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模板Word文件下载.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22434658 上传时间:2023-02-04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0.8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模板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模板Word文件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模板Word文件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模板Word文件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模板Word文件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模板Word文件下载.docx

《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模板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模板Word文件下载.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模板Word文件下载.docx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抽检2-3个(尽量涵盖产品品种和畜禽种类)。

2.饲料添加剂(含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磷酸氢钙、磷酸二氢钙、硫酸铜、硫酸亚铁、硫酸锌、氧化锌、硫酸锰生产企业“全覆盖”监测,抽取数量为每个企业每个生产品种抽取1个样品。

3.动物性饲料原料:

肉粉、肉骨粉、羽毛粉、血浆蛋白粉、血球蛋白粉生产企业,每个企业抽检1-2个(生产品种1个的抽取1个,超过1个的抽取2个)。

**市和**市在使用环节各抽取国产鱼粉样品5个。

4.植物性饲料原料:

抽取20个,其中DDGS、菜粕在生产环节抽取,豆粕、玉米蛋白粉等在使用环节抽取。

具体样品数量分配见附表。

(二)经营单位

抽取样品180个,具体样品数量分配见附表。

抽取样品限“监测产品种类”范围内的产品。

(三)养殖场(户)

养殖场(户)抽取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或精料补充料等共计120个,其中猪饲料40个、禽饲料30个、水产饲料15个、肉牛/肉羊饲料20个,肉兔饲料15个。

样品在库存商品饲料或自配料中抽取。

四、监测项目

(一)生产环节样品

生产环节样品监测项目涉及:

水分、粗蛋白质、粗纤维、钙、磷、铜、铁、锌、锰、维生素B1、维生素E、氨基酸等质量指标;

铅、总砷、氟、镉、铬、黄曲霉毒素B1、沙门氏菌等卫生指标;

“瘦肉精”类、氟喹诺酮类、硝基呋喃类、牛源性成分、羊源性成分、喹乙醇、喹烯酮、金霉素、土霉素、地克珠利等安全指标。

每个样品的具体检测项目,由省饲料监察所根据企业主要产品生产情况和样品特性统筹确定,但要以安全卫生指标项目为主。

(二)经营环节样品

检测项目由抽样单位根据执行标准或标签标示,结合执法需要商省饲料监察所确定。

(三)养殖环节样品

重点检测禁用添加物,包括氯丙那林、西马特罗、马布特罗、溴布特罗等13种β-受体激动剂、呋喃唑酮、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呋喃它酮、氧氟沙星、诺氟沙星、达氟沙星、喹乙醇、喹烯酮、牛源性成分、羊源性成分等。

具体检测项目根据样品情况统筹决定。

五、专项监测

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246号,为进一步提升饲料质量安全水平,净化饲料市场,今年将持续开展饲料中抗生素专项监测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风险评估,具体监测计划由省饲料监察所另行制定。

六、任务分配

各市(州)饲料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抽样工作,省饲料监察所承担所有样品的检测工作,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参与部分市(州)生产环节的抽样工作。

七、检验依据

(一)抽样方法

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饲料采样》(GB/T14699.1-2005)执行。

(二)检测方法

1.卫生指标。

产品的卫生指标在《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2017)中有规定的,按该标准指定方法检测;

产品的卫生指标在(GB13078-2017)中没有规定的,按其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方法检测。

2.水分和质量指标。

按照其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3.药物饲料添加剂和禁用添加物。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农业农村部公告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八、判定依据和原则

(一)卫生指标:

按照《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2017)进行判定,并依据《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GB/T18823-2010)执行。

饲料添加剂产品按照生产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进行判定,其卫生指标不考虑方法误差。

(二)质量指标:

按照企业执行的有效标准、合同、明示指标(饲料标签的明示指标、产品说明)进行判定,如产品执行标准与明示指标、《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不一致,以其中较严格指标进行判定。

饲料产品的各类质量指标依据《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GB/T18823-2010)执行。

(三)药物饲料添加剂和违禁添加物:

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部公告第2638号、2292号、176号、168号、806号,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246号、250号等进行判定,其中禁用添加物以检测方法定量限或检出限为判定值,超过定量限或检出限即判定为不合格。

2020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饲料产品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判定。

1.超范围使用的判定:

检测方法有定量限或检出限即为判定值,超过即判定为不合格。

2.超剂量使用的判定:

对于在规定范围内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以折算回收率后的结果进行判定,超出农业农村部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即判定为不合格。

(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标签中分析成分保证值之外的指标判定不考虑饲料产品的保质期。

(五)产品判定:

有一项指标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但水分仅作计算使用,不纳入判定。

合格的产品判定为“该批次产品所检项目合格”。

(六)受检单位拒绝抽检的,该被检单位的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九、抽样及送样时间

(一)生产环节抽样及送样时间

**市:

2月11日-3月11日;

3月11日-3月25日;

3月25日-4月15日;

4月15日-4月30日;

其余市(州)2月20日-4月20日。

饲料原料同步抽取。

(二)养殖环节抽样及送样时间:

成都、德阳、绵阳、乐山、资阳、内江、自贡、遂宁、雅安、凉山、攀枝花、甘孜和阿坝等13市(州)在3月底前完成抽样和送样工作。

眉山、南充、泸州、广元、宜宾、达州、巴中、广安等8市在4月底前完成抽样和送样工作。

(三)经营环节抽样及送样时间:

由市(州)根据市场监督情况确定,时间为3月1日-4月30日。

十、汇总分析

省饲料监察所于每月15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上月检测进度情况及完成异议处理后的不合格产品检测结果,其中检出禁用添加物的应及时报告。

年度抽检结果的分析总结由省饲料监察所于本年底前完成,分析总结包括抽检工作的总体情况、检测结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等内容。

 

附表

2020年各市(州)饲料抽检任务分配表

任务

市州

经营

环节

养殖场环节

生产和

使用环节

数量

(个)

猪饲料

禽饲料

鱼饲料

肉牛/

肉羊料

肉兔

饲料

植物性

饲料原料

成都

12

2

1

/

5

德阳

10

4

绵阳

3

眉山

乐山

资阳

内江

自贡

雅安

8

凉山

攀枝花

遂宁

南充

泸州

广元

宜宾

达州

巴中

广安

甘孜

阿坝

合计

180

40

30

15

20

注:

1.肉牛/肉羊饲料包括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3种,可以是商品饲料,也可以是养殖场自配饲料,可以在养殖场的饲料库房抽取,也可以在食槽中抽取。

2.植物性饲料原料包括DDGS、菜籽粕、豆粕、玉米蛋白粉4种,DDGS、菜籽粕在生产环节抽取,豆粕、玉米蛋白粉在使用环节抽取。

附件2

2020年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

为了规范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行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2020年度全省饲料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规范。

一、抽样工作

(一)抽样要求

1.抽样单位要根据监督抽检计划精心组织,抽样前对抽样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抽样标准等培训。

2.抽样人员必须到现场抽样,现场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

3.抽样前应对被检企业的许可证明文件及执行标准进行检查。

对非法生产的企业,生产、经营未经批准的产品,无标生产或执行无效标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不再抽取样品。

4.生产企业所有被抽产品的库存饲料不得低于该企业上年的日均产量,且单一产品库存量不得低于1吨,否则不予抽样。

5.所抽样品须是生产企业自检合格产品,并在规定的保质期内(养殖场自配饲料除外),在检测和异议期内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得抽样。

为确保在保质期内完成检测,各地抽样后应及时送省饲料监察所。

6.抽取牛羊饲料时应注意,其产品标签上标明其产品中添加了乳及乳制品的,不予抽样。

7.在养殖场食槽抽取的槽料样品应及时进行冷冻处理,防止样品变质。

8.抽样方法按照GB/T14699.1-2005《饲料采样》标准进行。

(二)抽样程序

1.抽样时,抽样人员应主动出示抽查文件和工作证件。

2.抽样人员按程序进行采样、分样、编号、封样和留样。

将包装好的样品密封,防止样品在运输和交接过程中交叉污染和包装破损。

3.抽样人员登录“四川省饲料/畜产品监测管理系统”(网址******/index.jsp)或者饲料抽样APP填写抽样单,系统自动生成样品编号后打印样品标签(包括检测样品标签1张,留样标签2张)和抽样单,抽样单信息应完整、准确,有可追溯性。

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双方须对样品及抽样单填写的样品信息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共同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抽样单一式三份,第一份交检测单位,第二份留被检单位,第三份由抽样单位保存。

抽样人员同时在管理系统中确认并提交抽样单。

4.抽样人员将样品平均分成三份,每份不少于500g(固体)或者300mL(液体)。

一份样品交被抽检单位留存,另两份送省饲料监察所检测和备份。

5.抽样人员向被检单位索取产品标签(养殖环节自配饲料除外),产品标签需被检单位盖章确认。

在生产环节抽样时,若抽取的产品执行企业标准,除索取产品标签外,还要向企业索取企业标准文本的复印件,并在标准文本中标明对应的被抽检产品的商品名称,并盖章确认。

标签和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交检测单位。

6.抽样人员在抽样过程中,全面了解被检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情况,为管理部门提供参考信息。

(三)拒检处理

对于拒绝抽样的单位,抽样人员应当耐心做好工作,宣讲有关规定,并阐明拒检后果。

如被检单位仍不接受抽检,抽样人员应书面记录当时的情况,内容包括:

被检单位名称、拒检理由、经过、时间、地点、现场人员等,抽样人员在书面材料上签字。

拒检情况材料交省饲料监察所。

拒检按不合格处理。

二、检测工作

(一)样品交接与处理

1.各抽样单位完成抽样数量后应及时送省饲料监察所办理样品移交程序,移交时应确保所抽样品距离保质期到期30天以上。

2.办理样品移交程序时,检测单位接样人员应根据抽样单信息对样品封样状态、数量、样品编号等进行逐一核对。

检查合格后方可填单入库,并及时安排检测工作。

3.每个样品制备、处理所使用的粉碎机,应认真清洁干净后方可再次使用,确保不造成交叉污染。

(二)检测要求

1.检测方法:

按照本计划要求选用规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农业部公告和企业备案标准。

2.检测准备

(1)检测人员应熟悉被检样品的检测方法标准及相关程序文件要求,经过培训和考核后,持证上岗。

(2)检测用仪器设备应在检定有效期内;

试剂和标准物质应在有效期内;

实验环境条件应符合检测要求。

3.检测过程控制

(1)在每个检测批次中应加入内控样品、参考物质或标准品。

(2)认真填写检测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字迹要工整、清晰,信息要全面。

(3)准确使用计算公式、计量单位和相关符号,计算结果允许误差应符合标准规定,保证数据处理和计算无误。

(4)对筛选出的疑似阳性样品应进行确证。

(5)在检测过程中,如出现以下问题,应按要求逐级申请复检。

①对临界值、离散数据、不符合标准规定检出限的检测结果应进行复检。

②检测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如停水、停电、仪器故障、环境变化等)有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应进行复检。

③审核人员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的,检测人员又解释不清的,应进行复检。

(三)数据判定

检测数据按照本计划规定的判定依据和判定原则执行。

(四)结果处置

1.检测单位在上报检测结果前,应将检测结果通知被检单位。

2.检测单位要对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的发送进行跟踪,确认检验报告送达被检单位。

(五)异议处理

被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检测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检测单位收到被检单位异议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答复。

三、监测纪律

(一)抽样和检测单位不得借监测工作开展有偿活动。

(二)抽样和检测单位不得向被检单位收取检测费用。

(三)对有关抽样方案、被检单位名单等具体安排应严格保密。

任何人不得泄露给任务下达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检测人员在检测结果正式报出之前不得向检测单位以外的第三方透露检测结果。

(四)已封样品在送达实验室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封或更换,否则该样品作废,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如发现抽样人员抽样行为不规范,应立即停止有关抽样人员的抽样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纠正。

(六)检测人员不得编造、更改检测数据。

(七)抽样人员应衣着整齐,态度端正,秉公办事,严格执法,树立饲料质量监测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城乡园林规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