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及利息税计算方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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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及利息税计算方法Word格式.docx

各储种现行存期天数计算法速查表

储种

适用利率情况

会计天数

对年对月对日

实际天数

活期(2005年9月21日前(不含))

活期利率

活期(2005年9月21日后(含))

整存整取(正常存期)

整存整取利率

整存整取(提前或逾期)

零存整取(正常存期)

零存整取利率

零存整取(提前或逾期)

定活两便(三个月(含)以上)

定活两便利率

定活两便(三个月(不含)以内)

定额定期(正常存期)

定额定期利率

定额定期(提前或逾期)

通知存款(正常存期)

通知存款利率

通知存款(存期不足相应档次的存期天数或违约)

通知存款自动转存(正常存期)

通知存款自动转存(存期不足相应档次的存期天数)

说明:

表中的通知存款为2007年12月23日前(不含)开户的通知存款,通知存款自动转存为2007年12月23日后(含)开户的通知存款。

注:

1、整存整取2000年7月8日后开始自动转存。

2、2005/9/21(含)~2005/9/30(含)之间到期的按实际天数计算。

30日之后到期按会计天数计,提前支取、逾期支取按实际天数计。

3、活期储蓄自2005年9月21日起(含),结息日改为每季季未月20日结息。

4、存本取息每次不计税,清户时才计税。

各储种利息计算的一般规定与案例

对利息和利息税的计算分两部份介绍,为方便大家理解,利息计算列举的案例除利息需要转入本金计算的案例外,其他暂不体现利息税,但在实际为储户计算利息时,必须逐笔计算利息所得税)

1、活期存款

2、

(一)活期储蓄利息计算一般规定

1.活期储蓄利息的计算分日积数法和基数法两种。

联网网点采用日积数法,非联网网点采用基数法。

我省邮储网点均为联网网点,活期计息均采用日积法。

2.活期储蓄账户清户,按清户日挂牌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活期储蓄账户结息,按结息日挂牌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2005年9月21日前(不含)的活期储蓄账户清户或结息按会计天数计息;

2005年9月21日后(含)的活期储蓄账户清户或结息按实际天数计息。

3.结息规则

(1)2005年9月21日前(不含)的活期结息为每年

6月30日结息一次,结息时将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的累计日积数乘以当日挂牌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得出利息,7月1日将扣除利息税后的利息转入本金,自动转入下一年度计息。

(2)2005年9月21日后(含)的活期结息为每季度末月20日结息一次,结息时将上季末月21日至本季末月20日的累计日积数乘以当日挂牌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得出利息,本季21日将扣除利息税后的利息转入本金,自动转入下一季度计息。

(二)活期存款应付利息计算公式:

应付利息=日积数×

日利率

日积数=∑(存款余额×

实存天数)

例1..2005年7月14日开户10000元,2005年9月14日清户。

日积数=10000元×

60天=600000

应付利息=600000×

0.72%/360=12元

例2..2007年7月14日开户10000元,2007年8月14日支取3000元,2007年9月14日清户。

31天+7000元×

31天=527000

应付利息=527000×

0.81%/360=11.86元

例3..2005年1月30日开户10000元,2006年1月30日清户。

第一步:

2005年6月30日结息时:

150天=1500000

应付利息=1500000×

0.72%/360=30元

实付利息=30-30×

20%=24元

本息和=10000+24=10024元

第二步:

2005年9月20日结息时:

日积数=10024元×

80天=801920

应付利息=801920×

0.72%/360=16.038

实付利息=16.038-16.038×

20%=12.831

本息和=10024+12.831=10036.83元

第三步:

2005年12月20日结息时:

日积数=10036元×

91天=913276

应付利息=913276×

0.72%/360=18.266

实付利息=18.266-18.266×

20%=14.613

本息和=10036.83+14.613=10051.44元

第四步:

2006年1月30日清户时:

日积数=10051×

41天=412091

应付利息=412091×

0.72%/360=8.242元

实付利息=8.242-8.242×

20%=6.59元

二、定期储蓄

(一)定期储蓄利息计算一般要求

我省开办的定期储蓄业务有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定额定期、保值储蓄和存本取息,保值储蓄、存本取息、定额定期业务已经停办,尚留有部分未清户的存本取息和定额定期业务,零存整取业务量也较少,主要的定期储蓄为整存整取业务。

1.定期存款到期利息的计算:

✧1993年3月1日以后(含)存入的,按存单开户日所定利率计付利息,在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不论调高调低,均按存单开户日所定利率计付利息。

但对1993年3月1日至7月10日(含)期间存入的一年期、二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款到期支取时实行分段计息。

即:

在原定存期内,从存单开户日起至7月10日止按活期存款年利率3.15%计息,7月11日至存款到期前一日止按原存期相应档次新利率(7月11日调整后的利率)计息。

✧对于2005年9月21日(含)至2005年9月30日(不含)到期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不分段计算利息,在整个存期范围内按照实际天数、开户日或转存日挂牌的相应档次整存整取利率计付存款利息。

✧对于2005年9月30日(不含)前存入,到期日为2005年9月30日(含)之后到期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不分段计算利息,在整个存期范围内按照会计天数、开户日或转存日挂牌的相应档次整存整取利率计付存款利息。

2.过期存款利息的计算:

✧1993年3月1日(含)起的过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

✧2005年9月21日(不含)前的过期部分,按会计天数计算法计算存期天数,2005年9月21日(含)后的过期部分,按实际天数计算法计算存期天数。

✧对于过期的整存整取账户,系统将在到期日日终自动结出利息,并将扣除利息税后的利息转入本金,按本利和、原存期、当天挂牌相应档次整存整取利率自动转存,且不限次数。

3.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利息的计算:

✧整存整取可部分提前支取五次(参数控制),零存整取、存本取息只限全部提前支取。

✧1993年3月1日以后(含)存入的,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的部分,均按支取日活期利率计息,未提前支取的部分,仍按原存单开户日所定利率计付利息。

✧2005年9月21日(不含)前的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部分,按会计天数计算法计算存期天数,2005年9月21日(含)后的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部分,按实际天数计算法计算存期天数。

✧自动转存的整存整取账户转存后不允许部分提前支取,只允许直接清户;

约定转存的整存整取账户转存后允许部分提前支取。

4.整存整取存款应付利息计算公式:

利息=本金×

存期×

利率

例4..某储户在1993年3月1日存入100元,期限1年,于1994年3月1日进行支取。

1993年3月1日~1993年7月11日

100元×

130天×

3.15%÷

360=1.138元

1993年7月11日~1994年3月1日

230天×

10.98%÷

360=7.015元

应付利息=1.137+7.015=8.15元

例5..某储户在1998年3月1日存入5000元,期限1年,于1998年9月4日进行部分提前支取3000元,其余2000元到期支取。

提前支取应付利息=3000元×

183天×

1.44%÷

360=21.96元

到期支取应付利息=2000元×

5.67‰=113.40元

例6..2004年9月25日开户10000元,存期一年,于2005年9月25日支取。

应付利息=10000元×

365天×

1.98%÷

360=200.75元

例7..2006年9月14日开户10000元,存期一年,2007年9月14日到期清户。

2.52%=252元

例8..2004年9月14日开户10000元,存期一年,2005年7月14日提前清户。

300天×

0.72%/360=60元

例9..2006年9月14日开户10000元,存期一年,2007年7月14日提前清户。

303天×

0.72%/360=60.6元

例10..2006年9月14日开户10000元,存期一年,2007年7月14日部分提前支取3000元,2007年9月14日到期清户7000元。

0.72%/360=18.18元

到期支取应付利息=7000元×

2.52%=176.4元

例11..2005年9月14日开户10000元,存期一年,2006年11月14日逾期清户。

2006年9月14日自动转存

2.25%=225元

实付利息=225-225×

20%=180

本息和=10000+180=10180元

2006年11月14日逾期清户

应付利息=10180元×

61天×

0.72%/360=12.42元

(二)零存整取利息计算的有关规定

1.采用月积数计息法计算。

2.办理零存整取业务从1999年6月10日起,客户开立零存整取账户,存期内每月必须以约定金额存入;

1999年6月10日以前办理的零存整取账户,凡未约定固定金额的,从1999年6月10日后续存的第一笔零存整取业务开始,一律要约定固定金额,并按月存入,利率仍按存单开户日利率执行到期。

我省的零存整取为固定金额的零存整取。

3.客户中途如有漏存,在次月补存的,按开户日零存整取对应档次利率计息,未补存者,视同违约,对违约后存入的部分,支取时按活期利率计息。

违约后存入的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第一次漏存后补存,再次漏存的,第二次漏存部分无论是否在下月补存均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4.应付利息公式为:

应付利息=月积数×

月利率

按约定结存的累计月积数=(第一期实存月数+最后一期实存月数)×

期数/2

例12..2006年9月14日开户,存期一年,每月14日存入100元,2007年9月14日到期清户。

月积数=(1+12)×

12期/2=78

应付利息=100×

78×

1.80%/12=11.7元

例13..2006年10月14日开户,存期一年,每月14日存入100元,2007年9月14日提前清户。

月积数=(1+11)×

11期/2=66

应付利息=66×

100×

0.81%/12=4.46元

例14..2006年9月14日开户,存期一年,每月14日存入100元,2007年10月14日逾期清户。

2006年9月14日~2007年9月14日

零整月积数=(1+12)×

应付零整到期利息=100×

2007年9月14日~2007年10月14日

应付逾期活期利息=100×

12×

0.81%/12=0.81元

应付利息=11.7+0.81=12.51元

三、定活两便

目前统一版本系统中的定活两便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从原绿卡系统移植到统版系统的无分户账的有奖储蓄、礼仪存单和定活两便账户,只能通过“手手工事项取款/清户(交易代码:

041002)”交易,选择储种“39-非核销定额定期”进行清户。

另一种是在定期一本通账户中开立的定活两更账户,通过正常的一本通账户交易进行清户。

(一)定活两便利息计算有关规定

1.存期不限,无过期与提前支取的情况,利息一律按实存天数计算,存期不满3个月的,按活期利率计息。

2.1993年3月1日以后(含)存入的,存期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一年期以下的存款,按支取日整存整取一年期以下同档次利率打六折计算利息,若利率打六折后低于活期利率,则按活期利率计付利息。

如存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无论存期多长,整个存期一律按支取日整存整取一年期利率打六折计算利息。

存期内遇利率调整,无论调高调低均不分段计息。

(二)定活两便应付利息计算公式:

应付利息=本金×

(与存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利率×

60%)

例15..某储户在1993年5月1日存入定活两便储蓄存款1000元,于1994年12月20日支取,应取利息为:

应付利息=(1000元×

589天×

10.98%/360)×

60%=107.79元

例16..2007年7月14日开户10000元,2007年9月14日清户。

60天×

0.81%/360=13.5元

例17..2007年4月14日开户10000元,2007年9月14日清户。

150天×

2.61%/360×

0.6=65.25元

例18..2006年12月14日开户10000元,2007年9月14日清户。

270天×

3.15%/360×

0.6=141.75元

例19..2006年7月14日开户10000元,2007年9月14日清户。

420天×

3.6%/360×

0.6=252.00元

四、通知存款

书P197-198

 

◆利息税计算

相关概念

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

是指以储蓄存款而孳生的利息为基数,按照国家规定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出所得税税额。

储蓄存款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二、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指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

三、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指以代办结付个人储蓄存款利息的市县邮政局(利息税由邮政储蓄机构代扣,每月填报市县局结转代扣利息税通知单,由市县邮政局财务部门代缴)。

范围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按照每次取得的利息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支付利息(含清户、部分提前支取、存本取息)、整存整取约定转存、自动转存或活期结息时计征。

约定转存、自动转存、活期结息时,则将扣除所得税后的利息转入本金。

利息税征收办法

一、根据《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72号)及《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2号),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含)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含)至2007年8月14日(含)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含)至2008年10月9日(不含)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减征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二、2008年10月9日(含)起至今免征利息税

利息税计算规定与案例

一、基本公式:

利息税=应付利息×

利息税率

实付利息=应付利息-利息税

二、利息税分段计算规定

(一)1999年11月1日(不含)前存入的储蓄存款

在支付储户利息、整存整取约定转存或自动转存时,将该储户的利息分段计算。

即对于利息税征收日起储蓄存款所孳生的利息,按不同的税率分段征收利息税,对于征收日之前储蓄存款孳生的利息不征收利息税。

利息税=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5日(不含)的应付利息×

20%+2007年8月15日(含)至2008年10月9日(不含)的应付利息×

5%

(二)1999年11月1日(含)后2007年8月15日(不含)前存入的储蓄存款

在支付储户利息、整存整取约定转存或自动转存时,将该储户的利息以2007年8月15日为界按照不同的税率分段计算。

(三)2007年8月15日(含)后存入的储蓄存款

利息税=2007年8月15日(含)至2008年10月9日(不含)应付利息*5%

三、利息税分段计算过程中对存期天数的计算

由于与利息税分段计算有关的2007年7月和8月恰好是大月,为避免出现利息税分段计算前后存期天数之和与存期总天数不符的情况,规定在对利息税进行分段计算时,利息税计算所采用的存期天数算法与对应的利息计算所采用的存期天数算法保持一致,同时规定在使用对年对月对日算法时,利息税分段计算的后半段存期天数,按照总存期天数减去前半段存期天数得出。

四、利息税计算案例

●一般计算案例

例20..2006年7月14日开户整存整取10000元,存期一年,2007年7月14日到期清户。

利息税=10000元×

2.25%×

20%=45元

实付利息=225元-45元=180元

例21..2007年9月14日开户活期存款10000元,2007年11月14日清户。

61天=610000

应付利息=610000×

0.81%/360=13.73元

利息税=610000×

0.81%/360×

5%=0.69元

实付利息=13.73元-0.69元=13.04元

●分段计算案例

一、活期存款

例22..2007年7月14日开户10000元,2007年9月14日清户。

8月15日(不含)前日积数=10000元×

32天=320000

8月15日(不含)前利息税=320000×

20%

8月15日(含)后日积数=10000元×

30天=300000

8月15日(含)后利息税=300000×

5%

利息税合计=8月15日(不含)前利息税+8月15日(含)后利息税=1.78元

二、整存整取

(一)到期清户

例23..2006年9月14日开户10000元,存期一年,2007年9月14日到期清户。

8月15日(不含)前利息税=10000元×

331天×

2.52%/360×

20%

8月15日(含)后利息税=10000元×

29天×

利息税合计=8月15日(不含)前利息税+8月15日(含)后利息税=47.36

(二)提前清户

例24..2006年9月14日开户10000元,存期一年,2007年9月10日提前清户。

335天×

26天×

利息税合计=8月15日(不含)前利息税+8月15日(含)后利息税=15.37元

(三)2007年8月15日(不含)后到期,逾期清户

例25..2006年9月14日开户10000元,存期一年,2007年11月14日逾期清户。

5%+10252元×

利息税合计=8月15日(不含)前利息税+8月15日(含)后利息税=48.06元

(四)2007年8月15日(含)前到期,逾期清户

例26..2006年7月14日开户10000元,存期一年,2007年9月14日逾期清户。

360天×

2.25%/360×

20%+10225元×

32天×

30天×

利息税合计=8月15日(不含)前利息税+8月15日(含)后利息税=46.81元

四、定活两便

例27..2007年4月14日开户10000元,2007年9月14日清户。

121天×

0.6×

利息税合计=8月15日(不含)前利息税+8月15日(含)后利息税=11.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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