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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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井下所有地点爆破作业,必须实行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的浓度。
2、爆破地点附近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爆破。
3、瓦斯浓度达到1%时的处理:
①装药前,禁止装药。
②放炮前,禁止起爆。
并停止一切工作,撤出全部人员,由当班瓦检员、安全员、班长全面检查通风、瓦斯情况,加强通风,将瓦斯浓度降低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再进行放炮。
③放炮后,禁止作业人员入内,禁止起动工作地点任何电器设备,加强通风,瓦斯降到O.5%时,才能开始其它工作。
4、井下所有地点放炮,必须坚持“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①放炮地点装药结束后,由瓦斯检查员再次检查瓦斯,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放炮条件时,通知班长可以放炮。
②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
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③由班长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可向放炮员下达起爆命令。
④爆破员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发出放炮警号,大喊三声:
“放炮啦!
”之后再等5秒钟没有异常情况,方可起爆。
5、通电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再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再等l5分钟),才可沿路检查,找出拒爆原因,根据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
6、警戒位置:
直线巷道120米、90度拐弯巷道70米以外的安全地点。
瓦斯检查制度
l、上班前,必须由安全管理员或安检员和瓦斯检查员一起对工作地点的安全和瓦斯、二氧化碳、通风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方可安排人员上班。
2、每班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的地点和次数
①绞车硐室、水仓、机电硐室和使用扩散通风的其它硐室,每班检测2次以上。
②每个永久密闭和每个临时密闭的栅栏外,每班检测1次以上。
③每台开关和局扇风机、电动机安装地点及其附近20米以内,设备正常运转时每班检测1次以上。
④井下各个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每班检测2次以上。
如果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偏高不降时,每小时检测1次,并及时报告矿长和技术负责人。
⑤爆破地点及其附近20米内,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测。
⑥停工区内禁止停风,如停工区内检测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3%时,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⑦启动局扇恢复通风前检测,只有在局部扇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O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都不超过O.5%,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⑧设千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每班检测1次以上,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O.5%。
⑨当班停班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测1次。
⑩每次停风后,恢复通风之前必须检测。
3、瓦检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
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记录手册和检查地点记录牌板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4、瓦斯检查人员严格执行“三签字”,“三对口”制度,即当场检查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记录在手册上后,当班现场的瓦检员、班组长、安全员要当场在手册上签字认可;
现场记录牌板、记录手册、瓦斯日报表上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数值相等,检测时间符合、次数相等、检测地点相同。
5、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每个工作地点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严格按规定进行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测。
6、对矿井总回风巷、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每班检测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2次以上。
7、禁止空班、漏检、假检,必须使用准确的光学瓦斯检定器检测瓦斯,禁止使用带病仪器和瓦斯报警仪检测瓦斯。
8、按规定更换药品。
9、未检查瓦斯的地点,禁止任何人员入内,禁止进行任何作业。
10、发现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有异常变化时,及时报告矿长和技术负责人。
11、检测瓦斯仪器实行专人专用专管。
12、瓦斯记录手册使用完毕后立即交回矿办公室,作为档案资料保存。
13、瓦斯检查员实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瓦斯监测监控制度
一、监测监控
1、瓦斯监测监控设备连续不间断运行,24小时有人值班监视。
2、瓦斯监测监控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上班时间内不离岗监视管理瓦斯监测监控设备运行情况。
3、时刻查看井下各工作地点和各个监测地点的瓦斯浓度情况。
4、瓦斯浓度超限,立即电话通知超限地点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5工作地点瓦斯浓度超限或接到监测监控人员通知瓦斯浓度超限时,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6、瓦斯电闭锁跳闸断电后,立即电话通知现场工作人员、查明瓦斯超限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7、井下工作人员接到风电闭锁、瓦电闭锁跳闸的通知后,要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8、风电闭锁跳闸后,电话通知现场工作人员查明原因,恢复通风工作。
9、按要求时限打印瓦斯报表,报送管理人员和单位。
1O、做好联网管理工作,向联网单位和管理部门传送各种数据、资料。
11、管理好监测监控办公室电话,保持畅通,时刻同井下各工作点保持联系。
12、监测监控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自离岗、脱岗、空班、空监。
13、瓦斯监测监控人员电话时刻保持畅通,同各级管理部门保持联系。
二、设备维护使用管理
14、监测监控设备专门用于安全生产监测和办公,禁止用作娱乐和游戏。
15、时刻保持监测监控设备处于正常状态,出现电缆折断立即报请电工进行处理。
16、设备出现故障,本矿处理不了的,及时报请厂家售后服务机构或专业售后服务机构维修处理。
17、定期进行设备和探头测试和调校,保证设备可靠动作和监测准确。
18、严格使用经国家专门技术部门检测检验合格,经煤矿安全技术部门认定的,具有煤矿安全标志的产品。
l9、伪劣假冒产品、质量性能不可靠产品、不合格产品严禁使用。
三、工作职责
20、瓦斯监测监控人员严格执行24小时不问断监测监控制度。
21、出现下列情况追究监测监控人员的责任。
①瓦斯浓度超限、风电闭锁跳闸、瓦电闭锁跳闸、风门开启未关等,监测监控人员不及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②监测监控人员擅离职守的。
③监测监控设备出现故障不及时报修。
④监测监控设备关停,不按规定24小时开机,不按规定联网的。
⑤瓦斯浓度超限、风电瓦电闭锁跳闸采取措施等记录不全。
⑥违反瓦斯监测监控其它规定的。
矿灯领退制度
1、职工上班前40分钟到矿灯房领取矿灯。
2、充电工在职工领灯时对领灯职工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
领灯职工姓名、矿灯编号、矿灯是否充足电、领灯时间。
3、职工下班出井后,立即到充电房交回自己的矿灯,由充电人员对矿灯进行充电。
4、职工下班出井后,禁止私自将矿灯携带到宿舍、到家中或其它地点。
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矿灯,必须经充电人员允许,办理借用手续,并按要求归还时间按时归还,保证矿灯有足够的充电时间。
5、禁止职工自己到充电房内取灯或充电人员不登记矿灯领退情况。
6、每班班长在上班前、下班后要到充灯房告诉充电人员当班人员的上下班情况和领灯交灯情况。
7、充灯人员接到职工交回的矿灯,要在矿灯发放登记表上注明交回矿灯时间和职工姓名。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交接班制度
一、本岗位定为每天三班制,时间如一下:
夜班O:
OO—8:
00
早班8:
OO—16:
OO
中班16:
OO—24:
按时上下班,在监控室现场交接班,严禁出现迟到早退现象。
二、当班问题当班处理,如有问题需交下班处理的,交接班时必须将实际情况如实转告接班人员。
三、每天的早班人员,必须将前一日的瓦斯日报表打印存档。
四、监控室的设备交接班时必须清点清楚,如有人为损坏必须按价赔偿。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岗位责任制
一、加强本岗位的业务学习,尽职敬岗。
二、值班人员应认真监控,严格执行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交接班制度。
三、保持工作场所设备整齐、卫生。
四、做好设备日常维护工作,设备运行期间,要防止监控设备出现误操作,造成数据失真,监控失效。
五、每天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打印存档。
六、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
有关文档、表格按时填写。
七、设备管理员每班必须入井进行巡回检查线路,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保证井下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瓦斯监测监控设备调校制度
一、安全监控设备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二、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在地面试运行24h一48h后方能F井;
三、采用载体催化原理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甲烷检测报警矿灯等,每隔10天必须使用标准气体样品,按产品说明书调校一次;
四、设备调校内容包括零点、显示值、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控制逻辑等;
五、甲烷超限断电闭琐和风机开停传感监测每隔l0天必须调校一次;
并建立调校记录:
六、监测监控系统、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必须升井检修。
爆破器材的销毁管理制度
l、经检验确认失效或不符合技术要求的爆破器材,都应销毁。
销毁工作应在安全场地进行,禁止在夜间或天气恶劣时销毁。
2、爆破器材的销毁可用爆破法、焚烧法和溶解法。
3、销毁各种雷管和导爆索只能用爆炸法。
4、销毁导火索可用焚烧法或溶解法,最好用焚烧法。
5、销毁硝胺类炸药可用溶解法、焚烧法和爆炸法。
用爆炸法销毁炸药时,一次销毁量不得超过9kg。
用焚烧法销毁火(炸)药时,应散放成条状,其厚度不得大于10cm,条间距不得小于5m,各条宽度不得大于30cm。
点燃端应自长条状火(炸)药的下风向开始。
6、禁止把爆破器材装在容器内焚烧。
7、导火索烧毁时,要放在高1m,壁厚5cm的铁筒内均匀燃烧,每次投入数量不超过200g。
8、炸毁雷管时,每次不得超过1000发。
销毁前,把电雷管脚线剪下,将雷管放在土坑中爆炸。
9、如果销毁带有坚固外壳的爆破弹、爆破筒和射孔弹等,必须在2m以下深坑或废旧巷道中进行,销毁人员必须在安全距离之外的的掩蔽部内起爆。
10、用溶解法销毁碳酸铵、黑火药和硝胺类药时,溶解应在桶或其他容器内进行,不得丢在江河、湖泊中,污染水质。
每次销毁15kg,所需水量不少于400~500kg。
11、用炸毁法销毁炸药时,一般一次销毁量为10~15kg,如果一次销毁量大于20kg,则应考虑和计算空气冲击波对人和建筑物的危害。
销毁时,一般用电力起爆法起爆。
12、若煤矿没有爆破器材销毁能力,可交由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爆破材料领退管理制度
一、领取炸药和雷管时,必须有区(队)长、技术人员审批、签字盖章的或主管部门签字盖章批准的火药领取单到爆破材料发放站(炸药房)领取当班用的炸药和雷管。
二、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只准领取作业规程规定的、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炸药;
严禁领取和使用黑火药、冻结和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规程规定的炸药。
只准领取经导通、编号、合格的电雷管;
采煤工作面只准领取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严禁领用秒延期电雷管、非电导爆管。
三、领取炸药和电雷管时,必须当时检查品种、规格和数量是否与领取单上的计划相符,并从外观上检查其质量及电雷管编号是否与申请计划一致。
四、电雷管必须实行专人专号,不得遗失、借他人使用或挪作它用。
不得销毁、扔弃,发现遗失应立即报告班组长。
五、爆破工必须在爆破材料库的发放硐室领取爆破材料,不得携带矿灯进入库内,以防矿类引爆爆破材料。
六、每次爆破工作完成后,爆破工必须认真落实一块炸药、一发雷管的来龙去脉。
做到“审批、实领、实用、缴回”四个环节爆破材料的品种、规程和数量相一致,使四个环节各负其责、各把其关。
炸药、雷管领退和使用制度
1、为了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和不遗失,杜绝不必要的意外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2、炸药、雷管必须设置专门保管库房。
炸药、雷管必须隔离存放。
3、领用炸药、雷管时根据需用量由放炮员办理好领、用手续后专门领取,妥善运输保管。
严禁雷管、炸药混运混放。
4、在井下使用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严禁违章操作。
5、当日用剩余及报废雷管、炸药应及时退回库房妥善保管,严禁私自带离出厂或转借他人,甚至造成丢失。
6、保管员和放炮员应对当日用量做详细登记,使用和结余退回数量与实发数必须相符,如出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如有丢失应及时报告主管安全副矿长(或矿长)处理。
火工产品及仓库管理制度
1、保管员负责煤矿购进材料的验收入库,领用发放登记,在矿长领导下工作。
2、必须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不得擅离职守。
3、必须对购进器材、设备认真按照发票名称、数量、单价金额验收入库,防止票实不符。
4、必须对爆炸物品妥为保管,严禁雷管、炸药混放,领用库存余额与入库单平衡,如有差错,应及时查对。
5、必须坚持收发、领退、保管制度,对生产用料、修理备用品、备件及其它低易材料购进、发放加强管理,严格控制。
6、必须掌握材料消耗情况,制定购买计划,同时对库房内物资进行分类堆放,随时盘点,对库存材料心中有数,帐实相符。
7、必须服从领导安排,端正服务态度,全心全意为煤矿服务,加强对政策、法规的学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提高业务水平。
8、以上各条款与工资挂钩,如有违反,根据情况处罚5至20%的工资。
爆破材料运输管理制度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携带运送,炸药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经过培训的爆破工助手运送。
但爆破工和爆破工助手携带的炸药数量不准超过局、矿规定的限量。
2、领取的爆破材料必须装在坚实的非金属容器内。
电雷管和炸药应分别装在不同的容器内。
如果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必须设置坚固牢靠的隔板,将电雷管和炸药分别装在不同的间隔内。
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
领到爆破材料后须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行走中要注意离开电缆和金属导电体。
3、携带爆破材料上、下井时,每层罐茏内搭乘的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茏上下。
4、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乘坐车辆时,不得与其他人同乘一列车,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车辆,每车不得超过2人。
乘车时,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要时刻将爆破材料容器抓牢。
5、携带爆破材料人员不得在交接班和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井筒上下。
6、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运送爆破材料。
放炮管理制度
l、井下放炮一律由专职放炮员放炮。
2、放炮员应持有效证件上岗。
3、放炮员入井后,应对当班井下采煤工作面、掘进
碛头来回装药放炮。
4、井下放炮必须使用“矿用专用炸药
5、井下放炮严格执行“煤矿相关的各种安全规定”,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6、井下当班值班干部应对放炮员的工作,做全方位的督促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井下放炮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