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正式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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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正式Word文档格式.docx

  1.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主要包括那些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2.法律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是如何规定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用人单位应如何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4.我国法律对未成年工和女职工实行哪些特殊保护?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①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②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五十九条规定: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规定: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规定: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规定: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规定: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5.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包括那些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6.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劳动者提供个人职业健康监护资料?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7.作业场所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包括那些?

  个人防护用品是保护工人健康的主要防护手段。

个人防护用品包括:

防护帽、防护服、防护眼睛和面罩、呼吸防护器、防噪声用具、皮肤防护用品、防振手套与振垫、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

  8.用人单位应当采取那些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①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②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③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⑤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⑥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用人单位需要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内容时,应注意什么?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没有告知的存在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的义务,并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相关条款。

  10.用人单位应对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怎么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1.用人单位应在可能产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安装和配置什么?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2.用人单位对定期检测、评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怎么处理?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1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什么机构承担?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14.对于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材料有什么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15.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应进行那些职业健康体检?

体检费用由谁承担?

①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②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16.用人单位应在什么机构进行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17.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对劳动者建立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18.用人单位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9.用人单位违反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的规定应承担什么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等条款,对用人单位从管理措施、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等等均提出要求,如有违反,就应受到处罚。

为此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②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③未按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④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⑤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分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20.在职业病防治中是否要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

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根据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文件,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职责划分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21.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材料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22.用人单位违反8种《职业病防治法》强制性规定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等条款对用人单位规定了8种强制性条款。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①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②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③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④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⑤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⑥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⑦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⑧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23.向用人单位提供设备、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供应商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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