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知识测验题附答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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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致使国家税款遭受损失,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B)处分。
A.警告、记过B.降级或者撤职
C.开除D.记大过
5.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非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A)处分。
A.警告或者记过;
B.记过或者记大过;
C.记大过或者降级;
D.撤职。
6.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发放、收缴税控专用设备的(非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A)处分。
7.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罚没凭证的(非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A)处分。
8.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退税手续的(非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A)处分。
9.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发售、保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发票,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非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B)处分。
C.降级或者撤职;
D.开除。
10.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非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B)处分。
11.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规定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非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A)处分。
12.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非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A)处分。
13.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对管辖范围内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现后不予处理或者故意拖延查处,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非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B)处分。
14.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非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B)处分。
15.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或者为其指定税务代理机构的(非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B)处分。
16.税务机关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经劝阻其近亲属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非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给予(B)处分。
17.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非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B)处分。
18.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非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B)处分。
19.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或者为其指定税务代理机构的(非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B)处分。
20.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的(非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B)处分。
21.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购买物品的(非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B)处分。
22.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管辖范围内纳税人出售物品的(非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B)处分。
23.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利用职权向纳税人介绍经营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非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B)处分。
24.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购买、使用指定的税控装置的(非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B)处分。
25.税务机关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纳税担保财物的(非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B)处分。
A.记过;
B.记大过;
26.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隐匿、毁损、伪造、变造税收违法案件证据的(非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给予(B)处分。
27.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提供虚假税务协查函件的(非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给予(B)处分。
28.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出具虚假涉税证明的(非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给予(B)处分。
29.违反规定作出涉及税收优惠的资格认定、审批的(非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A)处分。
30.未按规定要求当事人出示税收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而为其办理行政登记、许可、审批等事项的(非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A)处分。
31.违反规定办理纳税担保的(非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A)处分。
32.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的(非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A)处分。
3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摊派税款的(非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B)处分。
3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非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B)处分。
35.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致使国家税款遭受损失的(非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B)处分。
36.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或者虽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但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的(非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A)处分。
37.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便利条件,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非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B)处分。
38.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或者以其他形式帮助其逃避税务行政处罚的(非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B)处分。
39.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的(非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B)处分。
40.伪造、变造、非法买卖发票的(非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B)处分。
41.故意使用伪造、变造、非法买卖的发票,造成不良后果的(非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B)处分。
42.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C)处分。
43.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发放、收缴税控专用设备的,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C)处分。
44.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罚没凭证的,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C)处分。
45.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退税手续的,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C)处分。
46.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发售、保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发票,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C)处分。
47.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C)处分。
48.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规定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C)处分。
49.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C)处分。
50.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对管辖范围内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现后不予处理或者故意拖延查处,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C)处分。
51.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C)处分。
52.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或者为其指定税务代理机构的,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C)处分。
53.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或者为其指定税务代理机构的,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C)处分。
54.税务机关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经劝阻其近亲属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情节较重的,给予(C)处分。
55.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C)处分。
56.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C)处分。
57.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或者为其指定税务代理机构的,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C)处分。
58.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的,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C)处分。
59.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购买物品的,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C)处分。
60.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管辖范围内纳税人出售物品的,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C)处分。
61.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利用职权向纳税人介绍经营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C)处分。
62.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购买、使用指定的税控装置的,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C)处分。
63.税务机关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纳税担保财物的,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C)处分。
64.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隐匿、毁损、伪造、变造税收违法案件证据的,情节较重的,给予(C)处分。
65.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提供虚假税务协查函件的,情节较重的,给予(C)处分。
66.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出具虚假涉税证明的,情节较重的,给予(C)处分。
67.违反规定作出涉及税收优惠的资格认定、审批的,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C)处分。
68.未按规定要求当事人出示税收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而为其办理行政登记、许可、审批等事项的,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C)处分。
69.违反规定办理纳税担保的,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C)处分。
70.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的,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C)处分。
7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摊派税款的,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C)处分。
7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C)处分。
73.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致使国家税款遭受损失的,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C)处分。
74.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或者虽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但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的,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C)处分。
75.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便利条件,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C)处分。
76.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或者以其他形式帮助其逃避税务行政处罚的,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C)处分。
77.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的,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C)处分。
78.伪造、变造、非法买卖发票的,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C)处分。
79.故意使用伪造、变造、非法买卖的发票,造成不良后果的,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C)处分。
80.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发放、收缴税控专用设备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D)处分。
81.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开具完税凭证、罚没凭证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D)处分。
82.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退税手续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D)处分。
83.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发售、保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发票,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D)处分。
84.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D)处分。
85.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规定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D)处分。
86.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D)处分。
87.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对管辖范围内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现后不予处理或者故意拖延查处,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D)处分。
88.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D)处分。
89.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或者为其指定税务代理机构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D)处分。
90.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或者为其指定税务代理机构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D)处分。
91.税务机关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经劝阻其近亲属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从工作调整的,情节严重的,给予(D)处分。
92.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D)处分。
93.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