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两规知识试题中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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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6、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哪些执业活动?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7、刑事诉讼中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8、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一)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9、公安机关对具有哪些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10、取保候审过程中采取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必须符合哪些条件,并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11、公安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时,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哪些规定?
(一)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
(二)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12、公安机关在宣布取保候审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哪些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13、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1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
(一)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没有家属的;
(三)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
15、哪些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16、行政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哪些内容?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
(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17、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哪些紧急情况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18、经审查,发现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
(一)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二)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三)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四)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五)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19、通缉令应该表明被通缉人的哪些信息?
通缉令中应当尽可能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身份证号码、衣着和体貌特征、口音、行为习惯,并附被通缉人近期照片,可以附指纹及其他物证的照片。
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以外,应当写明发案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案情。
20、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
(二)证据确实、充分;
(三)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四)法律手续完备;
(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1、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
(三)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四)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
22、对依法留所执行刑罚的罪犯,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23、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
(三)涉及寻衅滋事的;
(四)涉及聚众斗殴的;
(五)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六)其他不宜和解的。
24、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法律文书的送达应该遵循哪些规定?
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
被处罚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
25、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哪些行政强制措施?
答:
(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
(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26、首次询问为本国公民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哪些信息?
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
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文化程度、民族、身体状况等情况。
27、人身伤害案件具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28、行政案件中对哪些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
(一)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留的车辆、机动车驾驶证;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
29、行政案件中对哪些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
(一)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二)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三)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30、行政案件证据保全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扣押、扣留、查封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四)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31、行政案件具有哪些情形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可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32、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具有哪些情形,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33、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拘留时,应该遵循哪些法定程序?
(一)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二)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三)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四)必须出示拘留证。
(五)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34、在行政案件鉴定过程中,具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七)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
35、侦查人员如何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及如何询问证人?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二)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三)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36、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哪些内容?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37、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38、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怎么处理?
(一)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二)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
(三)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39、行政案件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哪些事项?
(一)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名称、印章和日期。
40、公安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处理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公安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41、哪些情形下,公安机关应中止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对他人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执行的。
42、被处罚人具有哪些情形,应当作出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一)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后可能逃跑的;
(二)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调查或者侦查的;
(三)不宜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其他情形。
43、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或者剥夺;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44、外国人具有哪些情形之一,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拘留审查?
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拘留审查
(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二)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三)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
(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45、行政案件的案卷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一)受案登记表或者其他发现案件的记录;
(二)证据材料;
(三)决定文书;
(四)在办理案件中形成的其他法律文书。
4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哪些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47、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48、我国公民可将哪些情形下的犯罪嫌疑人扭送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49、行政案件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
(二)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
(三)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50、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应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