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简答论述名词解释很全的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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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有两种:

一是规定在特定围建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保险关系,被保险人或者保险人没有选择的余地;

二是规定一定围的人或财产都必须参加保险,并依此作为许可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前提条件。

自愿保险:

是在自愿原则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

7原保险与再保险:

以承担责任的次序为标准所作的保险分类。

原保险:

又称直接业务保险或第一次保险,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再保险;

又称分保险或第二次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责任中的一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承保的保险。

再保险业务分类:

(1)以保险金额来计算再保险责任的比例再保险,

(2)以赔款来计算再保险责任的超额再保险,以及由此而衍生的按赔付率计算再保险责任的再保险等。

再保险的特点:

(1)再保险当事人双方都为保险人,原保险当事人中只有一方是保险人

(2)再保险的标的必然是原保险所承担的部分保险责任(3)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多为财产,有关利益或人身,再保险的保险标的实际是一种责任,它属于保险责任

再保险与原保险之间的关系:

(1)原保险是再保险建立的基础,再保险以原保险的存在为前提;

(2)再保险具有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为再保险有自己独立的当事人和保险标的,再保险双方当事人都是保险人,他们彼此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再保险对于原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不发生效力;

(3)再保险的保险责任以原保险合同为限(4)原保险终止时,再保险也应终止。

8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

以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在投保时是否确定为标准所为的分类。

定值保险,又称定价保险,约定价值保险,定额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却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财产保险。

不定值保险;

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只列明保险金额,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须至发生危险事故后,另行确定保险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

9补偿性保险与给付性保险:

以给付保险金的目的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补偿性保险,是指保险人所给付的保险金的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受实际损失的保险。

财产保险属于补偿性保险。

给付性保险,不以补偿损失为目的。

10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与超额保险,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足额保险:

又称全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等于或大体相当于保险价值的保险。

不足额保险,又称低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

超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大于财产价值的保险。

形成这种保险的情况有三种:

一、出于善意,被保险人过于高估财产的价值;

二是出于情势变更,出于市场价格的变动导致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财产价值贬值。

三是出于恶意,

12个别保险,集合保险与总括保险,以保险标的的数量状况为标准所做的分类,个别保险,又称单独保险,是指以一人或者以一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多数保险属于个别保险。

集合保险,是指集合多数性质相似的保险标的而订立一个保险。

可分为集团保险和团体保险。

总括保险;

又称“统保单”是指无特定保险标的,仅按一定标准所限定的可以变动的多数人或者物的集体为标的的保险。

13单保险与复保险:

以保险人的情况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单保险:

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一保险期间与一个保险人订立的保险。

复保险:

又称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14保险法的概念及体系:

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的总称。

体系,由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和保险特别法组成。

保险合同法涉及商行为的主体资格,受益人资格,合同订立与生效的条件,合同基本条款,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等。

保险业法:

是指国家对保险市场及保险主体的组织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的法律规定的总称。

保险特别法。

是指在保险普通法之外,专门规特定保险行为的保险关系的法律规。

15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防灾减损原则。

16最大诚信原则:

a原因:

保险合同具有符合性(格式化)和射辛性(一方履行义务的偶然性)和保险危险具有不确定性等特点,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最大程度地遵守这一原则,即不互相隐瞒欺诈,以最大善意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16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17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对于投保人而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应承担两项义务:

①如实告知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各种情况。

其告知围为: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情况;

②履行义务,即向保险方作出承诺,保证在保险期遵守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某些规则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对于保险人而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也应承担两项义务:

①履行说明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容,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的条款,应当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生效力。

②保险人应有足够的能力履行约定的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也有学者将这一条表述为“弃权和禁止抗辩”,指一方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放弃了某项权利,将来就不得反悔而向对方再申请这项权利。

这主要适用于保险人和保险代理人。

如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明知不能承保或者因收取高额保险费而冒险签发保险单,就属于弃权行为。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赔偿或给付。

17醒示义务与醒意义务:

醒示义务,保险人或者代理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保险条款向投保人、被保险人予以说明的义务。

性质:

法定义务。

履行时间,保险订立时。

履行方法:

口头或者书面。

醒意义务:

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说明的义务。

17条:

18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投保人投保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相关利益,其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经济利益。

应具备三个条件:

①必须是法律承认的合法利益;

②必须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③必须是能够确定的利益。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其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

这种利害关系往往由保险法规定,主要包括:

本人、配偶、子女、父母;

与投保人具有赡养和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和近亲属;

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被保险的人。

此外,劳动关系、合伙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也可能产生保险利益。

19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一种法律认可的经济利益。

要素如下: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

(2)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必须是可以用金钱估算的利益(3)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是能够确定的利益。

20损失补偿原则:

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所受实际损失,保险人应在其任意围进行充分补偿。

容: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围按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2)被保险人原则上不能通过保险赔偿额外获利。

损害赔偿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则不予使用。

21近因原则:

近因是导致结果发生的起决定作用的或最有力的因素。

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因果因素,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负补偿责任。

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

22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特征: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仅仅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二者互为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和存续的主体。

2、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权利义务关系,他们互为权利义务主体,自己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享有合同赋予的权利,即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造成的损失或者被保险人发生约定的情形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其形成方式是双方的“约定”,而不是任何一方单方面的意思表示。

23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为权利义务主体,即一方的权利为对方的义务的合同。

2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作为有偿合同是指,投保人因给付保险费而换取保险人承诺负担为限责任的对价。

3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直合同即可成立,无需合同标的物实际交付。

4保险合同多属符合合同。

是指合同条款是事先拟定的,当事人只能就该条款表示愿意接受而签订的合同。

5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付出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可能因此而获得数十倍的利益,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合同效果在订立合同时不能确定。

24保险合同的主体:

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保险合同的主体可分为两种类型: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即订立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保险人。

1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或保单持有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应具备三个要件:

A投保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B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C投保人须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包括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订立合同和为他人利益订立合同所必须承担的支付保险费义务。

2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组织。

保险人具有一下特征:

A保险人仅指依法定程序设立并取得经营资格的保险组织B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期间享有保险费请求权C保险人在承保危险事故发生后依其承保的保险责任负有损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即与保险合同有间接关系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被保险人具有以下特征:

A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

B被保险人一般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C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D通常,被保险人的资格没有限制。

但在人身保险中存在例外。

2受益人。

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具有以下特征:

A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B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C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均可为受益人D受益人不受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及保险利益的限制。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25保险合同成立的程序:

1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即作出订立保险合同之要约。

2保险人同意承保,即作出订立保险合同之承诺3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4多属保险合同订立以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为必要形式。

26保险单与保险合同: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后,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成立的正式书面凭证。

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书面凭证,不是合同本身。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否取决于双方的口头或书面约定,不取决于保险单是否签发。

27保险合同必备的法定条款: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或者名称、住所3保险标的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6保险金额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28保险合同的约定条款和法定条款:

1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法定条款为必备条款,任何保险合同都不可或缺,否则合同无效。

约定条款为任意条款,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作出约定或如何约定,合同有无此条款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9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1保险合同主体的或名称和住所。

2保险标的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5附带条款6保证条款7附加条款

30保险责任和保险危险: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危险发生并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或期限届满时,保险人依合同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危险是造成保险人承担支付保险金责任的原因。

保险责任是保险危险造成的应由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结果。

保险危险只能是哪些尚未发生的,且发生与否不能确定的事项。

31责任免除,也称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人不应承担保险金支付的情形。

除外责任的事项主要有:

1不可保危险,如世界大战、核战争等。

2道德危险。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的保险事故3由专门的特别附加保险承保的危险,如战争、罢工等。

32保险合同的有效要件:

1主体合格。

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具有订立保险合同的资格。

2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即行为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意思表示,应当是行为人自己的真实意思;

双方就合同的全部容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即打成合意。

3合同容合法。

即保险合同的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33保险合同的无效:

是指保险合同虽已订立,但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其他原因,合同在法律上自始不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不受合同约束的情形。

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

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2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恶意的复保险

34索赔和理赔:

1索赔是指保险人或受益人因表现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受损,即保险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根据合同向保险人提出要求经济补偿或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2理赔。

是指基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的索赔请求,保险人根据合同和有关索赔资料,受理保险赔偿,审核确定保险索赔责任,以决定是否支付宝现金的行为。

35保险合同的履行及除外责任的情形:

保险合同的履行是指保险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以满足他人权利实现的行为。

保险合同的履行可分为投保人义务的履行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1)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A交付保险费B防止或者避免出现保险事故C危险程度增加及时通知D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并予施救

(2)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A赔付保险金B保守秘密C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的情形:

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依法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

保险法中的除外责任,既包括法定情形也包括约定情形。

法定情形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变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于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2年,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6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在其有效期,由于合同订立时的条件发生了变化,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从而使合同的主体,容和效力发生变化。

保险合同的变更类型主要涉及合同主体变更和容变更:

1,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2,保险合同容的变更,是指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如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的变更。

37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向他方作出意思表示,使已生效的合同在有效期间届满前不再具有约束力的行为。

保险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

1,法定解除。

A投保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但保险法也对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作了限制性规定。

B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只有当投保人或受益人违反法律的规定,或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致,保险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2,意定解除。

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解除保险合同。

38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条件:

1,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4,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5,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依法终止的,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6,因保险标的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被保险人或受让人的通知之日起30日,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在家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7,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维护责任的,保险人有权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

8,在合同有效期,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39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因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的发生,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的法律事实。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

1,保险合同期间届满2,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已支付全部保险金3,保险标的非因保险事故而全部灭失,保险合同失去标的。

4,被保险人撤销视为合同终止。

40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是指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人身保险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投保后,根据约定在被保险人因保单载明的意外事故、灾难及衰老等原因而发生死亡、残疾伤残、丧失工作能力或退休等情形时给付一定的保险金额或年金。

财产保险:

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这一章若出名词辨析,估计就会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辨析,我觉得是把两个概念写上,再写上他们的特征就行了,特征下边有。

41人身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身体和健康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一、定额给付性:

由于人身保险的标度是难以用货币衡量的人的身体和生命,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不详财产保险那样能以保险标的的客观价值为根据,而是依保险事故发生后经济补偿的需求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通过协商加以确定的。

二、长期性:

相对于保险期限多为一年或一年以下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特别是人寿保险一般都是长期业务。

三、储蓄性:

人身保险中的人寿保险在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同时还具有储蓄的特征。

42人身保险的分类:

一、按投保围标准,可将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

是指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死亡或生存死亡两全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险:

是指以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废或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

健康保险:

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患病、分娩生育所造成的医疗费用支出和工作能力丧失、收入减少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

)二、按投保主体标准,可将人身保险分为个人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和联合人身保险。

(个人人身保险:

是指以自然人个人作为投保人,以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健康和意外伤害为保险责任围,以单保险单承保单个被保险人人身风险的人身保险,又可分为普通人身保险和简易人身保险。

团体人身保险:

是指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人单位或非法人组织等团体为投保人,以集体名义投保,以其职工的死亡、残废、意外伤害等为保险责任围的人身保险。

联合人身保险:

是指把存在一定利害关系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如父母、夫妻、子女或合作人等视为联合被保险人,共用一保单同时投保的人身保险。

)三、按保险金给付方式标准,可将人身保险分为一次性给付人身保险和分期给付人身保险。

(一次性给付人身保险:

是指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限届满是,将约定的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受益人的人身保险。

分期给付人身保险,是指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限届满时,将约定的保险金分别支付给受益人直到全部付完约定的保险金额或被保险人死亡时为止的人身保险。

)四、按是否参加保险人利益分配为标准,可将人身保险分为标准保险和弱体保险。

(利益分配保险: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除获得保险金外,还可以参加保险人利益分配的人身保险。

无利益分配保险: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除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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