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爆破操作规范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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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面爆炸物品库必须有发放爆炸物品的专用套间或者单独房间.分库的炸药发放套间内,可临时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物品箱与发爆器.在分库的雷管发放套间内发放雷管时,必须在铺有导电的软质垫层并有边缘突起的桌子上进行。
(六)、井下爆炸物品库应当采用硐室式、壁槽式或者含壁槽的硐室式。
爆炸物品必须贮存在硐室或者壁槽内,硐室之间或者壁槽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爆炸物品安全距离的规定。
井下爆炸物品库应当包括库房、辅助硐室和通向库房的巷道.辅助硐室中,应当有检查电雷管全电阻、发放炸药以及保存爆破工空爆炸物品箱等的专用硐室。
(七)、井下爆炸物品库的布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库房距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道、主要硐室以及影响全矿井或者一翼通风的风门的法线距离:
硐室式不得小于100m,壁槽式不得小于60m。
2、库房距行人巷道的法线距离:
硐室式不得小于35m,壁槽式不得小于20m。
3、库房距地面或者上下巷道的法线距离:
硐室式不得小于30m,壁槽式不得小于15m。
4、库房与外部巷道之间,必须用3条相互垂直的连通巷道相连.连通巷道的相交处必须延长2m,断面积不得小于4m2,在连通巷道尽头还必须设置缓冲砂箱隔墙,不得将连通巷道的延长段兼作辅助硐室使用.库房两端的通道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设置齿形阻波墙。
5、每个爆炸物品库房必须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供发放爆炸物品及行人,出口的一端必须装有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
另一出口布置在爆炸物品库回风侧,可以铺设轨道运送爆炸物品,该出口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装有1道常闭的抗冲击波密闭门。
6、库房地面必须高于外部巷道的地面,库房和通道应当设置水沟。
7、贮存爆炸物品的各硐室、壁槽的间距应当大于殉爆安全距离。
(八)、井下爆炸物品库必须采用砌碹或者用非金属不燃性材料支护,不得渗漏水,并采取防潮措施。
爆炸物品库出口两侧的巷道,必须采用砌碹或者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支护长度不得小于5m,库房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九)、井下爆炸物品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
井下爆炸物品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
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t,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
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
库房的发放爆炸物品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
(十)、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井下爆炸物品库距爆破工作地点超过2.5km的矿井以及井下不设置爆炸物品库。
矿井内,可以设爆炸物品发放硐室,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发放硐室必须设在独立通风的专用巷道内,距使用的巷道法线距离不得小于25m;
2、发放硐室爆炸物品的贮存量不得超过1天的需要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
3、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并用不小于240mm厚的砖墙或者混凝土墙隔开;
4、发放硐室应当有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出口处必须设1道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
5、建井期间的爆炸物品发放硐室必须有独立通风系统、必须制定预防爆炸物品爆炸的安全措施;
6、管理制度必须与井下爆炸物品库相同。
(十一)、井下爆炸物品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
严禁在贮存爆炸物品的硐室或者壁槽内安设照明设备。
不设固定式照明设备的爆炸物品库,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
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物品库房内.库内照明设备或者线路发生故障时,检修人员可以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进入库内工作。
(十二)、须建立爆炸物品领退制度和爆炸物品丢失处理办法。
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测试电阻值,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发放的爆炸物品必须是有效期内的合格产品,并且雷管应当严格按同一厂家和同一品种进行发放。
爆炸物品的销毁,必须遵守?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二、爆炸物品运输
(一)、在地面运输爆炸物品时,必须遵守?
以及有关标准规定。
(二)、在井筒内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但在开凿或者延深井筒时,符合本操作规范井下爆破操作项目第三条,不受此限;
2、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3、运送电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置1层爆炸物品箱,不得滑动。
运送炸药时,爆炸物品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
采用将装有炸药或者电雷管的车辆直接推入罐笼内的方式运送时,车辆必须符合本操作规范爆炸物品运输项目第三条规定。
使用吊桶运送爆炸物品时,必须使用专用箱。
4、在装有爆炸物品的罐笼或者吊桶内,除爆破工或者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5、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
运送其他类爆炸物品时,不得超过4m/s.吊桶升降速度,不论运送何种爆炸物品,都不得超过1m/s.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当保证罐笼或者吊桶不震动。
6、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物品。
7、禁止将爆炸物品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者其他巷道内。
(三)、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炸药和电雷管在同一列车内运输时,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者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
2、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应当铺有胶皮或者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置1层爆炸物品箱.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运输炸药、电雷管的矿车或者车厢必须有专门的警示标识。
3、爆炸物品必须由井下爆炸物品库负责人或者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专人护送.跟车工、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当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4、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5、装有爆炸物品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
井下采用无轨胶轮车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按照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以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物品,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
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物品.
(五)、由爆炸物品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当由爆破工或者在爆破工监护下运送;
2、爆炸物品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不得将电雷管和炸药混装。
严禁将爆炸物品装在衣袋内。
领到爆炸物品后,应当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携带爆炸物品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4、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物品人员沿井筒上下。
三、井下爆破操作
(一)煤矿必须指定部门对爆破工作专门管理,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井下爆破工作应由专职爆破员担任,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员应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1、爆破作业应执行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的检查制度。
2、专职爆破员应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3、专职爆破员应依照爆破作业说明书进行作业。
4、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开凿或者延深立井井筒,向井底工作面运送爆炸物品和在井筒内装药时,除负责装药爆破的人员、信号工、看盘工和水泵司机外,其他人员必须撤到地面或者上水平巷道中。
(三)、开凿或者延深立井井筒中的装配起爆药卷工作,必须在地面专用的房间内进行。
专用房间距井筒、厂房、建筑物和主要通路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距离井筒不得小于50m。
严禁将起爆药卷与炸药装在同一爆炸物品容器内运往井底工作面。
(四)、在开凿或者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在地面或者在生产水平巷道内进行起爆。
在爆破母线与电力起爆接线盒引线接通之前,井筒内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断电。
只有在爆破工完成装药和连线工作,将所有井盖门打开,井筒、井口房内的人员全部撤出,设备、工具提升到安全高度以后,方可起爆。
爆破通风后,必须仔细检查井筒,清除崩落在井圈上、吊盘上或者其他设备上的矸石。
爆破后乘吊桶检查井底工作面时,吊桶不得蹾撞工作面。
(五)、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须由固定的专职爆破工担任。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并在起爆前检查起爆地点的甲烷浓度。
(六)、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者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2、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3、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及时修改补充钻眼、爆破人员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作业。
(七)、不得使用过期或者变质的爆炸物品,不能使用的爆炸物品必须交回爆炸物品库。
(八)、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一次爆破必须使用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电雷管。
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低瓦斯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3、高瓦斯矿井,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4、突出矿井,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5、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或者煤矿许用数码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使用煤矿许用数码电雷管时,一次起爆总时间差不得超过130ms,并应当与专用起爆器配套使用。
(九)、在有瓦斯和煤尘爆炸危险的工作面爆破作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工作面有风量、风速、风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新鲜风流;
2、使用的爆破器材和工具,应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
3、掘进爆破前,应对作业面20m以内的巷道进行洒水降尘;
4、爆破作业面20m以内,瓦斯浓度应低于1%。
(十)、新型爆破器材须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在煤矿井下试用。
(十一)、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煤矿和有瓦斯矿井选用许用炸药时,应遵守煤炭行业规定;
同一工作面不应使用两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十二)、煤矿井下应使用防爆型起爆器。
开凿或延深通达地面的井筒时,无瓦斯的井底工作面可使用其他电源起爆,但电压不应超过380V,并应有防爆型电力起爆接线盒。
(十三)、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应装药、爆破;
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支架有损坏、伞檐超过规定;
2、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3、炮孔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穿透老采空区等情况;
4、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5、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十四)在有瓦斯或者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当采用毫秒爆破。
在掘进工作面应当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十五)在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十六)在高瓦斯、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实体煤中,为增加煤体裂隙、松动煤体而进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以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并制定安全措施。
(十七)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物品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
爆炸物品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有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
爆破时必须把爆炸物品箱放置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十八)、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当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
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十九)、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物品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爆破作业需要的数量为限;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电雷管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者捆在药卷上;
4、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二十)、装药前,必须首先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者岩粉,再用木质或者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者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有水的炮眼,应当使用抗水型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机械电气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
(二十一)、炮眼封泥必须使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当用黏土炮泥或者用不燃性、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者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者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二十二)、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
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进行炮眼深度小于0.6m的浅孔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4、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5、深孔爆破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孔深的1/3;
6、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当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7、工作面有2个及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孔装药爆破大块岩石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二十三)、有煤(岩)和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废炮孔也应在爆破前用炮泥封实。
大直径炮孔的填塞深度,应超过炮孔装药的长度。
(二十四)、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
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
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应一次起爆;
不应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两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二十五)、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放顶煤工作面不应用爆破挑顶煤。
(二十六)、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其他方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爆破前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浓度;
2、爆破前必须洒水;
3、使用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者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4、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二十七)、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1、采掘工作面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有支架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2、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或者超过1.0%;
3、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者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区等情况;
(二十八)、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二十九)、采用振动爆破揭开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时,应按专门设计及规定进行:
1、选用符合分级规定的爆破器材,应采用铜脚线的煤矿许用毫秒电雷管,不应跳段使用;
2、爆破母线应采用专用电缆,并尽可能减少接头,有条件的可采用遥控发爆器;
3、爆破前应加强振动爆破地点附近的支护;
4、振动爆破应一次全断面揭穿或揭开煤层。
如果未能一次揭穿煤层,在掘进剩余部分的第二次爆破作业仍应按振动爆破的安全要求进行。
(三十)、振动爆破工作面,应具有独立、可靠、畅通的回风系统;
爆破时回风系统内应切断电源,且不应有人员作业或通过。
(三十一)、振动爆破应由爆破现场负责人统一指挥,并有救护队员在指定地点值班,爆破30min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
(三十二)、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应制定包括爆破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的专门措施。
(三十三)、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起爆地点应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硐室内,装药前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爆破后不应小于30min方允许进入工作面检查。
四、爆破器材检查、连线、警戒
(一)、爆破前,必须加强对机电设备、液压支架和电缆等的保护。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将工作面所有人员撤离警戒区域,并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布置专人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当设置警戒牌、栏杆或者拉绳。
(二)、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爆破母线符合标准;
2、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相互扭紧并悬空,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3、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当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4、爆破母线与电缆应当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者大地等当作回路;
6、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三)、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开凿或者延深通达地面的井筒时,无瓦斯的井底工作面中可使用其他电源起爆,但电压不得超过380V,并必须有电力起爆接线盒。
发爆器或者电力起爆接线盒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四)、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测。
严禁采用发爆器打火放电的方法检测电爆网路。
(五)、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在安全地点起爆。
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六)、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者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
只有在爆破通电时,方可将把手或者钥匙插入发爆器或者电力起爆接线盒内。
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者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七)、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后方可起爆。
装药的炮眼应当当班爆破完毕。
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已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八)、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发现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九)、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者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
再等待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至少等待5min;
使用延期电雷管,至少等待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十)、处理拒爆、残爆时,应当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完成处理工作,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者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者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
严禁使用打孔的方法往外掏药;
严禁使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十一)、爆炸物品库和爆炸物品发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严禁爆破。
在进行爆破操作、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及储存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民用爆物品运输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