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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税法各个税种减免税优惠集合Word文件下载.docx

1.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蔬菜的范围。

2.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

1.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

2.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税。

(四)制种行业增值税政策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五)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六)节能服务公司免征增值税政策: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七)小微企业新优惠政策(重点)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

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九)对宣传文化事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①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十)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优惠政策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个人转让着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技术咨询、服务业务的价款必须和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的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6.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7.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8.随军家属就业。

(军嫂)

【解释】个体经营的话,直接三年免税;

新开办企业,60%比例,3年免税,师以上证明。

9.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军官)

10.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士兵)

新开办企业,30%比例,1年以上劳动合同,3年免税。

11.失业人员就业。

(8000元定额减免税额,了解)

12.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税收优惠

1.城建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计征,即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2.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

3.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退(返)还。

4.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关税法

一、法定减免税(重要)

(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

(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

(四)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予免税。

(五)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六)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七)进口货物如有以下情形,经海关查明属实,可酌情减免进口关税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八)无代价抵偿货物,可以免税。

但有残损或质量问题的原进口货物如未退运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照章征税。

(九)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特定物品,在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担保后,暂免。

二、特定减免关税(选择题)

(一)科教用品

(二)残疾人专用品

(三)扶贫、慈善捐赠物资

三、临时减免税

资源税法

一、减免税项目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铁矿石资源税减按40%征收。

4.尾矿再利用不征收资源税。

5.对地面抽采煤层气(煤矿瓦斯)暂不征收资源税。

6.油气减征资源税项目

(1)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2)对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3)对三次采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资源税减征30%;

(4)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7.煤炭减征资源税项目:

(1)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2)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8.出口应税产品不退(免)资源税

土地增值税法

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况(免征或暂免征收)

(1)个人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

(2)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

(3)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关的房地产投资联营(注: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教材202页)

(4)国家征用或收回的房地产

(5)个人转让住房

(6)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符合条件)

房产税法

减免税基本规定(结合计算题目)

(一)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解释】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3.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一)法定免税的基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一看单位性质,二看土地用途)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计算题考点)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解释】以上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解释】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

农副产品加工厂占地和生活、办公用地不包括在内。

6.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无租使用房产和土地问题: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受益原则)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计算题)

11.对石油、电力、煤炭等能源用地,民用港口、铁路等交通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等划分了征免税界限(计算)

(1)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盐场的盐滩、盐矿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新增:

对石油天然气上生产建设中用于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2.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减免税项目(交叉出题)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宿舍用地;

4.集体和个人举办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政策要点】考生要区分哪些是全国统一适用的优惠政策,哪些是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确定的优惠政

契税法

(一)契税优惠的基本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特定单位,特定用途)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例如地震新建房)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依照我国法律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7.公租房经营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二)特殊优惠税率:

(1)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耕地占用税法

1.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解释】学校,包括技工院校。

2.下列情形减征耕地占用税(交叉出题)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解释】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车辆购置税法

(一)车辆购置税减免税规定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农用三轮运输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5.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减税。

(1)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

(2)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

(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二)车辆购置税的退税

已纳购置税,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前需退税的,可申请退税。

车船税法

(一)法定减免

1.捕捞、养殖渔船。

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

3.警用车船。

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对节约能源的车辆,减半征收车船税;

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辆,免征车船税(新增、重要)。

【注意】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其他混合动力汽车按照同类车辆适用税额减半征税。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二)特定减免

1.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机场、港口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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