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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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对因升学、毕业、调动等原因变动学习、工作单位的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组织要及时将他们接受培养、教育的有关情况和档案负责任地转递、介绍给其所去单位的党组织。
对转入我校的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组织要及时了解情况,认真查阅材料,对其中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经党支部讨论,可以认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组织参加我校党校培训,重新填写我校的《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并将原单位培养、教育的情况简要地填入新表中,原单位培养、教育的时间可连续计算。
在原单位已经接受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经过全面考察,确认其已经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发展入党。
第四章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第十二条各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党课培训、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形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教育,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知识的教育和党的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使他们了解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党课集中培训原则安排在每年的4-5月、10-11月。
第十三条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对他们进行经常性的培养和教育,要指定1—2名正式党员做培养联系人,定期进行谈话,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
培养联系人每半年向党支部汇报一次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情况,记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簿》。
第十四条入党积极分子每半年要向党支部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内容包括:
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的情况,个人在思想、学习、生活、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今后努力的方向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五条基层党委每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不断提高教育、培养质量。
第十六条党支部要妥善保管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薄》等材料,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
第五章发展对象的确定第十七条28周岁以下的团员青年入党,必须经过团组织推荐,每年进行两次推荐活动,推荐结果有效期为一年。
推荐工作在党组织的指导下进行,按照校党委组织部、校团委有关文件要求,由分团委、团支部具体组织。
本团支部全体团员参加推荐大会,推荐采取答辩制和无记名投票方式,票数过半数者为通过,推荐结果公示。
第十八条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期满一年后,由党支部研究确定党员发展对象。
工作程序为:
(一)党支部征求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
(二)党支部召开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根据学校党员发展条件、培养考察情况、团组织推荐意见和征求意见认真讨论研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发展对象,并报基层党委审定。
(三)党支部对基层党委审定的党员发展对象登记在册,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党员群众推荐情况等。
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第十九条各基层党委要定期召开发展党员工作专题会议,分析发展党员工作情况,研究发展党员计划。
第二十条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党组织要安排两名党性强、作风正派的正式党员对拟定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基本内容有:
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本人在政治历史和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以及对其本人的影响。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
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
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报告。
第六章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第二十一条预备党员接收的标准与条件。
党支部在接收预备党员时,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共临沂大学委员会关于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临大发[XX]24号)的标准、条件,坚持七个暂不发展、三个原则上不发展、两个优先发展、两个不提交和六个不准”的要求,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个暂不发展”。
当学年度智育成绩未达到班级前40%者;
有不合格课程尚未重修合格者;
未经过我校一年以上培养考察写实者;
未取得我校党校培训合格证书者;
未通过团组织推荐者;
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者;
当年度受到上级组织、学校通报批评者以及受到处分在解除处分后未满一年者。
三个原则上不发展”。
未列入该年度发展计划者;
第一学年新生;
毕业班学生毕业前三个月内和教职工离开工作岗位前三个月内原则上不再发展党员。
两个优先发展”。
对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和在我校三下”活动中表现突出并获得比赛二等奖以上者要优先发展。
两个不提交”。
对公示反映出的问题而未调查清楚者和未通过预审者,不得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六个不准”。
不准以党支部委员会或总支委员会代替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发展党员;
不准在学生毕业或教职工调动工作时突击发展党员;
不准个人许愿、打击报复或营私舞弊;
不准行贿受贿;
不准将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到党内;
不准丢失发展党员材料。
第二十二条预备党员接收的准备工作。
(一)预审。
对条件成熟的发展对象,党支部整理其有关预审材料,主要包括:
(1)入党申请书;
(2)《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薄》;
(3)思想汇报;
(4)党校培训结业证书;
(5)团组织推荐材料;
(6)政审材料;
(7)公示情况等,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查。
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查同意后,将《组织发展对象情况登记表》报党委组织部预审。
党委组织部选派组织员进行预审,对预审合格者发放《入党志愿书》,对预审不合格者退回原基层党委(党总支)重新审查。
(二)确定入党介绍人。
党支部要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个人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学习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
在党支部接收预备党员大会上介绍入党人的情况和意见,并将意见填写到《入党志愿书》中。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三条召开党支部接收预备党员大会。
党支部在召开大会时要提前通知全体党员,到会正式党员超过应到会党员的三分之二方为可开会,入党积极分子可列席会议。
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宣读入党志愿,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的审议情况,包括推优意见、群众座谈会意见、学生学习情况、教职工履行本职工作表现、政审结论、公示结果等。
(三)入党介绍人向大会介绍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学习工作表现、经历和意见。
(四)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
(五)申请人对大家所提意见进行表态发言。
(六)支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七)通过支部大会决议。
(八)新党员表态发言。
(九)党支部书记总结讲话。
第二十四条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讨论时分歧意见较大的应暂缓表决,提交上级组织审议。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其他材料一起报基层党委(党总支)。
第二十五条组织员谈话。
基层党委在审批新党员之前,组织员应与发展对象谈话,具体要求为:
(一)时间安排。
党支部接受预备党员大会后,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在两周内将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送交有关的党建组织员,组织员在收到材料后两周内应安排谈话。
(二)审查材料。
组织员在谈话前要认真审查入党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及发展党员必备材料等;
检查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有无违背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谈话内容。
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入党动机是否端正,思想觉悟和政治上的成熟程度,对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的情况,对自己思想、工作和学习中优缺点的认识及今后改进的打算等。
同时,对其进行必要的教育,提出希望和要求。
(四)签署意见。
组织员与发展对象谈话后,应就是否发展其入党,认真负责地向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或同意发展,或建议暂不予发展,并将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有关栏内,签名盖章,报基层党委审批。
第二十六条预备党员审批。
基层党委在支部党员大会通过接受预备党员三个月内开会讨论,逐个审议和表决,主要审议入党申请人是否具备入党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
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将审批(审查)的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审查)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超过三个月的,必须经过支部大会复议,再报基层党委审批(审查)。
超过六个月的,必须重新办理入党手续。
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未予审批(审查)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转入我校的预备党员,基层党委要认真审核其《入党志愿书》等材料,对符合党员条件的继续进行教育和培养。
对入党手续不完备、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联系,弄清原因。
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
无法补办的,要在其《入党志愿书》备注”栏注明情况和原因。
确属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者,经支部大会讨论,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通报原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八条审批结果要及时报送党委组织部,经党组织审查通过的预备党员,由审批单位向预备党员所在党支部开出《接收中共预备党员通知》,党支部在接到通知后要与预备党员谈话,向其说明预备期的开始时间、党的生活制度和交纳党费的规定等,同时针对其存在的缺点,指明努力方向,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第二九条预备党员宣誓。
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及时组织预备党员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必要时由学校党委统一组织。
宣誓仪式的一般程序是:
奏唱《国际歌》;
宣布参加宣誓的新党员名单;
预备党员宣誓;
预备党员代表发言;
党组织负责人讲话。
第七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转正第三十条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
(一)基层党委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党支部要指定专人(一般为入党介绍人)为预备党员培养考察人,对其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每半年将考察情况填入《预备党员登记薄》。
(二)基层党委要及时组织预备党员参加党校培训班学习,预备期内如未通过培训班结业考试,不能按期转正。
(三)预备党员要主动向党支部汇报思想,每半年向党支部书面汇报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全面考察了解,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并将考察意见填入《预备党员登记薄》,作为能否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重要依据。
(四)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党组织要及时将考察、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新单位的党组织。
第三十一条预备党员的转正。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支部要及时召开会议,讨论预备党员按期转正工作。
具体程序、要求为:
(一)时间安排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一个月内)讨论其转正问题,超过三个月未转正的应及时向基层党委说明原因。
基层党委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查)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并及时将审批(审查)结果报送党委组织部,通知有关党支部。
(二)预备党员转正程序
(1)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审查其在预备期的表现,提出能否按期转正的初步意见。
(3)召开支部党员大会。
逐一讨论预备党员在预备期中履行党员义务、对入党时提出的不足和缺点改正情况,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
有投票权的正式党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决议,报基层党委审批。
决议内容:
在预备期中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支部大会讨论情况、对预备党员的意见、表决情况等。
(4)讨论预备党员转正,要严格坚持党员标准,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要进一步考察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延长预备期满仍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5)基层党委审批(审查)。
基层党委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查)支部对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填写《预备党员转正和处理情况(通知)报告表》报送党委组织部,并将审批(审查)结果通知党支部。
第三十二条入党材料归档。
预备党员转正后,支部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交基层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八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第三十三条发展党员是一项原则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把此项工作作为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件大事,制定发展措施,并抓好落实。
发展党员工作原则上每年分两次进行,上半年6月份完成,下半年11月份完成,工作结束一周内将总结报送党委组织部。
第三十四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要选配好党支部书记、兼职组织员和入党联系人,进行系统的培训。
要按党员信息统计有关规定分别建立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名册,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
第三十五条实行责任追究,加强工作监督。
坚持谁培养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发展谁负责”的原则,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一个环节上党组织或个人的责任。
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为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此项工作。
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认真接受全校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的监督,纪检书记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杜绝违纪违规现象发生。
第三十六条党委组织部根据学校党委的要求将定期检查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的发展党员工作,检查结果作为基层党组织和单位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