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推行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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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行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Word文档格式.docx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

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

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

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

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

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

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

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

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

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

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

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

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

(一九五六年二月二十日)

汉语是我国的主要语言,也是世界上使用人数最多的语言,并且是世界上最发展的语言之一。

语言是交际的工具,也是社会斗争和发展的工具。

目前,汉语正在为我国人民所进行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学好汉语,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由于历史的原因,汉语的发展现在还没有达到完全统一的地步。

许多严重分歧的方言妨碍了不同地区的人民的交谈,造成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许多不便。

语言中的某些不统一和不合乎语法的现象不但存在在口头上,也存在在书面上。

在书面语言中,甚至在出版物中,词汇上和语法上的混乱还相当严重。

为了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国防的进一步发展的利益,必须有效地消除这些现象。

汉语统一的基础已经存在了,这就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普通话。

在文化教育系统中和人民生活各方面推广这种普通话,是促进汉语达到完全统一的主要方法。

为此,国务院指示如下:

(一)从一九五六年秋季起,除少数民族地区外,在全国小学和中等学校的语文课内一律开始教学普通话。

到一九六0年,小学三年级以上的学生、中学和师范学校的学生都应该基本上会说普通话,小学和师范学校的各科教师都应该用普通话教学,中学和中等事业学校的教师也都应该基本上用普通话教学。

各高等学校的语文教学中也应该增加普通话内容。

中等学校、高等学校的就要毕业的学生和高等学校的青年教师、助教,如果还不会说普通话,应该进行短期的补习,以便于工作。

教育部和高等教育部应该分别定出大力加强各级学校汉语教学、促进汉语规范化的专门计划,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化教育中的语文课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各级学校的语文课,都应该用普通话教学。

战士入伍一年之内,各级军事学校学员入学一年之内,都应该学会使用普通话。

各机关业余学校中的语文教学,也都应该以普通话为标准。

(三)青年团的各地支部和工会的各地组织,都应该采用适当的和有效的方式,在青年中和工人中大力推广普通话。

青年团员在学习和推广普通话方面应该起带头作用。

工厂(首先是大工厂)中的文化补习学校、文化补习班和农村中的常年民校的高级班,都应该尽可能地、逐步地推广普通话的教学。

(四)全国各地广播电台应该同各地的推广普通话工作委员会合作,举办普通话讲座。

各个方言区域的广播站,在它们的日常播音节目中,必须适当地包括用普通话播音的节目,以便帮助当地的听众逐步地听懂普通话和学习说普通话。

全国播音人员、全国电影演员、职业性的话剧演员和声乐(歌唱)演员,都必须受普通话的训练。

在京剧和其他戏曲演员中,也应该逐步地推广普通话。

(五)全国各报社、通讯社、杂志社和出版社的编辑人员,应该学习普通话和语法修辞常识,加强对稿件的文字编辑工作。

文化部应该监督中央一级的和地方各级的出版机关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制度,训练干部,定出计划,分别在两年到五年内基本上消减出版物上用词和造句方面的不应有的混乱现象。

(六)全国铁路、交通、邮电事业中的服务人员,大城市和工矿区的商业企业中的服务人员,大城市和工矿区的卫生事业中的工作人员,大城市和工矿区的警察,司法机关中的工作人员,报社和通讯社的记者,文化馆站的工作人员,县级以上的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都应该学习普通话。

上述各有关机关应该分别情况,定出关于所属工作人员学习普通话的具体计划,并负责加以执行,使它们所属的一切经常接近各方面群众的工作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都学会普通话。

(七)一切对外交际的翻译人员,除了特殊的需要以外,应该一律用普通话进行翻译。

(八)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应该在一九五六年上半年完成汉语拼音方案,以便于普通话的教学和汉字的注音。

(九)为了帮助普通话的教学,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应该在一九五六年编好以确定语音规范为目的的普通话正音词典,在一九五八年编好以确定词汇规范为目的的中型的现代汉语词典,并且会同教育部和高等教育部,组织各地师范学院和大学语文系的力量,在一九五六年和一九五七年完成全国每一个县的方言的初步调查工作。

各省教育厅应该在一九五六年内,根据各省方言的特点,编出指导本省人学习普通话的小册子。

教育部和广播事业局应该大量灌制教学普通话的留音片。

文化部应该在一九五六年内摄制宣传普通话和教学普通话的电影片。

(十)为了培养推广普通话工作的干部,教育部应该经常举办普通话语音研究班,训练各地中学和师范学校的语文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各机关、团体、部队也应该派适当的干部参加受训。

同样,各省、市和县的教育行政机关也应该普遍地举办普通话语音短期训练班,训练各地中小学和师范学校的语文教师,当地机关、团体、部队也应该派适当的干部参加学习。

(十一)国务院设推广普通话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国的推广普通话工作。

它的日常工作,由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教育部、高等教育部、文化部、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分工进行:

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负责整个工作的计划、指导和检查;

教育部和高等教育部负责全国各级学校和业余学校的普通话教学的领导,普通话师资的训练和普通话教材的供应;

文化部负责出版物上的语言规范化工作、有关普通话书刊的出版和留音片、电影片的生产;

语言研究所负责普通话语音、词汇、语法的规范的研究和宣传。

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都应该设立同样的委员会,并以各省、直辖市的教育厅、局为日常工作机关。

(十二)各少数民族地区,应该在各地区的汉族人民中大力推广普通话。

各少数民族学校中的汉语教学,应该以汉语普通话为标准。

少数民族地区广播电台的汉语广播应该尽量使用普通话。

各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推广普通话工作委员会,以便统一领导在各自治区的说汉语的人民中推广普通话的工作。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的管理,促进四川各民族、各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省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国家通用语言文

字应用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和协调。

市(州)、县(市、区)

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

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管理、监督国家通用语

言文字应用工作。

第五条 各级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单位应明

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建立管理工作机制。

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六条 省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管理全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组织具有普通话水平测试能力的机构进行普通话水平培训和测试并核发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

第七条 各级机关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纳入目标管理,把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作为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之一,并对公务活动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制订具体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待、发表讲话、发布信息等履行公务时应当使用普通话。

第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职员工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少数民族学校可以使用普通话进行教学,也可以按照有关规

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教学。

第九条 广播电视播音应当使用普通话;

使用方言播音的,应当经省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电视和广播可以使用普通话播音,也可以按照规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播音。

第十条 提倡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行业系统对从业人员普通话水平等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推行普通话水平等级持证上岗制度。

以普通话为

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及相关专业学生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

的等级标准。

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人员应接受

培训和测试。

第十二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字。

教材用字、教学用字等校园用字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用字规范标准和要求。

禁止用字不规范的教育教学产品进入教育领域。

第十三条 中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四条 企业名称、商标名称、标签标识、产品介绍等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商业牌匾和招牌等需要保留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显著位置配放规范汉字标志牌。

第十五条 广告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不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用谐音字修改成语。

第十六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在公共设施中不能单独使用,需要使用汉语拼音时,可加注在汉字的下方。

第十七条 公文、印章、标牌、合同、公务用名片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

少数民族地名和外国地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译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的,由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其他规定的,由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使用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

规划纲要(2012—2020年)

目 录

序言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一、总体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推广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二)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三)加强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监督检查和服务

(四)提高国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五)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

(六)弘扬传播中华优秀文化

(七)加强语言文字法制建设

第三章 重点工作

一、推广普及

(一)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

(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

二、基础建设

(三)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

(四)语言数据库和语料库建设

(五)语言国情调查

三、督查服务

(六)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监督检查和服务

(七)国家语言应急服务和语言援助服务

(八)手语盲文规范和推广

四、能力提升

(九)构建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测评体系

(十)提升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十一)提升国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五、科学保护

(十二)各民族语言文字科学记录和保存

(十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

(十四)少数民族濒危语言抢救和保护

六、文化传承

(十五)中华经典诵写讲行动

(十六)港澳台地区及海外合作交流

第四章 创新与保障

一、创新理念思路

二、创新工作机制

三、创新管理服务

四、扩大对外开放

五、强化人才保障

六、提高科研水平

七、加大宣传力度

八、保障经费投入

序 言

语言文字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和信息载体,是文化的基础要素和鲜明标志,是促进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语言文字事业具有基础性、全局性、社会性和全民性特点,是国家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历史文化传承和经济社会发展,事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事关国民素质提高和人的全面发展,在国家发展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都对语言文字事业提出了新的要求。

必须树立和增强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努力推进语言文字事业全面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尊重语言文字发展规律,主动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拓宽视野、改革创新,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加强语言文字基础建设和管理服务,增强国家语言实力,提高国民语言能力,构建和谐语言生活,服务教育现代化,服务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推进语言文字事业全面发展。

大力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推广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是维护国家主权统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和文化软实力的重要内容。

要健全完善语言文字法律制度规范,加强宏观政策指导。

要增加法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大培训测试及评估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国范围内基本普及。

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要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强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提升国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

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

尊重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树立各民族语言文字都是国家宝贵文化资源的观念,有针对性地采取符合实际的保护措施,充分发挥语言文字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中的重要作用,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构建和谐语言生活。

语言文字工作要创新理念和体制机制,要自觉融入国家改革发展大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主动结合教育、文化、传媒、信息、商务等领域的建设和发展,坚持监督检查和服务社会并举。

科学规划各种语言文字的定位和功能,妥善处理语言生活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语言文字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到2020年,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基本普及,汉字社会应用的规范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汉语拼音更好地发挥作用。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基本满足社会需求,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语言文字社会管理服务能力全面提升,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基本建成。

各民族语言文字的科学保护得到加强。

语言文字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的作用进一步发挥。

国家语言实力显著增强,国民语言能力明显提高,社会语言生活和谐发展。

(一)大力推广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宣传教育力度。

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列入普法教育内容,增强教师、机关工作人员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法制意识,树立全体国民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意识。

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程度。

到2015年,普通话在城市基本普及,在农村以教师、学生和青壮年劳动力为重点基本普及,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

到2020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社会基本普及,全国范围内语言交际障碍基本消除。

加快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和普及。

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双语教育。

到2020年,少数民族双语教师达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要求,完成义务教育的少数民族学生能够熟练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加大《汉语拼音方案》的推行力度。

加强学校汉语拼音教学。

充分利用汉语拼音作为拼写和注音的工具,进一步发挥其在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领域,以及信息处理、国际交往、国际汉语教育和海外华文教育中的作用。

(二)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树立科学的语言文字规范观,进一步完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体系。

妥善处理语言文字规范与发展的关系,深入研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制定和施行的规律,积极做好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宣传、普及和应用的社会服务工作。

推进语言文字标准化建设。

加强国家语言文字标准的统筹管理,健全语言文字标准的层级和体系。

加快制订、完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基础标准、应用能力标准、评测认证标准、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标准、外国语言文字使用规范,重点建设教育、信息处理、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辞书编纂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标准。

及时开展标准的复审、修订等工作。

提升语言文字信息化水平。

加强面向中文信息处理的语言文字基础工程建设,开展以语言文字处理为核心的关键技术联合攻关,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提高中文信息处理水平。

建设语言文字数据库、资源库和学习平台。

(三)加强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监督检查和服务。

强化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监督检查。

加强对学校、机关、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场所语言文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加强对教材、图书(特别是辞书)、影视剧等文化产品和信息技术产品语言文字使用的监督检查。

加强外国语言文字使用管理,推进外语中文译写规范工作。

加强社会语言生活监测和引导。

引导网络、手机等新媒体规范使用语言文字。

打造社会语言生活监测平台,跟踪研究语言生活中出现的新现象和新问题,纠正语言文字使用不规范的现象,引导社会语言生活健康发展,形成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社会氛围。

做好语言文字社会咨询服务工作。

建设语言文字应用咨询服务平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等多种手段,为社会提供语言文字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和语言文字使用等的咨询服务。

(四)提高国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提高国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建立和完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测评体系,提高全社会对语言文字学习的重视程度,促进国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提升。

受过初等教育的国民普遍具备普通话、规范汉字和汉语拼音的应用能力;

具有中等及以上教育程度的国民,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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