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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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暂列金额?

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运用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判断和评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也称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3一般规定

3.1计价方式

3.1.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2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你。

3.1.3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3.1.4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1.5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1.6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2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3.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范附录L.1的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人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

3.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的日期计划。

发包人应按计划提供。

3.2.3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2.4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

3.2.5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价格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场调查确定,并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3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3.3.1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3.3.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3.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承担。

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词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4计价风险

3.4.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3.4.2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本规范附录L.2或L.3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

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规范第9.8.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4.5当不可抗力发生,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按本规范第9.10节的规定执行。

4工程量清单编制

4.1一般规定

4.1.1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1.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4.1.3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4.1.4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4.1.5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本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拟定的招标文件;

6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4.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4.2.l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2.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顶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3措施项目

4.3.1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4.3.2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4.4其他项目

4.4.1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

4总承包服务费。

4.4.2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4.4.3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

4.4.4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

4.4.5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

4.4.6

4.5规费

4.5.1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社会保险费:

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

3工程排污费。

4.5.2

4.6税金

4.6.1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4地方教育附加。

4.6.2

5招标控制价

5.1一般规定

5.1.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5.1.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5.1.3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5.1.4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5.1.6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5.2编制与复核

5.2.1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8其他的相关资料。

5.2.2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

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

5.2.3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2.4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5.2.6

5.3投诉与处理

5.3.1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5.3.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诉书。

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

3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4相关的请求及主张。

5.3.3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5.3.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下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2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5.3.5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

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5.3.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8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

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5.3.9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投标报价

6.1一般规定

6.1.1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6.1.2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1.4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6.1.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

6.2编制与复核

6.2.1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4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其他的相关资料。

6.2.2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6.2.3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6.2.4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人综合单价;

3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6.2.6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

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6.2.8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7合同价款约守

7.1一般规定

7.1.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7.1.2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7.1.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

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

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7.2约定内容

7.2.1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4-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5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6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间;

9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7.2.2

8工程计置

8.1一般规定

8.1.1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8.1.2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应在合同中约定。

8.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8.1.4成本加酬金合同应按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量。

8.2单价合同的计量

8.2.1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8.2.2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8.2.3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

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8.2.4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当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

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8.2.5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应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

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8.2.6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发承包双方应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8.3总价合同的计量

8.3.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算。

8.3.2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8.3.3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8.3.4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8.3.5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

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

9合同价款调整

9.1一般规定

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计日工;

7物价变化;

8暂估价;

9不可抗力;

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1误期赔偿;

12索赔;

13现场签证;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9.1.2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

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3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

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4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

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

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

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

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9.1.5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台》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9.1.6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9.2法律法规变化

9.2.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2.2

9.3工程变更

9.3.1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

100%×

10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夕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9.3.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

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I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9.3.3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9.4项目特征不符

9.4.l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

9.4.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9.5工程量清单缺项

9.5.l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9.5.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第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6工程量偏差

96l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规范第9.6.2条、第9.6.3条规定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

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当工程量减少is%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963当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

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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