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曲矿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gai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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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般管理规定

(一)突出煤层鉴定

沙曲矿所开采煤层在未鉴定为非突出煤层时,一律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同时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

(二)采掘过程的防突管理和基本要求

1、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

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2、编制安全规程、规范、设计、措施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如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有所更改时,则按新该条款执行。

3、在每年年底,防突科应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的基本方针、原则和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分析矿井本年度瓦斯灾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下一年度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以便更具体、更深入地知道矿井的防突工作。

4、地测科在地质测量工作中,应与防突科、通风科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

5、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测科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防突科和施工队组,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

6、沙曲矿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7、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

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爆破时不得有人。

8、煤、半煤岩炮掘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9、在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10、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1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

11、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

具体范围由矿总工确定,但不得小于30m。

12、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2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应安设高低浓甲烷传感器;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易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公司总工批准。

13、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14、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15、施工防突措施的区(队)在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职工贯彻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

16、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

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经矿总工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防突科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

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

17、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18、突出煤层的每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都应当编制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报矿总工批准。

实施过程中当煤层赋存条件变化较大或巷道设计发生变化时,还应当作出补充或修改设计。

19、矿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

科(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

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安监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

20、每年编制突出事故应急演练方案并组织一次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应急演练并作详细记录建立档案。

(三)防突培训

井下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各类人员的培训达到下列要求:

1.井下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防突基本知识和规章制度等内容。

2.科(队)、班组长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突出的危害及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3.矿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接受煤矿二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专项培训。

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4.防突员属于特殊作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次煤矿三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知识、操作技能的专项培训。

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有关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五、区域“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1、在开拓新水平、新采区前,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要求指标。

2、开拓后区域预测应当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区域预测。

预测所主要依据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应为井下实测数据,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测试点在不同地质单元内根据其范围、地质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和条件分别布置,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布置测试点不少于2个,沿倾向不少于3个,并有测试点位于埋深最大的开拓工程部位。

开拓后区域预测结果用于指导工作面的设计和采掘生产作业。

区域预测结果应当由公司总工批准确认。

3、经开拓后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经效果检验仍为突出危险区的必须继续进行或者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4、经开拓后区域预测或者经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后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

(二)区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

1、区域防突措施包括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2类。

开采保护层分为上保护层和下保护层2中方式。

预抽煤层瓦斯可采用的方式有:

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以及井下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石门揭煤区域煤层瓦斯、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按上述所列方式优先顺序选取,或一并采用多种方法的预抽煤层瓦斯措施。

2、开采突出危险煤层前,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

区域防突措施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

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3、北翼采区开采2#煤层作为保护层。

开采保护层,并在留巷内施工下向穿层钻孔抽采邻近层卸压瓦斯。

4、保护层工作面开采前,保护层工作面的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保证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要求,被保护层工作面的瓦斯抽采工程应保证开采保护层时,能及时有效地抽采被保护层的卸压瓦斯。

正在开采的保护层工作面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层间垂距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

5、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以及未在保护层开采保护范围内的突出危险煤层(包括应力集中带等),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

6、在南北翼开掘底板岩巷,对主采煤层进行区域性预抽,并掩护煤巷掘进过程,防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现象。

7、采取各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的整个开采块段、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

要求钻孔控制回采巷道外侧的范围是:

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为沿层面的距离,以下同)。

(2)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的煤层。

(3)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工作面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个工作面的煤层;

(4)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控制的条带长度不小于60m,巷道两侧的控制范围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

(5)当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治煤与瓦斯突效果无效范围的前方边界不得小于20m;

8、预抽瓦斯钻孔封堵必须严密。

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6m,顺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9m。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1、开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主要采用实测最大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最大残余瓦斯含量,临界值按如下计算

瓦斯压力p/Mpa

瓦斯含量W/(m3·

t-1)

区域类别

<0.74

<8

无突出危险区

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况

突出危险区

若检验结果仍为突出危险区,保护效果为无效,必须采取补充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直至合格。

2、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采掘工作面进行采掘活动前,必须进行抽采效果评价(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抽采效果评价合格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否则必须延长抽采时间直至合格,其要求:

南翼采区煤层瓦斯预抽率不得低于40%,北翼采区煤层瓦斯预抽率不得低于30%或残余瓦斯压力PC<0.74MPa或残余瓦斯含量WC<8m3/t。

(四)区域验证

煤巷掘进和回采时,采用钻屑指标法进行突出危险性验证。

回采工作面每推进10~50m,至少进行2次区域验证,工作面每隔10~15m布置一个预测钻孔,深度8~10m。

六、局部“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采掘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工作面预测方法对区域防突措施进行验证,各煤层的临界值根据矿实际情况而定,但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

如预测工作面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则工作面可以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进行采掘作业,并保持预测孔不少于2m的超前距;

如预测工作面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则必须采取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

其煤巷掘进工作面预测要求为:

(1)生产队组负责施工预测孔,防突队负责预测。

(2)预测孔布置要求:

共布置五个预测孔,钻孔应尽可能布置在软分层中。

1#、5#孔与巷道走向成30°

,2#、4#孔与巷道走向成24°

,3#孔平行于巷道走向。

钻孔直径42mm,孔深8-10米,并且不能和其他钻孔相互交叉穿透。

(3)施工预测孔和预测同步进行,钻孔每钻进1m测定钻屑量一次,每钻进2m进行一次采样测定,并把测定的相关数据记录填表,只有五个预测孔测定的数据均不超标时,生产队组方可掘进施工,允许进尺距预测孔终端始终保持2m,然后进入下一循环预测。

采煤工作面预测要求:

(1)生产队组负责施工预测孔,防突队负责预测;

(2)预测孔的布置要求:

预测孔应布置在软分层中,无软分层时布置在距顶板1m处,钻孔平行于推进方向,每隔10-15m布置一个Φ42mm预测孔,孔深10m;

(3)施工预测孔和预测要同步进行,钻孔每钻进1m,测定钻屑量一次,每钻进2m进行一次采样测定,并把测定的相关数据记录填表,只有所有预测孔测定的数据均不超标时,生产队组方可施工,允许进尺距预测孔终孔端保持至少2m的超前距。

采样测定临界值:

钻屑瓦斯解析指标K1/

【mL·

(g·

min1/2)-1】

钻屑量S

(kg·

m-1)

0.5

6

2、预测工作面为突出危险时,必须采取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

采煤工作面采用超前排放钻孔和预抽瓦斯作为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时,钻孔在控制范围内应当均匀布置,在煤层的软分层中可适当增加钻孔数;

超前排放钻孔和预抽钻孔的孔数、孔底间距等应当根据钻孔的有效排放或抽放半径确定,钻孔孔深不少于10m。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1、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超前钻孔作为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钻孔控制巷道两侧轮廓线外不少于5m的煤层;

(2)钻孔在控制范围内应当均匀布置,在煤层的软分层中可适当增加钻孔数。

预抽钻孔或超前排放钻孔的孔数、孔底间距等应当根据钻孔的有效抽放或排放半径确定;

(3)钻孔直径应当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确定,一般为75mm,地质条件变化剧烈地带也可采用直径42mm的钻孔。

(4)煤层赋存状态发生变化时,及时探明情况,再重新确定超前钻孔的参数;

(5)钻孔施工前,应加强工作面顶板及围岩支护。

2、采煤工作面采用超前排放钻孔和预抽瓦斯作为工作面防突措施时,钻孔孔径采用75mm,钻孔在控制范围内应当均匀布置,在煤层的软分层中可适当增加钻孔数,超前排放钻孔和预抽钻孔的孔数、孔底间距等应当根据钻孔的有效排放或抽放半径确定。

3、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的专项防突设计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邻近区域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

(2)建立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及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

(3)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以及预测、效果检验钻孔布置图;

(4)防突措施的选取及施工设计;

(5)安全防护措施;

(6)组织管理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采掘工作面实施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后,恢复施工前,必须进行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效果检验方法同预测方法。

检验措施有效时,采掘工作面可以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进行采掘作业,同时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若检验孔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钻孔向巷道掘进方向(工作面回采方向)的投影长度(简称投影孔深)相等,则同时工作面还应保留的最小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超前距:

煤巷掘进工作面5m,回采工作面3m;

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应适当增加超前距,但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小于7m,回采工作面不小于5m;

2、若检验孔的投影孔深小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钻孔,则应当在留足所需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超前距并同时保留有至少2m检验孔投影孔深超前距的条件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kg·

m-1】

0.3

5

(四)石门揭煤基本程序及防突措施

1、石门距待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前

(1)石门距待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前,生产技术科每月下达生产计划时,同时下达揭煤计划,由防突科依据揭煤通知单及地质说明书编制揭煤专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设计。

(2)突出煤层的新采区、新水平首次揭穿平均厚度0.3m以上的非突出煤层,以及生产采区内平均厚度0.3m以上的非突出煤层瓦斯压力P≥0.74MPa或出现吸钻、夹钻、喷孔、瓦斯涌出异常以及预测指标超标的,揭煤必须编制专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设计。

(3)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距待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之前必须布置不少于3个探测钻孔,以保证能确切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

(4)当石门或立井、斜井揭穿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层时,可直接用远距离爆破方式揭穿煤层。

2、石门距待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前

(1)必须建立揭煤安全防护系统及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2)前探:

至少施工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底(顶)板不小于0.5m的前探取芯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

3、石门距待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m前

(1)区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距待揭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最小法向距离适当加大),并必须采取抽采措施。

(2)措施钻孔控制范围:

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

钻孔控制范围为沿煤层层面的距离。

(3)措施钻孔设计要求:

a、控制范围内均匀布置,抽采钻孔孔数、孔底间距等应根据钻孔的有效抽采半径确定。

b、抽采钻孔应一次穿透全煤,并进入岩石0.5m以上。

(4)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效果检验指标,必须依据实际的直接测定值,采用直接法测定残余瓦斯压力(PC<0.74MPa)或残余瓦斯含量(WC<8m3/t),并满足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方可认为措施有效。

否则,必须补充措施或延长抽采时间,直至效果检验有效。

区域防突措施检验至少布置4个检验测试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1个检验测试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

4、石门距待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m至2m

(1)必须成立揭煤领导组

矿总工程师

通风矿长、生产矿长、安监处长、机电矿长、基建矿长、通风副总、地测副总、安全副总

防突科、通风科、安监处、地测科、机电科、开运科、一采区、二采区、各项目部及施工单位负责人

每次远距离放炮必须由一名副组长及以上人员跟班,每次揭煤必须有救护队参加。

(2)石门距待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必须采用钻探手段边探边掘,保证工作面到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远距离爆破揭开煤层前要求的2m(如果岩石松软、破碎,最小法向距离增加至3m)。

(3)石门施工至石门距待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m位置时,必须采用K1值和S值进行最后验证(检验)。

(4)如检验指标超标,必须采取局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补充措施,直至检验有效。

局部放止煤与瓦斯补充措施钻孔控制到揭煤处石门轮廓线外5m。

5、石门距待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m至穿过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m止

(1)石门距待揭煤层顶(底)板最小法向距离2m(构造带3m)起,至揭穿煤层进入底(顶)板最小法向距离2m止,必须执行工作面循环检验(预测),并实施以远距离爆破为主的安全防护措施。

(2)循环检验(预测)指标采用钻屑指标法,指标超标,采取局部防突补充措施,直至有效。

(3)在石门和立井揭煤工作面采用预抽瓦斯、排放钻孔防突措施时,钻孔直径一般为75mm。

石门揭煤工作面钻孔的控制范围是:

石门的两侧和上部轮廓线外至少5m,下部至少3m。

立井揭煤工作面钻孔控制范围是:

井筒四周轮廓线外至少5m。

钻孔的孔底间距应当根据实际考察情况确定。

预抽瓦斯和排放钻孔在揭穿煤层之前应当保持自燃排放或抽采状态。

(4)远距离放炮地点必须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内,爆破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总工根据曾经发生的最大突出强度等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300m。

采煤工作面爆破地点到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总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100m。

远距离揭煤范围内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远距离揭煤期间严禁使用风镐、钢丝绳牵引的耙矸机。

(5)在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之间间距不少于4m。

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和反向风门的组数,应当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但反向风门距工作面回风巷不得小于10m,与工作面的最近距离一般不得小于70m,如小于70m时应设置至少三道反向风门。

(6)石门揭煤工作面,工作面(T1)、回风流(T2)必须安设高低浓甲烷传感器。

揭煤过程中,要认真分析炮后瓦斯浓度、瓦斯涌出量变化,发现瓦斯异常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

(7)强化揭煤巷道顶板管理。

永久支护必须紧跟工作面,加强过煤段前后30m范围支护,对揭露煤体及时喷注。

七、安全防护措施

(一)工作面必须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

掘进工作面必须构成独立通风系统。

严禁串联通风,并保持回风系统中不设通风设施,保证风流畅通,回风系统内严禁行人和作业;

与回风系统相连的风门、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必须坚固可靠,防止煤与瓦斯突出发生后,瓦斯涌入其它区域;

风流调节设施等只能在进风侧构筑,不允许移入回风系统之中。

(二)远距离爆破

1、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爆破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内,放炮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300m;

2、远距离放炮时,回风系统必须断电撤人,指派专人负责,并放好警戒,严禁人员进入,进入工作面检查要在放炮30min后进行。

3、在放炮前必须预先通知回风路线内工作的所有人员,确保放炮时回风路线内无人。

(三)加强顶板管理

1、生产队组必须严格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施工,顶、帮支护及时到位,严禁超循环作业。

2、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3、顶板松碎、过断层时,生产队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要求缩短循环距离,加强顶板支护,防突队必须选派责任心强的防突员盯面,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

(四)佩带自救器

1、凡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不得随意离身。

2、入井自救器质量必须符合规定,自救器管理单位必须定期对自救器进行标校,及时进行检查,保证其质量。

(五)避难硐室

1、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危险区。

前后20米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

特殊情况下确需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积聚、煤层自燃的措施。

永久避难硐室应确保在服务期间不受采动影响,临时避难硐室应在服务期间避免受采动损害。

2、避难硐室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门结构。

外侧第一道门采用既能抵挡一定强度的冲击波,又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密闭门;

第二道门采用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密闭门。

两道门之间为过渡室,密闭门之内为避险生存室。

防护密闭门上设观察窗,门墙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

过渡室内应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

永久避难硐室过渡室的净面积应不小于3.0米2;

临时避难硐室不小于2.0米2。

生存室的宽度不得小于2.0米,长度根据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情况确定。

生存室内设置不少于两趟单向排气管和一趟单向排水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

永久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2.0米,每人应有不低于1.0米2的有效使用面积,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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