刚介报告进行评审。

2.2.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评审后,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

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G)公司对预评价报告得评审意见;

(4)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得审查意见;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得资质证明(影E|]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得其她文件、资料。

注:

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得建设项目,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2、3存在职业病危害得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得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231对职业病危害一般与职业病危害较重得建设项目,应当在完成职

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得施工。

232对职业病危害一般与职业病危害较重得建设项目,应当在完成职

233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得建设项目,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评审后,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得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得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復E|]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4)公司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得评审意见;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得资质证明(影E卩件);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得批复文件(复£

卩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得其她文件、资料。

2、4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得直兄与工作场所得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4.1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得,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42公司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刚介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

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243职业病危害一般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公司自行组织职业病

防护设施得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E卩件);

⑶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復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得资质证明(影印件);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7)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得评审意见;

(8)公司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得评审意见;

(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

(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得其她文件、资料。

2.4.4职业病危害较重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

业卫生"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得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

(4)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復£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7)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得审查意见;

(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E卩件);

2.4.6职业病危害严重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復E卩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E卩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5)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得审查意见;

(6)公司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得评审意见;

(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E卩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得其她文件、资料。

第九章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总则1、1为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得监督管理,

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与《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2公司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得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得职

业健康监护适用本制度

1、3本制度所称职业健康监护,就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

岗时、应急得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2、1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2、2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2、3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得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

害得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得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得作业。

2、4不得安扌非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得作业”不得安排孕期、

哺乳期得女职工从事对本人与胎儿、婴儿有危害得作业。

2、5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得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得职业健康检查。

对在岗期间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得规定与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得劳动者得检查项目与检查周期。

需要复查得,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彳导检查项目O2、6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得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

(1)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得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

危害因素相关得不适症状得;

(2)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得。

2、7对准备脱离所从事得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得劳动者,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得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得在岗期间得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得职业健康检查。

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得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得劳动合同。

2、8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得建议以书

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2、9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⑴对有职业禁忌得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2)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得职业相关得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⑶对需要复查得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得时间安排复查与医学观察;

(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得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

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5)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得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

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得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2、10公司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妥善永久保存,无条件向劳动者提供档案复印件,并在所提供得复印件上签章。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⑴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2)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与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G)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资料;

(5)劳动者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历次检测结果;

(6)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得其她有关资料。

2、11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

似职业病(职业中毒)得,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章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为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职业病防治得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与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与《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2、1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

2、2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得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与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

2、3事故处置完成有关部门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將事故原因、处置过

程、事故损失等资料如实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4公司或者部门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2、5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时,公司个人或者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原因予以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一章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投入

为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得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与《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2.制度内容2、1公司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并将其纳入公司年度预算之

内。

2、2职业病防治经费应当据实列支,不得擅自挪为她用。

2、3经费内容应当包括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个人防护用品购买、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患者诊疗、防护设施维护、工伤保险等费用。

2、4职业病防治经费不足时,可申请补充。

第十二章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7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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