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情管控考核奖惩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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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管控考核奖惩办法Word格式.docx

1.批示加分。

中办、国办批示加60分。

教育部、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加24分。

省教育厅主要领导批示加12分。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加12分,分管领导批示加10分。

市教育局主要领导批示加6分。

2.其它加分。

举报抄袭的信息、内容虚假的信息、迟报漏报瞒报的重大信息,每查实1条奖10分;

根据网上舆情及时编发高质量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的,每发一条加0.2分,季度最高加20分;

发现市域内其他县城或单位重大舆情并第一时间报送市教育局办公室的,每条奖励1分。

三、扣分

1.弄虚作假扣分。

抄袭的信息、内容虚假的信息、迟报漏报瞒报的重大信息,每查实1条扣10分,并在1个月内停发其所报信息。

2.教育舆情监处不力扣分。

每迟报、漏报、瞒报1条舆情信息扣5分;

发现舆情信息或被告知后未作及时处置的,每次扣10分;

出现舆情监处重大失误每次扣减20分。

四、报送要求

1.上报临朐教育网信息原则上不超过600字,正文后加括号注明单位、信息员和所在单位审核领导姓名。

要重点报送具有时效性和指导借鉴意义的信息,不要报送常规性工作信息。

一条信息不可重复报送。

校园网信息字数不限,以简明扼要介绍活动开展情况为原则,最好配上图片,统一发送至学校邮箱,由办公室安排专人筛选、修改,报学校领导审核后定期发布。

2.严禁越级上报。

根据层层上报的信息工作纪律,结合市教育局规定,除重大信息和舆情信息外,省教育厅信息由市教育局信息中心统一上报,市教育局信息由县教育局信息中心统一上报,县教育局信息由学校办公室确定专人统一上报,严禁个人越级上报信息。

3.重大信息及时报送。

重大事件、突发事件、群体事件等重大信息须在第一时间报送并电话联系。

4.规范报法。

信息要用word文档,信息标题与正文之间空一行,字体用宋体四号,标题加粗,首行缩进2个字符,行间距固定值24磅,段前、段后间距为0行,段落匀齐。

教育宣传计分范围及标准

(一)报纸

《人民日报》100分。

《中国教育报》40分。

《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教师报》、《大众日报》,30分。

《山东教育报》、《现代教育报》,20分。

《齐鲁晚报》、《潍坊日报》,6分(《今日潍坊》3分)。

《潍坊晚报》5分。

《潍坊日报●临朐版》、《临朐教育报》,0.5分。

上述均不含广告类专刊专版及地方版。

以发表原件为准。

得分系数:

一版头条、整版(多个版系同一内容的按一个整版计分),1;

500字以上的非1版头条或非整版0.5分,其它篇幅不计分。

图片新闻按上述标准视版次、版面计分。

县内媒体字数适当放宽。

(二)杂志《求是》80分《瞭望》60分。

《人民教育》50分。

《山东教育》30分。

《潍坊教育》6分。

5000字以上1;

1000—5000字0.5;

《潍坊教育》整夜1,500字以上的小通讯0.5。

图片新闻按上述标准视版面计分。

(三)电视台

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100分(其他频道新闻类30分)。

山东电视台《山东新闻联播》15分(其他频道新闻类5分)。

潍坊电视台《潍坊新闻》2分,《聚焦》2分,《直播潍坊》1分,《潍坊教育》消息类1分(口播除外)。

中国教育电视台《中国教育报道》3分。

山东教育电视台《教育新闻》每条1分。

临朐电视台《临朐新闻》0.5分。

《周末报道》、《民生在线》、《临朐教育》等专题新闻类栏目,根据节目内容及长短计0.5—5分。

以截取节目视频为准。

非单项报道涉及的内容,以占所在节目长度的比例参照计分,少于1/4不计分。

(四)电台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全国新闻联播》、《新闻和报纸摘要》5分。

山东人民广播电台《山东新闻》1分。

以播出录音为准。

(五)通讯社

新华社通稿(含图片)50分。

(六)网络媒体

人民网、新华网、中国政府网、中国新闻网首页5分。

中国教育新闻网首页2分。

人民网《潍坊视窗》首页1分,子栏目不计分。

潍坊教育信息港《局长(校长)视线》2分,《图片新闻》2分,《素质教育专栏》子栏目各1分。

临朐传媒网0.5分。

以截图为准。

(一)重大典型加分

每推出1个重大经验典型或人物典型(以下简称“典型”),按下列标准加分:

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加200分(其他新闻类节目视情加分)。

《人民日报》加150分。

《中国教育报》、《人民教育》加80分。

《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加60分。

山东电视台《山东新闻》、《大众日报》加50分。

《山东教育报》、《山东教育》加40分。

《齐鲁晚报》(不含地方版)加30分。

(二)举报加分

每举报并经查实1篇虚假宣传、虚造上报稿件,市级、省级、国家级媒体刊播的分别奖励10分、20分、30分。

(一)虚报虚造扣分。

以任何方式虚假宣传、虚造上报稿件,

不分媒体类别级别、稿件篇幅长短,每篇扣除50分。

在非法媒体和已经取缔的媒体上做宣传扣除100分。

(二)突发事件应急宣传不力扣分。

出现1次突发事件应急宣传重大失误扣减150分。

考核奖惩办法

一、考核范围及标准

(一)均按以上县市教育局规定执行。

(二)各处室级部年内未在市级及以上媒体发表宣传稿件的,县内媒体所发稿件不计分。

(三)非新闻报道类稿件不在考核范围。

二、考核方式

(一)年度考核时间段。

根据全市教育督导评估需要,考核年度为上年11月至当年10月。

(二)实施季度通报制度。

县教育局要求每季度最后一月22日前将本季度信息宣传情况汇总上报(其中,信息稿件以学校办公室统计为准;

其它宣传稿件以各处室级部22日前上报学校办公室认定的结果为准),故各处室级部该季度最后一月22日后发表的稿件计入下季度。

年度内最后一次认定在考核年度结束3日内上报。

三、考核结果应用

年度考核成绩纳入处室级部负责人绩效考核。

四、奖惩办法

(一)教育信息宣传奖励年终以现金方式兑现。

奖励金额不论媒体级别、种类,均按稿件实际得分计算(校园网信息,只计分,不奖励)。

奖励金额=实际得分×

40元

(二)重大宣传“一票肯定”。

在国家和省级媒体发表重大稿件,为重大典型推广做出突出贡献的,若无“一票否决”情形,“一票肯定”为年度考核优秀和县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

(三)重大失误“一票否决”。

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负面报道造成严重影响并经查实的,相关责任人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有关说明:

1.以上计分办法只用于处室级部考核,处室级部所辖人员的信息宣传稿件得分,记入所在处室级部。

2.教职工信息宣传稿件个人计分,按绩效考核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奖惩措施面向全体教职工。

3.办公室年终信息宣传考核折半计分。

4.教育信息宣传工作实行处室级部负责制。

5.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未尽事宜由学校办公室及时告知。

为进一步抓好我院信息宣传工作,使信息宣传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激励干警积极写稿,促进干警整体素质的提高,及时、有效地宣传和报道我院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信息员必须加强自身修养,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知识,努力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技能。

所报道和宣传的内容要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法院的各方面的工作。

所报道和宣传的内容要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

法院的各方面的工作。

第二条信息员每年必须报送信息稿件6篇以上(上报的调研类文章,1篇可计写稿任务数3篇),并要求每两月报送1篇,补报不算任务数。

缺报1篇扣50元。

年底视信息员所写稿件情况评出2至6名优秀信息员,给予100元至200元的奖励。

第三条本院信息领导小组每年组织信息员召开1至2次信息工作会议,进行写作知识培训或布置相关工作。

对上级部门下达的信息调研任务,信息领导小组有权指定信息员完成。

每迟报或漏报1篇,对信息员扣罚50元。

每完成1篇奖励40元。

第四条信息员所写稿件被本院《法院信息》采用,每篇稿费10元(简讯5元);

被本院《法官论坛》采用,每篇稿费20元。

第五条被县级采用信息的实行双稿酬,被州级以上采用的除实行双稿酬以处给予相应奖励:

州级党报党刊采用的每篇奖励20元;

其它奖励10;

省级党报党刊每篇奖励50元;

其它每篇奖励40元;

《人民法院报》等中央级报刊采用的篇奖励200元;

头版头条或报眼按同级别两倍奖励。

第六条调研理论文章被采用的除实行双稿酬以外,在县级报刊发表的每篇奖励20元;

在州级报刊发表的每篇奖励40元;

在省级报刊发表的每篇奖励100元;

在国家级报刊发表的每篇奖励300元。

第七条获奖作品视情况给予奖励。

在网站上发表的信息稿件给予稿酬的双倍奖励。

第八条若一稿多投被多家媒体采用,院里只按最高级别媒体所发稿费给予奖励,但可以重复计算用稿篇数。

第九条本院所有作者的信息须经办公室主任审查、重要信息经院长审查通过后方可外投,否则一切文责自负;

外投稿件和采用情况由办公室负责登记。

第十条信息员向外界新闻媒体投稿被采用和稿费情况,须及时持稿费单或通知到院办公室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本院除信息员以外的干警所写信息被采用,同样适用以上规定。

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严重不良影响事件发生,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健康,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通知》(国发〔2011〕40号)等国家、行业法律,结合指挥部实际,法规、规章制定.第二条安全生产必须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才能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的原则,严格落实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岗岗有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预防事故发生。

第三条指挥部充分发挥激励约束机制的积极作用,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处罚。

各分部应结合管理实际,制定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条为强化安全风险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有序受控,指挥部对各分部的班子成员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五条本办法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实施的经济处罚,不免除上级和地方政府部门按规定给予的罚款处罚和处理,不替代指挥部

按有关规定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分部。

第二章安全风险抵押金

第七条指挥部安委会成员和各分部班子成员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指挥部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1、缴纳额度为:

分部经理伍仟元分部书记伍仟元分部安全总监及副经理肆仟元

2、缴纳时间在每年签订“安全质量责任书”之后的30日内上缴指挥部财务部。

逾期不缴纳的,取消未缴纳人员当年所有考核评比资格。

第八条按照本《办法》实施的有关经济处罚在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扣除处罚金额后,余额返还本人。

完成考核指标且无经济处罚的:

在岗工作满一年按所缴风险抵押金原额返还。

安全风险抵押金实行考核兑现,每年清算一次,安质环保部负责日常管理,建立有关台帐。

第三章表彰奖励

第九条实现安全文明工地目标,指挥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在创建安全文明工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对获得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管理奖项的,根据获奖等级,参照安全文明

工地励标准执行。

各级安全文明工地奖励额如下:

1、被评为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奖励10万元,作为有关个人的奖励(其中项目经理和安全总监各10%)。

2、被评为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奖励5万元,作为有关个人的奖励(其中项目经理和安全总监各15%)。

3、被评为省会级城市和国务院单列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奖励3万元,作为有关个人的奖励(其中项目班子成员30%)。

4、被评为股份公司级安全文明工地奖励2万元,作为有关个人的奖励(其中项目经理和安全总监各20%)。

5、被评为集团公司级安全标准工地奖励1万元,作为有关个人的奖励(其中项目经理和安全总监各25%)。

6、各级安全文明工地奖励金额以高者为准,不重复计算。

第十条获得股份公司或地市级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荣誉的,给予单位2万元奖励,给予个人0.2万元奖励。

获得省(部)级地方政府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荣誉的,给予单位4万元奖励,给予个人0.4万元奖励。

获得国家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荣誉的,给予单位8万元奖励,给予个人0.8万元奖励。

获得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管理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按获奖等级,比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受到集团公司通报表扬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单位1万元奖励,给予个人0.1万元奖励。

受到建设单位或股份公司通报表扬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单位2万元奖励,给予个人0.2万元奖励。

受到部委或省

级通报表扬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单位4万元奖励,给予个人0.4万元奖励。

指挥部根据各分部开展“安全生产月”、“应急演练周”、“安全文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专项活动情况,对组织得当、措施有力、成效显著的,或者在高风险作业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中,领导干部“责任包保”、“带班盯岗”工作扎实有效,及时排除险情,避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不良影响事件的单位和项目给予个人给予0.2万元奖励;

单位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提出了具体建议,经实践效果明显,提高了现场安全可靠程度的人员,给予个人0.1~1万元奖励。

以上奖金在安全保证金罚没部分和各项安全罚款中列支,不足部分由指挥部列支。

第四章经济处罚第十四条事故处罚

1、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伤亡事故,每死亡1人,指挥部对责任单位给予15万元经济处罚,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1万元经济处罚,对分管负责人给予0.8万元经济处罚。

2、发生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指挥部对责任单位每死亡1人给予15万元经济处罚;

每死亡1人,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1万元经济处罚,或者没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交纳的全部安全风险抵押金。

3、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指挥部没收责任单位主

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交纳的全部安全风险抵押金。

4、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人员伤亡和损失大小,比照生产安全事故处罚标准进行经济处罚。

5、对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漏报、谎报、隐瞒不报的单位和相关负责人,按照相应事故等级进行经济处罚,视影响大小和恶劣程度每起事件对单位增加10万元以下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对安全生产严重不良行为的经济处罚

1、因安全不良行为被业主、各级质监分站通报的项目,给予责任单位5万元/次经济处罚;

被省、地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委通报批评的项目或单位,给予责任单位10万元/次经济处罚。

2、对高风险作业项目未实施领导干部责任包保和盯岗带班,现场管理混乱或者安全监管不到位;

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或项目,予以通报批评,给予责任单位2~10万元处罚。

3、违反国家、行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职业健康、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和公司制度办法规定的,责令立即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1~3万元经济处罚;

存在问题被新闻媒体、业主或建设主管部门曝光、投诉、或通报批评的给予5万元/次处罚。

4、提取安全费用不符合要求、安全投入明显落后于工程进度要求的罚款5万元;

安全费用未能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或工程已近完工但安全费用投入明显不足的按其投入不足部分的2倍予以处罚。

5、不按照法规政策要求配备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群安员”,

存在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无证上岗、无安全专职管理人员或者不按行业规章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群安员的;

或者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劳务队伍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纳入安全生产体系实施动态管理的,给予责任单位1万元/人次经济处罚。

6、风险性较大的作业项目不按程序编制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施工人员无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技术交底;

或者不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未按规定审批程序擅自更改施工方案;

或者违反规范标准强制性规定,或者不执行上级单位制度办法和文件要求的单位或项目,责令立即整改,给予2~5万元经济处罚。

对各级检查发现的问题不立即组织整改,或者类似问题反复发生的,给予通报批评,追加2倍处罚。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个人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1、因安全环保与职业健康严重不良行为,单位或项目受到公司、集团公司、业主或政府主管部门罚款处罚的,对责任单位和项目主要领导分别处以0.5万元处罚,对分管副职给予4000元经济处罚。

2、被集团公司、股份公司、业主或地方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别给予1万元经济处罚,对分管副职分别给予8000元经济处罚。

3、被省级单位通报批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2万元经济处罚,对分管副职给予1.6万元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安全风险抵押金和各项处罚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各项处罚由指挥部安质环保部出具处罚通知单,财务部、安质环保部分别建立明细台帐,每季度核对一次。

第十八条安全风险抵押金没收部分和各项处罚款项,主要用于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安全教育和宣传、安全设备和器材的购置、更新及维修、安全文明工地复查验收等与安全管理工作相关的费用。

该费用的使用,由安质环保部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销列支。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安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工程质量奖惩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杜绝质量事故和严重不良影响事件发生,根据国家、行业政策法规和股份公司有关文件以及郑西客专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特点和要求,制定《中铁三局郑徐客专工程指挥部工程质量奖惩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铁三局郑徐客专工程指挥部各分部。

各分部应结合管理实际,制定完善本单位工程质量奖惩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表彰奖励

第三条实现工程质量目标,指挥部对施工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1、获集团公司或地市级优质工程奖励2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班子成员50%)。

2、获股份公司优质工程奖励3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班子成员40%)。

3、获省(部)级优质工程奖励5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班子成员30%)。

4、获铁路优质工程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4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班子成员30%)。

5、获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奖励30万元;

获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承建)奖励15万元、(参建)奖励10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

1

中项目班子成员20%)。

6、获詹天佑奖(承建)奖励20万元、詹天佑奖(参建)奖励10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班子成员20%)。

7、获鲁班奖(承建)奖励50万元、鲁班奖(参建)奖励30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班子成员20%)。

第四条各级优质工程的奖励不进行重复计算。

第五条以上奖励如与其他管理文件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指挥部每年评选一次在工程质量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个人、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给予0.2万元奖励;

先进单位给予2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认真贯彻质量责任包保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高效有序,工程质量管理成绩突出,受到地方政府、建设单位、上级单位或公司通报表扬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单位奖励0.5~2万元,给予个人奖励0.2~1万元。

第八条获得质量管理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按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股份公司四个层次,分别给予单位10万元、5万元、2万元、2万元奖励;

分别给予个人1万元、0.5万元、0.2万元、0.2万元奖励。

第九条在施工生产管理工作中,提出了具体的合理化建议,改进施工工艺,提高了施工质量,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个人0.1~0.5万元奖励。

第十条以上奖金来源:

获集团公司级及以上优质工程的奖励由

2

指挥部财务列支,其他奖励在工程质量保证金罚没部分和各项质量罚款中列支,不足部分由指挥部列支,余额部分上交财务专项管理。

第三章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处以经济处罚:

1、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因工程实体质量存在问题,被建设单位、监理和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对责任单位给予5万元/次经济处罚。

2、不按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作业指导书和首件工程工艺工序施工作业;

或工地管理混乱,施工管理人员质量意识淡漠,质量岗位职责履职不到位,技术管控措施不力,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每发生一次给予责任单位5万元经济处罚。

3、分部无专职质检员,或者专职质检员无证上岗,或者未对施工现场专职质检员、技术人员和试验人员进行质量培训考核的,给予所属分部3万元/人次经济处罚。

4、分部专职质检员、技术员、试验人员不正确履行《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质量职责,检验批数据不能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状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单位处5万元/次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个人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1、被集团公司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对单位或项目主要领导给予0.5万元经济处罚。

对相关责任人由责任单位视责任大小给予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

3

2、被股份公司、业主、监理或地方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0.4万元经济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由责任单位视责任大小给予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

3、被省级单位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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